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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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 ) 一 加强培 训 , 注重 提高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素 质 。社 区矫 正 的本 质依 然 是非 监 禁刑 的刑罚 执 行 活
行罪犯 进行 管理 教育 , 为 刑罚执 行 主体 的公安 机关 作 退居 配合辅 助地位 , 司法 行政 机关 成 为社 区矫正 的工
动。 针对 当前普 遍存 在 的社 区矫 正工作 人员对 刑罚执 行重 要性认 识 不足 的问题 , 应加 强对 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培训 ,充分认 识 社 区矫 正 所具 有的刑 罚性质 , 提 高这 支 队伍 的整 体素质 。 监禁 刑对罪犯 而言仍 然是 非 在服 刑 , 只有 维护 刑 罚 的严 肃性 , 罪 犯才 会 产生 威 对 慑力 , 从而 真正实 现刑 罚 的惩 罚与矫 正功 能的统一 。
业务 实践 青 海鞭察
如 何 强 化 督 作 用
果 洛 州人 民检 察 院 马 生 奎
社 区矫 正 , 全 面落 实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略 , 索 是 探 改革 和完善 具有 中国特 色 的刑 罚执 行制 度 , 推进 社会 主义法 治建 设的重 要举 措 , 于提 高教 育改造 罪犯 的 对 积极 负责地 开展法 律监 督 工作 ,既要按 照 我 国刑法 、 刑事诉 讼法 、监狱 法 和刑 事诉讼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 认 真 履 行 刑罚 执行 监 督 职 责 , 要转 变 执 法理 念 , 又 与时
近年来 , 检察 机关 以法 律监 督 的角色 积极 参 与到
俱进, 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中开展法律监督 的 工 作 机 制 , 高监 督 能力 和 水平 , 提 促进 社 区矫正 工 作 健康 有序 发展 。 在社区矫正工作 中,检察机关要依法对被管制、 剥夺 政 治权利 、 缓刑 、 释 、 假 暂予监 外 执行 罪犯 的社 区 矫 正工 作 是 否公 开进 行 和 执 法 活动 是 否合 法 实 行 法 律监督 , 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一要依法加 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 对监外罪犯 的交付执行及 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等进行监督 ; 二 要 加 强对执行 变更 环 节 的监督 , 对监 外 罪犯 在接 受监 督 管理 矫正 期 间违 反 法律 、 法规 和 有关 监管 规定 的是 否依法给予处罚 ,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收 监 执行 , 以及 对符合 减 刑条 件 的是 否予 以减刑 等进 行 监督 ; 三要 加 强 对 执行 终 止 环 节 的监 督 , 对执 行 期 满 应当释放 、 解除管制 、 恢复政治权利的, 或者执行期间 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 ; 四 要 加强 对监 管 措 施 的监 督 ,对 是 否 及 时建 立 帮 教组 织, 建立 管 理 矫正 档 案 、 实 日常监 督 管理 措施 以及 落

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岫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垒金兰!!!堡!三望型,:鎏——圄爱圈■论末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胡湘文摘要作为一种能充分彰显人道合理配置和社会效果的犯罪处遇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正日益被国际社会广泛借鉴。

我国于2002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继而2003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将有利于其以后的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再犯罪。

“社区矫正”立足于对犯罪人个人利益的重视,强调个人经过改造后能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13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9.02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司法矫治中的未成年犯罪人矫治制度相比,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与工读教育制度更多体现的则是柔性教育矫治的特点。

7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中蕴含汇聚着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维度的教育力量,它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对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帮助和教育,它是非强制性、群众性的大社会教育活动,它也是以帮带教、寓教于帮、帮教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

