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

合集下载

离婚后的债务追偿问题如何追偿对方拖欠债务

离婚后的债务追偿问题如何追偿对方拖欠债务

离婚后的债务追偿问题如何追偿对方拖欠债务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后的债务追偿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离婚后,夫妻双方如何追偿对方拖欠的债务,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离婚后的债务追偿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并不意味着个人债务的终结。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然要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

离婚后,如果一方拖欠了债务,另一方有权追偿。

一、协商解决离婚后追偿对方债务的首要步骤是通过协商解决。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面谈、书面沟通或债权调解等方式,就债务追偿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智,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争取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进行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1. 一次性偿还:如果对方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债务,可以达成协议,要求对方立即偿还债务的全款。

2. 分期偿还:可以和对方商议,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

双方可以就还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3. 抵押担保: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作为债务偿还的保证。

4. 债务重组:如果对方的债务过多,还款能力有限,可以商议对债务进行重组,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

二、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协商无果,对方仍拖欠债务,追偿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债务追偿。

常见的法律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起诉:追偿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追偿对方拖欠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

因此,追偿方应在起诉的同时,将婚姻关系解除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

2. 法院执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协议,追偿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强制对方履行债务。

3. 债权转让:如果债权人对追偿方的信用较为信任,可以将债权进行转让。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追偿方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专业的机构或个人,由其来追偿。

离婚欠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离婚欠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离婚欠条的法律要求和写作方法离婚欠条是指离婚双方在结婚关系终止后,一方向另一方确认债务事实的书面凭证。

在离婚过程中,离婚欠条的合理使用有助于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经常有人提出如下问题:离婚欠条怎么写,才能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接下来将介绍离婚欠条的法律要求和写作方法。

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欠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明确债务事实: 在离婚欠条中,必须清楚记录欠款的数额、用途、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对债务事实有明确的认识。

2.签字确认: 离婚欠条必须由双方或代表双方签字确认,表明双方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日期和地点: 在离婚欠条中,必须明确约定欠款的借款日期和地点,以便确定债务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4.真实性: 离婚欠条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或篡改,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写作方法在撰写离婚欠条时,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标题: 在文档顶部注明“离婚欠条”,以便明确文档性质。

2.债务事实: 在文档中详细描述债务事实,包括欠款数额、用途、债务人和债权人等信息,确保双方对欠款事实有清晰的认识。

3.签字确认: 在文档末尾留出双方签字确认的空间,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并表明双方同意债务的发生和归属。

4.日期和地点: 在文档中注明债款的借款日期和地点,以便确定债务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5.真实性保证: 最后在文档末尾注明双方的真实性保证,确保离婚欠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通过合理撰写离婚欠条,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双方权益,能够有效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够妥善处理债务问题,维护双方的和谐关系。

离婚后婚内打的借条有效吗

离婚后婚内打的借条有效吗

离婚后婚内打的借条有效吗近些年来,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再像以前一样,财产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共有,而是随他们自己去约定,这也是导致夫妻在婚内打借条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在法律上,离婚后婚内打的借条有效吗?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近些年来,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再像以前一样,财产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共有,而是随他们自己去约定,这也是导致夫妻在婚内打借条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在法律上,离婚后▲婚内打的借条有效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婚内打的借条有效吗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

为此,提示公众,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

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

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

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吗?-催天下

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吗?-催天下

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吗?签订的债务,然后导致另外一个人莫名地负债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如果是个人债务,只需个人偿还可以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对方偿还债务的,首先要判断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无论夫妻是否离婚,都直接找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即可。

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算是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就该债务约定一方偿还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偿还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举证该债务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

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借条范本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认定方法

借条范本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认定方法

三一文库()/文秘写作/借条范本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认定方法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条,一般是指公民之间因个人借款而产生的书面债权凭证,相当于正规的借款合同和相关履行手续性质,但内容和形式要来得简单得多。

通常借条出现在亲戚、朋友、同事以及邻居、熟人之间,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行为十分少见,但在审判实践中也能碰到。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该如何认定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下面小编整理了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认定方法,供你参考。

