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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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一一以房地产开发商与
燃气企业的结算方式为视角
丁天进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管道燃气初装费一直承担着补偿燃气企业,加速
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功能,并对我国天然气综合利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一种以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结算费用的方式却因为存在制度缺陷,而致燃气企业陷入困境之中。面对这种困境,引起思考的不应当仅是燃气企业,还应当包括政府及司法等部门。笔者作为长期奋斗于燃气法律的人士,
通过深入研究,揭示了管道
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强调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从燃气企业角度提出应对之策。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概述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概念
在探讨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属性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一下
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称谓。管道燃气初装费由于在国家层面的规性文件中没有规定,多是由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规性文件规定。所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称五花八门。如省称为“建安费”、省称为“管道燃气初装费”、省称为“入网费”及“入户安装费”、省称为“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建设费”及“燃气庭院管网和室管道安装费”、广西称为“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称为“容量气价”和“户初始配套费”,如
此等等不胜枚举。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在未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以“管道燃气初装费” 的称谓来进行论述。
管道燃气初装费,是指天然气用户在申请使用管道燃气时缴纳的一笔费用。这里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类。在管道燃气初装费缴纳方式上,全国各个地方做法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用户直接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义向燃气企业缴纳。等地在执行。二是用户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政府再将费用拨付给燃气企业。在1986 年就开始执行这一制度。三是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初装费两类。建筑红线的管网收取初装费;建筑红线以外的市政管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在执行。四是用户以容量气价费的方式向燃气企业缴纳。、广西两省在执行“两部制气价”之后开始执行这一制度。五是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开发商缴纳,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这种方式在等地还在执行。这种方式已经执行多年,之前效果不错。但是在最近几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改革运动中,这种方式反而饱受争议,甚至成为燃气企业的一根软肋。
因管道燃气初装费缴费方式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制度不同,为便于本文的研究,本文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
况下,仅以第五种方式,即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开发商缴纳费用,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费用的方式作为研究对象。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特征
管道燃气初装费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建筑施工
类的费用,这表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适用更加应当考虑天然气行业类的法律规,而不是盲目的套用建筑领域法律的法律规。
第一,专属性。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当专属于燃气企业所有,燃气企业应当将收取到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专门用于城市燃气事业,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二,补偿性。管道燃气初装费包含着对燃气企业的补偿,补偿的围应当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对建筑红线以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庭院管网建设费用的补偿。如《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21 条规定:“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围是指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与低压支管联接处(不含任何调压设备设施)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前阀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新建商品房的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
二是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对建筑红线的管网维护维修费用的补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据此可知,燃气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建筑红线的管网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既然燃气企业需要承担如此之重的维护维修等法定义务,那么其就应当享受到对应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燃气企业需要承担维护维修的义务,但是却未规定其所应当享受的补偿,地方政府的规性文件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三是对建筑红线外市政管网建设费用的补偿。城市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但这些投入又难以通过气价的方式来
予以补偿,管道燃气初装费则能很好的实现补偿功能。例如,以省一个中等县城来说,其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总投资强度大约在 1 亿元左右,每天的综合用气量 2 万方左右。毛利润按照0.4 元/方计算。那么燃气企业的毛利润为0.8 万元/ 天,292 万元/ 年。那么燃气企业大概需要35 年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还没有计算燃气企业的人工成本、各类税赋及民用气源指标的情况下。如果再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那么燃气企业必将巨亏。这种巨亏一定会阻挡燃气企业进入燃气市场,最终损害的必将是广大老百姓的用气权益。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反驳说,为什么有些地方不收管道燃气初装费,那些地方的燃气企业为什么能够经营下去。说这些话的人,对当地天然气价格政策肯定是不了解的。因为那些没有收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地方,并不是真的没有收取,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来收取。如广西两省执行“两部制气价” ,气价已经包含在“容量气价” 之中。又如市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再如市以建筑红线为界,建筑红线以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红线以外征收管道燃气初装费。
第三,规性。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规性,是指费用的标准由地方政府通过规性文件予以核定,燃气企业无权定价。如市《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16]52 号)规定:“市区新建普通居民住宅商品房建安价格为2800 元/户。”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