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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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的内容必须一致。发生劳动争议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定代表人变动的影响。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和劳动组织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

或出现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的。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

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但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学习)的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按培训后每工作一年减20%向单位赔偿培

训(学习)费,培训(学习)后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不再赔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

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

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及

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四章医疗期限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

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

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

上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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