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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25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15【实施日期】201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1〕256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规范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规范的专项治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

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

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

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川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9号2005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煤炭生产矿井和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机构。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炭生产矿井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资质依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条煤矿建设单位或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委托方自主选择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一)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煤炭生产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必要时应对矿井生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工作的程序、评价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附件1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省外安全评价甲级机构备案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省外安全评价甲级机构备案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省外安全评价甲级
机构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函[2012]11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省外安全评价甲级机构备案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2〕117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及《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1﹞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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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word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word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规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法规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法规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更新日期:2007-12-16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2004]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安评机构管理规定(3篇)

安评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估行为,提高安全评估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安全评估活动的机构,包括安全评估咨询机构、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诚信、规范原则;(三)科学、严谨、高效原则;(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安全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条件第五条设立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与安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估管理制度;(五)有与安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第六条设立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设立申请表;(二)机构章程;(三)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四)设施设备清单;(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估管理制度;(七)经费证明材料。

第七条安全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安全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安全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六个月内,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规范第九条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二)安全评估;(三)安全技术咨询;(四)其他与安全评估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安全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二)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三)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四)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五)不得接受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委托。

安评服务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安评服务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的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员工及委托本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机构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科学、严谨、规范;3. 诚信、务实、高效;4. 服务至上,客户第一。

二、机构管理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安全评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评价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评价项目;2. 负责安全评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管理;3. 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和发布;4. 负责安全评价项目的跟踪、回访和服务;5. 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推广。

第六条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4.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安全评价工作流程第七条安全评价工作流程如下:1. 接受委托:安全评价管理部门接到委托后,及时与委托方沟通,了解项目情况,明确评价要求。

2. 现场勘察:安全评价人员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

3. 评价分析:安全评价人员对现场勘察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

4. 编制报告:安全评价人员根据评价结论和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 审核发布:安全评价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质量,然后发布报告。

6. 跟踪回访:安全评价管理部门对已发布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报告实施效果。

四、安全评价报告管理第八条安全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和发布应遵循以下规定:1. 编制报告时,应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2. 报告审核应确保报告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报告发布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

第三条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七条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八条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精神,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在四川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按照职责,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应急厅。

第四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五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doc/f28371234.html,)”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清单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执行。

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业务范围和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中心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中心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全评价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委托单位。

第三条安全评价中心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评价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五条安全评价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评价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审工作。

第六条安全评价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评价中心设立评价部,负责评价项目的组织实施、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三章评价项目管理第八条评价项目立项:委托单位应向安全评价中心提交项目申请,经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评价项目实施:评价部负责组织实施评价项目,确保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十条评价项目报告编制:评价部根据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情况,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评价项目评审:评价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评价部提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价项目信息。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安全评价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评价中心内部规范。

第十七条评价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评价目的和要求。

第十八条评价中心应定期对评价工作进行自评和整改,不断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安全评价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第二十条评价项目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评价项目收费所得,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安全评价是指对各种工程、设备、项目和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确定其安全性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为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价工作。

本文档旨在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要求,以保证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立与资质认定2.1 机构设立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监督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具备适当的人员配备,员工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具备适应评价需要的评估设备和技术手段。

2.2 资质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机构的评价设备和技术手段;•机构的评价能力和经验。

资质认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三、机构管理3.1 人员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具体要求如下:•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职责明确和权限分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审核并保留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

3.2 质量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明确评价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建立评价记录和档案,保留评价数据和结果;•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备适当的评价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价的科学性。

3.3 机构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应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价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最新整理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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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一、制定背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

上述两规章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台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

(一)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

《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

《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二)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便民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

20xx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6号),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交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并对评价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管理办法》修改了原管理规定中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理顺了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匹配的环节,为优化便民服务、强化属地监管、推进“一wang通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

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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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安全评价资质的申报、延续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安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调整后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省局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或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及时公布安全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合并的;(二)机构名称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四)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变更的;(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六)办公地址变更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当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核定。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办法,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在一家评价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价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业绩报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之内、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外的甲级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前,应如实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每个评价项目开展之前,应如实填写《省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项目备案表》,并经备案机构许可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省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省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省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注意完善档案管理。

设立评价项目组时,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要按照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进行专业搭配。

评价报告评审时,项目组成员应全部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不得实行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可委托其他的评价公司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另定)。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考核中发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将重新核定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第二十九条省局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条省局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抽查和考核结果定期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省局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处在“黑名单”中的评价机构,省局原则上不予办理以下行政许可:(一)推荐进行资质升级;(二)增加业务范围;(三) 进行资质变更;(四)省外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五)资质延续;(六)其他事项已在省局备案的省外甲级机构进入“黑名单”的,省局撤销其备案。

进入“黑名单”三次及以上的,终身禁止进入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

第三十四条省局对“黑名单”的管理采用扣分制。

暨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计算。

每记分周期内积满10分(含10分),不足20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半年;积满20分及以上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

(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1)评价报告未一次通过审查的;(二)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1)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2)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三)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1)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3)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5)评价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四)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1)同一评价报告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查的;(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3)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4)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6)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7)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9)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的;(10)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五)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2)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3)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第三十五条省局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黑名单。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决定注销资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质证书交送资质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安全评价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进入我省安全评价行业:(一)弄虚作假的;(二)违法乱纪,扰乱我省安全评价行业正常秩序的;第四十条被撤销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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