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对于患者来说,就是生命安全的保障。
为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并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管理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管理,提供安全、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2. 质量安全责任制(1)医务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质量安全,始终把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2)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 质量安全管理流程(1)风险评估与预防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预防可能产生的医疗质量安全风险。
(2)质量安全检查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事故调查与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事故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机制,通过科学方法,不断提升医疗质量。
4. 质量安全管理措施(1)岗位责任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并进行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2)质量安全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3)质量记录与文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与文档管理制度,确保质量记录和文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医疗质量的评价,及时改进工作。
(5)药品与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与器械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确保药品与器械的质量安全。
5. 监督与评估(1)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医疗质量安全进行自我监督和评估。
(2)外部评估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公开医疗质量安全等级评定结果。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武劳社[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0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81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批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
第三条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应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配制的正式批文;(二)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正式批文;(三)制剂成分、剂型、规格、价格、临床适用范围等资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遴选工作,并制定《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分“一类制剂”和“二类制剂”进行管理。
“一类制剂”是指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价格低的制剂;“二类制剂”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制剂中比“一类制剂”价格略高的制剂。
第六条使用“一类制剂”的费用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二类制剂”的费用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七条下列医院制剂不得纳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一)无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配制的正式批文的;(二)无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正式批文的;(三)非治疗性或疗效不确定的;(四)采用国家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五)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剂。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2024年医务室管理制度及药品管理制度例文(4篇)
2024年医务室管理制度及药品管理制度例文一、药品管理(一)调配与更改药品调配必须严格遵循医师指示,任何更改需及时与医师联系确认后方可进行,药剂人员严禁私自更改处方。
对于急救抢救用药,需确保随到随配随发,不得有任何延误。
(二)药房使用规定门诊药房专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则专供住院病人使用。
药剂人员需严格把关药品使用,特别是对于医学专用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及贵重药品,必须依据相关规定、专用处方及限量使用,并逐日统计消耗情况。
自费药品需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
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以杜绝滥开方、开大方现象。
(三)药剂人员职责药剂人员应主动深入临床科室,征求用药意见,并介绍新药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相关资料,以促进临床用药的更新与发展。
二、中药管理(一)采购与库存中药采购需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和工作范围,参考药品消耗动态及季节用药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并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库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常不超过2-____个月。
采购过程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杜绝伪劣、变质及非医用药品的购入。
采购人员需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从正规渠道进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二)验收与入库中药验收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验收人员需根据原始凭证对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进行严格验收。
中成药需按规定验收核对。
验收合格后,需及时填写入库单并入账,确保账物相符。
(三)保管与贮存中药保管需根据药物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
注意保持室内干燥、通风,并掌握好室温与光线对药物的影响。
不同性质的中药需分类存放,如不具芳香性的根茎叶花宜放木箱阴凉处;气味芳香及贵重药品需密闭保存于瓷器内;易生虫又不易曝晒的需熏蒸处理;果实、种子类需密闭保存以防鼠害;动物脏器及胶类药品需保存于盛有石灰的瓷罐中。
对于毒性及医学专用药品,需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四)调配与发药中药调剂室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的中药调配工作。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学会、医学会、执业药师协会、广告协会、价格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药品知识,提供科学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以及药品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拒绝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鄂食药监文[2015]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9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改善药品使用环节储存条件,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8日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环节的制度人员、场所条件、设施设备、储存养护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
第三条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医务室等。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储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制度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药品储存相关的主要制度。
2024年医院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范例(六篇)
2024年医院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范例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及降低医院药品损耗,特制定此规程。
(一)定义的近效期药品是指有效期剩余不足____个月的药品。
(二)药品储存部门需在显著位置设置“近效期药品清单”,按有效期远近用不同颜色标识,并定期更新。
(三)医院购入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如药品有效期较短,购入时距有效期不得少于八个月),由采购员及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处理异常情况。
(四)严格遵循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入库,低于规定期限的,药库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按批号顺序陈列,较早批次的药品应置于货架前端。
出库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原则。
(六)在药品储存和养护过程中,对近效期药品给予特别关注,确保其处于易于识别的位置。
(七)药库人员发放有效期低于____个月的药品时,须通知药房,药房可根据库存和用量决定领取或调整数量。
(八)药房负责人需确保近效期药品在院内的正常流通,避免随意断供。
(九)发放近效期药品前,需对药品外观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
(十)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填写《近效期药品月度登记表》,同步更新“近效期药品清单”。
(十一)积极协助科室有效处理近效期药品,严禁发放过期药品。
(十二)药房药师调配处方时优先使用近效期药品,并告知患者,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
2024年医院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范例(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及降低医院药品损耗,特制定此规程。
(一)定义的近效期药品是指有效期剩余不足____个月的药品。
(二)药品储存部门需在显著位置设置“近效期药品清单”,按有效期远近用不同颜色标识,并定期更新。
(三)医院购入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如药品有效期较短,购入时距有效期不得少于八个月),由采购员及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处理异常情况。
(四)严格遵循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入库,低于规定期限的,药库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层医院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基层医院用药安全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层医院内所有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组织管理1. 建立用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用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用药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用药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用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用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药品采购1.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2. 药品采购前,需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
3. 药品采购应严格执行《新药遴选管理制度》,优先选用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经济合理的药品。
