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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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20条
注意
取消的是对营运资金统一的数额要求, 而非取消了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仍 需要“营运资金到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仍需 要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
2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增加信息科技方 面的要求
在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开办业务的 条件中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 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 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 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11
新增
分行
支行
境外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1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业务
取消了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业务、银行借记卡业务、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取消七大类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依据《2013年-2015年银监会同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单》
1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 许可内 容——城 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 支机构设 立
2006版
2013版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 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 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未跨银监局
24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理
1.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 人的条件 资本充足率达到其注册地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8% 10.5% 《办法》第10条、第11条
25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 理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 起人的条件
1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wenku.baidu.com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总行
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 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 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 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 席代表
3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开办衍生产品交 易和信用卡业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基础类资格 普通类资格 开办信用卡业务资格 发卡业务 收单业务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3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规定了任职资格 的禁止性条件
13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分支机构 变更营运资金 分支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 设立自助银行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14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直接在《办法》中明确改为报告,例如: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 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 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 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
现在:三步走
设立法人机构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先准出,再准入”
1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资本补充机制方面的行 政许可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 改为 “申请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 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改为“中 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 理
3.变更5%以下的股东需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 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 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第39条
2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取消营运资金具 体数额要求
2
《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简政放权,适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改革 进程的需要 清理法规,依法科学监管的需要 总结经验,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
《办法》修订的原则
总原则:
坚守风险底线 服务实体经济
转变发展方式 加强有效监管
4
《办法》修订的原则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缩小银行业监管行 政许可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 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 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 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
对入股资金提出的更明确的要求,不得以非自有资金 入股,不得代他人持有股权 《办法》第12条
2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代他人持有股权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 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 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 方式。
A出资 (实际股东)
中资商业银行
27
B入股 (名义股东)
35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的问题
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银监会没有 规定的,如果需要,经请示银监会相关监管部 门后,按银监会要求执行。
36
37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1
《办法》沿革
“2006年2号令”2005年11月经银监会第四 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号令”2006年12月经银监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3年1号令”2012年10月经银监会第 12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 行。
5
《办法》体例安排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 修订后分为7
章:总则、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 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
共107
条(原《办法》共144条)
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对《办法》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法人机构
变更住所
15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前瞻性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 城市信用社所有审批事项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但邮储银行支行降格为代理营业机构除 外) 中资商业银行由于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 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信用卡章程审批;
范围调整——境外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 分行、全资附属或 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 级 分行、全资附属 或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以及境外一 级分行、全资子公司 跨国设立的机构
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明确概念——重大投资事项
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 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 %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办法》第100 条 几个要点:*机构主要负责人
*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指定后3日内报告 *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责令限期调整
2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
原《办法》第128条规定的“副职主持工作” 已经取消
23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设立支行的限制
原《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 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 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17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设立
分行级专营机构
分行级专营机构 的分支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1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设立、参股、收 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原来:两步走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例如:某城商行想出资设立一家村镇银行
第93条
33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 问题
《办法》未将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也未参照董事长、董事管理
34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
《办法》直接改为报告制 银监会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范 银监会没有明确要求的,从常规监管的 角度,要求报告、加强监管、及时纠正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 法第XX条第XX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 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第80、81、83条
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3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下放了部分审批 权限
例如《办法》第22条 第39条 第51条
第四十条 国有商业 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 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 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 局提交,由银监局受 理并初步审查,银监 会审查并决定。银监 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
辖区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 行省内分行筹建申请由其 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 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 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开办依法需经行 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的程序
修订后的《办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依法需经行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 指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现行的其他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
2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
充实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内容
7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中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和城市 信用社股份有限公 司等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以 下简称邮政储蓄银 行)等
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注意
取消的是对营运资金统一的数额要求, 而非取消了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仍 需要“营运资金到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仍需 要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
2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增加信息科技方 面的要求
在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开办业务的 条件中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 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 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 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11
新增
分行
支行
境外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1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业务
取消了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业务、银行借记卡业务、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取消七大类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依据《2013年-2015年银监会同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单》
1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 许可内 容——城 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 支机构设 立
2006版
2013版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 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 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未跨银监局
24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理
1.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 人的条件 资本充足率达到其注册地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8% 10.5% 《办法》第10条、第11条
25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 理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 起人的条件
1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wenku.baidu.com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总行
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 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 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 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 席代表
3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开办衍生产品交 易和信用卡业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基础类资格 普通类资格 开办信用卡业务资格 发卡业务 收单业务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3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规定了任职资格 的禁止性条件
13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分支机构 变更营运资金 分支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 设立自助银行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14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直接在《办法》中明确改为报告,例如: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 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 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 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
现在:三步走
设立法人机构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先准出,再准入”
1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资本补充机制方面的行 政许可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 改为 “申请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 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改为“中 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 理
3.变更5%以下的股东需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 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 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第39条
2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取消营运资金具 体数额要求
2
《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简政放权,适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改革 进程的需要 清理法规,依法科学监管的需要 总结经验,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
《办法》修订的原则
总原则:
坚守风险底线 服务实体经济
转变发展方式 加强有效监管
4
《办法》修订的原则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缩小银行业监管行 政许可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 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 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 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
对入股资金提出的更明确的要求,不得以非自有资金 入股,不得代他人持有股权 《办法》第12条
2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代他人持有股权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 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 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 方式。
A出资 (实际股东)
中资商业银行
27
B入股 (名义股东)
35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的问题
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银监会没有 规定的,如果需要,经请示银监会相关监管部 门后,按银监会要求执行。
36
37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1
《办法》沿革
“2006年2号令”2005年11月经银监会第四 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号令”2006年12月经银监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3年1号令”2012年10月经银监会第 12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 行。
5
《办法》体例安排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 修订后分为7
章:总则、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 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
共107
条(原《办法》共144条)
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对《办法》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法人机构
变更住所
15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前瞻性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 城市信用社所有审批事项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但邮储银行支行降格为代理营业机构除 外) 中资商业银行由于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 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信用卡章程审批;
范围调整——境外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 分行、全资附属或 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 级 分行、全资附属 或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以及境外一 级分行、全资子公司 跨国设立的机构
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明确概念——重大投资事项
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 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 %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办法》第100 条 几个要点:*机构主要负责人
*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指定后3日内报告 *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责令限期调整
2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
原《办法》第128条规定的“副职主持工作” 已经取消
23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设立支行的限制
原《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 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 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17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设立
分行级专营机构
分行级专营机构 的分支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1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设立、参股、收 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原来:两步走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例如:某城商行想出资设立一家村镇银行
第93条
33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 问题
《办法》未将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也未参照董事长、董事管理
34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
《办法》直接改为报告制 银监会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范 银监会没有明确要求的,从常规监管的 角度,要求报告、加强监管、及时纠正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 法第XX条第XX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 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第80、81、83条
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3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下放了部分审批 权限
例如《办法》第22条 第39条 第51条
第四十条 国有商业 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 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 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 局提交,由银监局受 理并初步审查,银监 会审查并决定。银监 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
辖区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 行省内分行筹建申请由其 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 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 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开办依法需经行 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的程序
修订后的《办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依法需经行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 指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现行的其他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
2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
充实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内容
7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中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和城市 信用社股份有限公 司等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以 下简称邮政储蓄银 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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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