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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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山东省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试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引导社会和企业合理选择检测实验室,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已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分级管理工作以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能力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实验室等级分为A、B、C三级,按照A、B、C级能力递减排序,并对其分别实施信任管理、正常管理和重点管理。

第五条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确认。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A级。

(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75%以上;(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全部为满意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年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B级。

(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50%以上;(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年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未达到A或B级的实验室,确认为C级实验室。

第七条省质监局负责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结果通报等;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实验室等级确认的初审和推荐;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监系统实验室等级确认的初审和推荐,并对各行业部门推荐的实验室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鲁政办字〔2023〕19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监测与评价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 运行机制

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 运行机制

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由企业主导,以行业技术发展为目标,进行科研创新和实验研究的机构。

这些实验室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一、实验室的组织结构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通常由企业设立,并由企业负责管理和运营。

实验室内部组织结构包括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职位,以及各技术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一般由企业高层领导担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等科研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研究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实验研究的内容和方向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通常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同时也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紧密相连。

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包括行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应用技术等。

研究内容包括对新技术的研发、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和优化、对技术的应用研究和推广等。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一般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技术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进行实验研究时,通常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实验室需要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科研人员,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管理,以提高研究水平和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室通过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吸引优秀的科研人员加入团队,并通过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人员管理:实验室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绩效考核等,确保科研人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实验室的发展做出贡献。

团队建设:实验室注重团队建设,通过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团队合作等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精神,推动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人才培养:实验室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发展平台,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自身能力的同时,也为实验室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根据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需求,由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设立的以原创性科研和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具备一定规模、核心技术或者权威地位,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点实验室。

二、资助管理
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识别重点实验室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地投入资金支持,并为重点实验室实施妥善的管理,督促重点实验室在业务发展及事件应对方面实施科学有序兼顾社会效益和短期利益。

三、人员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遴选和聘任资质过硬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依据市场规律跟踪调整人员架构,保障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顺利开展。

四、科研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科研实际,制定适当的科研管理办法,实行诚实信用、公正公开、规范合规的原则,以安全可靠的管理手段保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工作。

五、风险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系统的风险诊断,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的风险,以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及全面发展。

《青岛市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选择地对部分具有优势的青岛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进行重点支持,并与其所在单位共建的具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试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

同时也是培养、引进、交流优秀科技人才的创新平台。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中试基地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而建设的成果孵化基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机制进行运作、有较强集成配套能力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五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本行业具有辐射作用,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产业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批建了重点实验室。

2、具备与建设中试基地相匹配的场地和资金。

3、具有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4、与产业化密切结合。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1、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1、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1、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经贸技字[2007]258号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为加快全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经研究,现将《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经贸委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成立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企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企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企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重点实验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管理、实验室设备、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实验室主任是重点实验室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

实验室主任由企业指定,任期为两年,可续任。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应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安静。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向企业汇报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和工作情况,并根据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关科研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应保护实验室的财产,合理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耗材,做到节约用材。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八条实验室主任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实验室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并指导实验室人员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科研讨论,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应建立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文件和资料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应定期检查实验室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人员应按照实验室主任的要求,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和实验工作,不得擅自私自进行实验研究。

第十三条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实验室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实验室人员应维护实验室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实验室内私自乱放实验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实验室人员应保护实验室的财产,做到节约用材,不得损坏实验室设备和耗材。

第十七条实验室人员应按照实验室主任的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日志和实验报告,确保科研工作的记录和汇报完整准确。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第十八条实验室主任应负责实验室设备的采购和维护,确保实验室的设备安全运行。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11年/12月/06日阅读次数: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对实验室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评工作以提高效益为导向,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范围为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

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学科(领域)实验室,原则上每三年考评一轮次。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

第二章考评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考评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考评内容,制订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结果。

第八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的自评基础上,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考评机构开展。

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考评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自评和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撰写《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绩效信息报告、省财政科技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证明材料等。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指经国家科技部、省部级部门批准,具有重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科学技术水平高且具有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实验室。

二.的本办法旨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完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推动重点实验室职业化管理。

三.织管理1、组织机构。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专职的科学管理机构和科研服务机构,全面协调实验室的科研运行、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的资金由国家科技部或省部级科技部门拨款,由实验室负责落实,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汇报。

3、职责分工。

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活动计划,制定年度科研任务、服务任务,协调实验室各类工作,推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4、科研运行。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及相关科技活动,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审计机关。

四. 人才培养1、教学培训。

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科技类领域的教学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科技水平。

2、学术活动。

重点实验室应邀请科技界知名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学术报告会及专业研讨会,促进研究人员学术发展。

3、合作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开放式科技合作,支持研究人员进行国际交流合作,并定期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外学术访问交流。

五.研服务1、技术服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科技技术服务系统,为相关国家领域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技术转移。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合理利用,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服务。

六.价机制1、建立评价: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以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主要指标的评价机制。

2、评估实施: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实验室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和科技服务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七.守法律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管理、安全保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合法活动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德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参照《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高级科研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1、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根据发展需要延伸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2、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使之成为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3、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四条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科技资源优势组建,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5、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6、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2、引入竞争机制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等;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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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 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 宜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并报主管部门 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 建设与运行,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 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 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 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 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 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 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 务的能力。
第三章建设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条条条条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附件: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3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 5.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 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 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 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 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面向国内 外公开招聘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 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 2 年。企业国家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 1 个月 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 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 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 1 年。建 设期超过 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解读《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解读《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解读《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原《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省发展改革委连续组织实施了3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计划,累计认定了68家省级工程实验室,对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强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原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经省法制部门审核备案后,于今年4月份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简化了申报审理、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环节程序,简单介绍如下:一、定位和任务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二、申报和审批围绕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省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领域并提前发布。

申报单位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如应符合相应建设领域,拥有运行或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等。

申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经初审、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复,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管理和评价办法规定工程实验室采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对实验室申报、管理、验收和评价全程中组织部门、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提高了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要求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程实验室建成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重大事项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对建设和运行中出现问题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评价由年度评价改为两年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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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
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
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
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
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
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
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
等。

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
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
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
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
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
检查和考评。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
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
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
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
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
织申报。

申请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
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依托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
费用。

2.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不包括政策引导类等其他项目)近3年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3.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
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泰山学者或相当层次
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4.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
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
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5.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
动和辐射作用。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企业
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实验室进行现
场审核、论证,择优批准立项。

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后30天内,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和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
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计划完成
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授予标志牌。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实验
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
技厅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科技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
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
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
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科技活动、绩效考评报告、年度工作
计划和总结等。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
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
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五年,每次换届
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
换。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
分之二。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

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
生培养。

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设立自主研发基金,支持实验室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和面向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科
技人员的开放课题。

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应规定研究期限,
由实验室负责管理。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并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构
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加入山东
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
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
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
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
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
室网站,并与省重点实验室信息网联接。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
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
活动。

实验室应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
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考评。

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工作
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
科技厅。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
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实验室实行定期考评制度。

省科技厅每年度分
批考评若干实验室,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具体评估工作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
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
资格:
1、绩效考评较差,整改后复评仍为“较差”的;
2、不接受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或不
参加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
3、依托单位不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的;或
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或破产、被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因企业性质改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按时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或建设期
满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放弃筹建“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 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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