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生行为准则及违纪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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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通镇中学住宿生行为准则及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校生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为了给广大住宿生提供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环境,特制定住宿生行为准则和违纪处罚办法。根据情节严重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守、留住察看、开除住宿资格等。凡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和留住察看者一律降为试住生。
第二条学生入住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通镇中学校规》,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劳动,互相团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办统一调配,办完手续,凭学生公寓办开具的住宿单,到指定的宿舍楼领限钥匙及公寓物品。入住后,仔细检查宿舍内配备的各种生活设施,公用设施,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联系解决。
第四条学生出入公寓楼,应做到:
1、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和询问,严禁翻窗出入公寓楼。
2、不进入异性公寓楼,不协助他人进入异性公寓楼。
3、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不得晚归。
4、更不得夜不归宿或私自在校外租住。
5、不得私自将公共财物带出公寓,严防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6、不得撕毁、擦毁、涂改各类通知、通告、通报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住察看及开除住宿资格的处分。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按指定的房间、床铺住宿。入住后需仔细检查宿舍内配备的各种生活设施、公用设施,若发现问题,及时与楼管联系解决。入住一周后,各宿舍选出舍长,到值班室登记,并详细填写《宿舍物品登记表》。宿舍及床位由公寓办统一负责安排。床位一经安排,未经学生公寓办同意,不得随意调换。
第六条宿舍不乱挂乱贴饰品,行李床摆放整洁。
第七条必须服从公寓办和学校其它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八条自觉接受公寓办、楼长、宿舍管理人员和清洁工的卫生、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
第九条违反公寓楼内卫生制度的:
1、一学期卫生检查累计两次卫生差的宿舍,视情节轻重令其予以纠正并给予其宿舍成员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给予宿舍成员警告以上处分。
2、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楼道内焚烧纸张、洗漱、向楼道倒水,违者除责令其清除外,予以口头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严禁向公寓窗外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收取管理费。
4、不得在公寓楼内外墙壁上乱涂乱画。严禁向下水池、水房倾倒剩饭剩菜及其他杂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予以口头或通报批评,并收取维修工时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严禁向便坑水道放堵塞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收取维修工时费。
第十条扰乱公寓楼管理秩序者:
1、不得在公寓楼内打闹、高声喧哗和唱歌,不得以猜拳行令等形式玩耍取乐。
2、严禁在公寓楼内打麻将、扑克,违者没收麻将和扑克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
其以上处分。严禁以任何手段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对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擅自留宿他人;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严禁抽烟、喝酒(各类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不得踢踹宿舍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6、严禁在公寓楼内踢球、拍球,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7、严禁在公寓楼的通知栏以外的任何地方书写张贴启示、传单等物,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8、不得在公寓楼内喂养任何宠物,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宠物带离公寓楼,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不得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0、不得抗拒管理、顶撞辱骂管理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1、严禁在公寓楼内存入任何有毒有害物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没收有毒有害物品,违令并不立即执行者除没收毒有害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损坏公物者:
1、外出必须关好窗户锁好门,因未关窗户而被风刮碎玻璃的,由当日值班班人员或本舍成员负责赔偿。有意损环门窗、玻璃、桌凳、电话、灯具等楼产者,除足额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楼梯、卫生间、楼道等处公共设施者,除足额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节约用水。对用完水后,有意不拧水龙头致使水长流或拧坏水龙头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规定者:
1、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煤气灶、电炉、酒精炉等设施做饭、热饭,违者没收炊具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加收管理。
2、严禁在公寓内使用蜡烛,对造成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出现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严重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为加强公寓管理,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特设立举报箱,监督上述条款的执行,也可直接向公寓办书面的反映。
第十五条本住宿生行为准则和违纪处罚办法由学生公寓办负责解释。
自2014年2月起施行。
通镇中学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