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政策摘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附件2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
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1)
造口袋 造口袋 造口袋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注射器 人工鼻 人工鼻 人工鼻 人工鼻 一次性气切套管 一次性气切套管 一次性气切套管 一次性气切套管 特殊止血材料 特殊止血材料 特殊止血材料 特殊止血材料 一次性鼻导管 一次性鼻导管 一次性鼻导管 一次性鼻导管 鼻塞 鼻塞 鼻塞 鼻塞 一次性面罩 一次性面罩 一次性面罩 一次性面罩 头罩 头罩 头罩 头罩 肝素帽 肝素帽 肝素帽 肝素帽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注射器 一次性化疗泵 一次性化疗泵 一次性化疗泵 一次性化疗泵 一次性输液器 一次性输液器 一次性输液器 一次性输液器 一次性输血器 一次性输血器 一次性输血器 一次性输血器 一次性过滤器 一次性过滤器 一次性过滤器 一次性过滤器 一收费项目 甲类 省、市离休门诊、住院可使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省、市离休住院可使用的诊疗项目 丙类 杭州市二级适当提高、副市保健干部可使用的诊疗项目 丙类 杭州市一级副省可使用的的诊疗项目 丙类 省、市离休门诊、住院可使用的一次性材料 丙类 省、市离休住院可使用的一次性材料 丙类 杭州市二级适当提高、副市保健干部可使用的一次性材料 丙类 杭州市一级副省可使用的的一次性材料 丙类 催眠治疗 甲类 康复 甲类 自费费用 丙类 门诊检查费(儿保专用) 甲类 自费诊疗及服务项目 丙类 自费一次性材料 丙类 骨科脊柱内固定材 乙类 骨科脊柱内固定材 乙类 骨科脊柱内固定材 乙类 肝素帽 乙类 肝素帽 乙类 肝素帽 乙类 肝素帽 甲类 一次性化疗泵 乙类 一次性化疗泵 乙类 一次性化疗泵 乙类 一次性化疗泵 甲类 一次性三通管 乙类 一次性三通管 乙类 一次性三通管 乙类 一次性三通管 甲类 一次性延长管 乙类 一次性延长管 乙类 一次性延长管 乙类 一次性延长管 甲类 一次性留置针 乙类 一次性留置针 乙类 一次性留置针 乙类 一次性留置针 甲类 一次性留置导管 乙类 一次性留置导管 乙类 一次性留置导管 乙类 一次性留置导管 甲类 一次性密闭输液接头 乙类 一次性密闭输液接头 乙类 一次性密闭输液接头 乙类 一次性密闭输液接头 甲类 不含DEHP成分的(精密、避光)输液器 乙类 不含DEHP成分的(精密、避光)输液器 乙类 不含DEHP成分的(精密、避光)输液器 乙类 不含DEHP成分的(精密、避光)输液器 甲类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注射针头) 乙类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注射针头) 乙类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注射针头) 乙类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注射针头) 甲类 气管插管 乙类 气管插管 乙类 气管插管 乙类 气管插管 甲类 项目名称
2022年医保报销新政策_宁波医保新政策是什么最新消息
2022年医保报销新政策_宁波医保新政策是什么最新消息调整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途听说历年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能说说具体体现在哪几个方面吗相关规定:新政扩大了个账历年结余资金在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上的支付。
5月1日起,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可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解释:参保人员在就医和购药时,下列规定范围内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材料可以使用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支付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治疗或手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该次就医所使用的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医疗服务项目(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和医用材料可由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支付。
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购买前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外配处方。
配药量。
参保人员使用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仍要执行“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等用药规定。
中药膏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配制中药膏方,膏方内的各味中药饮片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注:工伤、生育、美容手术等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不能在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还可以继续享受2%缴费返还的政策吗相关规定: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上年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
解释:5月1日,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从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中结转2022年度职工医保个人缴纳的2%部分,也就不再划到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这部分资金继续留存于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中。
调整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新规定,新的计入比例如何规定宁波医保新政策是什么_宁波医保最新消息5个县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统一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框架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保综合减负政策与现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将做统一,那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呢相关规定: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般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仍纳入补偿范围),对住院医疗费、门诊特病医疗费的补偿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仍保持原综合减负的补助水平。
(完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电子版)资料
费、氧气费
管、压力传感器、漂
浮导管
含氧气
一次性鼻导管、鼻塞 、面罩、头罩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 置、接瓶;含棉球、棉签、消 毒以及洗必泰、复合碘消毒棉 签等费用及医护人员自身的消 毒费用;含胶布、敷贴等固定 处理
各类一次性输液器、 输血器、过滤器、注 射器、真空采血器、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 三通管、延长管、留 置针、留置导管、肝 素帽、化疗泵
(三)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 健项目
6.家庭病床
氧气
按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
f1402
图象记录
f21 f2101 f210101
f210102
(一医学影像 1. X线检查 X线透视检查
X线摄影检查
f210103 X线造影
造影剂、
含同一操作过程的透视检查、 曝光、冲洗、诊断等
