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1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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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院科技部转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规

广州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规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二OO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 )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1.1 、单层建筑物层高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 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 至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 、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 2.2 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 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 、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 2.2 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 、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 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 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 、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201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1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部分术语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形成的建筑空间。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行走廊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防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物过渡空间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二设置的建筑空间二、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单层建筑物的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及2.20m者应计算1/2的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的面积;净高不足2.10m 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的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2.1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等),包括相应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一、简介为了规范广州市的建筑行为和控制建筑容积,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总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两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2.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各层建筑面积、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以及其他与身体正常活动相关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其他相关面积3.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衡量建筑的开发强度和密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附则1.对于不符合标准形式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对于规划中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特殊用地,其用地面积应从容积率计算中剔除。

3.对于变电所、泵站、井盖等特殊建筑物,其容积率计算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五、结论《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是广州市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依据,它规范了广州市建筑行为,有利于控制建筑容积,合理规划城市空间。

通过本办法,可以确保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011年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则附图和计算实例

2011年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则附图和计算实例

第一章建筑面不能积计算一、计算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corridor go11o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eaves go11o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一、建筑面积的定义二、计算方法1.平面建筑面积计算平面建筑面积计算是指建筑物各层建筑的平面面积计算,一般采用简单的面积计算公式,即建筑物平面图中各房间、走廊、厅堂等的面积相加。

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除去非建筑区域,如阳台、露台等。

2.净高度建筑面积计算净高度建筑面积计算是指建筑物与地面的净高度计算,一般采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邻平面的高度差之和。

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除去非建筑区域,如屋顶的高度、机电设备的高度等。

3.内部净高度建筑面积计算内部净高度建筑面积计算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使用空间的净高度计算,一般采用建筑物平面图上房间内部净高度的高度差之和。

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除去非建筑区域,如装修的吊顶、楼梯井、电梯井等。

4.夹层楼梯面积计算夹层楼梯面积计算是指建筑物夹层楼梯占用的面积计算,一般采用夹层楼梯在平面图上所占用的面积。

计算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夹层楼梯的形式(如直梯、扶梯等)进行计算。

5.结构柱面积计算结构柱面积计算是指建筑物结构柱所占用的面积计算,一般采用结构柱在平面图上所占用的面积。

计算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结构柱的形式(如圆形柱、方形柱等)进行计算。

三、计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在进行建筑面积计算时,需要严格按照广州市的规划管理规定进行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建筑面积计算不仅仅是简单地相加各项面积,还需要考虑建筑物平面、立面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3.在进行建筑面积计算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如非建筑区域的面积减除、偏离标准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等。

4.建筑面积计算涉及到的参数和计算方法可能会随着广州市的规划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平面建筑面积计算、净高度建筑面积计算、内部净高度建筑面积计算、夹层楼梯面积计算和结构柱面积计算等。

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按照广州市的规划管理规定进行计算,并合理调整和考虑各项因素,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广东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广东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广东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运算方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运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方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实施方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运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运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运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运算;层高2.2米及以上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运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运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二OO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 )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1.1 、单层建筑物层高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 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 至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 、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 2.2 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 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 、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 2.2 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 、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 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 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 、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正式发布版)(2014.3)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正式发布版)(2014.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A.1 A.2 A.3 A.4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29 常用长度、面积单位的换算...............................................................................................................30 房屋测绘的共有建筑明细表...............................................................................................................31 幢的类型简图.......................................................................................................................................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3积测算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分摊、 房屋测绘的主要成果及报告格式等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各类房屋面积的测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50083-1997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504-2009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DBJ 440100/T 149-2012 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8]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 法释 〔2009〕 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房屋面积测算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3.2 房屋面积预测算 对未竣工的房屋,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进行 的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3.3 房屋面积现状测算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2011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1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图3 地下室示意图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回廊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指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6、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变形缝
3、门斗、橱窗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门斗是指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建筑过渡空间,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图8);落地橱窗是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图7 檐廊示意图
2、架空走廊
建筑物之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不计算面积。架空走廊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图2 坡屋顶下空间利用
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架空层,不应计算面积。
新出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 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1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年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1年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0-11-03 新出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

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

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

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1、单层建筑物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者应计算1/2面积。

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

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2011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1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0-11-03 新出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

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

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

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1、单层建筑物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

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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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正式发布稿)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本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复式住宅的客厅、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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