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分享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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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分享及相关规定

一、二倍工资仲裁时效

1.普通时效

非劳动报酬(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年之内)。

2.特别时效

劳动报酬(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无时效限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主张)。

3.二倍工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适用普通时效。常见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为以下几种,其中后两种较为常见。同步附上对应的案件号及节选关键内容。

①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一年内为仲裁时效期(例如山西、上海)

(2022)晋06民终1272号:故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二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期间应自劳动者入职时的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

(2023)沪0106民初17512号: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②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一年内为仲裁时效期(例如吉林、山西【整段计算】、江苏、浙江【整段计算】)

(2023)吉02民终981号: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8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2023)晋0802民初1140号:本院认为该仲裁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3)苏13民终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023)浙0109民初683号:关于仲裁时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且应自持续性违法行为结束次日起整体性判断仲裁时效是否超过。

③劳动者提起仲裁倒推一年为仲裁时效期(例如广东【分段计算】)

(2023)粤01民终13295号:另外,劳动者是于2022年6月27日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时效一年计算,其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有效请求期间是自2021年6月27日起所计算的工资差额。

4.二倍工资计算方式

实操过程中涉及几种计算方式,同一省份诉讼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缘于各地方的法官&仲裁委员对法条解读的不一致,实际应用中可结合当地仲裁意见以过往诉讼文书作为参考,若无可参考信息,可选取更适合己方的方式。

①分段计算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堆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②整段计算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该时间段提出仲裁则可支持全部二倍工资。

二、二倍工资案例分享

1.二倍工资超仲裁时效

(2023)粤2071民初17593号。2018年9月13日入职,2022年8月6日离职,劳动者2022年12月9日提请仲裁。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签订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为需付二倍工资的累计时长,最迟仲裁提出时间2020年9月12日,但因为劳动者超过时效提出,且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该项请求驳回不予支持。

2.二倍工资与仲裁时效部分重合

(2021)粤20民终9027号。2019年9月1日入职,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3月15日仲裁诉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者请求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且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已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的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予以请求。

3.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

(2021)京民申6869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劳动者于2021年1月8日申请仲裁,其关于2020年1月8日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确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关于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仍处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期间段内,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三、实操建议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g:2023年5月1日入职,5月15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拒,5月16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15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拒,6月16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0.5N,及双倍工资差额)。

3.用人单位就仲裁时效需在仲裁阶段主动提出抗辩。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机构主动审查的范围,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在仲裁阶段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主张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5.人事管理属于特殊身份,诉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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