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黔价格[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格〔2013〕146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1 / 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价工农[2000]2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黔价工农[2000]29号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安顺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提高项目还贷能力,在认真审核安顺市自来水供水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现对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筑价费[202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二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亊业健庩収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觃和觃范性文件的觃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觃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劣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庨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劢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亊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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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10]7号)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1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1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水务一体化和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四章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五章输配水管(渠)道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水价的计价方式第八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省内除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1 / 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价工农[2000]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1.21
【实施日期】200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黔价工农[2000]9号二000年元月二十一日)
黔东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凯里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报告》收悉。
为扩大内需,满足供水需求,让凯里市民能吃上满意的自来水,对凯里市自来水成本,在审核、测算的基础上,考虑凯里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经营发生亏损情况。
现对凯里市自来水价格批复如下:。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1 / 2
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
2 / 2。
水价实施细则

贵州省物价局文件贵州省水利电力厅黔价工农[2000]18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水电局:为贯彻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在对各类有代表性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的供水成本及价格进行反复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确保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调整与改革的顺利出台。
二、各地在核算和审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时,要充分依照政策法规认真把握尺度,既要考虑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多数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的现状,又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尤其是用水农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改善供水条件,扩大供水范围,推广节水灌溉,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电力厅反映。
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的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息烽县板厂水库灌区水权转让公告

如有意见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息烽县水务局
联系人
李贵东
传真电话
87724862
联系地址
息烽县虎城大厦19楼水务管理局
转让标名称
息烽县板厂水库灌区取水量指标
转让标数量
取水量指标30万m3/年
转让价格
第一年取水量指标交易价格0.9元/m3,以6%的增长率逐年递增
转让年限
5年
受让方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பைடு நூலகம்
用途
工业用水和矿区生活用水
转让公告时间
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
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息烽县板厂水库灌区水权转让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8.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息烽县板厂水库灌区水权转让公告
项目编号
GZ(SQ)201801
转让方
息烽县下红马水库管理所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完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部分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188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完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部分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22ab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b.png)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完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部分收费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完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部分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12】188号)
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你中心部分交易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业主自愿原则,对进入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程序的,中标金额100万元(含本数)以下项目标段,向中标方收取1500元的交易服务费。
二、中标金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项目标段,收费基数为每标段3.3万元,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收费1500元,每标段最高收费不超过4.0万元。
交易服务费向招标、中标方分别收取。
三、其他收费仍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调【2004】59号)执行。
四、你中心应当及时到物价部门更换《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按照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厅(室)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承诺、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收费依据、举报受理机关及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补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补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黔价费[2002]11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补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11号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补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黔交航[2001]22号)收悉,随着我省航运事业的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和扩展,为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的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补充明确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2、船舶烟囱标志及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每本50元;4、海事声明签证,签证费:正本每份100元,副本25元。
二、证书工本费按照交通部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船舶必须具备的相关证书:《船舶签证簿》、《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等,按实际购进价格加10%损耗及运杂费的原则制定证书工本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收入须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筑价收字[2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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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筑价收字[2001]21号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息烽县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贵阳市价格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在对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成本构成进行反复核算的基础上,息烽县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对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提高自来水价格的意见和建议。
经研究,现对息烽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1、生活用水、机关、学校及事业单位用水:1.20元/吨(含0.20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2、工业用水:1.25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3、商业用水:1.8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4、建筑业用水:2.0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20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5、洗浴业用水:2.0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调整后的标准于2001年9月1日抄表时执行。
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自来水公司提高供水的服务质量,特别是高楼层用户的供水工作,确保调价的顺利实施,并及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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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铜仁地区物价局:你局报来的《铜仁地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铜地价呈〔2009〕9号)收悉。
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铜仁市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铜仁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7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
取用自备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
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数据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为减轻调价对铜仁市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城郊失地农民生活的影响,对上述低收入群体按0.50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约束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促进铜仁市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你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和营造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日期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09年5月1日(6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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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7.30
•【字号】筑价收字[2001]21号
•【施行日期】200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筑价收字[2001]21号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息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贵阳市价格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在对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成本构成进行反复核算的基础上,息烽县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对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提高自来水价格的意见和建议。
经研究,现对息烽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
1、生活用水、机关、学校及事业单位用水:1.20元/吨(含0.20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2、工业用水:1.25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3、商业用水:1.8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4、建筑业用水:2.0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20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5、洗浴业用水:2.0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调整后的标准于2001年9月1日抄表时执行。
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自来水公司提高供水的服务质量,特别是高楼层用户的供水工作,确保调价的顺利实施,并及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