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表(2011-2020年)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3543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广东省民政厅监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注意事项一、本合同范本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骨殖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二、本合同范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经营性公墓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提供墓位租用以及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
经营性公墓提供的骨灰寄存、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等服务,可参照此合同范本另行订立合同。
三、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甲方(公墓经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墓位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一)公墓信息甲方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
公墓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公墓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二)墓位信息乙方所租用的墓位名称或编号:___________,位于本公墓____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墓位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可安葬(放)骨灰(骸骨/遗体)______份(具)。
殡葬工作计划
殡葬工作计划篇一:XX年殡葬工作计划XX年殡葬工作计划为了深入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海城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把殡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开创殡葬改革新局面,狠抓落实,使殡葬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各镇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计划: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深化殡葬改革为宗旨,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主线,以巩固提高殡葬改革成果、整治殡葬环境、加强殡葬管理为重点,依据有关殡葬法规,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力度,彻底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力争通过整治,确保火化率保持100%.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加强殡葬管理,确保火化率达100%。
我们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殡葬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
对出现骨灰入棺二次土葬的,要一律予以平毁,不留坟头。
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对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有规定予以保护的除外),一律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二)加强公墓管理,彻底清查非法经营公墓。
要加强公墓建设规划,严格审批制度,严禁乱批乱建公墓。
对擅自占土地以及炒卖墓地和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三)规范殡葬服务和葬用品市场。
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
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和实际情况,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和燃放鞭炮等扰民行为。
大力倡导文明治丧,加强殡葬服务场所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土葬用品行为。
严禁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
清明节前我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经营场所。
基本完成丧葬用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措施和要求(一)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
深化殡葬改革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全市上下都要充分认识这次殡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殡葬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殡葬改革必需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确保殡葬改革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粤民函[2006]64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06〕6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确保完成《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一)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12分)1.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3分)2.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
(3分)3.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分)4.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应设立位,已设立位)(3分)(二)火化率、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定工作及其管理目标(23分)1.2006年完成本行政区内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
(2分)2.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
(扣完为止)(18分)3.土葬改革区严格遗体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无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现象。
(3分)(三)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
(12分)1.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
(1分)2.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粤民福[2005]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粤民福〔2005〕2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我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 2004 年度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的通知》(粤民福〔 2004 〕 79 号)的要求,各市民政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经民政部、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 2004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此基础上,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了抽查并进行了综合评审。
经年检,广州市新塘华侨墓园等 29 家公墓年检结果为优良;广州市黄埔华侨墓园等 45 家公墓年检结果为合格;广州市花都万福山庄、广东从化永安堂、广州增城正果万安园、深圳市西丽报恩福地墓园、佛山市三水永久墓园和清远市中华墓园等 6 家公墓暂不评定,待整改后再视情况作出评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4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情况2004 年,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全省经营性公墓能够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大力开展行业行风建设和文明窗口服务,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群众提供方便、文明、优质的丧葬服务,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多数公墓能不断完善墓园建设,如深圳市宝山墓园突出生态式、园林式、花园式和艺术性的主题和特点,推广少占土地的殡葬方式;东莞市茶园山公墓兴建了 1000 多平方米的营业厅和 500 余平方米的莲湖,并配套修建了凉亭、水榭景点;番禺祥和陵园兴建了小型公园,提高了墓园的绿化率;顺德飞鹅墓园种植杜鹃花,清明节期间墓园一片鲜花盛开,深受墓主赞誉。
建设公墓(骨灰堂)审批办事指南(广东东莞市)
建设公墓(骨灰堂)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二、受理范围经营性公墓:具有法人资格的对象公益性公墓:镇(街)民政部门、全市各村(居)委会三、申请条件:1)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5)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2)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建设项目所在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建设或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规划建设四、办理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发〔2012〕177号)第10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实施。
五、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应符合我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数量六、办理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一号汇峰中心H座4楼405室七、电话咨询电话号码:22832532八、交通方式乘坐17路、25路、26路、36路、47路、59路、c1路、x9路公交车,到[天源电脑城]站下车,朝东北面走约100米到达汇峰中心H座。
地图九、申请材料经营性公墓见表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见表2表1表2十、办理流程十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十二、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三、投诉电话22832507 申请方申请提交材料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问题,重新提交审核1、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到现场进行综合考察;3、综合评估项目可行性。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计划事项目录【模板】
计划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
部门
是否计划听证
是否计划专家论证
1
广东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方案
社救处
否
是
2
广东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社救处
否
是
3
报请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社救处
否
是
4
修订《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政权处
否
是
5
编制《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事务处
否
是
6
编制《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
事务处
否
是
7
拟报请省政府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社管局登记处
否
否
8
编制《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
政权处
否
是
9
会同省外事部门出台《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管理办法》或《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指引》
社管局监管处
否
是
10
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社管Fra bibliotek监管处否
是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梅市府[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一)科学制订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
各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殡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地区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
(二)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完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通报制度。
