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永安行与哈罗单车达成共享单车首例并购
永安行与哈罗单车达成共享单车首例并购作者:米太平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5期10月24日晚间,永安行公告称,参股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低碳科技”),与哈罗单车(Hellobike)母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正网络”)签署了合并协议,约定低碳科技受让钧正网络100%股权,双方业务将进行合并。
这是国内共享单车业界的首例并购。
资料显示,低碳科技专门运营共享单车业务,今年9月曾获得蚂蚁金服等机构8.1亿元融资。
该交易完成后,低碳科技原全资控股股东永安行的持股比例从100%下降至38.17%;蚂蚁金服跃升为第二大股东,占股30.53%,深创投为第三大股东,占股7.63%。
永安行成立于2010年,以政府付费投资的有桩公共自行车为主要业务,主要覆盖三线及以下城市以及周边县、镇区等。
自2016年下半年起,永安行开始在一二线城市以低碳科技为主体少量试点用户付费无桩共享单车业务。
今年8月17日,永安行作为“共享单车”第一股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并募集资金5.8亿元,主要用于补充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运营资金、建设永安行技术研发中心以及偿还银行借款。
哈罗单车则成立于2016年3月,同年11月开始在杭州上线运营,目前已进驻100多个城市,日均订单达到900万单,注册用户数量接近4 000万,并上线了景区业务服务。
哈罗单车创始人兼CEO杨磊今年29岁,在创立哈罗单车之前曾创办过“到喜啦”、“爱代驾”和“车钥匙”等多个企业。
今年9月下旬,哈罗单车与公司B+轮投资方之一威马汽车宣布启动“4+2(四轮+两轮)”合作,即以共享单车覆盖0~5公里出行范围、以分时租赁汽车满足5公里以上出行需求,共同打造城市立体交通出行方案。
据杨磊介绍,目前哈罗单车已经和40多个城市达成智慧交通合作,将主导或参与这些城市的智慧交通建设和运营。
另有消息显示,哈罗单车于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新用户免押金的测试,手机尾号为“0”的新用户均可享受免押金骑行服务,目前已经惠及超过200万用户。
永安行未来的重心可能有所变化
Cannondale推 出 左 撇 子 滑 步 车
永 安行 的核 心业 务并 非共 享 单车 ,而是 公共 自行车 。永安 行 还表 示 ,因用户 付费 共享 单 车 市场现 阶段 参 与者 众 多 , 部分 区域 投 放 量 巨大甚 至饱 和 ,市 场 竞争 激烈 ,需 要 持 续 巨额 资金 的长 期 投 入 ,因此 永安 行 低碳 通 过稀 释 股权 融 资累 计获 得 31亿元 的 资金 同时 并 购啥 罗单 车 。对永 安 行来 说 ,稀 释 股权一 定 程 度上 避 开 了共 享 单 车亏损 对 上市 公司 的业 绩 影 响 。
降 至 38 17% 。 不 仅 如此 ,永安 行 还 宣 布放 弃 永安 行 低 碳 新一 轮 的 增 资权 。永安 行 称 ,如 行 使 优先 认 购 权 ,上 市公 司需 要 投 入 人
民币 4.468亿 元 资金 ,可能 对上 市公 司 的现 金 流 、财 务 状 况 、盈 利 状况 等 都 会产 生 较大 压力 和影 响 ,因此 上 市公司 管 理 层决 定 放弃 本 次增 资优 先认 购 权 。
永安行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重心可 能有所变化
永安 行 最近 公 布 的 2017年度 业 绩 预 告显 示 ,永 安行 的利 润 将实 现 数倍 的 增长 。虽 然业 绩 增 长喜 人 ,但 对永 安行 来 说 ,这 些账 面 上好 看的 数字 ,并 不 等于 银行 存 款账 户 的增加 额 。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永安行上市遭质疑 暂缓IPO发行计划
永安行上市遭质疑暂缓IPO发行计划
/朝闻通-新闻机构发布/近期,永安行申请发行总量不超过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四月份已经给予许可批准。
前日,永安行完成初步询价,计划于今天进行网上路演。
但今日早间,永安行发布公告称,决定暂缓发行IPO,理由是出现媒体质疑事项。
公告中称,因发行人永安行方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暂停原计划于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
永安行称,待媒体质疑所涉事项核查结束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告关于本次发行的后续事宜。
5月3日,有媒体报道称,永安行侵权案原告顾泰来已经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要求暂缓或暂停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
5月4日,永安在官方发布声明称,涉诉专利与其相关业务在技术方案、功能方法等方面不同,永安行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的行为。
同时,鉴于涉诉专利对应的业务对其整体营业收入的贡献极低,2016年占比不到1%,因此,该诉讼所涉业务对其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永安行同时在该声明中称,举报信件内容大量信息严重失实,存在夸大事实、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刻意误导公众的情形。
并表示对于任何捏造事实和造谣中伤的行为,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至于暂缓至几时,永安行并未做出详细说明。
机构投资者相机抉择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其公司治理效应
机构投资者相机抉择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其公司治理效应目录一、内容概述 (2)二、背景与意义 (2)三、文献综述 (3)四、机构投资者相机抉择分析 (4)4.1 机构投资者的角色与行为特点 (6)4.2 相机抉择策略的应用现状 (8)4.3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9)五、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分析 (10)5.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与风险 (12)5.2 股权质押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13)5.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机构投资者相机抉择的互动关系 (14)六、公司治理效应研究 (15)6.1 公司治理机制与效果概述 (16)6.2 机构投资者相机抉择对公司治理的具体影响分析 (16)6.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分析 (17)七、案例分析 (19)7.1 案例选取与背景介绍 (21)7.2 机构投资者相机抉择在案例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22)7.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在案例中的影响分析 (23)一、内容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相机抉择行为,以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
在现代企业中,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机构投资者的相机抉择行为并非总是积极的,其决策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环境、公司业绩、信息披露等。
本文将深入分析机构投资者的相机抉择行为及其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试图揭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治理的潜在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还能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机构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投资决策对市场稳定和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永安行:哈罗单车在雄安的业务已暂停
永安行:哈罗单车在雄安的业务已暂停
佚名
【期刊名称】《股市动态分析》
【年(卷),期】2017(0)47
【摘要】永安行间接参股的哈罗单车已在雄安开展业务。
求证:记者致电永安行证券部,回复称是有投放过单车,但是目前已被政府叫停,等待统一安排。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哈罗单车:与永安行子公司合并杨磊将出任新公司CEO [J], ;
2.浅析有桩公共自行车模式在共享单车模式冲击下的发展——以永安行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公司为例 [J], 陈雁楠;葛晶晶;马甜甜
3.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 [J], 朱兆珍
4.共享单车首起并购:永安行子公司收购哈罗单车 [J],
5.永安行、哈罗单车合并始末 [J], 安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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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1. 引言1.1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简介永安行与哈罗单车是两家知名的共享单车公司,分别代表着中国和英国的共享单车行业。
