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收取燃气开户费,你交了吗
发改委585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采暖、电视、网络、煤气等开通费该由谁承担
采暖、电视、网络、煤气等开通费该由谁承担?对于交房时的管道煤气开通费目前法律界的看法大致是:该费属于基础设施部分的费用,包含在商品房价格构成的成本之中,不应由业主再行支付。
且房产公司为开发的商品住宅负有安装煤气表具的法定义务,开通管道煤气是其义务。
首先从商品房价格管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那么房产公司代煤气公司收取的管道煤气开通费是否属于商品房的标价之外的加价,商品房的价格由那些部分组成?就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行业性的部门规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答案,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
从此条规定可以了解到,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包含在商品房的价格之中。
那么何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就是公共基础设施费。
既然包括供气在内的公共基础设施费包含在房价之中,房产公司再行向业主收取管道煤气开通费就是在商品房的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也是一种重复收费的行为。
综合以上价格规定,从法律、部门规章到地方政府规章都明确规定不得在商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商品房的价格包括公共基础设施费,而公共基础设施费就包括供气部分的设施费。
因此房产公司不得在约定的房价之外再向业主收取所谓得煤气开通费。
其次从商品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来看: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3.2规定,每套应设置燃气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明确要求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应符合设计技术规范。
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具体是什么?
根据我国国家规定,燃气初装费是指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与安装燃气设施相关的费用。
燃气初装费的收取标准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费用项目:燃气初装费包括燃气表费、燃气管道费、安装人工费等。
其中,燃气表费是指燃气表的购置费用;燃气管道费是指燃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管道所需的材料费用;安装人工费是指燃气公司派遣人员进行燃气设施安装的费用。
2. 收费标准: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在每个地区统一执行。
收费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气设施建设情况、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会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证收费合理合法。
3. 收费流程:用户需要在申请燃气安装时向燃气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并签订相关协议。
燃气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勘测,并确定具体的安装方案和所需费用。
用户在同意安装方案后,需缴纳相应的燃气初装费。
燃气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会按照约定时间开始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工作。
4. 监管和维护:国家有关部门会对燃气初装费进行监管,以防止燃气公司滥收费用或以其他不合法的方式敛财。
同时,燃气公司也有责任对安装的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的用气安全。
总的来说,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和推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化燃气初装费的收取也有助于提高燃气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燃气开口费国家规定
燃气开口费国家规定燃气开口费是指用户在新增使用燃气设施时,需要向供气公司支付的费用。
燃气开口费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利益和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燃气开口费的规定。
首先,国家规定燃气开口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燃气开口费为一定数额。
不同省份、城市的燃气开口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这样设计的原因是为了使燃气开口费与实际使用面积挂钩,保证费用的合理性。
其次,国家规定燃气开口费的收费标准是统一的。
即使在不同供气公司之间,燃气开口费的收费标准也是一样的。
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供气公司通过调高燃气开口费来牟取暴利。
国家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用户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供气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国家对燃气开口费的使用范围也有一定规定。
一般来说,燃气开口费只能用于建设和改造燃气设施的费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供气公司将燃气开口费用于非法用途,保护用户的权益。
最后,国家对燃气开口费的收费方式也有一定规定。
一般来说,供气公司会在用户开通燃气设施之后,向用户收取燃气开口费。
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方便用户,满足用户的个人需求。
总之,国家对燃气开口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供气公司和用户的利益。
供气公司通过收取燃气开口费,可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用户则可以通过支付燃气开口费,获得便捷、安全的燃气供应服务。
同时,国家的规定也保证了燃气开口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用户在享受燃气服务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燃气供应的持续稳定。
安徽燃气开户费国家规定文件
安徽燃气开户费国家规定文件
1、阜阳市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由2380元/户下调为2060元户。
2、燃气企业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用户有预留加装燃气设施需要变更管材管道、燃气表额定容量达到2.5m3/h、安装物联网表智能设备、使用金属灶具连接软管等特殊材料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或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3.新建住宅的该项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此标准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拆迁安置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政策我县尚未统一制定,目前没有纳入成本,应有业主缴纳。
暖气开口费,燃气开户费
暖气开口费,燃气开户费根据相关规定--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暖气、天然气开口费就是文件中所指暖气集资费)文件中明确取消了暖气开口费、燃气开户费等47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以按照规定是由开发商来承担。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政府令〔第131号〕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
暖气开口费,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就已经严令取消,山东省也于2001年301号文件重申。
光是焦点访谈就先后于2006年12月15日针对福州市及2008年1月10日针对山西太谷县做了两次详尽报道,并对某些顶风而上的小区作了曝光. 中央二套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第一时间栏目也相继作了大量翔实、权威的报道。
