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剂量检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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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剂量检测报告制度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并详细记录,上报市相应部门备案。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其保存期限至其离开辐射工作岗位后30 年。
2、个人剂量监测:
(1)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可能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均应进行常规监测,其监测的方法和结果记录在个人资料并备案,关交由预防保健科保存。
(2)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新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监测所记录的剂置资斜应交预防保健科保存。
(3)对在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其《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3、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仪每三个月送省相关部门检测。
(2)操作结束离开并非密封辐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辐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贮源室、分装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对每天进入科室的放射性药物及其标记物,均记录明细台帐,其包括日期、放射性药物种类、活度、使用情况、剩余放射性药物活度及处理等内容。
5、对可能受到放射污染的场所及物品,利用表面沾污仪进行辐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