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内涵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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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内涵与途径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司法公正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实体公正,即各项司法活动使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二,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对待及主张权利的机会是公正的。关于两者关系的观点,主要包括: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于司法公正的全过程,二者相辅相成;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二者之间是即联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关于怎样取舍,笔者认为,二者都是不可偏废的,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司法领域的最终目标则是实体公正。一味的追求程序公是不正确的,一味追求程序而忽视实体,极易导致个案的不公正,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与利益,损害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公正的途径

(一)树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要坚持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司法为民一直都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要达到这一目的,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正义,使正义从过去抽象的、笼统的概念转变为具体的正义,是每一位老百姓能够切身感受到的正义。二是在特定的案件中使人们够感受到具体的正义。只有尽力满足人民要求的司法制度,才是为人民所接受的,进而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之所以要坚持公平正义理念,

是因为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即是实现公平正义。

(二)加强正当程序在司法活动中的贯彻执行

司法公正是制度激励和道德支配的完美结合体。司法公正既要加强制度建设,也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而正当程序既能做到制度激励又能形成道德支配。在制度激励方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程序的正当性直接体现出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由正当程序直接体现的。其次,正当程序能够更加有效的查清事实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公正的司法程序决定着正确事实的认定,而正确的认定事实又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前提。最后,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正当程序的体现。只有正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然后将其正确适用于个案,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在道德支配方面,正当程序有利于法官道德良知的滋养并且使司法良知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

对于司法权,不仅要加强监督也要加强制约,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这里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既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等体制内的监督,也包括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体制外的监督。监督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发挥司法制约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虽然我国没有形成三权分立的制约关系,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基于各个工作部门的不同分工和合作形成了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制约。司法公正永远在路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两高报告中对错案的发生表示自责,自责反映的是职业的良知和职业的担当。我们不能对曾经的审判忽视掉,应该站在过去审理的基石上不断

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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