2019年,永安行宣布与哈罗单车完成合并,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的案例成为了行业内的热点话题,被认为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这次合并将两家公司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进行了整合,为共享单车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在合并后,永安行和哈罗单车的品牌和用户群体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对于整个行业的竞争格局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的案例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以探讨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可能性。
2. 正文2.1 永安行与哈罗单车合并的背景和原因永安行与哈罗单车合并的背景和原因可以从两家公司各自的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永安行是国内知名共享单车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完善的运营体系。
而哈罗单车则是国内共享单车市场的领头羊,具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实力。
双方在共享单车领域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合并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共享单车市场竞争激烈,各个公司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用户资源,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整合。
合并可以将双方的资源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市场竞争力。
合并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双方合并后可以共享技术和运营经验,减少重复投入,实现规模效益。
合并也可以实现市场份额的扩大,提升品牌影响力。
通过合并,双方可以共同打造更强大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用户加入。
永安行与哈罗单车的合并不仅是基于市场竞争和资源整合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双方在共享单车领域的长期发展。
通过合并,双方可以共同抵抗市场竞争的压力,实现双赢局面。
2.2 合并后的运营模式分析永安行与哈罗单车合并后,公司将拥有更多的共享单车资源,可以更有效地覆盖城市各个角落,提高用户的便利性和满意度。
在运营模式方面,合并后的公司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和运营,节省成本和资源。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在这样的背景下,合并成为一种常见的手段,以实现规模化优势、资源整合和行业市场份额的扩大。
2018年,中国共享单车市场上出现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合并案例,即永安行与哈罗单车的合并。
这起合并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本文将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探讨合并对于共享单车行业的影响。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永安行和哈罗单车这两家公司。
永安行是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成立于2015年,总部位于上海,拥有较为完善的运营体系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而哈罗单车则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快速兴起的共享单车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以精细化运营和用户体验著称。
在这两家企业合并之前,它们分别代表了共享单车行业的两个不同发展方向,永安行代表了传统单车的线下租赁和运营模式,而哈罗单车则代表了新兴的智能互联共享单车模式。
这两种模式在市场上均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用户基础。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永安行与哈罗单车的合并。
合并后的公司将会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和用户基础,有效整合双方的资源和优势。
合并后的公司将能够实现规模化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合并后的公司将能够更好地应对竞争,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合并后的公司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规模和市场份额。
永安行与哈罗单车的合并对于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并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合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文化冲突和管理融合问题。
两家公司在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员工团队等方面可能存在着差异,如何进行有效融合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合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的挑战,需要合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合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反垄断调查和市场份额分配等方面的挑战,需要合并双方积极合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合并过程中可能会对双方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合并双方精心研究和处理。
接下来,让我们来思考合并对于共享单车行业的影响。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案例思考在共享单车行业中,合并和收购是一种常见的市场策略,可以帮助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近日,永安行宣布与哈罗单车完成合并,这一消息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的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
我们来了解一下永安行和哈罗单车两家企业的背景情况。
永安行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以电动共享单车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拥有“永安行”品牌,主要服务于城市出行需求。
而哈罗单车则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共享单车企业,也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共享单车品牌之一,其品牌形象鲜明,一直被视为共享单车市场的领先者。
我们来看看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的原因。
在激烈的共享单车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需要不断进行战略调整和优化。
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一方面可以帮助其拓展市场份额,提高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可以吸引更多投资和资源,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合并,永安行还可以获得哈罗单车的先进技术和丰富的运营经验,从而提升自身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我们来分析一下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的影响。
在市场方面,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可以实现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加大对竞争对手的压力,进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在运营方面,两家企业可以实现资源整合,提高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从而降低整体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品牌形象方面,永安行和哈罗单车合并后,可以借助彼此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实力,共同打造更加有竞争力的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我们来总结一下永安行合并哈罗单车的启示。