〔本文所列节目均可在网上由以下方法得到:先在百度输入“央视搜索”,打开“央视搜索”后输入“燃气初装费”和“不该收的供热管网费”可以查到焦点访谈分别于2006年12月15日及2008年1月10日的报道内容原节目视频及中央电视台二套、十二套节目十多次报道及各大新闻网评论。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无视老百姓的疾苦,仍然默许开发商违规收取开户费。
广东省肇庆某物价局就因行政乱作为败诉,(详见)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
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做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见)以后,全国许多小区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然而至今尚有许多小区继续负隅顽抗、隐瞒欺诈试图掩耳盗铃蒙混过关。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7月1日起 停收管道燃气开户费
7月1日起停收管道燃气开户费2012-05-12 06:19:51 杭州网杭州新开户1700元不用交了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在浙江将成为历史。
昨天,省物价局出台通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
杭州市燃气集团随即回应说,目前杭州市1700元/户的民用户管道燃气开户费等开户收费政策,一直是执行政府政策规定。
新的燃气收费标准,杭州市政府尚未出台,出台后集团将对外公布执行。
截至目前,杭州燃气集团公司拥有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数达到60.1万户。
在2004年前,杭州的管道燃气都是人工煤气,之后,开始转为天然气。
杭州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最早是为了解决煤气管网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追溯到1986年,迄今已收了26年——1986年起,每户收取500元集资费用(杭政发[1986]114号);1991年起,收取1100元/户(杭价工[1991]229号);1993年起,收取1200元/户(杭价工农[1993]040号);1994年起,收取2000元/户(杭价工农[1994]032号);1996年起,收取3000元/户(杭价工农[1996]242号);2000年起,收取1700元/户(杭价工农[2000]048号)。
“开户费”马上要取消了,省物价局通知中说,另外有两笔费用是允许收的。
一笔是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
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
这笔钱要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不过,今年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建设预埋或开户费用交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一笔是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是针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费用。
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杭州,前一笔“预埋费”,实际一直是在收的,已收取多年。
后一笔“改造费”,目前不收,但现行的“开户收费”政策中有一条是:“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未通气区域,居民办理模拟表开户费500元/户,待通气后补足差价1200元。
_管道燃气初装费_的法律问题分析_卢建华
2“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性质及其 特点
“管道燃气初装费”名义上一般认为是管道燃
收稿日期:2014–03–13
作者简介:卢建华(1969–) ,男(汉族) ,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与行政法学。
2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年
气供应设施的成本,是用户为享受管道燃气开通使 用权利而承担的费用 。浙江、福建、湖北等地称 为“管道燃气初装费”或“燃气管道初装费” ,湖南 称为“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 (非居民用 户)和“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 (居民用 户) ,海南省称为“入网费”和“入户安装费” ,广 西南宁称为 “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 , 沈阳称 为“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 。 “管道燃气初装费”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 义理解包括燃气企业收取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和 地方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燃气管 网建设费用,狭义理解仅指燃气企业收取的管网建 设费用。本文作广义理解,为表述方便,以下将其 统称为“燃气初装费” 。 2.1 燃气初装费实质主要指主干管网建设费 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文件,燃气企业收取的燃气 初装费曾经包括气源、主干管网建设费和用户建筑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建设费以及用户计量 表具的购买、安装、调试费用等。现行有效的物价 部门文件一般不再包括气源费,并规定将庭院管网 建设费计入房价(即间接承认庭院管网产权归用 户) , 加之计量表具购买和安装后归用户所有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的省市,从“城市基础设施”字面意思理解, 该项收费也仅包括主干管网建设费。 2.2 燃气初装费本质上属不平等的行政性强制收费 而非普通民事性质的收费 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燃气企业不能要求用户支付主干管网建设费或至 少不能一次性提前支付。2002 年建设部下发《关于 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建城 〔2002〕272 号)后,一些具有特殊背景的企业经过 特许经营招投标程序,获取了城市管道燃气的特许 经营权,并通过物价部门文件取得了燃气初装费收 费权。 现实中,燃气企业均依据行政机关文件强制性 收费,不少地方还将这项收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征收,这也说明其本质上属行政性收费。 2.3 燃气初装费是用于管网建设的集资性收费或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 (1) 对于燃气企业收费情形, 业内人士早已承 认管道燃气初装费属集资性收费。2010 年 6 月,武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日期】1998-05-18【生效日期】1998-05-18 《云南省燃气》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城乡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人工制气(、重油制气、新型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但不包括农村沼气以及用于工业产品生产原料的天然气、人工制气。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等燃气设施的建设。
本办法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燃气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以及从事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部门主管全省燃气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实施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规划;(三)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审查、和使用审查;(四)负责燃气企业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五)负责燃气用具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六)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安全监察。
县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消防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燃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云发改价格〔2021〕18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87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现就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贵州省燃气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燃气实行市场调节价。?
