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3001 —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从事《条例》规定围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1 ;(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 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 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0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 4年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 2年,持证期间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2024年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专职、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
第二章蒸汽锅炉的安全评定与监督检查第五条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对蒸汽锅炉的安全进行评定,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蒸汽锅炉安全评定应包括对蒸汽锅炉的机械安全、热力学安全和自动控制安全进行评估。
第八条蒸汽锅炉安全评定的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建立相应的修复和改进制度。
第九条蒸汽锅炉使用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蒸汽锅炉的安全状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蒸汽锅炉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条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蒸汽锅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蒸汽锅炉的定期维护,保证蒸汽锅炉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蒸汽锅炉的维修和保养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蒸汽锅炉的维修过程中,应将相关信息登记记录,维修完毕后进行验收,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各项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并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部件。
第十五条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蒸汽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蒸汽锅炉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厂锅炉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电厂锅炉的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运行、检测等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锅炉技术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锅炉的设计和制造第四条锅炉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锅炉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锅炉设计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考虑到燃料种类、烟气排放要求、热效率等方面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提高锅炉的性能和效益。
第六条锅炉制造必须由具备锅炉制造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制造,确保锅炉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锅炉制造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保证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锅炉的安装和改造第八条锅炉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由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锅炉安装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锅炉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操作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锅炉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经过技术评审和审批程序,由具备锅炉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锅炉的维护和运行第十一条锅炉的维护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锅炉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锅炉的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锅炉的日常运行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锅炉的检测和评估第十五条锅炉的安全检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的检验和不定期的检测。
tsg g7001-2019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doc
tsg g7001-2019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那么BoilerInstallationSupervisionInspec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1)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旳程序、项目和要求 (1)第三章附那么 (3)附件1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4)附件2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1)附件3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9)附件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0)附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21)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旳监督治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旳安全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旳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那么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旳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旳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旳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旳强制性、验证性旳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旳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那么旳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旳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旳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旳直辖市或者设区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旳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打算。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doc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4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 ) 第三章附则……………………………………………… ( )附件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钢………………………………( ) 附件2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 附件3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 附件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 附件5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 附件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s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Regu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6)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基本要求 (7)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四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两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有关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规 范 图 书 目 录序号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 2 3 4 5 6 7 8 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D3001-2009TSG G3001-2004TSG G5001-2010TSG G5003-2008TSG G6001-2009TSG G7001-2004TSG Z0004-2007TSG Z0005-2007TSG Z6002-2010TSG ZB001-2008TSG ZC001-2009GB 50273-20092009年5月8日2004年6月28日2010年11月4日2008年8月7日2009年12月29日2004年6月23日2007年8月8日2007年8月8日2010年11月4日2008年1月8日2009年12月29日2009年10月1日1989年4月1日2000年9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1年7月1日2册2册2册名称标准号颁布日期备注10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1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12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7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18锅炉安装通用工艺19如何编制锅炉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文件【发布日期】1999-09-21【生效日期】2000-03-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锅炉安装检修管理制度
锅炉安装检修管理制度一、安装管理制度1.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锅炉的类型、规格和性能要求,依据规范选择设备,并做好相应的备料计划;(2)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3)进行场地勘查,确定安装位置,并确保场地符合安装要求;(4)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好人员,保证必要的材料和设备的到位;(5)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符合安装要求。
2. 安装过程的管理(1)采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保证符合规范和要求;(2)按照施工方案和工艺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安装质量;(3)严格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安装按时完成;(4)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对合格的安装进行记录和归档;(5)对不合格的安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 安装后的文件管理(1)编制安装文件,包括安装记录、验收报告等;(2)对安装文件进行归档和备份;(3)建立安装档案,定期进行查阅和更新。
二、检修管理制度1.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检修计划,包括检修时间、工作内容等;(2)明确检修人员,确保检修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3)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确保检修过程的顺利进行;(4)对检修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可靠状态。
2. 检修过程的管理(1)按照检修计划进行操作,确保检修质量;(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检修过程安全;(3)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按要求进行;(4)对检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检修后的文件管理(1)编制检修记录和报告,包括检修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等;(2)做好检修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3)对检修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三、管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安装检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2.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技术水平;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4.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对能力;5.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TSGZ0004-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对焊材和原材料进行保管的规定;
●对原材料库房及采取措施存放的规定;
●对材料发放、领用的管理规定;
●对材料标记移植的规定,包括安装工序过程中的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的规定。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评审要点备注 Nhomakorabea2.
