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 退休费 比例审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元)
籍贯
民族
本人身份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退休时聘任职务(技术等级)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年月
现住址
间断工作时间
有何特殊贡献
工作年限
工
作
简
历
易地安家补助费
回农村安置住房因难补助费
工资状况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护士中小教师提高10%
绩效
工资
津补贴
地差
未纳入的津补贴
其它
退休费
职务(技术等级)级别(岗位工资)之和
特岗津贴
计发退休费比例
按规定提高的退休费比例
折算后的退休费
国家规定的补贴
其它
合计
生活补贴
地差
未纳入的津补贴
何时何地因
何原因受过
何种奖励和
处分
对社会有何
特殊贡献
有治
无历
重史
大问
政题
单
位
意
见
年月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月日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年月日
备
注
本表一式五份: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档案、社保基金中心各一份。
特岗津贴
地差
未纳入的津补贴
其它
合计
退休费
岗位薪级工资之和
护士、中小学教师提高10%
特岗津贴
计发退休费比例
按规定提高的退休费比例
折算后的退休费
国家规定的补贴
其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贴
照
片
处
现工作单位
身份
现任(聘)职务
任(聘)时间
退休后详细地址
年龄
岁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年个月
年月日生
退休原因
退
休
前
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资
职务(岗位)工资
职务(岗位等级)
退
休
后
待
遇
退休费比例
%
金额
提高特殊待遇
%
级别或薪级
级别档次或薪级
%
工资
金额
合计
%
中小学、护士10%工资
打折部分
职务(岗位)工资
按40%计算保留高出30%核定津贴
级别或薪级工资
中小学、护士10%工资
保留高出30%核定津贴
补贴
不打折部分
补贴
补贴
补贴
合计
元
合计
元
工
作
简
历
自何时起至何时止
工作单位
职务
所在单位意见
主管单位意见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年月日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备注
莆田市事业单位退休教师一次性补贴审批表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Leabharlann 审批部门意见根据莆人社文[2016]376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万千百
拾元整。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
莆田市事业单位退休教师一次性补贴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退休时间
退休时退休费
计发比例(%)
现提高的退休费
计发比例(%)
基数(2014年9月基本工资)
一次性补贴
合计
职务(岗位)工资
级别(薪级)工资
教龄 津贴
万千百
拾元整
单
位
意
见
该教师专职从教年,并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符合退休费计发比例增至100%。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鄂人[2007]29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二、关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及对象(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关于张怀亮民退休的批复
关于张怀亮同志退休(退职)的批复皮组休〔2012〕号皮山县机关工委 :你单位报来张怀亮同志的退休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退休。
退休比例按下列标准计发:一、按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发给基本退休费(退职)90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85 %发给。
其余项目按规定计发,计每月:3004元(大写:叁仟零肆元正)。
二、按新政发【1980】201号、新政发【1986】61号和新党发【1983】71号文件加发基本退休生活补助费10 %,每月合计加发退休费169元(大写:壹佰陆拾玖元正)。
三、根据新计生委字【2001】33号文件规定,另加独生子女奖金每月166 元(大写:壹佰陆拾陆元正)。
四、根据和财文字【1997】293号文件规定,发放交通费每月15元(大写:壹拾伍元)。
四、另加规范后津贴补贴806元(大写:捌佰零陆元正)。
以上合计退休费4160元:(大写:肆仟壹佰陆拾元正)从2012 年9月 1 日起执行。
中共皮山县委老干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退休人员审批表呈报单位: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7日姓名张怀亮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53.10.14工作单位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学历大学职务副主任参加工作时间1969.04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家庭出身籍贯河南(省)项城县(市)乡村工作年限44一般工龄简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1969年4月-1970年12月新疆兵团农七师独立团通信连战士1970年12月-1975年3月新疆部队服现役志愿兵1975年3月-1991年3月新疆兵团农七师127团工作指导员1991.年3月-1994年1月新疆皮山县木奎拉乡工作副书记1994年1月-1999年3月新疆皮山县皮西那乡任党委书记书记1999年3月-2002年12月新疆皮山县粮食局任局长局长2002年12月-2009年7月新疆中共皮山县机关工委任书记书记2009.07 至今新疆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任副主任副主任现行工资情况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技等)工资高定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津贴系数)纳入绩效工资的活工资固定、浮动保留工资知识分子补贴保健津贴煤价补贴退休后工资情况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技等)工资基本退休退职生活费比例基本退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计发比例退休后应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定工资固定保留工资浮动工资纳入绩效工资的活工资及保留学位工资保健津贴煤价补贴加发退休生活补助费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合计月工资额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意见(所在单位盖章)二◯年月日(主管部门盖章)二◯年月日审核批准部门意见该同志符合文件第条第项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同意从 2012 年 9月 1起退休(退职)一、按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发给基本退休(退职)费 90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 85 %发给,其余项目按规定标准全额计发,合计每月3004元二、按新政发(1980)201号、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文件加发基本退休生活补助费 10 %,每月 169上合计每月应发退休费3173 元。
退休审批表电子版
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工资 (技术等 级工资) 标准 级别工资 (岗位工资) 级别 档次 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工资 岗位 标准 薪级工资 薪级 标准 警衔 津贴 艰苦边 远地区 情况
退休费、 警衔 艰苦边 艰苦边 退休费、 警衔 退职生活 津贴 远地区 远地区 退休人 个人账 洗理 退职生活 津贴 费计发比 计发 津贴计 津贴数 员补贴 户部分 费 费数额 数额 例 比例 发比例 额
盖 月
章 日
