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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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管理办法

忠县城区人行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五城同创”总体目标要求,以创立生态、宜居城市为基本方向,解决人行道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占道、污染等问题,提高我县整体城市品位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规划和设计

1、新建、改建道路人行道应与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对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人行道的建设应区分板材规格、色彩,做到规划合理、环境和谐、功能明确、设计优美。应推广使用生态环保型的人行道板材料。

2、人行道板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强度并符合行人行走舒适的要求。

3、人行道相关设施应做好无障碍设计。

4、人行道绿化设计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交叉路口、出入口及交通信号灯的交通视线。

5、人行道上的其它设施一般应设置在绿化用地范围内,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交通的舒适性和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与管理。

二、建设和施工

1、人行道的铺装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做到施工质量优良、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积水。临街单位进行人行道铺装和改造的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新建、改建道路应设计好停车位的位置,其结构要符合停车对路面厚度、强度的要求,保证正常使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行道板材料质量进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公布不合格生产厂家名单及其产品型号,确保人行道板材料质量。混凝土透水砖生产厂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透水砖的生产,并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人行道铺装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养护和维修

1、按管理层次,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市区两级负责维护管理的人行道,按照数量、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2、承担城区人行道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区人行道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3、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不规范、不文明的作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4、承担城市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理,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并预留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出行方便。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四、人行道管理

1、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2)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洗车、修车;

(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4)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

(6)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

(7)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8)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2、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人行道进行搭建脚手架、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方案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文明安全组织方案、设施管理维护计划等材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到占用现场审查同意后,占用单位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费和人行道损毁修复费后,予以审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标志的占道面积按广告标志立面计算。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建设工程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内,及时办理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费和破损路面修复费。

4、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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