五、药品储存1.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性质、剂型、规格等要求,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药品受潮、霉变、变质。
3. 药品储存应严格执行《药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药品调配1. 药品调配应严格执行《药品调配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2. 药品调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熟悉药品知识,掌握药品调配操作规程。
3. 药品调配过程中,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确保药品安全。
七、药品使用1. 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药物说明书、临床指南等,制定合理用药方案。
2. 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3. 医师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给药途径、规定剂量等。
八、用药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用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用药安全意识。
2. 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用药安全教育,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九、监督与考核1. 建立用药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用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用药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文(5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文医疗质量安全是现代医疗服务的核心要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文是医疗机构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制定的管理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医疗机构领导层应当建立和落实全面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明确质量管理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2.质量目标和计划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质量目标和计划,以确保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制定可验证的质量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3.质量标准和规范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质量标准和规范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规范和流程,包括医疗操作规范、医疗设备维护规范、医疗记录规范等。
4.质量风险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医疗工作中的风险。
(2)建立风险事件的报告和教训总结机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医疗过程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过程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过程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2)明确医疗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6.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医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
(2)明确不良事件的定义、分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7.医疗质量评估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医疗质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评估计划,建立医疗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对医疗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1.医疗操作规范(SOP)医疗操作规范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各类手术操作规范、检查和检验操作规范、药物使用规范等。
基层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基层药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基层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
2.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各基层医疗机构落实药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
4. 药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基层药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药品采购管理1.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药品采购前,应充分了解药品的来源、质量、价格等信息,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3. 药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由乡(镇)政府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4. 药品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药品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药品储存管理1. 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规范。
2. 药品储存场所应具备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确保药品质量。
3. 药品储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药品性质、剂型、有效期等进行分区存放。
4. 药品储存人员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药品配送管理1. 药品配送由乡(镇)政府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准确。
2. 药品配送车辆应具备冷藏、保温等设施,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
3. 药品配送人员应熟悉药品信息,确保药品配送无误。
六、药品使用管理1. 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品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3. 药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要求进行,确保用药安全。
2024年医疗用药安全制度
医疗用药安全制度 4
1、“三查七对”、“一注意”
(1)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的内容。
(2)七对:床号、姓名、药名、药物浓度、用法、剂量、时间。
(3)一注意:用药过程中注意观察药效及副作用,做好记录。
2、医嘱查对制度
七、实行处方点评和病历点评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标》,每月由医院合理用药专家督导组抽查处方和病历,对不合格处方、不合格病历进行汇总分析,尤其对不合理用药进行每月点评和院内公示。合理用药指标如下:
(一)处方指标
1.每次就诊人均用药品种数
2.每次就诊人均药费
6、加强毒、麻药品的管理,严格按《毒、麻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量开具处方,不得滥用,以免产生不良反应。
7、加强医师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开具处方、使用药品为病人治疗,防止不良反应的发生。
8、加强库存药品的防火、防霉变、防鼠工作,保障药品质量。
9、严格保护性医疗制度,加强安全监督,层层把关,各科室充分发挥主管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作用,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一、xx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xx医院合理用药专家督导组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为科室合理用药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本科合理用药、大处方进行督导管理,及时纠正本科室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三、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使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必要的指标和检验数据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务室药品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
适用于医务室内所有药品的进货、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以患者的安全和利益为重。
2.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制度要求来进行管理。
3. 质量保证原则: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真实、有效、高质量。
4. 经济合理原则:合理制定药品采购、使用和报废计划,避免浪费和过度使用。
5. 信息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地记录药品的进货、使用和报废等信息。
三、药品的进货管理1. 采购计划:按照医疗机构的需求、患者量和临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提前编制,并经医务室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 供应商选择: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药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药品验收:每一批次进货的药品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质量、数量、有效期等。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药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医务室的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温度、湿度等要符合药品的储存要求。
2. 分门别类储存:根据不同的药品特性、剂型和储存条件,进行分门别类储存,确保药品的储存和使用安全。
3. 药品保管员:设立药品保管员,负责药品的储存、分类、清点和保管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证其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良好。
五、药品的使用管理1. 处方管理:医务室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准确填写处方、医生签名等。
2. 药品发放:医务室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患者的处方要求,正确发放药品,避免错发或滥发。
3. 药品使用记录:医务室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药品的使用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使用数量等,并保存至少五年。
六、药品的报废管理1. 报废规定:医务室应制定药品报废管理规定,明确药品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2. 报废程序:药品报废必须经过医务室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审批,并填写相关报废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原因等。
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模版(2篇)
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模版健康咨询室管理制度一、健康咨询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定期消毒。
二、非医务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健康咨询室。
经过允许进入健康咨询室的人员,要听从安排,保持健康咨询室卫生与安静,未经允许不得翻阅有关资料和动用医疗器械及药品。
三、严格执行医疗制度,按常规程序就诊,遵从医嘱,以保证就诊质量。
四、医务人员要遵守医德,文明行医,努力做到。
“对待员工细心,回答问题耐心、行医看病诚心”。
五、药品入库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每季度清理库存药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变和质量问题的药品。