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认定方法夫妻的传统定义是指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的感情历程,相互吸引、并决心以对方作为自己的终生伴侣,从而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形态。

当然,夫妻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古代只要有父母之命、媒硕之言,再经过交拜天地的仪式,就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在当今法制社会,则需符合有关婚姻条件,并自愿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有相互帮助、相互扶养的义务。

除却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法律的规定或夫妻的约定的财产,婚后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条能否成立呢一种观点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即可以认为: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

只要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负责。

但也有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另一方举债的合理性提出诘问。

他们认为,这种特殊举债行为并不能简单适用一般的债权债务行为,虽然有关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举债,但这决不能套用一般的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的原则。

若准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举债,将会导致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混乱。

如当配偶一方向另一方举债时,另一方所出借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呢向另一方偿债时,其用于偿债的财产又属于谁的呢而另一方所取得的债款的所有权又属于谁的呢小编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闹离婚妻子拿出90笔借条 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

闹离婚妻子拿出90笔借条 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

闹离婚妻子拿出90笔借条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最近有一则婚姻纠纷的新闻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位妻子在闹离婚的过程中拿出了90笔借条要求丈夫全额偿还,其中的债务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这让许多人产生了疑问:如果真的存在这些借条,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如果这些借条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且丈夫是在借款的时候知道并同意自己要承担债务,那么他自然要对这些债务负责。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欠债需要还款这个基本原则是不能被违反的。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确实存在一些婚姻中的金融纠纷会让人产生疑虑。

比如说,有些妻子在闹离婚的时候故意将自己的借款记录和丈夫的名字挂钩,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丈夫承担债务。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十分不道德的,因为借款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别人。

如果妻子的这种行为被揭露,那么她很有可能会因此受到法律处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借款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遵守《民法总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如果妻子拿出的借条确实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那么丈夫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有权要求妻子尽快将贷款归还。

如果妻子拒绝偿还债务,那么丈夫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如果这些借条是在婚姻中签订的,那么也需要考虑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妻子在婚姻期间通过自己的借款行为获得了一定的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也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来分配。

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妻子拿出的借条,也不一定全部归属于她个人,丈夫在离婚后可能会分得一部分。

综上所述,如果这些闹离婚的借款纠纷确实存在,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丈夫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如果这些借款记录确实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那么丈夫需要对这些债务负责。

但是如果妻子在离婚的时候故意将债务归于丈夫,让他承担本不应该由他承担的债务,那么就需要法律的介入来解决争议。

夫妻离婚了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了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了债务怎么处理一、夫妻离婚了债务怎么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处理: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方愿意承担的,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离婚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签借条为何法院最后只判丈夫一人承担债务

夫妻共签借条为何法院最后只判丈夫一人承担债务
最 后法 院是这 么判 的 : 被 告李 某与原 告 时某之 间 的 40万元 借 贷 关 系 有借 条 及 被 告 徐某 的辩 称 相 互 印 证 ,不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强 制性 规 定 , 应 当认定 合 法 有 效 。原 告 要 求 李 某 归 还 40万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的 诉 讼 请 求 于 法 有 据 ,予 以支 持 。但 因徐某 未在 借款 人处 签 名 ,仅 注 明 是 证 明人 ,这 足 以表 明 两被 告 虽 为 夫 妻 ,却 无 共 同举 债 的 合 意 ,故 对 原
告 要 求徐 某承 担 共 同还 款 责 任 的 诉 讼 请 求 不予支 持 。
宣 判 后 ,双 方 当事 人 均 未 上诉 ,判 决 书 已生 效 。
律师解答 :《夫妻债务纠纷 解释》第 1 条 规 定 :“夫 妻 双 方 共 同签 字或 者 夫妻 一 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应 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但 关键要 看 签的是什 么字,双方签字的意思表示是 否 一 致 ,即共同举债特别是共 同还债的合 意 必须明确。本案中,徐某明确排斥 曾有共 同 负债 的 意思表 示 ,而且作 为 意 思外化 载 体的借条显著表 明徐 某的身份有别 于李 某 ,系证 明人 而非 借款人 。
所 以本 案 中的 时 某 没 有 上诉 也 证 明 了其 当初的本意是只有李某借钱 ,而徐某 只 是 证 明人 而 已 。
夫妻共签借条 为何法院最后只判丈夫一人承担债务


r J-'

