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的伟大哲学家,两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尽相同,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对于人性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残忍的动物,人类天生是没有道德约束的。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因为没有政府或组织来限制其行为。
洛克则相信人性是良好的,人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人们有自制力,并且有道德感。
其次,两者对于社会契约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契约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互相攻击和相互威胁的生活,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同意合同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原则,但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隐私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两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把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政府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理冲突和维持秩序,并且人们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
而洛克则主张政府应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意愿来行动,政府只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并且人民有权在必要时推翻政府。
此外,洛克认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民应该保留一些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并且政府对这些权利有限制。
最后,两人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的影响也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自于他反对叛乱和战争的想法,并且他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唯一道路,对于实现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更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其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之,虽然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的思想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并且也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和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洛克和霍布斯都是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们不仅在政治思想上有着相似之处,而且在社会和道德问题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探讨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比较。
一、政治思想比较:1、国家的起源:洛克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都强调国家的起源问题。
霍布斯认为人类之间的战争、暴力、恐惧和不信任是导致国家的出现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这种痛苦。
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起源是因为人的自由和平等被侵犯,人民需要一种组织来保护这些权利,这种组织就是政府。
2、政治权力:霍布斯相信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手中,这个团体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而洛克则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一个代表人民的政府机构中,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行代议制民主。
3、人民的政治参与:在洛克的政治理念中,对人民的政治参与非常重要。
他认为,人民应该有权利选择他们的政府,并且在政治过程中进行监督和参与。
而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人民的政治参与并不被鼓励,政治权力被集中在一些有限的政治精英手中。
4、国家的目的:洛克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霍布斯则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二、社会和道德问题比较:1、人类本性:霍布斯和洛克对人类本性的看法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这种本性只能通过严格的社会规则得到控制。
而洛克则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和良心,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公义行动来推进社会进步。
2、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而霍布斯则认为,每个人的权利必须被削弱,以便国家能够有效地运作。
3、财产权: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一个人的财产权应受到尊重。
而霍布斯则认为,个人的财产权必须通过国家的管制得到保护。
4、社会合同:两位思想家都谈到了社会合同的概念,即人们与政府之间的协议。
霍布斯认为,社会合同是一种政治协议,规定了人民自愿放弃他们的自由权利,以换取国家的保护。
试论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思想的差异
认为要了解人性单靠对人行为的观察是不够的 ,还必 须研 究人 掌握 的知识 、 能。 技 他把研 究人 的认 识作 为其 关干 性强 囊 t。 蘑 j 甍 哲学 的 主要任务 。 他认 为 , 的知 识和道 德上 的善 恶并 人 对人 性 善恶 的看 法可 以说 是人类 历 史 战争较 多 的 焦 点 , 也是 理想 主 义者 与现 实 主义者 的分 歧 所在 。 这 理 不是 先天 的 ,而是 后 天的 ,人 的心灵 就像 一 块 白板一 一切 知识 和经验 却是从 经验 中得 来 的。 洛克认 为人 想 主 义者认 为人性 本 善 , 而现 实主 义者认 为人 性本 恶 。 样 , 是有 理性 的 , 认 为 自然状 态之 所 以是 和谐美 好 的 , 他 是 对 人 性的看 法是 描述 自然 状态 的基 石 ,正是 由于 建立 在 对人性 不 同看 法 的基础 上 ,霍布 斯与 洛克 眼 中的 自 因为有 以理性 为 内容 的 自然 法 的调 整 。借助 于机 械 的 然 状态 才会 有所不 同 。 以 , 必要对 两人 的人性 观作 归 纳和演 绎 的方法 ,洛克在 对 人 的认 识起 源 中第 一次 所 有 提 出并论 证 了理性 是人 的产 物 ,是 以经 验为基 础 的理 比较 。 智认 识 。 的 自然理性 告诉 每一 个人 , 人 其他 所有 人享有 1霍布斯 的人性 观 。 . 与他 一样 的权 利 , 权 利带 有一 定 的义务 性 , 凡 理性 的人 霍 布 斯 认 为人 性本 恶 , 都 是 自私 自利 、 暴 、 人 残 好 卜 , 趋 利避 害的 本能 。他认 为 , 的 有 人类 是极 其 自私 和 有 能力 自行推 知此 理 ,而且 他们 很容 易 认识 自己要享 狭 隘 的。人 们受 虚荣 和对 死亡 的畏 惧驱 使不 可避 免地 有 自然 权 利 就必 须 尊重 他 人对 同样 这些 权 利 的行 使 。 由于这种 互 惠 , 自然 状态 有其 社会 性 , 洛克 说 自然状 据 走 阳相互 攻 伐 , 同时 又面对 着有 限 的资 源 , 了 自我生 为 存, 彼此 问也 会 成为仇敌 进而 互相残 害 。 布斯 以这种 态是 有合 群性 的 。 霍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
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
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
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
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
”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
