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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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0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4

【实施日期】201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四个最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7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完善工作措施,加强评估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切实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迎接国家、省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配套管理制度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法制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

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加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食品协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切实规范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与跟踪评价。(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服务业委配合)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源头污染治理工作

着力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渔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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