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29银行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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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
及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
一、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
主要涉及开户企业身份识别、出售或发行重空凭证及物品、支付控制、银金对账四个方面的规定。
1.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2.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3.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
4.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
5.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6.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
7.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
8.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9.严禁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
10.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
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主要涉及自助设备的启用条件、日常管理、加卸钞流程,以及钥匙和密码管理、会计监督、监控录像抽查等方面。
1.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
2.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
3.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5.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6.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
7.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
8.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
9.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10.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三、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主要涉及柜员的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和私章的管理使用,以及日常操作中的相关手续和流程等方面。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
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
6.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
8.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9.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四、会计主管“十个严禁”
主要涉及授权、印章和密码的使用、柜员管理、查库等方面。
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五、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主要涉及机构网点负责人的权限、印章和密码管理、查库等方面。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章、证、卡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4.严禁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查库;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六、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
1、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2、严禁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
3、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人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4、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5、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6、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
7、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
8、严禁违反贷款尽职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以及向本行提供不实的贷款调查、检查和评估报告等。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以及违规将客户信息资料带离工作区域。
10、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以及人为造成本行贷款损失后跳槽到其他银行业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