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早期现代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和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引导。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出发,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理论框架,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自由和权利。
这种协议被称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类普遍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人们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主权者掌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安全。
与之不同的是,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互惠的过程,人们自愿地放弃某些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从社会契约的目的出发,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原生的状态是战争和混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实现秩序和稳定,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条件下人类可以实现和平和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依据自愿原则达成社会契约。
另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霍布斯与洛克也有所分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无差别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将其自由和权利无条件地交由主权者掌控,而洛克则提出了一个“有差别契约”模型,即人们只愿意将某些自由和权利交由政府掌控,而保留其他自由与权利。
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不可挑战的,而洛克则是强调政府必须受到民意和法律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这也反映了两种观点对政治权力和法制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思想框架、目的、内容和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虽然两位哲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但都为我们认识社会契约和实现社会和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洛克
霍布斯: 人民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利和权力;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利和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收限制的。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是人们立约的宗旨洛克:他的思想迎合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需要。
他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了一些修改,认为人们按契约成立的国家的目的应该保护私有财产,反对国家政权干涉臣民财产。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他赞成君主立宪制,主张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
霍布斯、洛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异同同 1二人都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国家因此形成。
2都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对抗君权神受论不同之处有三。
第一,人们在国家产生之前(订约前)的状态。
二人都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这种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人们只受利己心支配,用一切手段寻求自卫,是战争状态;相反,洛克认为这时善意与友爱充满人间,这种状态是完美的自由与平等状态;第二,订约者与订约目的。
霍布斯认为订约者是全体人民,不包括统治者(个人或议会),订约是为了使人们免于互相残杀。
洛克认为订约目的是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保证舒适、安定与和平的生活,主要是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第三,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
这与订约者的组成有关。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参与订约,不受契约约束;人们赋予了统治者权力,就应服从他,而且不能食言收回权力。
相反,洛克认为,统治者只是人民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民订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当统治者威胁到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时,人们有权利推翻之。
、第四,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具有外在约束力,如果没有建立一种权力,自然法不足以维护人们的安全。
社会契约的主体,即由主权者和臣民组成的。
订立契约,转让权力,随后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则特别强调:人们订立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得到,强调人民始终享有最高的权力。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之一,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较大差异,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人的背景和哲学观点霍布斯生活于17世纪初期,他在自己的书中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他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了“自利的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在社会契约中是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加入社会契约。
洛克则是16世纪晚期的哲学家,他在《论政府》一书中提出了关于人类政府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人类天生平等,并拥有天赋的自由权利,政府应该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以维护公正和平等。
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个人自由的,但是由于相互竞争和争斗导致社会无序和混乱。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组成了社会,各自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社会契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定,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政治决策,一旦加入就不可退出。
2.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在生存需求和利益的驱使下,人类需要组成社会,形成政府,借此来保障民众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民主的,由民主选举而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三、两人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差异1. 对自由的理解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自由的限制和约束,所谓自由是指从自己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而不是从社会和政府的限制中解放自己。