在日益激烈的共享单车市场竞争中,企业需要不断进行战略调整和优化,合并与收购等市场整合举措是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弊,确保合并后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合并的预期目标;合并与收购是企业发展中的一环,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合并后实现双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永安行: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公告编号:2020-006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9-054)》,控股股东孙继胜先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0年3月23日,孙继胜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3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累计增持金额1,059.23万元,增持股份金额已达到其增持计划金额区间的下限,且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增持主体:孙继胜(二)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孙继胜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7,568,2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2%,其中孙继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5,536,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孙继胜先生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起的6个月内,同时增持不会在敏感期、窗口期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增持的期间进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决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常政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颁发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决定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2017年,全市各级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发展新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力增创发展新优势、种好常州幸福树,不断加强团队建设,积极提升管理水平,组织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创新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各行各业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审议和公示,市政府决定,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等99个单位颁发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对吕燕翔等178名同志授予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同时,号召全市上下以先进为榜样,积极创新,扎实工作,争创一流,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更大贡献!附件:1. 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2. 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6日附件1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99个)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飞跃机电有限公司苏皖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市交通运输局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常州市腾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凡登(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华荣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广核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共常州市金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城光大热处理有限公司江苏恒泰华洋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南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龙机车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常州市武进区抗旱排涝总队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常州市武进区就业服务中心常州生命健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普利司通(常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江苏省奔牛高级中学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实验小学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亚东(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亿灵伟业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华联保健敷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店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统计局常州市觅渡桥小学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常州外事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亚美柯宝马电机有限公司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天实验学校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服装一厂有限公司常州杰克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常州市支会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悦腾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司法局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常州市体育局中共常州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共常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常州市同济中学常州市田家炳初级中学常州外国语学校常州市教育基本建设与装备管理中心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常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常州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常州市铁路民航事务管理中心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社会捐助工作中心江苏地质矿产设计研究院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共常州市委党校常州现代传媒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气阀分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公司常州铁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互联网新闻中心附件22017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178名)吕燕翔溧阳市虹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符黎明常州时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丽萍溧阳市外国语学校王莉敏溧阳市人民医院许六三江苏省溧阳中学闵玉新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张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史旭东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王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金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孔霄远溧阳市欣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民江苏省溧阳市国家税务局钱栋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宋建新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松溧阳市松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史月香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荆建忠常州市金坛区茅山地区人民医院黎岚常州市金坛区第二中学田鹏飞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童云鹏常州市沃尔核材有限公司廖志强江苏新永良线缆机械有限公司孙建明卓郎(常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许毅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