含穿刺、注射、麻醉、摄影等 临床操作及造影剂过敏试验, 含注射器等材料
1.核素扫描
含彩色打印
2.伽玛照相(包括使用 指为平面脏器动态、静态显像 SPECT设备的伽玛照相) 及全身显像
3.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 层显像(SPECT)
指断层显像、全身显像和符合 探测显像;含各种图像记录过 程
5.核素功能检查
6. 核素内照射治疗
指开放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含
临床和介入性操作、放射性核
含材料
麻醉
陪客躺椅费不支付。
病区内的抢救室、重症室不得 按此收费
限以下适应证之一的危重病人:① 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 竭;②严重创伤,各种复杂大手术 术后及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 后需要监测器官功能者;③心脏复 苏后;④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 平衡失调者。
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不能同 时收取,按次收取的护理费实 行每日次数限制 一日内多次抢救按一次计价; 手术、麻醉过程中不得收此费 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浙医保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ICU单元治疗等6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调整完善内容详见附件1。
删除急救单独开舱治疗(项目编码:31060700400)。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本类说明”第6条增加“单价在400元以下的热活检钳可全额计费”;第7条将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圈套器”修改为除外内容,将内镜下临床诊疗中使用“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第8条修改为“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每人次加收810元”。
三、“临床诊疗类”中的“(三)手术治疗说明”第3条将手术中所使用的“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
四、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以上规定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以及部分相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按医保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新增完善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23日附件1附件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 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浙医保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现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点数付费评价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评价表2.指标及术语解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改革,提升患者获得感,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实施DRG点数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DRG点数付费评价内容包括:(一)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DRG点数付费组织架构、保障措施等。
制度建设包括病案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
(二)数据质量和目录管理:病案质量、结算清单和医保目录管理。
(三)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收治病例覆盖DRG组数、病例组合指数值(CMI 值)、三四级手术占比、住院服务人头数。
(四)行为规范:评判分解住院、推诿重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不足、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等行为。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一、门诊服务项目1.1 一般门诊①普通门诊②专科门诊1.2 特殊门诊①急诊门诊②传染性疾病门诊③肿瘤门诊④心血管病门诊⑤神经科门诊二、住院服务项目2.1 一般住院①一般病房②特级病房③单人间④二人间2.2 特殊住院①重症监护病房②儿科特级病房③产妇特级病房三、手术项目3.1 一般手术①普通手术②特殊手术3.2 特殊手术①神经外科手术②心脏外科手术③骨科手术四、检查项目4.1 实验室检查①常规实验室检查②特殊实验室检查4.2 影像学检查①X光检查②CT检查③核磁共振检查五、治疗项目5.1 药物治疗①常规药物治疗②特殊药物治疗5.2 物理治疗①理疗②康复训练六、康复服务项目6.1 康复咨询6.2 康复评估6.3 康复训练6.4 康复治疗6.5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七、特殊服务项目7.1 临终关怀7.2 疼痛治疗7.3 中医特色治疗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指为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由组织和管理,以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形式,通过固定数额的缴费,按照有关规定基本承担参保人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包括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手术项目、检查项目、治疗项目、康复服务项目和特殊服务项目等。
3.门诊服务项目:指患者无需住院,直接在医疗机构门诊接受诊断、治疗等服务项目。
4.住院服务项目:指患者需要住院接受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
5.手术项目:指医疗机构进行的各种手术治疗项目。
6.检查项目:指医疗机构通过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手段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和评估的项目。
7.治疗项目:指医疗机构通过药物治疗、物理治疗等手段对患者进行疾病治疗的项目。
8.康复服务项目:指医疗机构为康复患者提供的咨询、评估、训练、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
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一起来看看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吧!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2017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和疾病全覆盖目前,我省大病保险已经覆盖2634万人,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后,预计全省5069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都能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按规定,大病保险政策中‘大病’的概念是按医疗费用界定的。
”该负责人说,这不仅涵盖了原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所规定的22种重特大疾病,也涵盖了前期各方比较关注的部分罕见病,将覆盖范围拓展到了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较好维护大病保险政策公平性。