洛克则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和本能,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2. 对政府的看法不同霍布斯追求强有力的专制政府,认为政府应该由一个统治者或一群统治者来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则追求自由民主政府,认为政府应从人民中产生,并受人民制约。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而不是压制人民。
霍布斯认为,人类是本性自私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限制人类本性的表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霍布斯洛克卢梭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自然状态学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
霍布斯和洛克都试图解答人类社会以及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如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性质。
然而,他们的观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
首先,两者对于自然状态的本质和状态的描述存在明显的区别。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即每个人都与其他人竞争,没有政府的控制和保护,因此其生活通常是孤立、恶劣、危险和不安全的。
洛克则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较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和平等的,具有自己的道德及理性,并且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自然权利。
其次,对于政府的正当性,霍布斯和洛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于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和暴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从而实现和平与稳定。
政府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具有绝对统治权力,人民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剥夺他们的自由权利,将自己的权力交给合法的统治者。
洛克则强调政府的正当性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他们共同协商和达成的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力的合法基础。
除了对于政府正当性的看法之外,他们还在社会契约的性质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放弃个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政府,人民将自己的权力和权益完全交给统治者。
他认为一旦达成社会契约,人民就无权反抗政府的统治。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作关系,人民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这一责任,人民有权反抗并改变政府。
此外,他们对人类天性及自然权利的看法也存在明显的异同。
霍布斯强调人类的自私和自利天性,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和平相处的。
洛克则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道德的本能,拥有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这些权利。
尽管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但他们都试图解答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探讨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1.相同之处:
(1)二者社会契约论思想都假设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起点。
(2)都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
(3)都因为自然状态的的局限性而使人们心甘情愿的递交自然权利,签订契约,形成国家。
2.不同之处:
(1)自然状态的人性规定性不同,导致的情境也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对狼一样的关系,处于混乱的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性遵循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自然状态是完备无权的状态。
(2)人们递交的权利,及递交的对象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需要递交出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虽然完备无缺,人们享有各种天然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没有统一的裁决的尺度和有权威的裁决者,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们陷入纠纷和矛盾中,因此要求人们只是递交判断权和裁决权,递交给一个机构。
(3)缔结契约后形成的国家性质不同。
霍布斯为了绝对控制人性中的恶,所以要求人们递交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要求建立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保证人们的生存安全;洛克
要求人们只是递交两项权利,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人们天然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所以要求形成的政府只具有这两项职能,一切都要以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要求建立宪政。
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权力观的不同
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权力观的不同(1)霍布斯和洛克从各自的人性观出发,阐释人类不同的自然状态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
在霍布斯看来,人性本恶,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公共权力的制约,贪婪、自私的人性使人们之间处于战争状态,政治为了结束战争状态,人们缔结契约,由此产生了公共公权力机构,即国家。
由领导者代表民意行使公共权力;而洛克却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天性并不恶,自然状态下人们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下由许多不便,最大的不便就是一旦有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而直接诉诸暴力,就会使人们陷入战争状态,因此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交予社会,公共权力由此而生。
(2)霍布斯认为,正是人性本恶导致战争状态,而人们为了结束争斗,自愿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和服从国家公共政治权威作为代价,换取国家对自己和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因此必须强调国家秩序的绝对权威和对人的个体自由的约束。
而根据洛克的政治社会起源说,政治权力应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宗旨。
认为通过自愿的选择所建立的公共政治权力必须保护人民的个人自由和公共福利,否则就和订立契约时人们的意志相违背。
(3)霍布斯认为国家是集体“人格”,颂扬主权者的绝对权威,鼓吹国家集体人格高于个人意志。
洛克反对霍布斯把国家规定为“公共人格”,也不同意他关于个人权益和契约的兑现必须依赖强大国家统治权的专制主义观念,认为国家只是一个仲裁机关,国家权力的设立是为了接受人民诉讼和裁决讼争。
即国家不再是君临一切的普遍意志和“公共人格”,国家的职能也有统治臣民转变为保护社会成员。
(4)在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力的保留与否体现了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巨大差异。
霍布斯认为人们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权利。
洛克认为人们放弃的只是一部分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这些自然权利就是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
