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霍布斯与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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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洛克和霍布斯都是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们不仅在政治思想上有着相似之处,而且在社会和道德问题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探讨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比较。

一、政治思想比较:1、国家的起源:洛克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都强调国家的起源问题。

霍布斯认为人类之间的战争、暴力、恐惧和不信任是导致国家的出现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这种痛苦。

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起源是因为人的自由和平等被侵犯,人民需要一种组织来保护这些权利,这种组织就是政府。

2、政治权力:霍布斯相信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手中,这个团体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而洛克则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一个代表人民的政府机构中,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行代议制民主。

3、人民的政治参与:在洛克的政治理念中,对人民的政治参与非常重要。

他认为,人民应该有权利选择他们的政府,并且在政治过程中进行监督和参与。

而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人民的政治参与并不被鼓励,政治权力被集中在一些有限的政治精英手中。

4、国家的目的:洛克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霍布斯则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二、社会和道德问题比较:1、人类本性:霍布斯和洛克对人类本性的看法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这种本性只能通过严格的社会规则得到控制。

而洛克则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和良心,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公义行动来推进社会进步。

2、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而霍布斯则认为,每个人的权利必须被削弱,以便国家能够有效地运作。

3、财产权: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一个人的财产权应受到尊重。

而霍布斯则认为,个人的财产权必须通过国家的管制得到保护。

4、社会合同:两位思想家都谈到了社会合同的概念,即人们与政府之间的协议。

霍布斯认为,社会合同是一种政治协议,规定了人民自愿放弃他们的自由权利,以换取国家的保护。

试论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思想的差异

试论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思想的差异
循 的 自然法 、享 有 的 自然 权利 及走 出 自然状 态 的方式 和霍 布斯 一样 ,洛克也 将 抽象 的人 性看 作是 决定 也 有很 大 的差异 。 社会 政治 问题 的基 本 因素 。但 与霍 布斯 不 同的是 洛克
认为要了解人性单靠对人行为的观察是不够的 ,还必 须研 究人 掌握 的知识 、 能。 技 他把研 究人 的认 识作 为其 关干 性强 囊 t。 蘑 j 甍 哲学 的 主要任务 。 他认 为 , 的知 识和道 德上 的善 恶并 人 对人 性 善恶 的看 法可 以说 是人类 历 史 战争较 多 的 焦 点 , 也是 理想 主 义者 与现 实 主义者 的分 歧 所在 。 这 理 不是 先天 的 ,而是 后 天的 ,人 的心灵 就像 一 块 白板一 一切 知识 和经验 却是从 经验 中得 来 的。 洛克认 为人 想 主 义者认 为人性 本 善 , 而现 实主 义者认 为人 性本 恶 。 样 , 是有 理性 的 , 认 为 自然状 态之 所 以是 和谐美 好 的 , 他 是 对 人 性的看 法是 描述 自然 状态 的基 石 ,正是 由于 建立 在 对人性 不 同看 法 的基础 上 ,霍布 斯与 洛克 眼 中的 自 因为有 以理性 为 内容 的 自然 法 的调 整 。借助 于机 械 的 然 状态 才会 有所不 同 。 以 , 必要对 两人 的人性 观作 归 纳和演 绎 的方法 ,洛克在 对 人 的认 识起 源 中第 一次 所 有 提 出并论 证 了理性 是人 的产 物 ,是 以经 验为基 础 的理 比较 。 智认 识 。 的 自然理性 告诉 每一 个人 , 人 其他 所有 人享有 1霍布斯 的人性 观 。 . 与他 一样 的权 利 , 权 利带 有一 定 的义务 性 , 凡 理性 的人 霍 布 斯 认 为人 性本 恶 , 都 是 自私 自利 、 暴 、 人 残 好 卜 , 趋 利避 害的 本能 。他认 为 , 的 有 人类 是极 其 自私 和 有 能力 自行推 知此 理 ,而且 他们 很容 易 认识 自己要享 狭 隘 的。人 们受 虚荣 和对 死亡 的畏 惧驱 使不 可避 免地 有 自然 权 利 就必 须 尊重 他 人对 同样 这些 权 利 的行 使 。 由于这种 互 惠 , 自然 状态 有其 社会 性 , 洛克 说 自然状 据 走 阳相互 攻 伐 , 同时 又面对 着有 限 的资 源 , 了 自我生 为 存, 彼此 问也 会 成为仇敌 进而 互相残 害 。 布斯 以这种 态是 有合 群性 的 。 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二者都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但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起因有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的自私自利和暴力倾向是社会契约诞生的根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战争和暴力频发。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将权力交给一个中央的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起因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将权力有限地委托给一个合法的政府。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府,以维护公正与秩序。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霍布斯主张建立绝对主权的君主制政府,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具有无限的权力和控制力,可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管理。

