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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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建筑与装修 (9)
9 设施设备配置 (11)
10 环境保护 (12)
11 墓区建设 (13)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3)
附录A (14)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经营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墓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3.2
墓园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
独立墓地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
集中安葬
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
地上标志物
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4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5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以生态型骨灰安葬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为基本安置形式,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 建设规模
5.1.1经营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