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至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17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首批纳入15种急需药目前大病治疗往往涉及高值药品,而很多高值药品和治疗手段并没有纳入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由于医保基金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起步之初,不可能将所有高值药品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逐步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医保财政补助又提高了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5元、231元、204元、154元、103元和54元。
解读:在很多人印象里,医保是分“级别”的,比如城市户口的人,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户口的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的简称是“新农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浙人社发〔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4号)要求,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1日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4号)要求,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年底前完成实施按病种付费病种数量不少于100个的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材料库)
cl120400028j cl120400029x cl120400029g cl120400029h cl120400029j cl120400030x cl120400030g cl120400030h cl120400030j cl120400031x cl120400031g cl120400031h cl120400031j cl120600032x cl120600032g cl120600032h cl120600032j cl120100009x cl120100009g cl120100009h cl120100009j cl120700033x cl120700033g cl120700033h cl120700033j cl120800034x cl120800034g cl120800034h cl120800034j cl120800035x cl120800035g cl120800035h cl120800035j cl120900036x cl120900036g cl120900036h cl120900036j cl121000036x cl121000036g cl121000036h cl121000036j cl121400037x cl121400037g cl121400037h cl121400037j cl121400038x cl121400038g cl121400038h cl121400038j cl121500039g cl121500039h cl121500039j cl121600040x cl121600040g cl121600040h cl121600040j cl210103041x cl210103041g cl210103041h cl210103041j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2]23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3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2〕201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浙医保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制定。
删除13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0100出诊项目。
(三)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一)家庭病床服务。
1.建床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2.建床病种。
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2)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4)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5)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材料目录库)
c3316 c331602 c331603 c4 c42 c43 c47
16.体被系统手术 皮肤和皮下组织手术 烧伤处理和植皮术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中医骨伤 (三)针刺 (七)中医特殊疗法
备注
适用医疗服务项目
自理比例
c3204 c3205 c33 c3301 c330102 c3302 c330201 c330203 c330204 c3304 c330401 c330402 c330403 c330405 c330406 c330407 c3305 c330503 c3306 c330601 c330604 c330605 c330606 c330607 c330608 c3307 c330701 c330703 c3308 c330801 c330802 c330803 c330804 c3309 c3310 c331001 c331002 c331003 c331004 c331005 c331006 c331007 c331008 c3311 c331101 c331104 c3312 c331201 c331204 c3313 c331302 c331303 c3314 c3315 c331501 c331502 c331507 c331514 c331521 c331522
4.心脏介入诊疗 5.冠脉介入诊疗 (三) 手术治疗 1.麻醉 麻醉治疗 2.神经系统手术 颅骨和脑手术 脑血管手术 脊髓、脊髓膜、脊髓血管手术 4.眼部手术 眼睑手术 泪器手术 结膜手术 虹膜、睫状体、巩膜和前房手术 晶状体手术 视网膜、脉络膜、后房手术 5.耳部手术 内耳及其他耳部手术 6.鼻、口、咽部手术 鼻部手术 口腔颌面一般手术 口腔肿瘤手术 口腔成形手术 口腔正颌手术 口腔创伤手术 7.呼吸系统手术 喉及气管手术 胸壁、胸膜、纵隔、横隔手术 8.心脏及血管系统手术 心瓣膜和心间隔手术 心脏血管手术 心脏和心包的其他手术 其他血管手术 9.造血及淋巴系统手术 10.消化系统手术 食管手术 胃手术 肠手术(不含直肠) 直肠肛门手术 肝脏手术 胆道手术 胰腺手术 其他腹部手术 11.泌尿系统手术 肾脏手术 尿道手术 12.男性生殖系统手术 前列腺、精囊腺手术 阴茎手术 13.女性生殖系统手术 输卵管手术 子宫手术 14.产科手术与操作 15.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脊柱骨关节手术 胸廓与周围神经手术 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断肢再植术 手外伤皮瓣术 肌肉、肌腱、韧带手术
浙江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浙江医保中心
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问答(全省1-50)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形成基金,对参保人因患病而就医时提供资金支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实施的,面向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进行筹资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4、为什么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有利于拓宽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广、更稳定,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更有保障;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识,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何区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都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的内容,两者都为参保人员患病时提供特定的物质帮助。