洛克则主张建立有限政府,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维护公正与秩序,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稳定和安全。

个人权利与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而洛克则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得到人民的授权。

政府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暴力与革命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社会秩序是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来实现的,暴力和革命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洛克则强调人民对不公正政权的反抗和推翻的合法性。

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公正和合法原则的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之比较

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之比较

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之比较论文关键词:主权逻辑宪政逻辑性恶权威自由论文摘要:霍布斯与洛克同为自由主义的契约论阐述者,但他们却得出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学说,霍布斯遵循的是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洛克却遵循宪政逻辑提出了有限政府的主张。

两种逻辑反映的是权威与自由这两个对立范畴的复杂关系。

这两种逻辑有其差异,却又需要共存于自由主义的政治设计之中。

霍布斯是近代西方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其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近代的国家学说。

由于霍布斯主义的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国家产生于公民的同意的主张以及对个人权利的论述等因素,其被视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甚至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但霍布斯主义与洛克版的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得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式的国家主权,并一再强调国家主权的至上性,蕴涵于其契约论中的是一种主权逻辑,而洛克却通过同样的契约论路径得出了一个有限的法治国家,其所揭示并遵循的是一种宪政逻辑。

霍布斯通过契约论的阐释得出了他的主权逻辑,其基本原则是:人们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通过同意建立了国家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主权是一个统一的人格,不可分割;主权的宗旨是抵制人们无限追求私利的本性,确保安全稳定的社会生活,即保护人的安全;君主制是最能实现主权的宗旨和特征的国家形式;主权衰败在于主权者对绝对的权力的放松。

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处处体现出他对人的卑劣的品行的恐惧,在此恐惧之上,他才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通过契约论构建的国家却完全是另一副面孔,是一种与主权逻辑相对的宪政逻辑:国家、政府产生于人民的同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并且政府行为受此目的限制;政府运作要采取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如果政府不能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能,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人民可以重立政府。

霍布斯的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在洛克的宪政逻辑中,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于国家权力可能对权利产生威胁的优虑是其明显特征。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对于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介绍了两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包括对政治权力来源的不同看法、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态度、对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看法。

在总结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探讨了两者观点在现实中的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对比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政治权力、个人权利、个人义务、民众态度、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异同点、现实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们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其中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战争”和“混乱”,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起一个绝对统治的政府,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洛克(John Locke)则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包括《论人类理解》和《论民主的政府》,在这些著作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他们之间存在平等和和谐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对政府的性质、权力来源、个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1.2 阐述比较分析的重要性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其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对比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对比

【摘要】文章从国家为何会存在的问题出发,比较了霍布斯和洛克两位的“自然状态”理论,二者都得出自己的结论,即两种状态的最终归宿均是导致社会契约的产生。

但二者的观点是有差异的:首先,是对人性的假设上,洛克认为人的本性无善恶之分;霍布斯则的人性假设以“人性本恶”为前提;其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人的自由是混乱无序的,而洛克认为人自由的受到自然法的限制是有序的;最后,洛克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对比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一个大问题,有无数人发问也有无数人回答,而在这些回答中,霍布斯与洛克,在距离我们几百年前给出的答案是极有意思的。

若要理解我们拥有某物的理由,设想它不存在时的情形通常是一个好办法。

所以,作为试图阐明“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的一种思想进路,我们假设人类能够生活在没有国家的世界中。

霍布斯和洛克就设想出了这样的“自然状态”,通过比较分析两人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看来,一切科学知识都可归结为数学或几何知识。