注: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暂不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教龄 津贴
合
计
特殊贡献优 异退休待遇
提高退休费 比 例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总额(大写)
金
额
理 由
批准 机关
同意该同志从 单位 意见 从 年
年
月份起退休(退职),月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总额
元。
月起计发。 盖 年 章 月 日
任免 机关 意见
盖 年
章 月 日
社会 保险 机构 意见 年
盖 月
章 日
政府 人事 部门 意见 年
有关干部退休的政策(3)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后
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专技[1996]18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退休后的退休费提高到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退休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发。
二、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高级专家或被省部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其退休后,按以下情况分别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国家自认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三、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和其他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高级专家中有突出成就者,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三、办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应呈报下列
材料:综合报告;《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四份);专家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退休证书。
四、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按省人事厅豫人专技[199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有突出贡献专技、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河南省人事厅1996年6月19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退休费比例合计
折算后岗位工资
折算后薪级工资
生活补贴
岗位工资提高%
教护龄贴
合计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管单位意见
退休年龄已到,同意退休。退休后其月工资为原工资的%,金额为岗位工资:元,薪级工资:元,从年
月日起执行。
(盖章)年月日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同意
(盖章)年月日
备注
说明:1、此表应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负责填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日周岁
工作
单位
职务
职称
文化
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政治面貌
加入时间
民族
籍贯
省市镇街号
区县乡村号
工
资
情
况
职务(岗位)层次
岗位工资
薪级
薪级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资提高部分
教、护龄津贴
合计
工
作
简
历
提高
退休
费比
例和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制
安置意见
退休费计发
退休费比例
2、填报此表一式二份,由审批机关、呈报单位及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9.10•【文号】[1987]政干字第364号•【施行日期】1987.09.1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1987)政干字第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军队高级专家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件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在文艺系统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前,暂含国家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为六十周岁。
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一般只延长一至三岁,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现役军官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文职高级专家,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杰出高级专家,经中央军委批准,可暂缓离休退休。
四、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免去其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沪教委人[2005]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78号)本市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详细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名册》,在高级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核表(精)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模拟套改前基本工资情况
机关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
职务(岗位)工资
档元
职务(岗位)工资
档元
级别(等级)工资
级元
津贴( %)
元
基本工资(工人奖金)
元
教护10%
元
工龄工资
元
原退休费
计发
计发比例
%
计发比例
%
基本退休费
元
基本退休费
元
模拟
套改工资
职务(岗位)工资
元
岗位工资
级元
级别(等级)工资
级档
元
薪级工资
级元
教护10%
元
套改后退休费
计发比例
%
计发比例
%
基本退休费
元
基本退休费
元
基本退休费增加额
套改后基本退休费-原基本退休费,月实际增加额元
单
位
意
见
根据浙江省2006年12月12日工资会议精神,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可参照在岗人员进行模拟套改后,根据浙人薪(2006)308号文件的办法计发退休费。经模拟套改对比后,该同志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本退休费标准。
%
基本退休费
元
基本退休费
元
套改工资情况
职务(岗位)工资
元
岗位工资
级元
级别(等级)工资
级档
元
薪级工资
级元
教护10%
元
套改后退休费
计发比例
%
计发比例
%
基本退休费
元
基本退休费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
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审核工作程序一、办理事项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审核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办事机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沽路100号14楼,联系电话23111111转市国资委分配保障处。
四、受理对象范围1、单位范围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称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2、高级专家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3、提高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金额范围:比例10%或15%;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或7500元。
4、时间范围:在高级专家退休前1个月提出办理申请。