工读教育制度则以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与发展权为办学的出发点与归宿,以开拓性、创造性的教育机制履行着教育矫治的职责,其逐步与普教接轨的办学理念体现着其管理的柔性与办学机制的灵活性。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L嘲l S’,s t e m A nd Soci et yf苎叁!查塾垒竺!堡!三望型童耋篓:●—圄豳啊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严浩锋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
2 1 年第 6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02 期{ / 4
监 督 法律 监 督 工 作应 当加 大 力 度 , 而这 就 意 味着 监 所 检察 部 门工作 量 势 必 大 幅度 增 加 。因此 , 方 面要 调 整 一 对监 所 检 察部 门 的人 员 、 备 的配 置 , 能保 证 这 项 工 装 才
2对 滥施 社 区矫 正 的行 为 的监督 滥 施社 区矫正 行 .
为 的表现 : 是被 某 些职 能部 门作 为下 台 阶 的手段 和平 一 衡各 方 关系 的工 具 。二是 作 为 与 当事人 作 交易 的 手段 。 对 于第 一种情 形 . 察机 关 的监 督 部 门应该 建 议 原公 诉 检 部 门通 过检 察长 启 动审判 监督 程 序进 行抗 诉 第二 种 对 情形 , 察 机关 则要 直 接提 出监 督 意 见 , 以 纠正 , 滥 检 予 对 用 职权 . 至受 贿 、 贿 的 , 立 案侦 查 , 决打 击 。 甚 索 要 坚
社 区矫 正 工 作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法 律 支 持 。三 是 完 备 社 区
击 如 果 矫 正人 员 不履 行 监 管 职责 . 导致 被 矫 正 对象 脱 离 监 控 ; 忽 职 守 , 致 被 矫 正 对 象 重 新 犯 罪 ; 私舞 玩 导 徇 弊. 导致 严 重 后 果 等 . 察 机 关 对构 成 犯 罪 的人 员 应该 检
立 案 侦查
三 、 当前 检 察 机 关开 展 对 社 区 矫 正 的检 察 监 督 工
开展 。

检 察 机 关对 社 区矫 正 进行 检 察 监 督 的 必 要性
和 可行 性
1检 察 机 关 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进 行 监 督 是 其 法 律 监 . 督 职 能 的要 求 和 体 现 。检 察 机 关社 区矫 正 进 行 检 察监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进 社 区矫 正工 作的健康 和稳 定发 展 。其主要 的特 点和 法律基 础 《 刑法》 、 《 刑事 诉讼 法》 、 l 《 监 狱法》 《 治安管理 处理法》 、 《 公安机 关
如下 :
办 理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等法律 , 都是社 区矫 正检察监 督合 法性 体现 的法 律基础 , 有效 地规 范了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 的工 作 。
则。
员基本权 利 的维 护 , 在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下 , 社区矫 正工 作能够 在刑 罚执 行 的过 程 当中 , 找到法 律监 督的线 索 , 关注 和化 解社会 冲突矛盾 , 促使教 育改造 正检察 监督 的法律基 础
社区矫 正检察监 督的主体 是检察机 关, 以法律 的名义行 事法 察监 督机关 必须 以这些规 定作 为合法性 的根据 , 改 良和完善 相关
律 的监督权 , 因此其 地位和 性质 都 以相 关的法 律为 基础 , 旨在 促 刑事 法制度 的执 行方式 。另外 在 《 宪法》 、《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 政 法 论 坛
▲制 占轧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4 ( 中)
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的意义和 困境探索
张 良 陈 昕 卉
摘 要 在社 区环境中, 社区矫正的 ̄, f - y 主体是检察机关, 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 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 属 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 但由于工作 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 阐述为切入 口, 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 困境,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促进社 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困境 作者简介; 张良,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陈昕卉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主要 社 区矫 正工 作主 要包 括两 种模 式 ,一种 是注重 使用 行政 力 发 , 对未成 年人 犯 实行 最小量 化 的政策 , 量 , 区矫正 工作只 限于 刑罚执 行活 动 , 社 具体 的执 行工 作和矫 正
归社 会 , 因此 , 未成年 犯 罪人 是社 区矫正 工作 的 重点对 象之 一
关键 词
未成年 人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 督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 9(0 0l一5一2 l0—522 l)2l9( ) 教育 、 社会 公德 教育 、 技能 培 训、 理矫 正 等项 目。 如在 未成年 心 例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所谓 “ 社区 矫正” 是与监 禁矫 正相对 的行刑 方式 , 《 知》 根据 通
规 定, 社区矫 正是指将 符合社 区矫 正条件 的 犯 置于社区 内, 由专
门的 国家机 关在 相关社 会 团体和 民间 组织 以及社 会志 愿者 的 协
助 F 在判 决、 定或 决定确 定 的期 内, 正其 犯罪 心理和 行为 , 裁 矫 恶习并促 进其顺 利 回归社会 的非 监禁 刑罚执 行 活动 。
挥 作用 :
( ) 察 机 关在 刑罚 执行监 督 方面将 介 入点前移 一 检
由于 社区矫 正与监狱 矫正 不同之处 就 往 r 社区矫 止对于 未 。
宿, 以开拓 性 、 创造 性的 教育机制履 行着 教育矫 治的职 责, 其逐步 成年 犯罪人 而言 能够 避 免监狱矫 正的 负面影响 , 利于木成 年犯 与普教 接轨 的办 学理 念 体现 着其 管理 的柔性 与 办学机 制 的灵活 人 的回 归社会 。 能将社 区矫 正这 一特性 正确 有效 的发挥 出来 , 为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工作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工作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工作作者:袁亚琴地力白尔·赛皮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重视,也对做好未成年人矫治和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服刑人员;矫治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也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和改造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重视,也对做好未成年人矫治和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看,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其中侵财型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扰乱社会共同秩序(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约占20%;剖析其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客观原因主要表现为家庭原因(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家庭对子女管教不当,放任自流;)、学校原因(重文化知识传授、轻品德教育、思想政治)、社会原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文化垃圾的污染等);主观原因主要表现为: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交友不慎等。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和参与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

