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监检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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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安装及资料整理的统一规定
1、安装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1开工告知、安装许可证;
1.2锅炉出厂资料复印件、制造监检证书复印件、水处理设备及安全附件出厂资料;
1.3持证人员复印件(包括焊工、无损检测单位及人员注1,如NDT外包,则须提供相关协议及资格文件);
1.4焊接工艺评定注1、与所安装锅炉相适应的焊接工艺卡;
1.5与所安装锅炉相对应的施工方案(包含水压、调试、试运行等内容);
1.6移装手续(旧锅炉移装时);
1.7锅炉房定位记录;
1.8材料质量证明书(包含焊材、管材、管件、阀门等)注2及检验记录(安装前必须提交检验单位确认,如未予以确认,则不得进行锅炉安装),如材料为甲供,则要求甲方在开始安装前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并按质量手册要求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同时提交检验单位确认,不及时提供质量证明书的,按不合格材料处理,不得进行锅炉安装;
2、验收前应提供以下检验记录:
1.1锅炉房位置及锅炉房内设备布置图;
1.2主蒸汽、给水(水泵至锅炉)、排污管道(排污阀前)单线图及焊接检验记录(应为轴侧图,平面图无效),如外供蒸汽(油)管道同时施工时,则同时提供相应管道的单线图及焊检记录;
1.3无损检测报告及底片(如为分包单位所出具的报告,则施工单位必须由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1.4锅炉调试报告(燃气、油、有机热载体炉)及水质调试报告;
1.5水质(给水)分析报告或导热油质量证明书;
1.6填写完整、准确、齐全的安装质量证明书;
3、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表;
4、以上资料在二十天内全部提交监检,否则提交监察部门查处;
注1:对于焊接工艺评定、NDT单位及人员资格文件的提供,对于本地安装单位,可统一提供当前有效的加盖单位红章的复印件进行备案,今后可不再每台提供相应的文件;
注2:对于管材及管件,应采购具有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材料;
对于阀门质量证明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⑴、名称;
•⑵、型号;
•⑶、数量;
•⑷、制造标准;
•⑸、适用介质;
•⑹、适用温度范围;
•⑺、阀体、阀盖、阀杆、球体等主要元件的材料牌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
•⑻、密封面材料牌号(可能的话提供理化数据);
•⑼、检验试验数据及结论;
•⑽、检验试验标准;
•⑾、检验、审核人员签字;
•⑿、制造日期;
•⒀、检验单位专用章;
•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尽可能提供,网上能查找的话则可免)。
关于新(移)装锅炉外部压力管道
安装监督检验的规定
各锅炉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移)装锅炉外部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的相关要求,现规定如下:
1、新(移)装锅炉外部压力管道必须由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2、新(移)装锅炉外部压力管道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与锅炉同时或单独办理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告知手续,
告知后即可施工;
3、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申报;
4、对于自行安装或由无资格单位安装的压力管道,将不得投入使用,并报特种设备监察科查处;
5、压力管道安装资料整理结束后作为锅炉安装的补充文件予以存档;
6、新(移)装锅炉外部压力管道范围的界定:对于蒸汽锅炉外部压力管道指分汽缸出口至各蒸汽用点范围内的管道,有机热
载体炉外部压力管道为锅炉房墙外至各用热点范围内的管道;
本规定自2008年8月开始生效,望各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遵照执行。
宜兴检验比对
江阴考核张家港:
1、锅炉安装监检:07-111 制造日期比安装日期晚;登录为07.7,但报告为07.9,定性为程序颠倒;
2、A类项目归档资料不齐全,原来仅归档安装质量证明书,现缺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监检、合格证,锅炉房位置、水压
试验方案、报告
3、安装质量证明书不归档
4、项目表工作见证,监检确认方式,划改未签名;
5、锅炉房确认为实物检验;
6、水压试验记录检查时间,额定工作压力检查时间;
压力容器;
1、安装无开工告知
1、锅炉的原始记录中水垢的厚度要求填写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