霍布斯认为要理解人类及人性,必须先理解我们的身体或物质。

他极力补充道,我们人整个就是由物质所组成。

而物质运行的定律是伽利略的运动守恒定律。

在运动中,“生活本身就是运动,且从不会没有欲望”,霍布斯认为人类总是在追寻着什么而永不停歇。

在追寻着什么,霍布斯继续探讨道:人体中这种运动的微小开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一般称之为意向。

通过对人性的讨论之后,霍布斯得出这样的“自然状态”:既然人总是在追寻着“福祉”而永不停歇,也就是在不断满足欲望,则这种追寻将导致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

往前一步,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比迄今为止所了解的更加平等,这种能力的平等足以使所有人有平等的能力相互毁灭。

在这种能力平等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欲求的平等,即达到目的的希望是平等的。

能力与欲求都平等的情况下,假使两个人恰巧渴望拥有同一件东西,但这件东西又不能同时被两人享有时,他们会力图征服对方甚至摧毁对方,彼此成为了仇敌,这将必然导致竞争。

合法性与社会契约探讨霍布斯与洛克的学原理

合法性与社会契约探讨霍布斯与洛克的学原理

合法性与社会契约探讨霍布斯与洛克的学原理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而社会秩序的确立则是社会生活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人们思考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合法性与社会契约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解决社会秩序的问题,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提出了关于合法性和社会契约的学说,他们的学说影响了整个欧洲社会和政治思想的发展,为人们探讨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关于合法性和社会契约源于他们对人性和政府权力的不同观点。

首先,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自私且恶劣,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争夺资源,导致战争不断,社会处于混乱状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霍布斯主张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合法的政府,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人们将自己的权力和自由交给政府,政府以维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责任,实行绝对统治,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对于人性的看法更为乐观。

洛克认为人性本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能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而产生冲突,社会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然权利,因此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维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人民有权利批评和监督政府,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人民有权利推翻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对合法性和社会契约的探讨不仅有异,而且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首先,他们都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合法政府的基础,通过契约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让政府来履行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职责。

其次,他们都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不论是霍布斯的绝对统治还是洛克的受限政府,都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人民权益的受损。

在实际运用中,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都对于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欧洲历史上,霍布斯的学说为君主制政府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而洛克的学说对于启蒙运动的影响更为显著,他的学说强调了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对于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

“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

“霍布斯条件”与“洛克条件”——论二者何以构成讨论正义问题的规范空间作者:陈德中来源:川大哲学研究所来源日期:2011-8-1本站发布时间:2011-8-1 23:10:14阅读量:243次分享到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抽屉TwitterFacebook一、权力与正义我们对于现实生活的观察是“权力即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然而我们的道德直觉则告诉我们:“正义有其自身的原则,‘权力即正义’的主张是错误的”。

尽管这样一种矛盾一直存在,但却没有人去正面回答:我们的现实观察与道德直觉为什么会相互冲突?如何才能解决这样一种冲突?有文字记载的关于权力与正义关系的争论见于古希腊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在其中,修昔底德记述了一个发生在雅典人与弥罗斯人之间的真实对话,该对话可以说是上述问题的现实演绎。

①弥罗斯人:“我们知道,你们到此地来,已经准备由你们自己做这次辩论的裁判者:如果我们认为正义在我们这一边,因而不肯投降的话,结果就是战争;如果我们听了你们的话,结果就是被奴役。

”雅典人:“如果你们是准备列举你们对将来的猜疑以消磨时日的话,如果你们这次开会另有原因,而不是为着正视现实,不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设法保全你们的城邦,使之免于毁灭的话,我们继续谈判就没有意义了。

”弥罗斯人:“我们开会的目的是讨论我城邦的安全,这是很对的。

如果你们愿意这样做的话,我们愿意按照你们所提出的方式进行讨论。

”雅典人:“既然这样,我们这一方就不只捡好听话说给你们听了,……这些套话都是大家所不相信的……我们建议,你们应该争取你们所能够争取的,要把我们彼此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因为你们和我们一样,大家都知道,经历丰富的人谈起这些问题来,都知道正义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均衡;同时也知道,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

”弥罗斯人:“那么,在我们看来(因为你们强迫我们不要为正义着想,而只从本身的利益着想),无论如何,你们总不应该消灭那种对大家都有利益的原则,就是对于陷入危险的人有他们得到公平和正义处理的原则……这个原则影响到你们也和影响到任何其他的人一样。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较2019-08-31摘要:霍布斯和洛克是⼗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在关于国家学说的领域都有⾃⼰的见解。