五、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比例15%)⑴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⑵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⑶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比例10%)⑴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⑵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⑶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⑷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D、有特殊贡献者。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2018(附样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样表)
姓名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X月籍贯陕西省西安市民族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工作单位及职务XXXX学院职员X级(职称/工人等级/职员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XX年X月革命工作年限XX年
有何特殊贡献待遇无
工资状况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教护提高
10%
保留地区工资
补贴(地差)
保留津补贴
退休待遇保留工资住房补贴
增加离退费
陕人社发〔2015〕37号
退休费比例%
按规定提高
退休费比例%120 60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为准确贯彻国家及省的退休政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审批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各级工资业务人员更好地掌握退休政策和审批程序,现将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退休费待遇的政策规定分类摘录归纳,结合退休审批的程序,形成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人事局的工作职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的核准,非在编人员不列入范围。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1、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1)核定公务员身份。
依据经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审批的公务员审批表(参照公务员审批表)核定公务员身份;(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
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
根据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
如工龄有间断,按实际间断的时间扣减。
如某公务员1968年9月工作,2004年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无间断,则其工作年限为37年。
(4)核准退休时间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b、丧失劳动能力的;c、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提前退休、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费待遇。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12.14•【文号】[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施行日期】1993.12.1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1993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规定,现就给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从今年10月1日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
在部队的师职以下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师(旅)级单位机关审批,军职退休干部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志愿兵,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改发退休生活费。
二、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为原工资,1989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志愿兵,还包括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第3号)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的规定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
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截止时间,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和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88]政离字第5号)的规定执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渝府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和职工,在其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
现将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范围和标准(一)关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凡荣获全国、全市(省)和中央各部(委)“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等称号的职工,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比例可以酌情提高5%至15%。
其具体提高幅度,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凡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2.凡是以市(省)委、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名义召开的会议授予(1990年以后由中央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双学标兵”等荣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获得一次前述荣誉称号者,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
其中,高级专家获得一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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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姓名张三性别男出生
年月
1953.01
职称或专业职务高级工程师专业
建设工
程
民族汉
参加工作时间1970.05
退休
时间
2013.01
参加何种
党派
无
退休前工
作单位及
职务
市建设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退休前工资额1000
退休后月
退休费金
额及标
准
金额标准
900 90 %
主要简历**年**月——**年**月在**学校学习
**年**月——**年**月市建设研究院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主
要贡献1、**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2、**年获河南省科技发明二等奖。
休费
标准的意见呈报单位对提高退同意
(盖章)
年月日主管
部门
意见
同意
(盖章)
年月日
地、市人社部门意见
同意提高退休费比例5%(新人社专技〔2013〕15号)
(盖章)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