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委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打印】【页面调色版】信息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3-03-22
第一条为加强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管理,提高防洪评价成果质量,规范防洪评价报告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实施建设方案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管理。
第三条由淮委实施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第四条防洪评价报告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防洪评价报告由淮委组织评审,承办部门为淮委建设与管理处,淮委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内中小型项目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评审。
第六条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将防洪评价报告行文报送淮委。
第七条防洪评价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一般应具有水利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涉及一级堤防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具有水利咨询甲级资质。
(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须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基本要求;防洪评价报告须加盖编制单位印章,附具资质证书、各专业负责人签章;
(三)防洪评价报告附图齐全并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图纸清晰、比例适中,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图(标注项目所在河段上、下游10km范围内规划及现状的情况);
2、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图;
3、现状、规划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位置图;
4、涉河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图、纵横剖面图、主要结构图;
5、涉河建筑物所占行洪断面图;
6、河道演变分析所取断面位置图、各种平面变化和断面变化套绘图;
7、地质剖面图;
8、工程补救措施设计图;
9、其它必要的图纸。
(四)评价结论明确。
第八条淮委承办部门依据上述第七条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防洪评价报告进行预审,对不满足要求的,退回项目法人补充修改。
第九条防洪评价报告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专家由相关单位的代表及水利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查勘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必须派员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评审会议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介绍项目及工程设计情况;
(二)成立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推荐并通过专家组组长;
(三)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汇报防洪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并展示拟建工程现场录像及图片资料;
(四)专家质询、讨论;
(五)形成并通过专家评审意见;
(六)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对防洪评价报告的总体评价;
(三)防洪评价报告需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四)对项目相关工作或设计的建议;
(五)专家组长签字。
第十三条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除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外,还须填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
第十四条防洪评价报告未获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法人应重新组织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防洪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防洪评价报告中对修改内容作出专门说明。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方可作为建设方案申请的附件。
第十六条防洪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法人应重新组织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申请评审。
(一)建设项目方案、位置、规模、性质等有重大变更的;
(二)项目法人三年内未提出建设方案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