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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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环境现状评估报告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前言

沈阳采油厂石油资源发现于1971年,为中国石油辽河石油勘探总公司下属采油单位,其于1984年4月组建,1986年11月开始全面开发建设,下设静安堡-边台、大民屯、法哈牛三个油田。沈阳采油厂现有采油井口3275口(建设时间为1982年至2014年),计量站95座(建设时间为1986年至2010年)以及联合站5座(1987年建设4座,分别为沈一联、沈二联、沈三联及沈四联,1989年建设1座,为法一联),输油管线210.85km(建设时间为1986年至2012年),输气管线201.86km(建设时间为1988年至2003年),输水管线98.03km(建设时间为1986年至2012年),油田公路约160km (建设时间为1982年至2012年),输电线路长度约712km(均为6kv电力线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其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油生产规模88×104t/a,累计探明地质储量34558.04万吨,累计产油量达16008万吨、产天然气24.9809亿立方米。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6】13号),沈阳采油厂需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工作,并于2016年7月委托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沈阳采油厂环境现状评估工作。

评估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沈阳采油厂环保科、土地科、采油管理科等科室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在对现有资料进行初步研读后,确定了现状评估的项目范围,并对沈阳采油厂下属的5座联合站,部分计量站与井场进行现场走访与进一步的资料收集工作,最终确定了沈阳采油厂大气有组织污染源主要为各类燃气加热炉与燃气锅炉;大气无组织污染源主要为各类储罐呼吸口与联合站内干化池;水污染源主要为采出原油的分离水与生活污水;噪声源主要为各类水泵与加热炉;固体废物主要为修井产生的油泥、干化池内的干化废渣(危废)与生活垃圾。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评估单位委托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环境监测站进行现有项目的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工作,并同时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公众参与意见调查工作要点(试行)》进行本次评

估的公众参与工作。在以上工作全部结束后,最终完成了本次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为:沈阳采油厂现有项目与产业政策、各类保护区及“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相关环境管理政策的相符性;燃气加热炉、燃气锅炉等各类大气有组织污染源与储罐、干化池等各类大气无组织污染源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分析;污水全部回注采油层不外排的可行性分析;各类噪声源的场界达标分析;干化废渣、油泥等危废处理、处置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分析;现有项目对区域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的主要结论为:沈阳采油厂现有项目符合现有产业政策,符合“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相关环境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采油厂南部两座计量站(位于二类红线管控区内)及59口井口(其中一类红线管控区内有5口,二类红线管控区内有54口)位于仙子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市级保护区)内,本次评估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对保护区内现有项目的相关规定提出“现有井场及计量站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及逐步退出保护区的要求;现有燃气加热炉、燃气锅炉SO2、NO2及烟尘的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SO2、NO2)、表3(烟尘)燃气锅炉标准的要求;现有联合站储罐、干化池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H2S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现有采出液分离水经联合站内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回注采油层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内定期清掏用于农肥;沈阳采油厂现有各联合站工业场地场界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值的要求;现有干化废渣与修井期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071-001-08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全部运往“沈阳采油厂散落油泥暂时储存工程”及“21动散落油泥暂时储存工程”(均有环评手续)进行暂存,并最终运往“盘锦辽河油田远达油污泥处理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运期间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项目周围各环境敏感点的大气、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本项目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类)在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中均不超标。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为:沈阳采油厂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可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其具备备案条件。

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我公司得到沈阳市环保局、新民市环保局、项目周边各乡政府、镇政府及沈阳采油厂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1章总论

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

(9)国务院国发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

(10)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

(11)《土地复垦条例》,2012.12;

(1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3;

(13)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

(14)环境保护部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

(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2;

(1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25号文《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3;

(17)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18)《公众意见调查工作要点》(试行),2012.2;

(19)环境保护部3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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