村民委员会荆爱俊常州金坛中天汽配有限公司鲁小力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雪峰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葛江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戴小荣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李平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钱晓春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炳敏凯旋薄板(常州)有限公司李建安北汽新能源汽车常州有限公司王卫星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杜赛军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杨钧新誉集团有限公司许健常州凯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胡必兵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龚立新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余涛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太湖湾环境监察中队周洁常州亿家乐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李杰常州市武进广宇花辊机械有限公司金琰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玉英常州绿色动力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孟凡挺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李涛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马新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巡特警大队叶锋常州市武进区总工会皇甫海鸥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统战部恽文荣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孙继胜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志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刘海东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钱产良常州市新北区实验中学孙国平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奕峰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生义兵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小红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黄建平常州东风轴承有限公司刘亚平江南园林有限公司陈志方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潘广富朗盛(常州)有限公司蒋慧雅常州市安江车辆部件厂刘志成常州市新北区信访局白正堂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卢金河常州金融科技孵化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王承志江苏汉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勇常州市华立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宋建新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陆伟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何勤阳江苏曼淇威电气产品有限公司刘慧清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孙华常州听松楼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吴玉娣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卫生院陈玲常州霸狮腾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于连河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如花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王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费治文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张国新江苏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西平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胡建国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王小兵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谢娟萍常州市邹区中学杨惠兰常州市钟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高元元中石化江苏常州石油分公司常嘉加油站章坚斌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毛茹蓉常州泰富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树登常州市锐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赵广辉景尚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恐龙主题度假酒店姚德洲江苏昊邦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朱云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组织部万建新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汤仙红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和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唐仲翔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薛小华中国光大银行常州支行王海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王燕常州太平洋时装有限公司王辉常州英诺升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戈海峰黑牡丹纺织有限公司黄建荣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徐雷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何剑锋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美侠江苏常州城北国家粮食储备库吴一飞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朱逸平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月菊江苏省邮电印刷厂徐洁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尤文强常州嘉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赵明辉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赵新兴常州星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兵常州华利达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陶宏霞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丽娜常州市中天实验学校袁改荣黑牡丹纺织有限公司高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源常州市润德花园大酒店詹佳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邵莉娜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陈国富常州市国家安全局张枫林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韩红波常州市河道湖泊管理处薛银刚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白新河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邓楠楠常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孙兵中共常州市委研究室王旗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杨锦文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栾方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马远常州市金坛区烟草专卖局XXX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王玉华常州市钟楼区幸福天年老年公寓袁责富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刘燕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钟雨霞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