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委托交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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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委托交易告知书

一、《房屋状况说明书》

(一)物业地址:东莞市号[ ]住房[ ]商铺[ ]车库(位) [ ]写字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最终以房管部门核实的为准)。

(二)产权资料:

1、[ ]已办出房产权证,产权证编号为;[ ]未办出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2、[ ]未抵押[ ]已抵押;

3、房地产权证/契税票:[ ]已过两年[ ]未过两年;

4、购房发票:[ ]已[ ]未开出,[ ]能[ ]不能提供原件;

5、契税:[ ]已[ ]未缴纳;[ ]能[ ]不能提供原件;

6、[ ]国内家庭唯一住房[ ]非国内家庭唯一住房;[ ]已过五年[ ]未过五年

7、[ ]户口未迁入至该物业地址[ ]户口迁入至该物业地址,卖方需在内将该物业名下的户口迁出。

(三)来源方式:[ ] 购买;[ ]受赠;[ ]继承或部分继承;[ ]竞拍方式购买。

(四)使用现状:[ ]不附租约;[ ]附租约,卖方已就出售事宜通知了承租人且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卖方有义务将押金交至买方,并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署新租约,自交付物业起由买方收取租金;[ ]卖方负责于交付物业前办妥承租人的搬迁事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 ]毛坯;[ ]已装修:[ ]附带家私、家电(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 ]不附带家私、家电。

二、居间方与该物业[ ]有[ ] 无利害关系。

三、买卖双方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买卖双方和其他产权共有人或共同购买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未再婚的证明书、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及离婚未再婚的证明书)。

(三)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声明书》(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名并亲自配合办理手续的不需提供)。

(四)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维修资金票据、贷款合同、贷款利息发票、结清证明等相关票据。

(五)一次性付款交易需要的其他资料。

买方一次性付清楼款方式购买该物业须提供上述资料,如买方按揭贷款购买该物业,还须提供:

(六)买方收入证明材料:工资收入存折、近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收入证明(月收入不低于家庭月总还款额的2倍);个体户可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收入证明。

(七)买方名下不少于六个月的正常银行流水(需银行盖章)。

(八)买方在拟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

(九)买方在拟放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

(十)定金、首期款收据及其银行转账凭证。

(十一)按揭贷款交易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买卖双方须协助办理的事项:

(一)签署《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以及相关补充文件;

(二)如买方办理银行贷款的,须签署贷款合同事项;

(三)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须到该物业拍照事宜;

(四)买卖双方到房管交易所以及税务部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公证委托他人或居间方代办的除外);

(五)其他政府部门或买卖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的事宜。

上述事项,买卖双方可亲自办理,也可公证委托他人代办(相关部门要求亲自办理的除外)。

(六)一方为香港、台湾地区的婚姻证明文件要求:

1、香港地区婚姻登记地为香港的,应出具由中国政府指定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婚姻状况见证书(一式两份,客户执正本,副本由律师事务所直接寄送东莞市公证处)。

2、台湾地区婚姻登记地为台湾的,应出具由台湾地区公证处作出的婚姻状况公证书(经台湾海基会转送大陆海协会广州办事处,客户可去办事处领取)。

四、该物业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该物业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1、该物业在交易过程中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买卖任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因受政策影响导致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五、该物业评估参考价格为元。

六、该物业涉及须缴纳的相关税费:

(一)产权登记费用(出售物业未办证的):契税、鉴证费、办证登记费、测绘费、办证印花税、维修基金及其他。

(二)产权变更登记费用(即过户费用):交易费、办证登记费、房产证查档费、测绘费、契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办证印花税(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过户评估费(住宅免收)、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

除以上费用,居间方须告知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等相关服务产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居间方应参照目前的市场价格为买卖双方拟定各税费费用。

七、物业交易的一般流程:

八、买卖双方应自行办理贷款、评估、过户、缴费、纳税及办证等相关手续,如有必要,居间方可提供代(协)办贷款、评估、缴费、纳税及办证等服务,但必须另行签署《代办委托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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