乾 朗 律 师 事 务 所

乙 娟
很 多人 都 知道 ,夫 妻一 方的 债务 一般 情 况 下属 于共 同债 务 。有些 人为 了保 险起 见 要 求夫 妻二 人都 在借 条 上签 字 ,但 是夫 妻 二 人 都 在借 条 上 签 字 就 一 定 能 认 定为 夫 妻共 同债 务吗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法律相关】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法律相关】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由于银行卡及其密码属于较为隐私的个人物品或信息,当事人通常会妥善管理,该笔借款很容易被法院推定出借银行卡的一方以其行为同意借款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借银行卡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违背个人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1. 2016年1月28日,芦某向梁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芦某借梁某人民币40万元,提供蔡某(芦某妻子)名下X村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芦某将土地使用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交给了梁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次日,梁某通过银行转账395000元至蔡某的银行账户。

2. 2016年8月16日,梁某与蔡某登记离婚。

3. 因芦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梁某将芦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芦某清偿借款本金3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4. 上述案件生效后,因芦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故梁某起诉蔡某对芦某上述案件中的借款本金3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夫妻离婚后一方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后一方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后一方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夫妻离婚后一方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是已经离婚,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或者任何一人偿还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有约定的,不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如果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仍可要求该方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双方对债务有约定的,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夫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两条补充的新规定分别是:(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借条,但借来的钱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参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而欠债,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因为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债务。

新夫妻离婚债务是如何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出据假借条怎么办?

离婚出据假借条怎么办?

离婚出据假借条怎么办?一、离婚出据假借条怎么办?离婚出据假借条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1、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

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

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

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

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

2、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3、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通常伪造的借条包括伪造借条内容、伪造时间、伪造签字、伪造指纹手印等等,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鉴定对借条进行真伪鉴定,真伪鉴定有笔记鉴定、借条生成时间鉴定、指纹鉴定等等。

二、离婚时对方出具了借条怎么办(一)债权人的情况1、债权人与配偶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在特定情况下削弱借据的证明力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家人、亲属、朋友借款的借据,如果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晓,也不认可,不论借款理由发生在离婚前还是离婚时,都是值得质疑的。

借据在“成立”时不为人所知,却在双方离婚时突然出现,违背常理是显而易见的,而借据债权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中实现获益和打击、报复配偶另一方的目的。

除非债权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旁人的一张借据,一份孤证,缺乏说服力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借据出现在特殊时间、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据的证明力。

借据金额较大,或出借金额超出债权人实际的经济实力的,更可主张要求债权人出示资金划拨依据或线索,以便核实及确认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

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在婚姻中,如果双方已经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下去,会选择离婚,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暂时能力支付给对方时,会打离婚欠条,那么,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补偿对方没有支付能力,可以协议分期支付钱款,可以由一方书写欠条给对方当事人。

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和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和欠条的内容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和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当一方向对方书写欠条后,便对对方形成了债务关系,当其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离婚的程序1、协议离婚,程序流程是,当事人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程序流程是,当事人持离婚诉状到受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起诉材料、缴费、等待调解、开庭通知;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判决生效6个月后可再次起诉。

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后谁来承担夫妻债务?

离婚后谁来承担夫妻债务?

离婚后谁来承担夫妻债务?
我是王雨律师,一名专业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今天就来聊一聊离婚后,夫妻债务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夫妻之间债务的问题与财产分割不同,夫妻债务是义务,夫妻财产分割是权利,不可同语,在离婚时面临夫妻债务时,一定要确定好以下几点。

1.借款用途。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拿出借条,这时候要证明该笔借款用途是什么。

比如说这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那么,不论另一方承认与否,都会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该笔借款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那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2.是否签字或追认。

在处理夫妻共同案件时,还有一种情况是要确认的,比如说男方向第三人借了五十万,当时女方在借条上签字了或者在时候又追认的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论男方将这笔借款用于何处,如何处置,在离婚时,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其他一些夫妻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房贷、车贷等夫妻共同责任或者婚后共同财产有关的债务。