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听证程序,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禁止向扩大用气量的管道燃气用户收取增容费。?
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以及安装、改装、拆迁用于经营的燃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一)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
(二)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县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者改装。?[1]?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燃气开口费法律规定
燃气开口费法律规定
燃气开口费是指将燃气管道引入用户户内,并实施首次供气的费用。
为了保障用户权益,我国对燃气开口费进行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燃气开口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首先,燃气开口费应当公示透明。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一定范围内,公示燃气开口费的收费标准、事项、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等信息。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燃气开口费的相关内容,保障其知情权。
其次,燃气开口费应当合理合法。
燃气经营企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原则进行合理确定。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投入,确保用户安全使用。
再次,燃气开口费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燃气经营企业在确定燃气开口费的收费标准时,必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合规合法。
最后,燃气开口费打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开口费时,应当向用户提供发票。
这有助于明确燃气开口费的缴纳金额和纳税义务,同时也为用户维权提供了有效凭证。
总之,燃气开口费是用户首次接入燃气管道的费用,为保障用
户权益,我国对其进行了法律规定。
燃气开口费必须公示透明、合理合法,并且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给予用户发票,确保收费行为合规合法。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取消暖气、天然气初装费的规定
关于取消暖⽓、天然⽓初装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的通知(⼆00⼀年四⽉⼗六⽇计价格〔2001〕585号)【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号】计价格[2001]585号【发布⽇期】2001-04-16【⽣效⽇期】2001-04-16【失效⽇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
为深⼊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规划、⽴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产业政策、⾏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
⼆、取消⼀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
各地执⾏的⾏政事业性收费项⽬,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涉及企业负担的⾏政事业性收费项⽬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必须取消。
除统⼀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政事业性收费项⽬,各地也要进⾏逐项清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下简称报省⼈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喀什地区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喀署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关于喀什地区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我区天然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天然气入户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完善喀什地区天然气入户工程材料费管理方式,减少城市公用事业收费环节。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35号)文件规定,经行署201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喀什地区新建及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天然气入户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合理确定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含计量器具等)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
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严禁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费用。
二、对于既有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按照喀署发〔2004〕84号文件规定的1380元/户执行;泽普县按照喀地价字〔2002〕173号文件规定的2000元/户(机械表),使用智能表用户在此基础上允许上浮10%执行;莎车县按照喀地价字〔2002〕174号文件规定的2000元/户(机械表),使用智能表用户在此基础上允许上浮10%执行。
其他县比照泽普县、莎车县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管理,加强对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房价外加收天然气入户费用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关于燃气开户费的情况说明
关于燃气开户费的情况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使用燃气作为居民生活的能源。
而在使用燃气之前,居民需要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支付一定的开户费用。
本文将就燃气开户费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燃气开户费是指为了办理燃气使用手续而需要缴纳的费用。
不同地区、不同燃气公司对于燃气开户费的收取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燃气开户费包含了一系列的费用项目,如燃气表购置费、安装费、验收费等。