本⽂基于《利维坦》和《政府论》这两本经典专著,分别评述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并且对他们的国家学说进⾏⽐较分析,以期对西⽅的政治思想有进⼀步的了解。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霍布斯和洛克从⾃然状态理论出发,阐发了关于国家学说的不同看法。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们的安全,维持秩序,因此,与和平有关的权⼒都属于主权的范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君主专制是最好的国家政体形式;⽽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们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因此,为了防范国家的主权受到侵害,必须对主权进⾏划分,也即是分权思想,把主权分为⽴法权、执⾏权和对外权。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霍布斯认为,⼈们之间订⽴契约,约定共同服从⼀个公共权⼒的管辖。

这个权⼒就是国家最⾼权⼒,也就是主权。

霍布斯认为,主权给予整个国家⽣命和运动的灵魂,没有这个主权国家也就不会存在。

这个主权是国家中⾄⾼⽆上的权⼒,所有个⼈和团体的权⼒都必须服从于这⼀权⼒。

它包括⽴法权、任免官吏权、征税权、宣战媾和、统率军队的权⼒、审判权,还有控制⼈们的思想⾔论、宗教信仰等权⼒。

[1]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这种⾄⾼⽆上的主权。

主权者对⾂民有绝对的权⼒,不管赞成与否,⾂民都必须承认主权者的⾏动与判断,主权者的权⼒不受任何⼈、任何团体的限制;主权者甚⾄可以任意杀死⾂民,⽽⾂民不能认为不义或者反抗;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也不受⾃⼰制定法律的约束,主权者是最⾼的权威;主权者的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2]从上述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倡导君主专制的。

在他试图构建的“利维坦”中,⾂民的作⽤就只有服从,为了保证主权者权威的⾄上性,他反对对主权者进⾏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他主张主权者是唯⼀的⽴法者,可以不受公民法的⽀配,主权者的意见赋予法律以权威。

简⽽⾔之,主权者拥有国家的最⾼权⼒,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化、⽣活都是在主权者的控制之下的,⾂民对主权者只有服从的义务,不能反抗主权者。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霍布斯与洛克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如何解读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始终是一个问题。

通过社会契约而为各自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寻求合理性的论证,认为由于两人所假设的“自然状态”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所得出的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的:通常都把霍布斯作为专制政府的代言人,而把洛克看作是民主政府(公民社会)的代表。

认为霍布斯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出发,作为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

”在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竞争是为了求利,猜疑是为了求安,荣誉是为了求名。

在国家产生之前,由于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因能力上的平等而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便在天性的驱使下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为了终极价值目标——生存,霍布斯设计了“个人——主权者”的契约模式。

洛克则从人性善和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出发,其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之间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但是,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和友爱的,并且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

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不安全,很不稳妥。

”为了终极价值目标——人权,洛克设计了“个人——社会——政府”的契约模式,即“民主政府”。

从整体上来看二者的逻辑理路,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他们的思想,但是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各执一端,水火不容。

比较政治视野下的社会契约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

比较政治视野下的社会契约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

比较政治视野下的社会契约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摘要:社会契约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以及政治制度设计的理论体系。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国的卢梭均是近代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来阐述国家起源和本质的。

然而通过比较发现,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立场不同,他们关于契约的逻辑前提、定义、性质、约束力等方面的看法不同。

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去解析他们之间的差异,可以比较深刻地理解社会契约理论之一理论体系。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霍布斯一、契约产生的逻辑前提——自然状态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认为人是从一种自然状态发展到国家的。

在没有国家之前,人们一直是一种自然状态。

1.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对于一切事物都拥有同等的权利。

但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保持自身的自由,想拥有支配他人事物的权利,或者想占有一切。

正是因为每个人想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人们之间发生无情的战争,于是,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霍布斯把引起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归结为三种:一是竞争,起因于求利;二是猜疑,起因于求安全;三是荣誉,起因于求名誉。