诉讼离婚本身拖的时间就够长了,再清算债务或分割财产,没个三五个月根本不能做出判决,就算做出判决,另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又会很久。

天津离婚律师王雨提醒您,如果有诉讼离婚的打算,尽量多准备一些证据或者多向律师吐露一些可以搜集的证据。

离婚与债务追偿离婚后如何追偿对方的债务

离婚与债务追偿离婚后如何追偿对方的债务

离婚与债务追偿离婚后如何追偿对方的债务离婚与债务追偿离婚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而债务追偿则是当一方离婚后,如何追偿对方的债务。

在离婚后,也许会涉及到共同债务或共同债权的问题,因此解决债务追偿的方式对离婚后的双方都至关重要。

1. 债务追偿的基本原则离婚后的债务追偿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追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首先,应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承担的债务责任。

其次,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平等分配。

最后,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承担的,离婚后对方要追偿,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债权人的法律支持。

2. 离婚协议与债务追偿离婚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债务的追偿方式。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明确规定债务的责任和追偿方式。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债务的偿还时间、偿还方式以及追偿方案等,以确保离婚后对方的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3. 债务转移与清算离婚后,一方可以将共同债务的责任和权益转移给对方,或者通过清算的方式进行处理。

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并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

清算则是指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或偿还,以确保离婚后各方的债务得到清理和解决。

4. 追偿程序与方式如果离婚后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一般而言,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追偿:- 起诉: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债务存在,并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债务。

- 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对方应偿还债务,但对方仍未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手段,以迫使对方履行债务。

- 协商和解:在追偿过程中,债权人也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债务偿还的共识。

协商和解相对于诉讼和执行,更能保持双方的关系和谐,减少纠纷的发生。

张凤玲、陈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凤玲、陈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凤玲、陈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3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均勇王伟杰薛晨【审理法官】翟均勇王伟杰薛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凤玲;陈志昌;刘燕【当事人】张凤玲陈志昌刘燕【当事人-个人】张凤玲陈志昌刘燕【代理律师/律所】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代理律师】冀伟郝珺【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凤玲;陈志昌【被告】刘燕【本院观点】对于上诉人张凤玲提交的借条上记载的借款并不包含在本案及与本案关联的其他四个诉讼案件中,双方对该笔借款均认可已经结清,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对于上诉人陈志昌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其记载内容均不足以证明陈志昌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对于被上诉人刘燕提交的证据,其提交该证据系为了证明其曾以现金方式借给张凤玲本金100000元,而该部分事实已经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刘燕虽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提出异议,但并未在该案的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因此,被上诉人刘燕提交的证据及主张不属于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本。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期间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张凤玲主张已于2018年8月2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多支付利息24000元是否成立以及应否在本案借款本金700000元中予以减除;2.陈志昌是否应对涉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离婚后一方代还对方债务如何追偿

离婚后一方代还对方债务如何追偿

I just walked along the road of life. I suddenly encountered a wall. All the grievances I encountered unexpectedly spread like air. I was overwhelmed and didn't have the strength to break fre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离婚后一方代还对方债务如何追偿《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近几年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每一婚姻案件中几乎都会遇到债权、债务问题。

那么离婚后一方代还对方债务该如何追偿呢?如何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帮助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债务追偿问题的相关介绍及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务偿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二、离婚后双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其本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1、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

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离婚一方伪造债务如何证明

离婚一方伪造债务如何证明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离婚一方伪造债务如何证明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4、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一、离婚一方伪造债务如何证明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二、离婚时法院怎样处理伪造债务1、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2、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三、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有哪些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离婚一方伪造债务怎么办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你认为王某与胡某之间的债务系伪造,关键是要对自己的这一主张举证证明。

最新离婚后原告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示范word文档

最新离婚后原告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示范word文档

最新离婚后原告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示范word文档离婚后原告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以婚内被告出具的欠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夫妻债务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14年1月3日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

