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3篇)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范文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范文一、贮存管理制度1. 食品贮存环境要求:1.1 温度要求:不同类型的食品对温度的要求不同,应根据不同食品的要求进行调节。
1.2 湿度要求:食品贮存环境的湿度要求应根据不同食品的特性和需要进行调节。
1.3 通风要求:食品贮存环境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防止食品霉变。
2. 食品贮存管理程序:2.1 入库检查: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查,检查食品的包装、质量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2 记录管理:对每批入库的食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数量、批次等信息。
2.3 分类贮存:将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贮存,防止交叉污染和食品品质的降低。
2.4 定期检查:对贮存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食品的保存状态和质量,及时处理问题食品。
2.5 温湿度控制:根据不同食品的要求,调节贮存环境的温湿度,保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1. 标签内容要求:1.1 商品名称:标注食品的名称,包括品种、型号等信息。
1.2 生产日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1.3 保质期:标注食品的保质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合理购买和使用食品。
1.4 生产厂商信息:标注食品的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1.5 配料表:对食品的原材料进行详细的标注,确保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
1.6 营养成分表: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1.7 食品添加剂标注:对食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添加剂成分。
2. 标签制作要求:2.1 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2.2 标签应采用易于辨识、耐用的材料制作,确保标签的持久性和可读性。
2.3 标签应采用易于查找、易于阅读的字体和字号,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标签内容。
2.4 标签应固定牢固,不易脱落,以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的判断。
2.5 标签应具备防伪措施,以防止食品标签被仿造和篡改。
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签的制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各类产品标签,包括产品包装标签、产品标识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签等。
第三条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产品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标签格式、内容应当规范,便于消费者识别。
(四)安全性原则:标签应当确保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四条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规范的中文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准确、完整。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标注,便于消费者识别。
(四)成分或配料表: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或配料,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式排列。
(五)净含量:净含量应当准确标注,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式表示。
(六)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清晰标注。
(七)执行标准:执行的标准应当准确标注。
(八)警示语: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警示语。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标签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迹清晰,易于识别。
(二)字体、字号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
(三)颜色搭配合理,易于识别。
(四)不得使用模糊、误导性语言。
第三章标签形式要求第六条标签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应当固定在产品包装上,不得随意拆卸。
(二)标签应当与产品包装材料相适应,确保标签的耐用性。
(三)标签尺寸应当适中,便于消费者阅读。
(四)标签应当采用环保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四章标签制售管理第七条标签制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商品标签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商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标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商品质量提升。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商品规格型号;(三)商品产地;(四)商品生产日期;(五)商品保质期;(六)商品执行标准;(七)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八)商品包装物材料;(九)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十)商品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七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规范,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八条商品规格型号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反映商品的特性。
第九条商品产地应当标注商品的最终生产地,不得标注虚假产地。
第十条商品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商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不得标注虚假日期。
第十一条商品保质期应当标注商品的最佳食用期或者使用期,不得标注虚假保质期。
第十二条商品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商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商品生产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商品包装物材料应当标注商品包装物的主要材料。
第十五条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商品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商品进口商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其他需要标注的信息应当根据商品特性、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标签形式第十八条商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十九条商品标签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科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便捷性原则:标签设计应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阅读。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四条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二)配料表: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按照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名称,并标明配料来源。
(三)营养成分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四)保质期:应标明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日期: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查询。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消费者监督。
(八)警示语:根据食品的特性,应标明相应的警示语,如“勿食变质食品”、“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等。
(九)特殊标注: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标注。
第五条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以千焦(kJ)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能量含量。
(二)蛋白质: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蛋白质含量。
(三)脂肪: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脂肪含量。
(四)碳水化合物: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适用于所有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场所和经营者。
二、术语定义1. 散装食品:未经包装的食品,以散装形式销售。
2. 标签标注:散装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或其他信息。
3. 耐货架期:指散装食品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和安全的时间。
三、标签标注内容1. 产品名称:应明确散装食品的名称,如酱油、大米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2.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明确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以年、月、日表示,保质期以日期或者日期和月份表示,不得使用模糊或不易识别的表示方法。
3. 生产者信息:应明确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应的生产者。
4. 成分表:对于需要标注成分表的散装食品,应明确标注散装食品的各项成分及其含量。
5. 营养成分表:对于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的散装食品,应明确标注散装食品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营养成分含量。
6. 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对于需要特殊贮存条件和较短贮存期限的散装食品,应明确标注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以确保质量和安全。
7. 净含量:应明确标注散装食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得到真实的产品内容量。