赵婷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马文龙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办事处刘玉兰常州大学李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欧阳林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陈新华常州市第一中学张鹤常州市北郊高级中学张慧群常州市第二十四中学于娟常州西藏民族中学陆文达常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孙君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王云峰常州市荆川公园管理处XXX然常州市民防局金志祥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国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吴开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徐旻常州市排水管理处陈震宇常州市航道管理处袁松平常州市运输管理处俞科峰常州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周科峰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邢伟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蒋建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李小龙常州市中医医院王曙辰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熊建新常州市儿童医院周民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周英常州市中医医院汪国海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利常州市中心血站曹庆生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公司杨昶雄常州市殡仪馆郑铎常州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陆建荣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国民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万发廷中国航发常州兰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夏红平常州广播电视台张磊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陈士华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奚青兰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陈亮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刘建芳常州高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梅英常州尚雍商贸有限公司。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11月12日晚间公告
11月12日晚间公告
背景
2020年11月12日晚间,多家公司发布了公告,其中包括了重要财务数据披露,公司业务进展情况通报,以及股权变动公告等。
各公司公告概要
1. 公司A
公司A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季度营收达到1.5亿元,同
比增长10%。
净利润则为500万元,同比增长15%。
此外,公司A还宣布与某知名供应商合作,将在未来推出一款新产品。
2. 公司B
公司B公告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一笔1亿元的增资。
此次增资将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技术研发。
此外,公司B还宣布获得了一项重要技术专利,并将
在未来推出相关产品。
3. 公司C
公司C公告称,公司所持有的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减持至5%以下。
此次减
持的原因是出于资金回笼的需要。
公司C强调,此次减持并不会对其业务产生影响。
4. 公司D
公司D公告称,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营收达到1.2亿元,同比增长20%。
净利润则为300万元,同比增长25%。
此外,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向海外市场拓展
业务,并已在某海外国家设立了分公司。
总结
通过对各公司公告的概要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营收增长方
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其中,有些公司通过与知名企业合作或增资等方式加强公司实力;也有一些公司通过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来实现业务增长。
当然,也有公司在本次公告中减持股份以回笼资金。
总之,这些公告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态度。
共享单车永安行上市
上海信息化
91
要 闻
sUM M ARY
品矩 阵和 用 户群 所产 生的 数据 池 ,与 京 东 的电 商数 据 深度 合 作 , 帮 助京 东 、京东 的 品牌 合 作伙 伴 、京 东平 台 上 的商 家 实现 精 准广 告 投 放 ;三 是通 过 导 购分 佣等 模 式展 开 内容 电商合 作 ,提 升 内容 变现能力。 “ 京 度 计 划” 是京 东 自 “ 京 腾计 划 ”之 后 ,叉一 次携
中上市 交易 的数 量为 2 4 0 0万 股 , 股 票 发 行 价 为 2 86 5元 ,
募集资金 S 8亿 元 ,其 中 约 八 成 多 的 资 金 用 于 补 充公 共 自行 车 系 统 建 设 及 运 营 项 目。 此 外 ,4 7 7 3 6 0万 元 用 于 永 安 行 技 术研 发 中心的建 设 ,其余 5 0 0 0万 元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永 安行 前身永安有 限公司成立 于 2 0 1 0年 ,于 2 0 1 3年 完 成 股 份 改制 。 K期 以 来 ,永 安 行 以公 共 自行 车 系 统 的研 发 、销 售 、
领 域 ,推 出 自 己 的 蓝 黄 色 共享 单 车 。在 成 都 、昆 明 、长 沙 、
共 享 单车 永 安行 上 市
共 享 单 车 永 安 行 近 日上 市 ,j 十盘 即 一字 涨 停 , 涨 幅
南 昌 、福 州 、贵 阳 、北 京 、上 海 等 永 安 行 有 桩公 共 自行 车 尚
手 中 国 互联 网行 业 巨 头 ,并 获得 顶 级 流 量入 口加持 。至 此 ,B A T 三 者
4 3 , 9 9 % ,报 收 3 8 6 6元 。 永 安 行 A 股 股 本 为 9 6 0 0万 股 ,其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案的思考与启示
温馨提示
全
心身投入
T HANKD
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您的欣赏
共享单车 雨后春笋
永安行 IPO申请
顾泰来 起诉侵权
苏州中院 永安行胜诉
01
02
03
01
自行车
江苏案经过 南京案&北京案
证监会批准永安行递交的IPO申请,4月份审查通过 第一家含有共享单车题材的上市企业
3月24日
顾泰来向苏州法院起诉永安行,诉其侵犯专利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以及方法》
4月17日
永安行声称其共享单车所占其业务比例不到1% 且永安行技术方案跟顾泰来的专利不一样,不侵权
永安行称因媒体出现质疑事项,决定暂缓IPO
5月4日 5月5日
苏州中院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 案正式作出判决。永安行胜诉,其共享单车系统 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
6月7日
4月18日
顾到南京中院诉永安行在镇江地区 专利侵权行为并在当天获得受理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5 2
1
用户终端
4
3
车载终端
基础专利组合
03
发明人
代理人
专利分析师
Professional
思维能力
技术悟性
洞察行业
撰写质量
专利 创新
Innovative
专利 布局
前瞻 视野
学习归根结底是培养习惯,行为养成 习惯,习惯形成品质,品质决定命运。
学习就像一个蓄电池, 你学过的每一种知识, 都会在将来的某一天,给你惊喜。
2010
专利申请
2010.12.23
获得授权
2013.10.9
缘何起诉永安行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在此,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决定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4、减持方式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意向承诺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00302同有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公告编号:2021-057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周泽湘先生关于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办理了股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一)本次股份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注:(1)表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保留2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是因四舍五入导致。
