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管理办法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叶梅芬2018年12月24日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
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是一套规范和管理企事业单位、小区、园区等内部道路交通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具体的内容:
1. 规划与设计:内部道路应根据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交通流线、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停车位等要素,确保交通运行的安全、流畅和高效。
2. 交通标识和标线:在内部道路上设置和维护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包括速度限制标志、禁止停车标志、优先通行标志等,以引导和规范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行为。
3. 车辆通行管理:内部道路应制定相应的通行规则,包括合理的车速限制、禁止超车、禁止逆行等,并配备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确保车辆在内部道路上安全通行。
4. 人行通行管理:内部道路上应设立人行道和人行天桥等设施,引导行人安全通行。
同时,可以设置行人优先通行标志和交通提示语,以提醒车辆注意行人的安全。
5. 停车管理:根据停车需求,设置合理的停车区域,并规定停车位的数量和使用方式。
同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设置停车指示标志、限制长时间停车等,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
6. 安全设施和设备: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减速带、栏杆等,以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同时,还要配备监控设备和警示设备,以提高交通违法的查处和处理效率。
7. 教育和宣传:对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宣传,提高车辆和行人对交通规则和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内部道路交通,提高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不同单位和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远郊区、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小型、轻便、简易的棚、亭、阁等临时设施的,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等临时建设工程的,须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条 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事项,必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一、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存车处);
二、堆物、作业;
三、设置商业摊点;
四、挖掘道路;
五、其它占用道路事项。
前款二、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应先征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前款规定审批。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不超过3日,或摆设不设置固定设施的零散摊车的,可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档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档设施;围档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物业人行道门岗管理制度
物业人行道门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人行道门岗管理行为,切实加强门岗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的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门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门岗管理工作是指物业为小区出入口通行量监控、客流量统计、车辆和人员出入登记、安全巡查监控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门岗工作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物业门岗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第二章门岗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物业门岗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一)对出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并对非小区居民的车辆进行临时停放的登记;(二)对小区居民和访客的出入进行记录和辨识,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和保障隐私;(三)对行人出入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小区;(四)随时对小区出入口进行巡查和监控,确保出入口畅通无阻;(五)对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劝离和取证,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六)对违反小区规定和社会治安规定的人员及车辆进行劝阻和报警处置。
第七条物业门岗人员在执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批准出入小区。
第八条物业门岗人员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权对小区出入口进行临时封闭或限流操作,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物业门岗人员在执行职责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门岗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物业门岗人员应当对居民和访客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章门岗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物业门岗管理工作的流程包括:(一)对出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车牌号、车型、颜色,驾驶员信息等;(二)对小区居民和访客的出入进行记录和辨识,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和保障隐私;(三)对行人出入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小区;(四)随时对小区出入口进行巡查和监控,确保出入口畅通无阻;(五)对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劝离和取证,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六)对违反小区规定和社会治安规定的人员及车辆进行劝阻和报警处置。
人行通道行走管理制度[1]
人行通道行走管理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人口密度渐渐加添,人行通道的规划建设也得到了大力推动,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要构成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人行通道也面临着日益增长的行人流量、难以管理的问题,这不但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也给四周的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人行通道的行走管理制度,以期落实行人行道的管理职责,保障行人的安全和正常通行。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道路人行通道。
行人通行管理行人通行次序为了避开行人之间的冲突和难以预期的事故,以下是关于行人通行的次序规定:1.予以行人通行的优先权,即司机应当先等待行人走过人行道再连续驾驶。
2.行人应当依照右边行走的原则,保持人行道上的流通秩序,遵守标志、标线、信号等要求。
3.对于盲人、残疾人等特别人群,应当特别关注帮忙和保护。
行人与车辆交通协调车辆和行人在显现交叉路段或者保持通行时应相互协调。
实在规定如下:1.当人行道与交叉路口相接时,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横道、信号灯等,调整行人和交通车辆优先次序,削减汽车与行人的冲突。
2.当无人行设施时,行人应先行,车辆应让行人通过后,才能重新启动。
3.行人与车辆在道路上交通时,行人应做到走路不晃悠,不不安全横穿公路,车辆应注意察看行人路况并让步。
管理员实在职责环境整治1.保持人行通道各项设施完好。
2.定期清理人行通道内的垃圾、树叶、烟蒂等杂物,保持地面的干净。
3.具备应急本领,如发觉行人或车辆意外,适时帮助处理,维持通行秩序。
安全监管1.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行人通行进行监管,当疏漏时能为处理供给有效证据。
2.协调相关安全单位对人行通道进行巡查,适时整改违规行为,除去隐患。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行人通道行走管理制度的行为,有以下惩罚措施:1.违规行为将被上报相关部门,并承当相应责任;2.对于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污染,要承当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结针对人行通道行走管理的问题,订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是重中之重。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编辑词条目录∙∙∙∙∙∙∙ 1基本信息 2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基本信息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温政发〔 2019 〕92 号颁布时间:2019-11-19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通过一系列细节的操作做到最好。
下面就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城市桥涵:桥梁、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7月15日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平石、隔离带、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安全岛等;(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限速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建管、规则、公安、国土、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或者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城建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
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2024年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严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的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科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产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需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具,并给予100~xx元的罚款: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2、驾驶两轮摩托车负载三人以上的;3、超速行驶的;4、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5、驾驶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的;6、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7、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不按本办法规定路线行驶的;8、驾驶机动车辆证照不齐的。
人行道机动车辆整治方案
人行道机动车辆整治方案在城市中,人行道常常被机动车辆非法占道,导致行人安全受到威胁、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
为此,需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人行道机动车辆整治方案,加强对违规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行人的出行安全。
一、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出让人行道“容车不容驶”的制度是重要的一步,而更加关键的是将制度执行到位。
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监督,该机构可以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派遣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人行道机动车辆整治方案,制定动车辆违规行为处罚细则,执行处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机动车辆违规处罚机动车辆若在行驶过程中擅自驶进行人道、长期霸占行人道、把行人道作为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都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在实行“容车不容驶”原则的情况下,该机构需要制定出一系列违规处罚细则。
既要处以罚款,也要对违规者的驾照进行警告、暂扣等处罚。
对于触犯相关法律的违规行为还要进行强制拘留等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建立高于法律标准的“人行道超标处罚制度”行人道本身就是保障公众安全、保证公共利益的基本道路设施。
在日常生活中,人行道如有机动车辆乱进乱出,对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极大威胁,违背了社会公义。
因此,人行道车辆超标违法行为,也应该以更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过于频繁的超标行为应对车主处以取消驾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四、人行道机制车辆管理日常化为了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加强日常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对机动车辆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治理。