(5)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可以坐拥大权不受任何限制,很显然是专制主义。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社会契约论中的两位重要思想家,他们对社会契约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阐释。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的观点和不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处于一种状态下自然状态下,即每个人都和其他人处于敌对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总是争夺自己利益并且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
霍布斯认为,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有和平与安宁的。
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一个官方的政府来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人们愿意加入政府是出于对自己利益和安全的考虑,而政府的权威就是人们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与平等的,并且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自由与平等,但由于缺乏公正的司法体系和权威机构,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很容易受到侵犯。
洛克认为,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财产。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政府才有合法的权威。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自然状态下的观点上,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敌对的,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
在政府的权威上,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是人民契约的产物,而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在政府的职责上,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来源。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契约的产物,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这一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至关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政府的职责也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可以说霍布斯和洛克对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来源的探讨,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霍布斯与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我认为霍布斯与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就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就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与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她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与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与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就是生而自由的,也就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她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与平友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但就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就是非的标准与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与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
于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与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与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与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与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瞧来,生命,财产与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就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就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与目的就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就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就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就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与限制。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霍布斯和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在政治哲学和社会合约理论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尽管他们共同关注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的问题,他们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点。
1. 社会契约论基础:霍布斯将社会契约视为一种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工具,他认为个人之间的本质冲突只能通过建立集中的政府来解决。
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个人拥有天赋人权的主张被较为强调。
2. 自然权利:在自然权利的理念上,霍布斯主张所有人应该将权力完全交给中央政府,个人没有对政府的限制权。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处在战争状态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个人必须愿意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无法履行这些职责,人们有权推翻政府。
3. 政府形式: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认为集中的政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决策权,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认为,绝对君主制是保护个人免于暴力和混乱的最佳方式。
洛克则提出民主政治的概念,主张政府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个人自由是通过将自己的权力交给中央政府来实现的。
他坚信,只有通过对权力的集中掌控,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安全。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个人自由是天赋的,不容侵犯。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种自由,并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政府合法性:霍布斯的思想中,政府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愿意将他们的权力交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洛克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
正如上述所述,霍布斯和洛克之间存在明显的思想差异。
