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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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抗菌药物专项点评专家组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药学部成立抗菌药物点评小组,负责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也包括将点评结果每月及时上报,对于有疑问的点评由抗菌药物专项点评专家组最终裁定。
二、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手工统计有难度的,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Ⅰ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手术治疗病例,每月至少抽查5到10名医师、30张门急诊抗菌药物处方和10份抗菌药物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前10名医师予以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前十名医师进行勉励谈话,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及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暂停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个月,并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其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再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恢复其相应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抗菌药物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被取消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五、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及时反馈至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六、本制度所指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抗结核药、抗寄生虫药、抗病毒药、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在此不列为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