8. 批号:应根据产品生产情况,标注散装食品的批号,方便追溯和管理。
四、标签标注要求1. 标签标注应以清晰、易识别的方式呈现,字体要清晰可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易脱落的标签。
2. 标签标注应与散装食品的容器相结合,确保标签牢固、不易移位。
3. 标签标注应使用标准、统一的字体和格式,避免使用误导性的描述。
4. 标签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5. 公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五、标签标注的管理1. 贮存场所和销售场所应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情况,确保符合要求。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范文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范文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
对于确保食品安全,食品贮存管理和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食品贮存管理主要是指对食品进行正确的贮存和保管,确保其品质和安全;而食品标签标注制度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特性和成分,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介绍食品贮存管理和食品标签标注制度的范文。
二、食品贮存管理范文食品贮存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以下是一个食品贮存管理的范文:1.食品贮存设施1.1 贮存设施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1.2 贮存设施应符合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
1.3 重要的食品贮存设施(如冷藏和冷冻设备)应配备温度监控和报警系统,确保食品在正确的温度下贮存。
2.食品贮存操作2.1 贮存食品应按照不同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贮存,避免交叉污染。
2.2 贮存食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较早期到期的食品优先使用。
2.3 对贮存食品的包装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3.1 定期对贮存食品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食品质量和卫生要求。
3.2 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记录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为日后的追溯提供依据。
3.3 如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三、食品标签标注制度范文食品标签标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特性和成分,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以下是一个食品标签标注制度的范文:1.食品名称和成分标注1.1 标注食品的正式名称,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食品的种类和性质。
1.2 对于复合食品,标注明确的成分和含量,避免消费者对成分的误解。
2.生产商和生产地址标注2.1 标注食品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来源和生产者的信息。
2.2 对于进口食品,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和进口商的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判断。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而制定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定义1. 食品贮存: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暂时存放的过程。
2. 食品销售:指食品经营者将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3.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三、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要求1.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3.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四、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贮存要求1. 食品贮存应选择适宜的场所,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变质。
2. 食品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 食品贮存场所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确保食品质量。
4. 食品贮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要求1. 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2. 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场所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告知消费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 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场所应设有适宜的贮存设施,确保食品质量。
六、监督管理1.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过程中,应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食品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工作,规范散装食品贮存和销售流程,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经过包装、计量后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第四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第二章散装食品贮存标签标注管理第五条所有贮存散装食品必须在货品到达前进行检查,并填写贮存标签。
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 商品名称:散装食品的具体名称;2. 贮存日期:散装食品入库日的年、月、日;3. 供应商信息:负责供应散装食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 保质期:散装食品的保质期限;5. 贮存环境:散装食品的贮存环境要求。
如温度、湿度等;6. 批次编号:散装食品的批次号码,用于追溯溯源。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建立贮存档案,保存散装食品贮存标签。
贮存档案中应包括散装食品的名称、数量、贮存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出库时,应根据贮存标签上的贮存日期和保质期,优先使用即将过期的散装食品,确保不会出现食品过期的情况。
第三章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注管理第八条散装食品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 商品名称:散装食品的具体名称;2. 净含量:散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适当的单位计量;3. 产地:散装食品的产地信息;4. 价格:散装食品的销售价格;5. 批次编号:散装食品的批次号码。
第九条散装食品销售标签应在商品面前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销售员应定期检查散装食品销售标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换和更新标签。
第十一条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时,销售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买凭证,以便消费者索取售后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当对散装食品的贮存和销售标签标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部门发现散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人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食品厂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厂标识标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标识标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真实性原则:标识标注应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三)清晰性原则:标识标注应易于识别,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规范要求;(四)一致性原则:标识标注内容应与食品实物相符。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四条食品标识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准确、规范的食品名称;(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列出所有配料及含量;(三)净含量:食品的净含量及单位;(四)生产日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五)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及储存条件;(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七)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八)产品标准号:食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九)营养标签: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十)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标识标注应清晰、醒目,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应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字,字体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字号:应根据食品包装尺寸和标识内容进行合理设置;(三)颜色:应使用与背景色形成对比的颜色,便于识别。
第三章标识标注程序第六条标识标注前,生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标识标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标识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标识标注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标识标注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条标识标注程序如下:(一)设计标识:根据食品特点和包装要求,设计符合规定的标识;(二)审核标识:由生产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标识进行审核;(三)印刷标识:委托有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标识印刷;(四)检查标识:在生产过程中,对标识进行抽查,确保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五)贴标:按照规定程序将标识贴在食品包装上。