争斗使人们处在战争状态下,而且这是一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2.洛克“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从人性善出发,洛克所阐述的自然状态是安静、祥和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平等而自由,不会存在任何人强迫他人的情况,这就是一种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霍布斯所描述的战争状态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了一谈,他强烈批判霍布斯的这种描述。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并且不受外来意志的支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相反,人们仍然要受到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支配和约束。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之比较研究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之比较研究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之比较研究摘要:本文从霍布斯提出的“利维坦”体系和洛克提出的民主法治的政治逻辑出发,由自然状态—人性假设—社会契约观—建立国家的最终目的这一脉络,对两人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试图找出两人在国家学说理论内部逻辑推衍中的差异。

关键词:霍布斯;利维坦”体系;洛克;民主法治;国家学说霍布斯、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

两位先哲的国家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位置。

本文试图从霍布斯、洛克的国家学说的理论逻辑层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理解掌握整个西方政治思想。

一、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利维坦”是圣经中提到的一种巨大的野兽,通常被描述为鲸鱼、海豚或鳄鱼的形状。

在基督教中,利维坦成为恶魔的代名词。

霍布斯用利维坦来比喻国家,喻指国家拥有无限的权力,统辖一切,无论是世俗官长还是宗教,都必须臣服于利维坦绝对的统辖之下。

为了进一步说明国家的具体职能,霍布斯又引入了主权概念。

他认为主权就是决断和处理国家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灵魂”。

主权的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即主权的绝对性和广泛性。

在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中,主权具有至高无上性,自然而然,拥有主权的主权者的权力也是至高无上的。

在利维坦建立之后,“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1]他认为主权者有广泛权力,体现在,主权者对臣民有绝对的权力,不管赞成与否,臣民都必须承认主权者的行动与判断,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的限制;主权者甚至可以任意杀死臣民,而臣民不能认为不义或者反抗;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也不受自己制定法律的约束,主权者是最高的权威;主权者的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是绝对君主制的倡导者。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化身,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处于主权者的控制之下,臣民只有对主权者服从的义务,不能反抗主权者。

二、洛克的国家学说洛克的国家学说主要是围绕民主政府和法治国家展开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社会契约论中的两位重要思想家,他们对社会契约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阐释。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的观点和不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处于一种状态下自然状态下,即每个人都和其他人处于敌对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总是争夺自己利益并且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

霍布斯认为,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有和平与安宁的。

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一个官方的政府来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人们愿意加入政府是出于对自己利益和安全的考虑,而政府的权威就是人们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与平等的,并且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自由与平等,但由于缺乏公正的司法体系和权威机构,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很容易受到侵犯。

洛克认为,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财产。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政府才有合法的权威。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自然状态下的观点上,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敌对的,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

在政府的权威上,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是人民契约的产物,而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在政府的职责上,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来源。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契约的产物,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这一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至关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政府的职责也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可以说霍布斯和洛克对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来源的探讨,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霍布斯和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在政治哲学和社会合约理论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尽管他们共同关注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的问题,他们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点。

1. 社会契约论基础:霍布斯将社会契约视为一种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工具,他认为个人之间的本质冲突只能通过建立集中的政府来解决。

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个人拥有天赋人权的主张被较为强调。

2. 自然权利:在自然权利的理念上,霍布斯主张所有人应该将权力完全交给中央政府,个人没有对政府的限制权。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处在战争状态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个人必须愿意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无法履行这些职责,人们有权推翻政府。

3. 政府形式: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认为集中的政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决策权,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认为,绝对君主制是保护个人免于暴力和混乱的最佳方式。

洛克则提出民主政治的概念,主张政府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个人自由是通过将自己的权力交给中央政府来实现的。

他坚信,只有通过对权力的集中掌控,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安全。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个人自由是天赋的,不容侵犯。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种自由,并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政府合法性:霍布斯的思想中,政府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愿意将他们的权力交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洛克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

正如上述所述,霍布斯和洛克之间存在明显的思想差异。

霍布斯关注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主张集中的政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洛克则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

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早期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尽管两者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从国家原始状态、社会契约、人性本质和政府权力等方面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在国家原始状态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有着不同的观点。

霍布斯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都是狼”,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敌意。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国家原始状态极度混乱,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信任和安全感。

相对而言,洛克则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和平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并且相信人们会理性地生活和共同合作。