一、落实两谈和两访工作机制同行,深析未成年人犯罪根源为落实对未成年人罪犯特殊人群的重视,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监所干警应提前介入掌握情况。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容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容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措施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自我发展,同时预防、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预防工作。

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犯罪预防工作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该工作主要包括开展犯罪预防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活动、督促家庭监护和提供相关司法鉴定等。

二、犯罪调查和办理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需要深入调查,查找证据,开展审查起诉工作。

在具体办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处理和判决,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成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多层次、多方面,涉及教育、医疗、劳动、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扶持其自我发展、抵制任何类型的虐待和剥削。

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并被依法判决在社区执行刑罚的工作。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往往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求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职责,确保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全面、有力、科学、合法。

总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和长治久安的必要措施。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其进行合理保护和矫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

谈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权的发挥

谈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权的发挥

代的欧美 国家 , 国学者博 姆指 出: 从广义 上讲 , 区矫 正系在看 守所 美 “ 社 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 向他们 提供服 务的一个领域 , 与非机 构性 矫 正被 同等 看 待 ” 。 社 区矫 正 是 与 监 禁 矫 正 相 对 的行 刑 方 式 , 指将 符 合 社 区矫 正 条 件 是 的罪 犯 置 于社 区 内 , 由专 门 的 国家 机 关 在 相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间组 织 以 及 社 会 志 愿 者 的协 助 下 , 判 决 、 定 或 决 定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 正 其 犯 罪 心 在 裁 矫 理 和 行 为 恶 习 , 促 进 其 顺 利 回归 社 会 的 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社 区矫 并 正 是 当今 世 界 各 国刑 罚 制 度 发 展 的 趋 势 。 根 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的规 定 , 合 两 高 等 部 委 下 发 的 两 个 关 于 社 区矫 结 正 的《 通知》 规定 , 区矫正 的适用范 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 社 1被 判 处 管 制 的 。 )
2被宣告缓刑的。 )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 ) 具体包括 : a有严 重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的 ; . b怀 孕 或 者 正 在 哺 乳 自己 婴 儿 的 妇 女 ; . c生活 不 能 自理 ,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 . 适
4被裁定假释的。 )
法 制 天 地
民营 科
21 0 0年第 1 0期
谈 社 区矫 正 及 检 察 监 督权 的发 挥
黄全盈
( 龙 江 省 双 鸭 山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黑 黑龙 江 双 鸭 山 1 5 O ) 5 10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寇从清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但社区矫正中存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责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同步监督等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紧迫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1]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的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步通过立法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

[2]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又将河北省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对象模糊、检察自身定位不准确、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

需要在社区矫正立法、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检察监督方式、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问题建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现就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

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各地大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

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

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同步监督;监督机构整合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09〕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

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一)立法不规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 监管要求: • 一是报告义务。 • 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 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 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 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 二是外出需审批。 • 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 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监管规定
•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 的情形,暂时改变监禁执行方式,置于社 区内以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与管制、 缓刑、假释罪犯相比,《实施办法》对暂 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更加 严格。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监管规定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规定
• 《实施办法》在总结试点、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设专条规 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内容:(1)对未成年人 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 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 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 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 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 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 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 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 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 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 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的必要措施。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经过多年的试点并取得了相当的经验和效果后,目前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展开。

在新的形势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是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1]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其中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是个新生事物,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试点后,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经验才普及开来的。