(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周泽湘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1)本次股份质押为周泽湘先生对前期股份质押的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周泽湘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9,31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1.1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4%,对应融资余额2,7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52,12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2.4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86%,对应融资余额13,498万元。
周泽湘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薪酬、股票分红、对外投资收益、质押置换、其他收入等。
(3)周泽湘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周泽湘先生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述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协议书;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1日。
调校三个“齿轮”:激活证券先行赔付制度
结合立法与实践情况,先行赔付的特征主要有4点:第一,适用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案件;第二,赔偿的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第三,先行赔付工作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展开;第四,先行赔付人需要代所有的责任人进行垫付,事后再进行追偿。
202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建立了“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
”至于个案中采取何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投资者获赔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赔付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考量。
因此,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中的一环,先行赔付有其固有的价值功能。
目前,我国新证券法针对大规模中小投资者索赔的重要制度创新,包括先行赔付制度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两类制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赔偿效率不同。
从我国已有的3例先行赔付来看,先行赔付的适用使得超过95%的投资者获得赔付,具体赔付额度达到98%。
从时间上看,从赔付基金的设立到最终赔付完毕,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均只耗时约2个月。
再看紫晶存储,因为不经过审判,所以从公告启动先行赔付到最终赔付到位,计划用时40天。
反观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实践案例,从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到最终赔付完成,在不存在二审的情况下,耗时近一年。
第二,先行赔付需要投资者主动申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
就同一案件而言,后者最终赔付的投资者人数会更多。
因此,无论从制度本身出发,还是从对比的视角来看,“节约司法资源”和“高效率的救济”都是先行赔付制度的明显优势。
激活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齿轮”打个形象的比方,行政和解、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可谓激活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齿轮”。
先行赔付制度的充分实施,有助于三个“齿轮”作用的发挥。
有助于提高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性。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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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Address :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 ’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北京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3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致: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孙继胜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修订)》、《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1.1增持人基本情况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孙继胜先生,其具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4021968091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2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2020年3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及查阅公司披露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结论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2.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根据公司发布的有关公告及公司说明,本次增持前,增持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7,568,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2%,其中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65,536,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2.2本次增持计划根据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增持人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3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根据公司发布的有关公告、公司及增持人说明,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即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增持人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30,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4%,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592,299.76元。
2.4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根据公司及增持人说明,截至2020年3月23日,本次增持已经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166,7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7%,与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8,198,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6%。
2.5结论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增持前,增持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7,568,263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36.02%,超过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3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198,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6%。
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发布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鉴于本次增持已于2020年3月23日实施完毕,公司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拟于2020年3月23日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增持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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