在社会契约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也存在一定差异。

霍布斯主张人们应当通过自愿选择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来建立一个绝对统治的中央政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对霍布斯而言,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获得安全和保护而进行的一种自愿让渡权利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应当是一种平等的合约,人民通过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且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对洛克而言,社会契约是保护个人权利和民主自由的一种方式。

人性本质的看法也是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重要分歧点。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他认为人们互不信任,不会遵循道德原则来行动,因此需要一个强制性的政府来控制人们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

他相信人们天生具有理性和道德,能够通过自我决定来合理地行动。

洛克认为人民应该享有自由和权利,并且政府应该通过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来服务人民。

在政府权力方面,霍布斯与洛克也存在着区别。

霍布斯主张集中的绝对权力,认为政府应该拥有绝对统治权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他认为,人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并放弃一切权利。

相对而言,洛克主张有限的政府权力,并且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民主和受限制的。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论文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由主义霍布斯洛克论文摘要:通过简单分析古典自由主义产生的时期背景,和他本身的理论表达,以此为前提来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并分析他们各自理论中的自由主义因素,进而比较他们政治理论表达的不同和他们的理论在自由主义历史进展的阻碍和它们的历史意义。

自从洛克的《政府论》发表以来,自由主义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界的一大主流思想,近现代西方政治的进展在某种程度上讲,确实是自由主义本身兴衰的进程,现代西方社会的构建也完满是在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

作为一个理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与社会自主,它所高度关注的政治现实是个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内在逻辑,并试图在合理性的原那么之上构建出一整套的制度框架来解决三者之间的冲突。

理论界的共识是洛克的《政府论》宣告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产生。

理论界什么缘故如此以为?关于那个问题,连年以来人们已经有很多的探讨,要弄清那个问题,咱们第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和大体的理论表达是什么?哪些人关于初期的自由主义做出了奉献。

一、自由主义的兴起和理论的构建自由主义是在反对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品级制度,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进程中成立起来的,是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社会思潮显现的”川。

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都以为,作为一种相对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近代自由主义的起源不能追溯到古希腊,而应该确信在17世纪,确切地讲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这一时期随着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提出自然法、天赋权利、契约论等学说,个人自由第一次被作为社会的等价物乃至是先于社会的价值存在来讨论,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

以保护个人自由为核心,寻求国家的起源、政治治理的大体原那么、相应的制度安排,组成了近代自由主义相对完整的逻辑结构和内容体系。

古代雅典确实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概念,贡斯当指出: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政治的参与“那种自由表现为踊跃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利”(2](P32),现代的自由是“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rr(_)1P41),确实是人的个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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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嵇晓雯
自然法的理论,契约思想和主权在民的学说——所有这些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成熟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不管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身在历史上曾为哪个阶级所利用,起过什么样的作用,但到了封建主义即将寿终正寝,资本主义继往开来的历史转折关头,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千百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斗争。

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

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推演和设置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知识欠缺,定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正。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那么在国家以契约形式产生之前,必然有某种不合理,不正义在呼唤着它,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

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假托历史,增强理论的说服力。

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

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

人们竞争以求利,猜忌以求安,贪誉以求名,一句话:人性本恶。

在描述了人性本恶的诸种表现之后,霍布斯向人们展示了以这些“性恶之人”为活动主体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智力上,因为如此同质,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

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这样他的逻辑也就可以沿着契约的道路走下去了。

与霍布斯一样,为了正确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

与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所不同的是,洛克武断地认为“所有人自然的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一直都是这样”,他不把自然状态阶段看成是假设或理论的虚构。

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完全是另一幅图景,它不是前社会的,也不是前道德的,它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在洛克的经验世界和对历史地研读中,很难想象出这种完全敌对的人类起源阶段。

霍布斯也承认历史上不完全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但他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问题,力图使理论达到一种极致,以便能够如几何般精确地得出自己的结论,消极因素消极得彻底,其理论的积极面才会更富吸引力,霍布斯追求理论的统一性和彻底性,这在他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说中也得到了充分说明。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二)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它根植于西方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一直为思想家所传承并发扬光大,霍布斯与洛克也不例外。

人类看到了自然状态的弊病,主动要求脱离它,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都是受了理性的指导,理性的箴言即是自然法,这是两位思想家所认同的。

但是,在二人看来,自然法却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内涵,赋予人类不同的东西,前者重在抑制,后者则重在天赋的权利及权利之保护。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成相互对抗冲突的两部分:欲望与理性。