霍布斯关注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主张集中的政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洛克则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早期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尽管两者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从国家原始状态、社会契约、人性本质和政府权力等方面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在国家原始状态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有着不同的观点。
霍布斯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都是狼”,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敌意。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国家原始状态极度混乱,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信任和安全感。
相对而言,洛克则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和平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并且相信人们会理性地生活和共同合作。
在社会契约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也存在一定差异。
霍布斯主张人们应当通过自愿选择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来建立一个绝对统治的中央政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对霍布斯而言,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获得安全和保护而进行的一种自愿让渡权利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应当是一种平等的合约,人民通过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且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对洛克而言,社会契约是保护个人权利和民主自由的一种方式。
人性本质的看法也是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重要分歧点。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他认为人们互不信任,不会遵循道德原则来行动,因此需要一个强制性的政府来控制人们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
他相信人们天生具有理性和道德,能够通过自我决定来合理地行动。
洛克认为人民应该享有自由和权利,并且政府应该通过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来服务人民。
在政府权力方面,霍布斯与洛克也存在着区别。
霍布斯主张集中的绝对权力,认为政府应该拥有绝对统治权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他认为,人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并放弃一切权利。
相对而言,洛克主张有限的政府权力,并且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民主和受限制的。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2)三、霍布斯的思想表达下面的部分我将大致介绍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至于他们的不同,我相信通过我的介绍不难看出来,由于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不同就必然导致他们的政治思想也不同。
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学的开创者,他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其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存在,他的行为决定于其本性,即自然的欲望、虚荣、恐惧和自利。
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寻求快乐、逃避苦痛,实现自我的保存。
有利于这一目的就是善,否则就是恶,这种道德观念支配着人类的生活;其次是人天生的自然权利理论:为了维护生命,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或自然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一切自己愿意的手段自由行事。
这种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它出于每个人对自我生命的绝对权利而不在于其出身、门第和血统。
因此,这样的权利(或自由)是普遍的,也是绝对的。
若单单就此而言,霍布斯并不能得出任何政治权力和服从义务的必要性质,但他同时指出,虽然拥有自然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但如若放纵这种自然权利,不但不能实现保存生命的最终目的,反而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各自为战的战争状态,结果人人自危,安全没有保障;最后是他的理性概念:人类之所以能够避免自然状态中的不方便之处,就在于人类除了欲望之外还有理性,而理性是可以发现自然法的,也可以发现社会建立的最低限度的条件。
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列出了自然法的各种基本的原则,而概括起来无非是说:和平和合作比暴力和普遍的竞争对自我保存更为有利。
所以人类必须摆脱自然状态进人文明社会,人类社会意味着国家的产生,就是必须寻求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权力量,来克制个人的天赋权利,使之转换为社会状态中的人的自由,实现秩序和安全。
这样就必然要求是从自然的状态过渡到人为的社会。
按照他对于人性的理解和关于政治构想的设计,他的理论简单说来分为:(1)人性论和国家起源。
他的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这也是他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特色所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相同之处:
(1)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国家权力的来源,将国家视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以自然法、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研究国家问题。(3分)
(2)将个人和个人权利视为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2分)
异同点三:关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为人们所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至抵抗的权利。但他同时认为,个人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的,因为这会夺走主权者保护人们的工具。就是说,在主权者的横暴横暴面前,霍布斯只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允许人们组织起来,用革命推翻暴力的统治。实质上人们的这点权利没有任何意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简要比较
异同点二: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此,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便之处。这是因为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私,或者由于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常常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决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乏,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洛克和霍布斯的的社会理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洛克认为不仅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而且自由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洛克认为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第三,洛克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5)政体主张不同。霍布斯主张君主政体,将主权集中于一人:其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洛克张民主制度,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掌握立法权,政府必须服从立法机关的管辖;实行法治、分权,承认人民有革命的权利。(2分)