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1个地市、23个县(区、市)、3663个街道(镇)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镇)建设数的75%、3013%、1418%和1413%,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对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对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
种全 新的 处遇模 式 。未成 年人社 区矫 正制 度 是解 决未成 年人 犯 新 的工作 , 为了更好 的落 实这一措 施 , 其发挥 更大 的效 用 , 察 使 检 罪的 高发态 势与被 判 处非监 禁刑 后缺 乏必 要 的矫正 措施 而致 其 机 关当 前还要 切实 做好 以下 工作 :一 是要 特别 注重 加强组 织领 重新犯 罪率 过高 这对 矛盾 的 比较 合适 的制度 。对未 成年 人处 以 导。 要把 上 级部署和 社 区矫 正工作 开展情 况及 时 向党委报 告 , 争 轻 缓刑 罚的 同时 , 以恰 当的矫 正措施 , 配 才能使 其真 正做 到迷 途 取领 导支 持 。二要 找准 在社 区矫 正工 作中 的定位 。要 积极 投入 知返 。 从我 国的 司法实 践来看 , 被判 处非 监禁刑 的重 新犯 罪 比率 到 社区矫 正工作 , 正位置 , 摆 依法 履行法律 监督职 责 , 以强化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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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越来越严重, 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 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 题 。社 区矫正 以它独 特 的刑罚模 式 , 成为 了改造 和惩 罚 未成年犯 的新 形 式.本文 结合 工作 实践 , 察机 关作 为一 个法律 就检
索和 创新 。一 是领 导高度 重 视。现 在许 多检 察机 关都把 社 区矫 开展 工作 。五 是要创 新法 律监 督工 作机 制和 方法 。要 完善信 息
正法律 监督 工作纳 入议 事 日程, 检察 长亲 自抓 , 极争 取党委 政 渠道畅通 机制 、 善监 督纠 正工作 机制 、 善“ 积 完 完 教育 、 管理 、 帮扶 ” 法委的 支持 , 动汇报 开展社 区矫正法 律监督 的情 况, 主 在人 员少 、 任务重 的情 况下 , 保 了社 区矫 正法 律监 督工 作 的顺利进 行 。 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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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作者:卞增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本文立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维护未成年犯权益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矫正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做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作者简介:卞增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6-02未成年犯在我国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

对待未成年犯,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教育和保护的目的,与成年犯相比,根据分级处遇原则,处罚轻刑化甚至免于处罚。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让包括犯过错误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社区矫正是我国自2003年以来推行的新的行刑方式,《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它具有非监禁性、刑罚的轻缓性、社区参与性等特点,这些特点特别契合了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因而扩大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紧密结合未成年犯的心理、生理特点适用社区矫正的措施,加强对未成年适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对提高未成年的改造效果和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一)未成年犯尽量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我国刑事司法规定要求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待未成年要本着分级处遇原则,从轻待遇。

因而对未成年犯判处刑罚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的管制、缓刑。

在刑罚执行时本着从宽原则,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尽量适用假释。

而管制、缓刑和假释均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也就意味着除个别社会危险性特别大的以外,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频率非常高。

(二)未成年犯的自身特殊性决定了适用社区矫正有利于最大效果改造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的特殊性是指与成年犯相比的特性,主要有:一是未成年犯的主观罪过较小,未成年犯年龄较小,涉世不深,没有形成完整的、健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而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低;二是未成年犯处于成长期,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和感化,重归正途可能性较大。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对改造未成年具有天然的优越性。

如果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成年犯不适用社区矫正,而对其实行监禁刑,则未成年犯不但无法很好的社会化,而且可能交叉感染形成更多的恶习,极不利于改造和重新做人。

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置于开放的、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体现教育和改造结合原则,建立矫正帮教组织,针对性的开展社区相应的矫正工作,实现未成年犯在社会化中重塑正确品格,预防重新犯罪。

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现状社区矫正自2003年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积极探索,2009年底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面临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尽管如此,社区矫正在我国仍然处于试行阶段,尚无完整、权威的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因而各地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也都处于探索阶段。

大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重视扩大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目前根据我国刑事司法要求、保护青少年的国家政策和未成年犯自身特点,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共识,因而各地在积极探索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制度,旨在通过对未成年犯判决前,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以未成年犯的自身犯罪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行为的背景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社会调查。

如北京市一分院出台的《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二审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若干规定》,要求对有从轻判处或者改判缓刑可能的,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社会调查内容主要有未成年原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引发犯罪的个人及社会环境因素、再犯的可能性等,据此对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提出量刑建议。

(二)在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确立综合治理、联合帮教的原则将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校、村(居)委会、工、青、妇联、文教等组织纳入社会考察机制,以公安、司法为主体,由工青妇联文教及社会基层组织参加组成的考察机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