食品标签标志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标签标志管理制度范文食品标签标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标签标志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加工食品、包装食品等。
三、食品标签的内容:1. 产品名称: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准确、清晰地描述该食品的成分和性质,不得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食品标签上应明确列出食品的成分,根据国家标准,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百分比列示,确保消费者对食品成分有准确的了解。
3. 条形码:食品标签上应附有条形码,以便消费者及时获取产品的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4. 净含量: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净含量,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数量和规格。
5. 保质期:食品标签上应附有食品的保质期,以提醒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食用,避免过期食用。
6. 生产日期: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新鲜程度。
7. 营养成分:食品标签上应列示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
8. 食用方法: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食用方法,包括烹饪方式、温度要求等。
9. 相关警示:食品标签上应列示食品的相关警示信息,包括过敏源、禁忌人群等。
四、食品标签标志的管理:1. 标签设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食品标签进行设计,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审核审批: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再进行食品标签的审批工作。
3. 隐私权保护:食品企业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4. 标签标志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标签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并通报。
5. 标签标志的修订: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调整和修订食品标签,以确保标签上的信息准确、及时。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3篇)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根据食品说明书标签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要求:1. 标签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和欺诈性信息。
2. 标签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厂家信息等基本信息。
3. 标签应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和字号,并确保字迹清晰可读。
4. 标签的语言应为国家官方语言以及目标市场的主要语言。
5. 在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主要成分,包括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6. 如果食品包含转基因成分,标签上必须使用“转基因食品”标识。
7.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营养信息,包括热量、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
8. 如果食品含有添加剂,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所含的添加剂类型和用途。
9.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0. 如果食品配有使用说明书,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使用说明书的存在,并提供购买渠道。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说明书标签的真实准确,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和选择食品产品。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规定仅为常见的一些要求,具体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遵守。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行为。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注,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可靠。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真实、准确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
第八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当包括食品的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如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等。
第九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在标签上进行具体标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标签上注明检验合格证明,并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放置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确保贮存条件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等,并在贮存位置标明贮存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确保销售环境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并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标明销售条件。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7b2d48f4-6ebe-11ec-9db3-7cb59b590d7d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中华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印刷、标明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数量、消费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有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和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及其包装应当有标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在标注“新名”、“陌生名”、“音译名”、“商标名”、“地区俚语名”或“商标名”等容易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名称或分类(类别)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相邻部分使用相同的字体;(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如果食品是由动物或植物性食品制成,并采用特定加工技术模仿其他生物体的个体、器官和组织的特性,则应在名称前加上“人造”、“模仿”或“普通”字样,并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别)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了解;(三)规范统一,维护市场秩序;(四)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记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标识。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七)产品标准代号;(八)营养标签;(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食品的实质属性,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第八条配料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列出:(一)食品原料名称;(二)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非食品原料名称。
第九条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者体积表示,单位应当为克(g)、千克(kg)、毫升(mL)、升(L)等。
第十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一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为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产品标准代号应当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营养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四)碳水化合物;(五)钠。
营养标签应当根据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并注明营养成分占每日推荐摄入量的百分比。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标示标注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标示标注实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商品标示标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执行标准;(五)净含量;(六)规格型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警示标志;(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七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伪造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年、月、日;(二)保质期应当标注为具体的天数或者月数。
第九条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条净含量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净含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如克、千克、升等;(二)净含量应当与实际含量相符。