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13年9月3日归还,月息5%。

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

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

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成都市***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对于债权人来讲,其可以向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要求进行还债,那么在起诉的时候当然也可以以夫妻俩人作为共同被告。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未载明债务形成的经过——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潘志江范莉【案情回放】被告刘某与马某于2011年5月31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载明:“房屋及动产各半所有,男方(马某)应得份额自愿赠与儿子,包括汽车一辆。

债务处理:女方私自向他人借的债务及在外债权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

其他协议事项: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5万元,当场付清”。

同年12月18日,刘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借现金231250元整,到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

因未按期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马某归还借款,称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5月中旬,刘某以造桥工程需验资款为由向其借款4次,借期均为1年,合计本金26.6万元、利息55250元。

期间刘某共还款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31250元,双方结算后由刘某重新出具上述欠条。

刘某称,欠条是其将两张借条合并后签署;其因做烧碱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1250元,在交付现金时已将利息扣除,仅收到现金20万元;已还款9万元。

另,马某2006年2月至2012年2月的每月收入约5000元。

刘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共向30余名债权人借款35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刘某归还原告借款,马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无法根据刘某在与马某离婚后单方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来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故判决撤销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不同观点】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原配偶的民间借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审理中有不同观点:原告认为:2011年12月18日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结算前债所形成,前债实际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借本金3万元,年息4500元;同年9月26日借本金5000元;同年11月29日借本金10万元,年息1.8万元;2011年5月中旬借本金13.1万元,年息32750元。

夫妻离婚后欠债怎么还

夫妻离婚后欠债怎么还

夫妻离婚后欠债怎么还一、夫妻离婚后欠债怎么还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协议如何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就由举债方自己来承担。

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参考2018最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如果在借款时是由夫妻两人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即使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也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有:(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未载明债务形成的经
过——
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
◇潘志江范莉
【案情回放】
被告刘某与马某于2011年5月31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载明:“房屋及动产各半所有,男方(马某)应得份额自愿赠与儿子,包括汽车一辆。

债务处理:女方私自向他人借的债务及在外债权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

其他协议事项: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5万元,当场付清”。

同年12月18日,刘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借现金231250元整,到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

因未按期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马某归还借款,称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5月中旬,刘某以造桥工程需验资款为由向其借款4次,借期均为1年,合计本金26.6万元、利息55250元。

期间刘某共还款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31250元,双方结算后由刘某重新出具上述欠条。

刘某称,欠条是其将两张借条合并后签署;其因做烧碱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
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1250元,在交付现金时已将利息扣除,仅收到现金20万元;已还款9万元。

另,马某2006年2月至2012年2月的每月收入约5000元。

刘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共向30余名债权人借款35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刘某归还原告借款,马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无法根据刘某在与马某离婚后单方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来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故判决撤销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不同观点】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原配偶的民间借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审理中有不同观点:
原告认为:2011年12月18日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结算前债所形成,前债实际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借本金3万元,年息4500元;同年9月26日借本金5000元;同年11月29日借本金10万元,年息1.8万元;2011年5
月中旬借本金13.1万元,年息32750元。

后刘某还款9万元。

刘某重新出具欠条后,将原来借条归还给刘某。

上述债务实际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刘某与马某于2011年5月就已经离婚,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结束近7个月之后的12月;即便按原告所称是前债结算而成,原告对借款事由、来源、金额、出借时间、次数等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且与刘某陈述存在重大矛盾;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2005年以后未购置过重大资产,双方收入足以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两被告产生积怨,刘某在外大量借款涉嫌犯罪,存在将大量债务转移到马某名下的嫌疑。

马某对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合各因素,涉案债务不能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对欠条是由刘某重新签署以及还款9万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刘某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被告马某虽然提出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该借款实际发生在刘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被告刘
某与马某应共同归还借款。

【法官回应】
无证据证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我们认为涉案债务属于直接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理由如下:
一、从现有证据看,难以认定涉案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民间借贷债权人提出债务应由直接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首先要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该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较为单薄,关于债务具体情况,证据只有欠条、原告及被告刘某的陈述。

关键性证据欠条仅表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金额及债务成立时间2011年12月18日。