(三)建立义工劳动制度或增设社区服务主要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设定一定的公益劳动,以期在劳动中得到教育和改造。

参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服务于社区,社区成员亲身感受到未成年犯的悔过和诚意,会减少内心的敌对情绪,并以善意的帮助回报矫正对象,这个互动过程就是社区关系的最好粘合剂。

(四)重视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干预对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方案是社区矫正措施之一。

针对适用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由身为社会志愿者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对症下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比如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未成年犯贾某的矫正工作中,发现贾某与其父母基本没有沟通和交流,贾某的父母也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反映贾某不愿意与其交流,宁愿和别人交流也不愿意对自己的父母说。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此安排身为社会志愿者的心理专家对贾某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矫正,帮助其解开心结,改善父子关系,保证了矫正效果。

(五)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和社会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司法部门与学校联手,建立法制学校,通过对犯罪状况分析,对学生和家长作为法律知识辅导等手段,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当前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审前对未成年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制度不尽成熟目前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基本都是各地根据自己实践情况进行的积极探索。

对于调查制度实施的考察主体,考察范围和方式,需要进一步结合法律规定要求和实践要求,进行进一步研究。

比如考察主体范围上,将哪些机关列入是需要仔细斟酌的。

在考察方式上,对未成年犯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包括到学校中、社区中对其进行调查,在充分反映未成年犯实际情况的下,是否会侵犯未成年犯的隐私权,增加其心理压力,从而产生消极影响。

(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帮教组织成员应慎重选择目前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帮教组织中,基本都将未成年犯所在的社区居住的成员、就读的学校列入矫正帮教组织成员。

从其初衷上将,这样做有助于建立群防群控的资源,使未成年犯在学习、生活中都得到监管和教育。

但是在实践中,此种预期效果却出现了偏差。

据西城区司法局一份不完全资料说明,从2003年到现在,北京市西城区参加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中有80%选择了户口迁移,迁移到新的学校和社区后,社区矫正工作帮教组织不包括学校和居住的社区。

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想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放下巨大的心理包袱,轻松上阵的改造。

(三)义工劳动制度要进一步本土化义工劳动制度,也叫社区服务,最早源于美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

实行义工劳动制度,让未成年在劳动中接受改造和教育,矫正恶习,自食其力,是贯彻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但是对义工劳动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要立足我国国情,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做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在对青少年进行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中,区分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主要特点:一是劳动种类限制于做宣传展板、帮助残疾人等;二是劳动场地上不在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这样做既能让未成年犯在劳动中得到教育,又保护了未成年犯的自尊。

四、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试行社区矫正的通知》里,检察机关要发挥好监督作用,保证社区矫正依法顺利进行。

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既要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更要保护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参与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立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探索对未成年犯的人格调查制度,即以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作为重要依据,主要是围绕未成年犯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

在此基础上,结合未成年犯的犯罪情况,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管制或假释的量刑建议。

(二)利用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检察机关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针对性的进行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审前、审中和审后。

批捕、公诉部门要以认罪服法为中心经法制教育。

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未成年犯是判决后,因此要以重塑未成年犯的人格为中心,进行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对其开展持续的、专门的法制课堂,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逐步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培养成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公民。

(三)发挥好检察监督作用,以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纠正未成年犯矫正活动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检察机关的在矫正活动中法律监督作用是两方面的,既要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又要通过对社区矫正组织和人员进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活动来维护好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一是督促司法局、法院和公安部门切实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接受和列管工作,防止出现漏管和脱管情形。

二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处将未成年矫正人员列为重点人员,建立专门人员档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方位、全程的立体跟踪和考察。

三是督促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帮教组织。

是否将未成年犯居住社区和就学学校列为矫正帮教组织,不可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有的未成年涉嫌犯罪与学校无涉及,对就学学校有着较好的认同感和与师生有较好的人际关系,这种情况就可以将学校列为帮教组织,发挥学校自身的优势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

但是如果未成年犯涉嫌犯罪与学校密切相关,比如在学校内盗窃、抢劫等,此种情况未成年犯与学校关系恶化,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教育,此种情形下应尊重家长意见,允许其更换就读学校,给孩子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进行改造。

四是严厉打击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行为。

在实际中有些未成年法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多是受到教唆、胁迫和引诱,因此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职能,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行为。

对在此中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造成社会危害性情形严重的,要对其立案侦查。

通过查办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严肃性,维护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注释:①周伟.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与检察监督.人民检察.2006.②张利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04.③顾文.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教育.青年教育.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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