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级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抓好整改,促进工作。
二是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对于一些地方长期执行相关法规不力、工作被动,或导致殡葬违法行为现象泛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同时责成有关县(市、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三是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三)贯彻落实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粤民福[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4]52号)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
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
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粤民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地民政部门坚持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修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服务指南,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审慎严管的审批制度,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有效实施。
二、职责划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日常运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不受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的影响。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具体职责如下:(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材料上报和有关信息公开。
2.依权限处理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投诉。
3.依权限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
5.依权限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落实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粤民福[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粤民福〔2009〕2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1996〕34号)要求,在各市检查评审的基础上,我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经民政部、省民政厅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2008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检。
经综合评审,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一、2008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情况2008年,全省经营性公墓共安葬(安放)骨灰32325宗,安葬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794具,累计提取护墓资金5.43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评审,全省89家经营性公墓中,广州市新塘华侨公墓等14家公墓年检结果为优良;广州市祥景陵园等73家公墓年检结果为合格;东莞市靖宁园年检结果不合格;东莞市万福陵园尚未正式营业,暂不纳入年检范围。
从年检情况看,在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多数经营性公墓能够依法规范建设和运营,进一步改善墓区环境,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业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生态葬法,倡导殡葬新风。
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公墓年检图形式、走过场。
一些市、县民政部门未按照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评审;未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未指导公墓经营单位切实纠正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致使年检流于形式,未能取得实效。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或视而不见,或习惯将矛盾上交,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违规建设、出售(租)墓穴。
一些公墓经营单位无视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违规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葬用地;或未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效凭证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粤民福[2007]31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的通报(粤民福〔2007〕3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1996〕34号)要求,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市民政、国土和工商部门检查评审的基础上,联合对参加年检的85家经营性公墓2006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和综合评审。
经评审,广州市新塘华侨公墓等25家公墓年检结果为优良;广州市祥景陵园等56家公墓年检结果为合格;对违反规定接纳安葬遗体的陆丰市永久墓园金盆山分墓区定为不合格公墓,限期进行整改,待整改后视情况再组织复检;对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广州市花都万福山庄、深圳西丽报恩福地墓园等2家公墓暂不评定,待整改后再视情况作出评定;对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广东从化永安堂不予评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6年度全省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情况2006年,全省经营性公墓执行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全年共安葬骨灰33342宗、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712具,为群众提供了文明、优质的丧葬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一是墓区建设不断完善,绿化美化有新发展。
如广州市部分公墓进一步完善墓区基础设施建设,重新规划草坪葬、壁葬、塔葬等葬式的墓区。
深圳市各公墓注重绿化、美化,做到“开发一片、绿化一片”,吉田墓园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
江门市结合全面推行生态葬法,逐步对全市已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按园林化、艺术化要求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并改造。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民事[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粤民事﹝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为规范公墓建设,优化殡葬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
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公墓建设发展步伐加快。
特别是《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1999-2010年)》实施后,通过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加强管理,有效地促进公墓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全省现有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91座,累计安葬(放)骨灰(遗体、骸骨)约50万具;经批准兴建但未获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12座。
多数经营性公墓进一步加大建设改造和绿化美化力度,改善墓区环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倡导鲜花祭扫,树立文明殡葬新风。
现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山区农村不断推开,并逐步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清理整顿公墓和占地毁林建坟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清理整顿公墓和占地毁林建坟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清府办[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清理整顿公墓和占地毁林建坟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清府办[2009]28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民政厅等九厅(委、局)《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9]4号)的精神,我市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公墓和占地毁林建坟工作进行了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一)经营性公墓管理进一步规范。
全市五家经营性墓园审批手续齐全,经营合法;严格按规定的价格销售墓穴,凭有效死亡证明出售墓穴,杜绝了预售生人墓地和炒买炒卖墓地现象;收费方面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并对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接受监督等实行“六公开”制度;各县(市、区)严格贯彻落实全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公墓内部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进度加快。
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43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农村骨灰存放压力。
进度较快的有英德、连州、清新、阳山,四县(市)逐步完善了骨灰管理制度,加强了对骨灰的跟综管理。
目前,除英德市灵仙陵园、福安公墓、阳山县天府园按物价部门核准收费外,全市其它公益性生态墓均免费提供给各镇、村群众使用。
(三)占地毁林建坟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的精神,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3日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绿色殡葬的目标,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提高遗体火化率为重点,强化各种措施,规范殡葬管理,打击违规殡葬,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扭转殡葬管理被动局面,稳步扎实推进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基本完成了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全市现有殡仪馆2家,经营性公墓2家,公益性公墓41个,墓穴达16990穴,公益性骨灰楼(堂)32座;殡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遗体火化率逐步上升,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虽然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还严重偏低,遗体火化率区域性不平衡的现象相当突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薄弱,布局不合理性比较明显,违规殡葬现象禁而不止、打击不力,殡葬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程度还不高,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些农村地区葬礼改革进展缓慢,骨灰乱埋乱葬现象比较严重等。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表(2011-2020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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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号】粤民发〔2021〕86号
•【施行日期】202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
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粤民发〔2021〕86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推动新时代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特制定《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pdf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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