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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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03]166号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渝建发[2003]166号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3]16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评标定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城环委,市四站一室一中心重庆建委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渝建发[2003]100号)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

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适用规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适用规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适用规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质效,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评标办法分类二、各类评标办法的评审因素、程序及适用范围(一)有效最低价评审法1.主要评审因素(1)投标报价;(2)企业信用。

2.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标、技术标评审,推荐不超过3名入围投标人,并最终按入围投标人信用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其中,信用评审价=投标总报价×信用分系数。

3.适用范围(1)土方类项目;(2)招标人自愿适用的项目。

4.信用分系数(二)总价中位值有效最低价评审法1.主要评审因素(1)投标报价;(2)企业信用。

2.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商务标响应性评审,按总价中位值计算方法及下表规定的数量推荐入围投标人计算信用评审价,最终按入围投标人信用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3.适用范围(1)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以下且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2)招标人自愿适用的项目(按规定适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法的除外)。

4.信用分应用(三)技术评分有效最低价评审法(1)业绩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个,业绩金额、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对应指标的50% (2)奖项投标人奖项设置,数量不得超过1个,奖项得分可按级别进行区分。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①主要施工方法;②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③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④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动力计划表;⑤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⑥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⑦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⑧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⑨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⑩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每项分值范围为0.5-0.8分。

2.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分,按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下表规定的数量确定入围投标人;(3)对入围投标人依次进行商务标评审并根据投标总报价3.适用范围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施工项目。

施工评标办法

施工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评标内容由商务标、技术标、建筑市场信用标三部分组成,共计100分。

商务标由“投标报价和综合单价”或“投标报价和报价的合理性”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班子、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市场信用标由上年度和本年度得分组成;商务标占总分的50%,技术标占总分的35%,建筑市场信用标占总分的15%。

一、商务标(投标报价)50分。

商务标评审分两种方法,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并现场公布抽取结果。

方法一:(一)投标报价得分(35分)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5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项,不足30项时按实际全部评审。

综合单价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数。

综合单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方法二:(一)投标报价得分(35分)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占70%与招标控制价占30%之和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投标报价合理性(15分)(1)投标报价的完整性(3分)。

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综合单价的合理性(3分)。

上海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180531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180531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审查可采用合格制,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目的: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为减少 编制误差率;
机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 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结果:审核单位应出具审核结论报告,并对审 核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
当地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风险费用
( 赣 建 字 [ 2 0 10]1 号 第 5 第 六 款 、 第 7 条 第 四 款—投标人要求)
一个月内对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 答复的,视同默认。
规定2)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
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 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规定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
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 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5条第七款):
时间: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 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
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 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审核(第17条)
范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十)标后监管(第10条及附件一和附件三) 1、中标价与竣工结算价相关联;固定价格中标
价即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 2、防止随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价远超中标
价的问题;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要备案。 3、为防止施工时中标人随意停工的问题;规定
无故停工可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三、对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
3)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资深 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 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总则(一)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一)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

2.以投票方式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 1 -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资格审查(如有,详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5.初步评审。

(1)由清标系统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清标,清标的主要内容为:是否与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一致(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规费、税金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等。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 2 -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湖政办发〔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4.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商务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表5.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表6.技术特别复杂、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规模标准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

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较低可能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的,可以要求中标人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中标人除提交10%履约担保外,还可以按照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差的1-2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保函形式的中标差额担保。

提供担保的条件、金额等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2%~100%,具体数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第六条形式性评审。

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第七条评标入围。

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者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入围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据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的环节、方法的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形式性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维护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适用范围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它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审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内容1、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实行资格预审的,在开标现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预审单位负责。

资格审查中,应当依据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定合格投标人。

2、技术标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3、商务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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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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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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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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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投标承诺书;
、投标函;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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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

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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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被责令停业的;
()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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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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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理最低价确定】
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

(一)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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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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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本市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

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区间,如~、~、~……~等。

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时抽取(下浮率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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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入围方式】
“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

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全部入围;()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家的则全部入围;()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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