但两者具有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自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的补贴,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而商业医疗保险没有强制性,是否参加完全根据参保人意愿;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保险率视险情而定,实行有收有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给付办法,其以赢利为目的,按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9月8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领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不含医疗美容、不孕不育、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服务承诺、价格收费等方面材料,配合做好相关评估工作。
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范围内的医药机构直接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区(县、市)的医药机构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经办机构综合考虑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分布、医疗资源布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协议医药机构总数,制定当年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规划,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定点医药机构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年版)将于本月15日起在我市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实施,届时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新版目录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而为一,更有利于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有利于适应医学科技的发展及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政策解读一:项目实行甲、乙分类及准入法管理列入《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共4564项(细分后),实行甲、乙分类管理。
甲类为临床必需、疗效安全可靠、价格适宜的项目,共4154项,占总数的91%;乙类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定但容易滥用或价格昂贵的项目,共410项,占总数的9%。
甲类项目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未列入《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管理,体现医疗保险政策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性,新目录实施后,进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排除法转为准入法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开展的《目录》内项目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一次性备案准入,今后新开展的《目录》内项目,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解读二:部分常用项目个人负担有所减轻按省规定,《目录》内的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在《目录》规定的区间值内选择确定。
为减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市级统一按《目录》规定区间值的最低限执行。
这样个人负担比原来减轻的有293项,维持不变的3952项,两项合计4245项,占项目总数的93%,一些常用的项目如CT、核磁共振检查个人负担有所减轻。
另外,一些原属于个人自费的项目,纳入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恶性肿瘤射频治疗、太空仓全身热疗、人工肝治疗等。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是指由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该目录的编制旨在规范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参保人提供合理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内容和特点。
首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覆盖了各个医疗领域,包括诊疗、手术治疗、药品、检查检验、康复护理等项目。
其中,诊疗项目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手术治疗项目包括常见的内外科手术和微创手术,药品项目包括中药、西药和特殊药品,检查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查、特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等。
此外,康复护理项目也被纳入了保险范围,这对于一些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
其次,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在编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参保人的需求和医疗科技的发展。
在项目选择和报销标准的确定上,特别注重临床实践和医学研究的指导,确保参保人在得到医疗保障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最新最有效的医疗服务。
目录还特别强调了医疗质量和费用效益的平衡,通过合理的报销限制和服务规范,有效控制了医疗成本的增长,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还特别关注了特殊群体的医疗需求。
对于特殊病种、罕见病、慢性病等,目录中设立了相应的专项项目,为患者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特别是对于贫困人口、失能人士、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目录中设立了贫困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特殊项目,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
最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实施还注重了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和管理。
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费用,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提高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同时,还采用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为参保人提供固定的医疗服务点,方便参保人寻求医疗帮助。
综上所述,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是浙江省政府为了规范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
目录涵盖了各个医疗领域的项目,特别关注了特殊群体的医疗需求,与医疗机构合作和管理能够提供持续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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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政策摘要
一、《医疗服务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有关规定,《医疗服务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说明”是对《医疗服务目录》的解释,属于《医疗服务目录》的组成部分。