信息并不详细,需要通过言词证据重构债务形成的经过,并考察证据间的印证程度。

然而借贷双方关于涉案债务成立时间、债务金额等关键要素的言词证据与欠条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关于前债
的次数、金额等具体情况,借贷双方之间的言词证据又存在重大矛盾。

同时,双方一致认可刘此前已归还9万元,但又不能说明大致时间、次数等概况。

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我们认为在借贷双方关于债务基本事实的言词证据无法达成大致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推翻证明力相对较强的客观证据欠条所证明的事实。

法官即便相信涉案欠条是结算前债后重新出具的,也无法确定前债何时成立、数额多少、何时归还部分欠款,也就无法判断前债成立时间是否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欠条载明的债务成立时间时,以欠条所证明的事实为准。

涉案债务成立于债务人离婚之后,故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其配偶马某不承担共同归还责任。

对于涉及民间借贷这类多发易发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同时也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

本案考虑到既然认定涉案债务系刘个人债务,且刘对原告诉求认可,本着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事务、处分自己权利的原则,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金额作出了判决。

二、从债务特征看,涉案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夫妻
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判断标准有两方面:一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本案债务发生时,夫妻已离婚,且此前长期分居,无论是离婚前的调解中还是本诉中马均表示不知道,当然谈不上夫妻合意。

二是夫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即使债务成立于刘某与马某婚内,刘所负债务也确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1.夫妻从2008年开始长期分居,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基础;2.马某年收入六七万元,收入较高,已足够家庭支出(包括购买大宗物品等);3.房屋及汽车购置于2007年之前,此后没有其他较大的家庭投资事项;4.除了本案所涉借款外,刘某在外尚有大量借款,并非家庭开支所需。

夫妻一体是社会正常人的通常判断,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负债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但即使是“常理”,法律也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负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该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中,原告明知借款人刘某与其丈夫关系恶化,且刘在外大量非正常负债,有理由相信刘负债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息,仍出借资金。

这一点从其年收入仅二三万元,但对数额相当于其十年收入的债权从未向在同一公司上班的马某催讨债款、借条也从未要求马签名或要求刘某在欠条上注明债务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形成等方面可以印证。

三、从价值取向看,认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符合利益均衡原则
本案债务因非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个人债务。

但即使是婚内夫妻对外债务,立法和司法也注重同时兼顾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

防止夫妻恶意通谋损害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婚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法律后果作了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规定,即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推翻这种推定只有两种现实生活中较为少见的例外情况,即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明确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也正是基于该理念,法院在刘、马离婚后受理的周某某诉刘某、马某,张某某诉刘某、马某的民间借贷两案中,认为虽马不知情,借债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债务成立(分别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25日)于刘、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以个人名义分别向周某某、张某某所借的13.8万元、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过大量调解工作,两案最终均达成由刘某、马某双方共同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

同时,我们也严格审查两原审被告离婚的真实性,对两人离婚并非是假离婚真
逃债形成内心确信。

另外,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二审中,转而声明“刘某向原告借钱的经过跟一审中原告的陈述一致”,并坚持认为涉案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可见,刘某并非与马某是对抗债权人的利益共同体。

另一方面,维护家庭关系,保护非举债配偶。

家庭为了维持其组织生产、繁衍后代、养老育幼等自然属性,必须有家庭财产支撑,这有赖于配偶双方的共同努力。

如果法律的天平不加区分地过度保护债权人,笼统强调夫妻一体、共担风险,会过分加重非举债配偶一方的风险承受责任,容易造成夫妻间的提防与猜忌,危害家庭财产关系,甚至动摇婚姻家庭理念。

因此,配偶他方的正当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法律所必须重视的。

如前所述,本案即便是婚内债务,也并未使夫妻或家庭受益,未经夫方同意,原告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刘某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另外,刘某向30余名债权人借款350余万元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上述债务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由马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将使马某不堪重负。

所形成的示范效应,将使人们对婚姻望而却步,也容易诱发夫妻离婚时恶意举债等道德风险。

综合分析上述事实,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不恰当地严重损害非举债配偶方的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