在欲望支配下的人们不择手段的追逐自身利益,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说,这种自然权利不是福而是祸,如果谁都可以随意行事这种权利,那么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威胁。

理性及自然法却教人们自我保存之道,它“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换言之,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对抗,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过和平的安全生活。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法,我觉得可以理解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和原则,他共列出了十四条自然法,首先第一条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叙述了契约订立的方法与过程——人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三条则告诫人们必须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前三条构筑了结束自然状态的框架,其余各条则像是人们在契约生活中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是具体充实,有血有肉。

霍布斯并不相信自然法能使人们和善相处,并不相信自然法能转变为人类的格言和理性准则,因为自然法所体现的道德观与人的本性的卑劣产生了严重冲突。

要帮助公正的自然法来压制人类的本性,只有依靠一种强大的权力即国家。

在霍布斯看来,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权利不受约束,滥用导致战争,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权利,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按照自然法精神构造的国家则作为一种超个体的力量践行自然法,保证它能够压制住人类本性。

所谓法律,目的是确定守法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霍布斯看到了自然法抑制人性的一面,那么洛克所强调的正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但是他的自然法不是为了对抗人性,而是教导人们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也就是说,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而存在,自然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这几项基本权利。

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洛克着重论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还通过劳动的为私有财产披上了一层正义的外衣,无疑他是想用私有制的久远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合理性与永恒性。

除了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洛克还论述了人的另外两种权利,其一,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其二,受到损害的人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很显然,洛克区分两种类型的权利是为他的契约论做伏笔用的。

自然法赋予人类自由、生命和私产权又给人们另外的两种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三项基本权利,但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裁定者和执行者,虽然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完备的自由,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威胁,定会产生不便,矛盾与无序,那解决的办法就不言而喻了。

(三)权力转移及社会契约的架构
众所周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为专制政府张目的,而洛克的理论则为自由主义奠基,个中缘由自然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结构性的:他们所构造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层次与过程。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均握有可以随意行使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是凄惨的,也是充满焦虑的,每个人都知道,假使他或其余任何一人唯一获得这种权利,自然状态就会结束,社会安定之福也就预期可期。

因为没有什么情况会糟过自然状态。

但万一人们同意相聚而制定法律,问题在于:一,谁第一个来服从法律;二,谁来执行法律。

这里便存在一个困境,没有人来保护第一个服从法律的人,其他人都在违法,都视法律为无物,实在荒谬之极。

出脱这个困局之道,不是聚集众意制定法律,而是大家挑选一个制定并执行法律的人。

挑选一人(或一批人),赋予他或他们最高主权,授予他或他们行事。

实质上,也就是人人,或多数人,挑选一个立法者或执行者,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力交给挑选出来的人,使之成为众人的人格,承担起维护公共和平和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像其他的每一个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就是订立契约。

即此政治权力之创生,借霍布斯的话说,剑从此交到主权者手中。

作为众人挑选的主权者成为契约的受益人,而不是立约的一方,不对立约人负责。

霍布斯的契约理论所创造的国家是一个单极社会,由一个众人授权的代表众人人格的主权者来统治众人,但当保护众人的责任。

而众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利,只能在主权者所订立的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活动。

而在洛克,社会契约其实是一个双重过程,人们制定契约形成政府之前,就有一个隐含的社会契约在运作。

那个社会先于政府之前就存在并且政府即使崩溃也将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人们在国家存在之前就已经有能力表达意志。

人们首先相互之间彼此约定形成一个市民社会,约定这一群人将共同生活,共同议事,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

接着,人们再与统治者之间达成契约以形成政府即国家。

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形成国家的时候所交出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而只是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人们的天赋权力即自由,生命和财产权遭到侵害的时候,这个公共的权利会充当保护者,而不必受害者亲自施行。

洛克的契约社会是一个双重社会,也就是说,即使作为立约人一方的政府暴虐无道,违反契约,人们将它推翻,也不至于回到完全无序的状态,大可以另外择人选。

(四)国家的属性,目的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简单分析了两人理论中的社会契约订立的必要性及过程及其订立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霍布斯与洛克推演的不同过程导致了国家的不同属性,不同目的以及国家中主权者与人民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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