各地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服务目录》内项目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部分高价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并实行限额支付。
四、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子女统筹医疗参照《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属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分甲、乙类,符合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不自理。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工伤抢救期间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支付范围及限额,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工伤康复治疗及康复器具的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的结算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
说明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项目的标准,是在《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的基础上,结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
“说明”是对《医疗服务目录》的解释,属于《医疗服务目录》的组成部分。
一、目录构成
《医疗服务目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二个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共2962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62项;“医技诊疗类”770项;“临床诊疗类”2073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57项。
“医用材料”共262项,列出属价部门规定“除外内容”范围,且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
《医疗服务目录》另行还包括子女统筹医疗专用“医疗服务项目”26项,工务专用“医疗服务项目”6项,生育专用“医疗服务项目”46项。
二、编排与名称
《医疗服务目录》中,“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分别编排。
“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函”和“说明”栏均与《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函”一致。
“医用材料”按“医疗服务项目”的分类方法编排;“分类编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分别编码;名称相同的医用材料,“编号”的末3位相同。
三、准入支付原则
《医疗服务目录》实行准入管理,使用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未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不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种异体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及其获取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
“医疗服务项目”分“甲类”和“乙类”。
“甲类”项目是指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乙类”项目指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目,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限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应用,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限定支付范围”栏设定了限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支付:包括ICU、CCU病房的床位费及治疗费。
自住入中心监护病房起14日内病房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10 -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30-5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疗程限制:是指一个规定期限内,使用某个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次数或时间高限。
(三)限额支付:是指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某个或某类医疗服务项目或医用材料,列入统筹项目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
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适应证限制:是指符合适应证范围时,使用该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有适应证限制的,应具备相应的临床诊断或依据。
(五)其它限定支付。
“限子女统筹”、“限生育”和“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费用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列支、结算。
其它限定支付,按《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执行。
六、医用材料的支付
“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相对应。
属于“医疗服务项目”内的项目需使用的医用材料,列入“医用材料”部分,且符合“”适用项目及“备注”栏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该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的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当地已实行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应选择使用中标的医用材料。
(一)分类编码为CQ的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先由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3万元。
(二)分类编码为CG的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2万元。
(三)分类编码为CL的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4万元。
其它医用材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分类编码为CX的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属物价部门规定“除外内容”的药品,包括造影剂和放射性核素等,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药的个人自理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七、其它
(一)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按浙江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厅字[2004]228”号函的复函》执行。
手术前以及临床受血者的乙肝
三系定性或定量检验以及艾滋病(Anti—HIV1/2)、梅毒检验项目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临床各系统诊疗”及“手术治疗”类的项目中,项目名称未注明内镜下诊疗、手术的,使用内镜进行手术治疗的加收费用,按乙类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它未在《医疗服务目录》“备注”栏注明加收的费用或《浙江省服务价格(暂行)》“除外内容”栏中未注明可以另行收费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项目明细;需使用《医疗服务目录》有结算年度内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