管理制度或相关程序文件
企业应编制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关程序文件),并贯彻实施。
2.7材料代用制度内容应包括:
●材料代用的办法及程序规定;
●材料代用的审批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
2.8施工检验验收制度内容应包括: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对分包进行控制的规定;
●检验管理的规定,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教育、防护、事故处理等规定。
2.14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对监检机构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安装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2.15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对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反馈、分析研究的规定;
●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规定。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2.
管理制度或相关程序文件
企业应编制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关程序文件),并贯彻实施。
2.1应当至少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以下管理制度(或相关程序文件):
a)图样资料审查制度
b)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
建议:增加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合同评审、采购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人员培训、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控制程序。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doc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锅炉安装修理规章制度
锅炉安装修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的安装修理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锅炉安装修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单位内的所有锅炉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三条锅炉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锅炉安装修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装修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对于新购置的锅炉,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于老旧的锅炉,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锅炉安装修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锅炉的结构和性能特点。
第九条锅炉安装修理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关于锅炉安全、环保和能源节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锅炉安装修理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锅炉安装第十一条锅炉安装应当在专业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安装前应当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安装计划和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现场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锅炉安装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环境,避免造成噪音、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
第十五条锅炉安装结束后,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测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安装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锅炉的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对安装的锅炉进行保修,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安装结束后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设备使用和维护知识到位。
第十九条对于安装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锅炉,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锅炉维护第二十条锅炉维护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必须得到重视。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从事《条例》规定围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试题(答案)
(2级、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试题(答案)单位名称姓名质量体系中任职成绩一、填空(15分)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自(2004)年(7)月(28)日起实施。
(JG第二十五条)2.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JG第十五条三)3.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ZG第70条)4.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
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
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ZG 第208条)5.锅炉炉墙砌筑时,当砖的尺寸、偏差满足不了砖缝要求时,应进行(砖的加工或选砖)。
(GF 第8.0.10条)6.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ZG 第12条)二、选择填空(15分)1.对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
A.6㎜;B.10㎜;C.14㎜。
2.当采用内径控制法胀管时,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2.1%)范围内。
A.1%-1.8%;B.1%-2.1%;C.1.6%-2.1%。
(ZG 第126条)3.管子胀接端须退火时,当管端硬度(小于)管孔壁的硬度时,管端可不退火。
A.大于 B.等于 C.小于。
(GF 第4.2.2条)4.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A.5℃B.0℃C.-5℃(GF 第5.0.5条)5.烘炉时,应经常检查砌体的膨胀情况,当出现裂纹或变形迹象时,应(减慢)升温速度,并应查明原因后,采取相应措施。
A停止 B.减慢 C.保持(GF 第9.1.6条)6.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修理许可工作,保证锅炉修理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治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条例》范畴内锅炉修理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修理许可,并在许可范畴内从事相应修理工作;依法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能够修理本企业制造出厂的锅炉;依法取得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企业能够修理许可范畴内的锅炉。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锅炉修理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方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方法中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件请单项范畴的许可,如:限铸铁锅炉等。
第六条申请许可的锅炉修理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㈠有工商营业执照;㈡有与锅炉修理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有2年以上锅炉修理或制造、安装体会(具体要求见附件一);㈢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锅炉修理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库房、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具体要求见附件二);㈣有健全的修理质量治理体系,同时有效运转(具体要求见附件三);㈤有与承担的锅炉修理工作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同时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㈥关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还要求具有连续修理锅炉的业绩,以验证其锅炉修理质量治理体系的能力,本持证期内未发生修理质量严峻责任事故及未发生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情形。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第七条锅炉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批准、发证。
第八条申请申请锅炉修理许可的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方法第二章许可条件的,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每式一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一)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二)质量治理手册;(三)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含已取得的认证、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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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第六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三)质量管理手册;(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
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l 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
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
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锅炉安装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锅炉安装改造检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质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28日起施行。
附件l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注:(1)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2)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带*号者允许外协,但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
(3)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
(4)1~2级安装改造单位的焊工中,具有Ⅱ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5)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
1级和2级安装改造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大专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且应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应级别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6)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规程、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注:(1)带*号者允许签订外协合同。
(2)1--2级安装改造单位还应配备胀管设备和焊工用焊条保温筒。
(3)上述设备必须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
(4)对申请单项范围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所申请范围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一、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资料齐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验验收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二、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工程师应由工程师(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由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各责任人员(3级安装单位至少配备焊接、筑炉、起重责任人)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理工程师(3级安装改造单位可由技术员)及其以上的人员担任。
四、焊接工艺评定应当能满足锅炉安装及改造工作的需要,且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试运行工艺及典型工艺等工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