第十一条规格型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二)规格型号应当与商品实际规格型号相符。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警示标志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警示标志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商品标示标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商品标示标注中出现:(一)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未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名称、标志;(三)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食品公司标签制度模板范文

食品公司标签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食品标签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食品产品的标签设计、制作、审核、发放、使用、变更及废弃过程的管理。
1.3 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标签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清晰、稳定,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追溯。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与制作2.1 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产品名称;(2)规格型号;(3)生产日期、保质期;(4)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成分表;(6)营养标签;(7)贮存条件;(8)食用方法;(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2.2 食品标签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签内容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2)标签字体应清晰可辨,字号适中;(3)标签颜色搭配应适宜,突出重点信息;(4)标签图案、符号应符合产品特点和消费者认知;(5)标签材质应具有一定的耐磨、耐湿、耐高温性能。
2.3 食品标签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签制作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2)标签印刷应均匀、牢固,不易脱落;(3)标签尺寸应适宜,便于消费者查看;(4)标签应易于拆卸,不影响产品食用;(5)标签制作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产品。
三、食品标签的审核与发放3.1 食品标签在投入使用前,应由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保标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2 审核合格的食品标签,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建立标签使用档案,记录标签的种类、数量、发放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
3.3 食品标签应统一编号,便于追溯和管理。
3.4 食品标签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废弃。
四、食品标签的使用与维护4.1 食品标签应贴(挂)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4.2 食品标签在产品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脱落。
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实施方案模版(3篇)

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实施方案模版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
(范本)(范本)严厉打击各类食品标识标注违法行为,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
落实并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制度,建立食品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及工作重点1、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省食药监局、市局食品处的文件精神及县食品产业实际情况,此次标签整治检查的重点为酒类(白酒)、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纯净水等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___)、《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___)等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夸大宣传等行为。
对生产的产品在标签说明中涉嫌违规的,要依法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置。
2、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标识标注行为的打击力度,突出治理超范围生产、虚假夸张标注、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严厉打击企业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标志的行为;严厉打击非婴幼儿配方食品在标签标识上明示或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行为;严厉打击私自分装、更换包装等违法行为。
稽查部门还应把曾因食品标签标识被消费者投诉___,且证实投诉___属实的生产经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步骤1、动员部署阶段(___月___日前)制定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部署食品企业开展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___实施阶段(___月___日-___日)(1)企业自查阶段(___月___日前)。
各部门应针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及任务,认真___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将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传达到各食品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进行备案。
食品标签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食品产品的标签标注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真实准确: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责任明确: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二、食品标签标注要求第四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反映产品属性;(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真实反映生产者信息;(四)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五)营养成分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六)净含量: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七)规格型号: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八)生产许可证号: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九)警示语:如有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十)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必要内容。
第五条食品标签的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国家标准;(二)标签内容清晰、易读;(三)标签排版合理、美观;(四)标签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易于识别和保存。
三、食品标签管理制度第六条食品标签的审核、设计和印制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食品标签的审核流程:(一)生产部门提交食品标签设计稿;(二)质量管理部门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三)生产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标签设计稿;(四)质量管理部门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报批。
第八条食品标签的印制:(一)选择具备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制;(二)生产部门与印刷企业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三)印刷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印制任务。
四、责任与监督第九条食品标签的标注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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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通用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篇2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7、生产许可证编号;
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篇3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本店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法人负责制,由法人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管理。
二、应急处臵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负责人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
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洋食物。
(四)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臵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
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二、本店使用的食品均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
一定要使用的,应尽量少用。
三、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四、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如霉变、腐败)或作为造假的.手段。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六、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八、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九、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
十、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十一、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做好台帐并予以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