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身为主权者的人,都有其自身的私利,主权者在处理公务时,往往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既然属于君主个人,君主的私利就和公益结成一体,君主的私利就是公益。而在贵族和民主政体,国家的强盛为主权者个人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如贪赃枉法或借内乱而谋得的私利,这就是在议会中常常因为内部争吵而导致内战的原因。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没有反对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政体。但他强调,不管是哪一种政体,主权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而不能交给人民。国家要么是专制,要么是无政府,二者必居其一。 洛克认为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和目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即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这种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他指出,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君主只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约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处境就会比自然状态还要怀得多,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若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失去上述的自由。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就好比人们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甘愿为狮子所吞食。对于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就会将贤君所有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贤君”同样可以导致“暴政”。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政体“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史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复合的政体形式。洛克的这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英国在光明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度。 从上述他们的国家关于政体的不同见解可以看出:霍布斯所拥护的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与一身的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法治和分权,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以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让人民听任主权者的任意宰割而不能有任何反抗的表示。他的主张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爆发,广大人民群众正在和封建主进行斗争的时候,霍布斯提出这种主张,其反人民的性质显而易见的。洛克虽然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总的来说,洛克的关于国家政体的论述比霍布斯先进许多,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推动了当时思想的解放。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是为了他的自由主义观点服务的。平心而论,洛克的自由状态假设看起来缺乏说服力而更像是理想主义的宣讲——一个完全由理性的人自发组成的一个理性社会。对于人为何或者如何拥有这些自然权利的说明含混不清而且明显不符合社会现实(对于财产权的说明是个例子:人占有农产品的限度是够用而又不致使其腐烂,但我完全可以将其在腐烂前全部卖掉)。但是,由此带来的最重要的优点是,他的假设不像霍布斯那样“原始化”和“单一化”。自然权利可以分割和转让,并且人们在转让过程中实际上只是转让了对于侵犯自己的人所有的“审判权”。这就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个必要的范围内,同时确保了自由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价值得到自然法意义上的承认和保护。洛克在逻辑上的含混以及论述中经常的实际性和功利性得到了普遍原谅,后世的自由主义者,更愿意将洛克奉为这种当今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想流派的滥觞。
2、分歧所在:
(1)理论体系的出发点不同。霍布斯认为人性是恶的。人自私、卑鄙,有无限的权力欲。人与人就如狼一般;洛克认为人有缺陷,但仍把人视为有理性的动物。能够受自然法的支配。(2分)
(2)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没有安全,没有文明生活。他由此引申出建立强大国家的必要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但有缺陷,国家是为弥补这些缺陷而产生的,即为了有一个裁判人民之间纠纷的明确而公认的标准、能够公正裁判的权威和执行裁判的强制性权力。(2分)
让我们转而看看洛克。不管是对于社会的原初状态(自然状态)的讨论还是对于理论上的自然状态的讨论,在逻辑上洛克都较霍布斯稍逊一筹。人类生而平等,这作为一种宗教信条而非公理被洛克以对神学家胡克尔的话的引用而先验了(《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40)。同样,人也处在一个和平、自由的自然状态。人的生存权也是生来就有的,这点与霍布斯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霍布斯的自然权利仅仅包含人的生存权。但是,洛克走得更远。人既然生来就有生存权,那么为了满足生存所需,他必须能够占有一定的生存必需品,也就是财产权。此外,洛克的其它关于人的自然权利的概述散见于《政府论》下篇的其它论述上。总体而言,洛克的自然权利体系应当包括:生存权;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以及其它在自然状态下的一切自由;另外,在缔结契约以后,重要的是,人民拥有革命以推翻无法保护他们自然权利的政府的自由。
| [<<] [>>]
--------------------------------------------------------------------------------
【摘要】同属英国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生活时间相差不过国经验主义传统中的一个比较异类的思想家,受笛卡尔的影响较深;而洛克则是典型敏于行而讷于言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思想家。本文拟通过展示二者政治思想的相似与不同之处及其原因的简要展示,对于二者思想的发展关系、两种不同的哲学流派与思想气质的不同作出一个大致的描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政治哲学
一、自然权利观的比较
作为契约学说的基础的自然权利学说,第一次在霍布斯那里得到了较好的表达。虽然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整体看上去冷酷而刚愎自用,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学者愿意把他作为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原因就是自然权利学说在逻辑上能够为自由主义的主张奠定很好的理论基础。《利维坦》一书以其严谨的近乎几何学的逻辑推演而著称,而洛克的著述显然缺乏这个特点。
平心而论,把自由,以及自然权利解释成为“必然”,是霍布斯在不打算运用神学的论据为自然权利作注解时,所能找到的最有说服力的论据。但是,正是这种对于自然权利必然性的强调,导致霍布斯能够合理地推导出一个凌驾于臣民一切自由之上的最高主权。在这方面,自然权利中对于畏死的过于强调,使得利维坦下的人民在摆脱了对于所有人的恐惧之后,转而陷入了强烈的对于一个人的恐惧。
(3)对社会契约的认识不同。霍布斯的契约是人民把一切权力交给第三者(一个人或一个会议),洛克要求人民把部分权力交给人民共同体,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2分)
(4)个人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霍布斯认为,国家一旦建立,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无限的。其目的是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安全。洛克认为,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主要是一种裁判权,应依法行使,不能想干涉什么就干涉什么。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