六、健康咨询要有详细登记,坚持合理用药的原则,防止药品浪费。
七、加强对设备(施)的管理,爱护公共财产,并造册登记。
凡个人借用健康咨询室医疗器械的,必须经理批准。
八、医疗废弃物应及时分类清理并按国家规定妥善处臵。
九、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每周进行一次健康咨询室及器械消毒。
十、医务人员要经常检查员工的身体状况,做好咨询、保健和流行病的防治工作;遇有特殊的病症应请示领导。
药品管理制度一、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到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二、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进货单位、购货数量、日期、生产企业、药物通用名称及有效期。
三、购进药品后必须认真查对及验收,经采购人员及药品验收人员校对后,双方签字才能入库。
四、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坚持经常做好温湿度管理和观测工作,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五、库房及药房要分类储存,分开摆放。
即。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品种及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药分开。
六、涉及的库房及药房,货架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湿、防腐、防污染、防鼠工作。
七、为满足员工要求,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健康咨询室在保持拆零用具清洁卫生的前提下,把药品拆零后发给来就诊病人。
但在内服药袋上必须清楚的写明药名用量及用法。
2024年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进一步配合医院管理年活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目标主要措施,结合本院药品购销、管理、使用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促进我院药品管理和药品使用安全的持续改进。
1、药品采购、保管、存放应符合相关制度规程。
(1)药剂科负责全院所有用药的采购和供应。
采购药品应由药库保管员每月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员严格按招标采购中标目录采购计划并上报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采购员按计划挂网采购;药品入库前质量管理员应按《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仔细验收,检查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如有不符应作退货处理。
(2)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中止妊娠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和登记制度,专柜加锁,帐物相符。
(3)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架),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架)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一般按剂型分区存放的药品用绿底白字标示剂型,高危药品区用白底黑字并加黑框标明“高危药品”。
(4)对所有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落实近效期挂牌警示制度。
2024年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____字2023年,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药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我国政府在当前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2023年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在药品监管方面,2023年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通过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督力度,确保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并建立药品生产全程追溯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的可追溯。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鄂卫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的管理规范,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店铺收集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药品安全基层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2)研究解决药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监督、检查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 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1)负责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药品安全意识。
(3)负责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3. 药品经营企业(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2)加强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防止药品质量问题。
(3)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三、药品安全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1)采购药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2)索取并保存药品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药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3)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不得入库。
2. 储存管理(1)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储存,确保药品储存条件适宜。
(2)定期检查药品储存环境,确保温度、湿度等符合要求。
(3)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盘点,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3. 销售管理(1)销售药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说明书,告知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对销售记录进行妥善保存,便于追溯。
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1)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2)对疑似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评估药品安全性。
(3)对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四、培训与考核1. 对基层药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药品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建立考核制度,对药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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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
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
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2)其它有关制度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三)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十条药房(库房)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配备专柜保管,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并遵从国家关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购进与验收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药品供货单位档案。
基本药物的购进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的湖北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覆盖记录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等过程相关质量信息的电子管理系统,并具备纳入药监部门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包括电子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及疫苗、终止妊娠药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进和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具备使用资格的,不得购用。
第十八条购进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十九条购进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同批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五章储存与养护第二十条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一条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并做好近效期标识。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库(区),按规定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需要冷藏、阴凉存储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设备,并按药品说明书标明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验收、养护时应当查验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并做好记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温湿度条件要求。
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按常温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
药房(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药房(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控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中药饮片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并及时进行养护,防止受潮、虫蛀、霉变等。
第二十五条库存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药房(库房)应配有能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货架和底垫,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与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第六章配方与服务第二十七条调配处方时,处方要经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二十八条药剂人员应严格按处方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九条用于发药的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调配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药品使用中应自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
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擅自处理。
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药品质量有可能影响患者健康的要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辖区分局应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函告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每半年将通报情况汇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