这些费用是由于燃气公司为居民提供燃气服务所产生的成本,也是燃气公司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
在具体的收费标准方面,燃气开户费的金额通常是根据居民所在地区的燃气公司制定的。
一般情况下,燃气开户费的金额在几百元到一千元之间。
有些地区的燃气公司还会根据居民的用气量、燃气表型号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收费,这就导致了不同用户支付的燃气开户费可能会有所不同。
燃气开户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即在办理燃气开户手续的同时,将全部的燃气开户费一次性缴纳。
另一种是分期支付,即将燃气开户费分为若干期进行缴纳。
分期支付的方式相对于一次性支付来说,能够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更加灵活方便。
需要注意的是,燃气开户费只是办理燃气使用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之一,居民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还需要支付燃气费用。
燃气费用是指居民根据实际用气量所支付的费用,通常以每立方米燃气的价格计算。
燃气费用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阶梯式计价,即根据用气量的不同,将燃气费用划分为不同的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价格。
另一种是单一价格计价,即不论用气量多少,燃气费用都是统一的价格。
在缴纳燃气费用时,居民可以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如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等。
线上支付可以通过手机APP、网银等方式进行,方便快捷。
线下支付则可以通过银行柜台、自动取款机等方式进行,相对来说更加传统和熟悉。
总的来说,燃气开户费是为了办理燃气使用手续而需要缴纳的费用,其金额根据地区和燃气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缴纳。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日期】1998-05-18【生效日期】1998-05-18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城乡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制气(煤制气、重油制气、新型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但不包括农村沼气以及用于工业产品生产原料的天然气、人工制气。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等燃气设施的建设。
本办法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燃气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以及从事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实施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规划;(三)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使用审查;(四)负责燃气企业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五)负责燃气用具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六)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安全监察。
县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消防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燃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
贵阳市住宅“三通费”相关法规问题
贵阳市住宅“三通费”相关法规问题探索摘要:业主在住宅买卖合同签订并支付房款后,最为关心的事就是何时可以领钥匙收房,业主在收房时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支付问题。
所谓”三通费”即”一户一表水表开户费”、”煤气安装开户费”、”供电安装开户费”三项费用,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即水、电、煤的每户相关开通费用。
目前在我市几乎每一处楼盘的交易均会在交房时涉及到三通费用的收取问题。
现在随着购房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三通费”的集体维权及讼诉呈现上升趋势,导致房开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
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业主与房开商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况,而住宅的性质不同导致房屋的三通费用收取情况各异,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本文针对贵阳的房地产市场中的三通费用问题,通过对案例以及相关法规的分析,提出自身的建议。
对于化解买卖双方矛盾,启发贵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相应立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三通费住宅相关法规一、贵阳市住宅”三通费”基本状况住宅买卖交易,其标的额本身不小、属于居民的重大开支项目,而”三通费”的收取虽然只属于买房中的一个小插曲,但是由于其收取的正当和合理性导致目前在贵阳市的楼盘中存在争议,并且由于其本身数额并不低,因此在贵阳的楼盘销售中仍然会引起不小的矛盾。
目前在我市,多数楼盘在”收楼须知”的应缴费用中均会列出所谓的”三通费”一项。
据了解,目前我市各个楼盘收取的”三通费”在5000元左右上下浮动。
在调查中,许多业主对于”三通费”的收取都存在疑问和不悦。
例如,张先生花50多万元购买了位于南明区某大型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在收房时开发商要求缴纳共计5000多元的”三通费”。
由于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购房首付就几乎花尽了张先生所有的积蓄,原本以为付了首付,就可以坐等收房,而这笔数额不小的”三通费”却令他措手不及。
不过,虽然认为这笔钱应该包含在房价之中,而不应该由购房者来”埋单”,但是由于找不到相关的文件依据,又急于收房入住,张先生只能无奈地向开发商交纳了”三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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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初装费应当由开发商缴纳的原因再次报道,中央2台从头至尾翔实报道,让你彻底明白,业主筹资买了管道,而管道所有权却不属于业主,等于替燃气公司投资,地方物价局视国务院585号文件如同儿戏,行政不作为,最终被业主告上法庭。物价局败诉,撤回收费文件。中央电视台记者善意提醒,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扞卫公民权利。记者直指பைடு நூலகம்价局揣着明白当糊涂,甘当少数人的保护伞,收费价格按规定要举行听证程序,物价局违规默许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