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
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厦规[2010]12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
(厦规〔2010〕120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我局《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景观形象,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49号令)、《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54号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居住生活日照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2008年11月15日开始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一年多来实施效果良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分析工作,并考虑到文教卫生类建筑物目前已有相关行业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工作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日照分析对象居住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日照分析范围(一)自2008年11月15日起,上述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但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2、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向社会公开出让条件的建设项目;3、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用地红线并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4、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变更调整,但未对日照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日照分析软件及管理规则(一)日照分析软件1、SUN日照分析软件7.5及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2、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6.0及以上版本(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3、清华建筑日照分析软件SUNSHINE-V2.0及以上版本(清华大学建筑学院)4、鸿业日照评估及分析日照分析软件HYSUN V3.0及以上版本(上海鸿业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其他经建设部审查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管理规则日照分析管理规则我局将另行制定。
四、日照分析审查机构厦门市规划局五、日照分析报件时间及承诺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建筑单体方案之前3个工作日从市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岛外从规划服务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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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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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函〔2000〕11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11.01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的请示》(闽政〔1997〕文27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厦门市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厦门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
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原则,规划布局要以厦门本岛为中心,在本岛以西的大陆沿海建设不同功能的组团。
严格限制城市建设用地向本。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城市绿地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第六节电信工程第七节燃气工程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第六章城市防灾第七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4]市政005号)
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4]市政005号)发表日期:2014-08-08/zwgk/zcfg/ghzy/201408/t20140808_45680.htm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01 指引依据:《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厦府﹝2010﹞362号);《室(GB/T 50805-2012); 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 50014-200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城[2013]98号);《厦门市防洪防涝规划》。
02 指引目标:根据市政部门批复的《厦门市防洪防涝规划》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修订内容,对《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3]市政002号)进行修订,作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厦府﹝2010﹞362号)中关于城市排水防涝的补充规定,提高设防标准,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
03 指引要点:(1)雨水系统设计标准①雨水系统设计径流量宜采用模型法进行计算和校核。
②规划城区新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3年一遇及以上。
汇水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雨水主干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10年一遇及以上,其中汇水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新建雨水管渠宜采用明渠设计,并按50年一遇复核工程规模。
③城市主干道及以上市政道路、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的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年一遇及以上。
(重要地区指区级党政军行政办公区、繁华商业区、不耐水浸泡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事办公区、一般车站、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等,下同。
)④特别重要地区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10年一遇或以上。
(特别重要地区指市级党政军行政办公区、防汛指挥中心、区域枢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重要基础设施等,下同。
)⑤主干道之间及其等级以上立交桥或下穿通道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0年一遇及以上,其他立交桥或下穿通道采用10年一遇及以上。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201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增设X型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补充规定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增设X型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3-12-16 [字体显示:大中小] 点击率:472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规范X型建筑的间距的规划设置标准,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增设X型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补充规定如下。
一、X型建筑采光面投影延长线不重叠时(图一),建筑最小间距D根据两建筑重叠高度H确定,具体要求按下表(表一)控制:
图一:X型建筑采光面投影延长线不重叠时示意图。
表一:X型建筑最小间距D控制表
二、X型建筑采光面投影延长线有重叠时(图二),重叠部分仍按照《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执行。
图二:X型建筑采光面投影延长线有重叠时
三、X型建筑与其它建筑组合布局时,以建筑间最近点距离计算控制间距。
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
四、适用范围
1、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的项目。
2、本补充规定自此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0]5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31施行日期2010.12.31文号厦府[2010]501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0〕5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经2010年12月24日第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规定〉的通知》等1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通告》等3份文件予以修订并重新公布(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经修订予以重新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人事管理等权限的若干规定》、《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和《厦门市禁止乱张贴乱吊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若干规定》(略)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的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理由1厦府〔1994〕综09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规定〉的通知》1994.5.4已有上位法替代2厦府〔1996〕通0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319、324线和省道205线厦门段管理的通告》1996.1.15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与上位法冲突3厦府〔1997〕综074号《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1997.6.23已有上位法替代4厦府办〔1997〕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待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通知》1997.8.13已有上位法替代5厦府〔2000〕综0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1.25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部分内容已有新规定替代6厦府〔2000〕综05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2000.6.23阶段性文件7厦府〔2000〕综1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和规范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2000.11.8已有上位法替代8厦府办〔2000〕07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2000.5.21相关内容已不符合财政工作实际,且一些内容已有新规定替代9厦府〔2001〕综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2001.6.24阶段性文件10厦府办〔2001〕7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1.4.5已有新规定替代11厦府办〔2001〕2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侨办关于为厦门市荣誉市民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意见的通知》2001.9.30已按新规定执行12厦府办〔2003〕8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八项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2003.4.15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3厦府办〔2003〕9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4.20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部分内容已有新规定替代14厦府办〔2003〕1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关于加强内联工作促进我市产业链延伸的意见的通知》2003.7.4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5厦府办〔2003〕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在培训、就业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8.26阶段性文件16厦府办〔2003〕2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1.5与上位法有冲突17厦府办〔2004〕1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6.30已有新规定替代18厦府办〔2005〕1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关于厦门市电子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 6.7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9厦府〔2008〕3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9.22已有新规定替代——结束——。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厦门经济发达,给人们带来了高质量的生活水平,这都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作用,那么你知道厦门城市规划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厦门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28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2日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建筑“闷顶”的计容问题,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六十四条增加第5款“人不能进出、未设置门窗且经过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的装饰性建筑密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
”条款。
自本规定批准实施日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办公用地规划要求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一、办公建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二、一般仓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1、容积率 FAR≧0.8
2、绿地率 10%≦G≦20%
3、建筑密度 D≧40%
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15%
说明:
1、容积率 FAR 绿地率 G 建筑密度 D
2、建筑间距除满足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日照分析要求
3、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满足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建筑高度除满足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关键指标如下:
①、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5.0米
②标准厂房建筑层高不得低于4.2米
③开间小于9米的底层独立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米。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推进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合理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和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基础条件,并注重与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当采取综合治理、节约资源的措施,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技能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行政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文档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行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建立了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方针。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85]综398号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第九十九条规定修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统一店面层高设置标准,按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第九十九条:“开间小于9米的底层独立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米”修改为“开间小于9米的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特此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跃层式住宅设置标准及《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二款规定修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统一跃层式住宅规划设计的设置标准,经研究,决定将《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规【2010】6号文)第四条及《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二款:“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修改为“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挑空空间所处各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的30%。
跃层住宅是指套内所有底层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阳台《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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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城市绿地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第六节电信工程第七节燃气工程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第六章城市防灾第七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二条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六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七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十八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十九条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十一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
规划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二十三条“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视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调整,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厦门市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师应承担以下职责: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参与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为规划部门提供相关地块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要求等规划服务。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8类,小类74类。
第二十六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一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内涵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27 会展用地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科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