例如执法人员可以采用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对车辆违规停放、行驶等行为进行监控和抓拍,减少执法难度,提高处罚效果。
五、舆论引导社会各界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人行道机动车辆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对于时有发生的人行道机动车违规事件,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微阅读、微访谈等形式传达信息,增强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市民的道路安全意识。
湖北省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湖北省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占道经营管理的监督,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出行顺畅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人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占道经营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占道经营是指在道路路面、人行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各类经营行为的活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摆摊、摊点、推车、地摊等。
第三条占道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审批管理:占道经营者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公共场所经营。
2. 设置标准:规定占道经营设施的规格、数量、布置等具体要求。
3. 监管措施: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与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4. 处罚规定:规定对违反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章占道经营管理的程序第四条申请占道经营的个人或者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2. 经营者相关证件3. 占用公共场所的具体方案第五条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占道经营者应按照设立标准合理设置占道经营设施,并按期进行监管自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对违反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暂停或者吊销占道经营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湖北省占道经营管理办法,欢迎广大市民和经营者遵守,共同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公共秩序与安全。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除外。
第三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实施。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照明、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进行施工。
城市道路范围内增设各种管线、杆线、环网柜、分支箱、窨井盖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建设设置。
第六条城市道路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或者影响城市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审批手续,领取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设施下列范围严禁占用:(一)桥面及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二)公交车站;(三)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章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一)《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二)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位置、规格、起止时间、现状情况等内容;(三)承诺书,包括承诺按批准内容实施、占用期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场地原状等内容;(四)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图纸,包括区位图、平面图、效果图等;(五)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六)如果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七)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八)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交通疏导方案;(九)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还需提供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以及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十)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桥梁桥区的,还需提供桥区部分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等;(十一)如果占用城市道路范围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还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1992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雕塑、喷泉等道路设施;(二)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及桥涵附属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四)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及防洪附属设施;(五)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长沙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水利、电业、交通、港务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工程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增加设施容量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行人和车辆
的安全通行,市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首先,对于道路的
设置和规划,需要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
规划道路的布局和种类。
在城市主干道和支路的规划中,要考虑到道
路通行量、路口设置、速度限制等因素,以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其次,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对于道路施工和维护也有详细规定。
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修缮或改建时,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计划,
并制定完善的交通疏导方案,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对于已施工完毕的
道路,市政部门会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平整和无障碍物,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另外,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对于车辆和行人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需遵守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标志,保持车距,避
免危险超车等违规行为。
对于行人来说,要遵守人行道通行原则,不
在车辆道路上随意穿行,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分权。
总的来说,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目
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道路通行的顺利。
只有市政部门和市
民们共同遵守并执行这些规定,才能建设出更加安全和便利的城市交
通系统。
愿我们的城市道路管理更加完善,让每一位市民出行更加便
利和安全。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第七条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
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
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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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管理办法
忠县城区人行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五城同创”总体目标要求,以创立生态、宜居城市为基本方向,解决人行道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占道、污染等问题,提高我县整体城市品位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规划和设计
1、新建、改建道路人行道应与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对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人行道的建设应区分板材规格、色彩,做到规划合理、环境和谐、功能明确、设计优美。
应推广使用生态环保型的人行道板材料。
2、人行道板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强度并符合行人行走舒适的要求。
3、人行道相关设施应做好无障碍设计。
4、人行道绿化设计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交叉路口、出入口及交通信号灯的交通视线。
5、人行道上的其它设施一般应设置在绿化用地范围内,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交通的舒适性和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与管理。
二、建设和施工
1、人行道的铺装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做到施工质量优良、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积水。
临街单位进行人行道铺装和改造的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新建、改建道路应设计好停车位的位置,其结构要符合停车对路面厚度、强度的要求,保证正常使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行道板材料质量进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公布不合格生产厂家名单及其产品型号,确保人行道板材料质量。
混凝土透水砖生产厂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透水砖的生产,并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人行道铺装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养护和维修
1、按管理层次,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市区两级负责维护管理的人行道,按照数量、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2、承担城区人行道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区人行道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3、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对不规范、不文明的作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4、承担城市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理,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并预留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出行方便。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四、人行道管理
1、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2)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洗车、修车;
(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4)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
(6)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
(7)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8)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2、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人行道进行搭建脚手架、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方案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文明安全组织方案、设施管理维护计划等材料。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到占用现场审查同意后,占用单位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费和人行道损毁修复费后,予以审批。
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标志的占道面积按广告标志立面计算。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建设工程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内,及时办理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手续。
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费和破损路面修复费。
4、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