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办法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2020年4月19日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经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22020年4月19日它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它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32020年4月19日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得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得,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她婴幼儿配方食品)、其她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她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得,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与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得食品安全相关资质得,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得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与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食品经营与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与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得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得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得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实施日期】2022.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为确保食品经营者合规经营、食品安全可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审查办法,以保障公众权益。
首先,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
这意味着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法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并接受政府的注册审核。
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
其次,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和卫生条件。
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供有关场所设施、卫生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方面包含了场所的面积、防火措施、通风设备、储存设施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卫生设施的建立和健全,包括厨房的卫生设施、工具的消毒和清洁、食品的储存和提供、餐具的清洗和消毒等。
经营者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再次,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专业的从业人员。
经营者必须拥有相应的员工,且这些员工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要求经营者必须在员工的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中明确指出其从业类别,并且持证上岗,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数量与职责,以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与考核要求。
这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食品安全素质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通过对经营者的资格、场所设施、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产品管理与追溯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2023年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查条件和方法
审查标准和程序
合法合规:对于食品经营者的资质、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贮存和加工条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的进货渠道、供货商经营情况、食品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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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介绍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查要求包括核查食品来源合法性、存储条件符合要求、加工场所与设备卫生状况等。
3. 食品卫生安全监测食品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监测,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审查要求包括检查食品抽样检测记录、卫生检测报告等,以确认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场所设施环境审查对食品经营场所设施的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条件、布局合理性、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考察。同时还将对食品存储、运输、通风、排污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
3.员工健康管理审查对食品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证明等相关证件,确认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标准,并对其个人卫生素质进行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
一、申请阶段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
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2.申请表格填写:填写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并在申请表
格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递交申请材料:将完整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便开始审核流程。
二、初审阶段
2.食品安全生产线路检查: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线路进行检查,确保
其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
三、现场核查阶段
2.抽样检测:部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流程中,还会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终审阶段
1.管理体系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
行审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2.审批:完成所有审核流程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审核结果进行
综合评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颁发阶段
1.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收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
2.监督检查:一旦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或个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持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的标准,同时接受随时的监督检查。
总结: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充分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并确保经营场所和生产线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经过全面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正规的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40829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品类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类别和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销售和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现制现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其主体类别、食品经营类别及食品经营项目,并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主体类别包括商店超市、食品批发商、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馆、饮品店、糕点制售店、主食制售店、炒货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如申请主体同时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申请表上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类别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但审查机关应当将食品经营主体类别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类统计。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10.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有合法的餐饮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正常、有消防设施等;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3. 食品原材料: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卫生、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和留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质期控制和留样保存等。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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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摘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大家对于SC审查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经营食品的资格证书。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食品经营者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食品经营。
一、核查人员要求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
他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了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2.具备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合格;3.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食品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二、核查准备工作要求1.核查人员应提前做好安排和准备工作,明确核查的时间、地点和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2.核查人员要核对食品经营者的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3.核查人员要了解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的类型,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1.核查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卫生环境是否整洁、消毒设施是否齐全等;2.核查人员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存储设备和储存条件,确保食品的存储符合相关标准;3.核查人员要查看食品经营者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4.核查人员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员工健康证明和卫生教育情况,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5.核查人员要核查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记录,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6.核查人员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确保产品标识准确清晰;7.核查人员要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和追溯体系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核查结果处理要求1.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向食品经营者反馈,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者,核查人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4.核查人员要对核查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提高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食品生产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食品流通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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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一般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差不多要求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食品安全治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和培训治理制度、食品安全治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操纵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治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逐级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四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阻碍范围之外。
第十五条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依照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3)。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可不设置粗(初)加工、切配操作条件。
第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纳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第二十条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纳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第二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纳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职员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二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依照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备,其位置可不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二十四条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二十五条仅使用一次性餐用具进行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不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二十七条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通风排烟设施要求(一)烹调场所采纳机械排风。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九条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一)食品和非食品(可不能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五)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条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三十三条按有关规定需要留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治理人员。
第二节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四条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制作裱花类糕点等应当分不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15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制售生食类食品应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三十五条各类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纳易清洗、不吸水的牢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三十六条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等应当分不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150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的,可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三十七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第三十八条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央厨房食品冷却、包装应当设立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四十条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ﻫ(一)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
(二)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纳无窗台结构。
ﻫ (四)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四十一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纳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纳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四十二条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ﻫ粗加工操作场所分不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四十三条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依照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依照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和贴标签设备。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四十四条采光照明设施要求ﻫ(一)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看食品的天然颜色。
(二)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四十五条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六条运输设备要求(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