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声音可注册商标将引发新的纠纷
声音可注册商标将引发新的纠纷赵虎律师2013年8月30日通过、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正式把声音作为商标的一种,声音商标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一样,正式成为我国法定商标的一种类型。
声音可以注册商标正式被法律规定,本文是非常支持的。
因为在作者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模仿他人的声音为自己的商品做宣传如何进行维权和保护经常是非常头疼的问题。
比如恒源祥的“羊、羊、羊”、葛优的“神州行,我看行”,被许多商家在宣传自己商品的时候使用,尤其在广播电台的广告中,经常出现类似葛优的声音“某某某,我看行”这样的广告,让你误以为是葛优进行的代言。
因为声音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自然人并不享有“声音权”,所以这种声音的模仿,如果不涉及侵犯其他人身权利,一般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声音可以申请商标,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搭便车,非常有必要。
在有些国家,声音是可以作为商标的。
比如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
消费者在一些情况下是通过声音来辨别商品来源的,比如广播电台的广告。
也有一些特殊消费者基本上是根据声音来辨别商品的,比如盲人。
声音商标,对于盲人商品的经营者来说非常重要了。
相信当声音商标开始进行申请时,盲人商品经销商肯定非常踊跃。
此次,法律规定声音可以申请为商品也是大势所趋。
但是,把声音申请为商标仍然可能发生乱象,仍然可能产生纠纷。
首先,究竟是声音的内容,比如话语,可以申请为商标;还是声音所拥有的特定音质可以申请为商标;或者必须是两者的结合可以申请商标。
这也涉及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问题。
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究竟是特定的话语,还是特定的音质下特定的话语,还是特定的音质。
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保护的是特定的话语的话,保护范围未免过大,因为同样的话不同的人(甚至相同的人)用不同的语音语调语气说出来,可能感觉是完全不同的,根本不会发生混淆。
如果保护的是特定的音质,那么这个保护范围也有些大了,再说音质这个东西,真不好分辨。
浅析“声音商标”
浅析“声音商标”作者:李琰俞立文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26期李琰俞立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中国北京 100190)【摘要】本文对声音商标的概念以及声音商标在各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详细介绍《新商标法》实施后,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并对声音商标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非传统;可注册性2013年08月30日,新《商标法》修正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本次修正法案的亮点之一,在新《商标法》第8条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其中的声音商标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合法地位,声音商标这一非可视性商标,与传统的文字、图形等可视性商标有很大的差异,本文就从声音商标的概念、其他国家声音商标的注册以及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以及展望等几方面对声音商标进行简要的介绍。
1声音商标的概念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声音商标与传统的商标相比,具有动态的、不固定的以及抽象的表现形式,尽管如此,声音商标的客观性还是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如常见的qq消息声、windows的开机声等等,以其独一无二的可辨识性为大众所熟知。
当然,声音商标的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或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声音,也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乐谱等等。
2 各国声音商标的发展以及现状声音商标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时间并不是很久,但允许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已经渐渐成为国际趋势,主要的发达国家、地区都对声音商标进行了保护,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国际条约、欧美各国或地区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
2.1 国际条约的规定2006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通过了《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该条约中将声音商标列为了可注册的商标,我国于2007年签署了该条约。
论声音商标在我国的适用
论声音商标在我国的适用作者:杨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从商标的本质要求、司法实践需求和国际立法趋势分析了声音商标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从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分析了声音商标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提出声音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实际操作方法。
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商标法修改作者简介:杨福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4-01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①在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中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予以保护。
声音标识的普及和发展给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
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早已启动,这次修改是否会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声音商标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一)商标本质的要求商标作为一种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以区别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识别性标志,其本质是用来表现或传递关于产品来源的信息的,它的表现形态不应该受到限制。
不管是传统的可视性商标还是新出现的非传统商标,从商标的本质而言,都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声音商标能够满足这一条件,就不应该受其表现形式的限制而被排除在注册商标之外。
(二)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关于声音标识的案例——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中涉及广告歌曲等无形资产要如何保护的问题,此案也是国内首次对声音标识维权的案例。
较之以著作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而言,在商标制度中确立声音商标的合法地位将能更加便于对声音标识进行保护。
(三)国际一体化的趋势声音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非传统商标,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欧盟、澳大利亚、美国、台湾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认可,使之成为一种确定的商标权利受到保护,以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注册声音商标需哪些条件
声⾳也可注册商标?注册声⾳商标需哪些条件在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过程中,商家往往会使⽤商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牌⼦来作为⼀种商业识别标志以便与其他的经营者进⾏区分。
可能有些⼈不知道的是,声⾳也可以作为商标进⾏注册。
那么注册声⾳商标需要哪些条件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注册声⾳商标的条件1、声⾳成为注册商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滥⽤商标法规定的禁⽤条款,⽐如军歌、国歌等。
2、声⾳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第⼀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的联想,也就是⼈们通常所说的条件发射; 3、声⾳成为注册商标,有别于⽂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的不⽂明⽤语等,未被其他⼈注册成的,都可被注册成商标的申请原则。
声⾳商标是已经为⼤众所熟知的,有特定的指向性的声⾳。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件,可以以书⾯⽅式或者数据电⽂⽅式提出。
第⼆⼗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权的,应当另⾏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声⾳商标流程是什么注册商标⼤致分为以下的六个步骤,费⽤在1000左右元,但耗时可能较长,需要1年左右:1、选择注册⽅式⼀种是⾃⼰到所在地政府⼯商⾏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种是委托⼀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查询在注册前,最好先找⼀家⽐较权威的查询公司,因为你的商标有可能和其他注册⼈的相同或相近,所以注册前的查询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商标注册的把握性。
3、准备资料准备商标图样10张,长和宽不⼤于10厘⽶,不⼩于5厘⽶,商标图样⽅向不清的,应⽤箭头标明上下⽅;如果是个⼈提出申请,需出⽰⾝份证并递交复印件;若是企业申请,则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例
4、提升公众的声音商标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对声音商标的 认识和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
五、结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声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声音商标的注册标准, 完善侵权判定标准,强化维权措施,提升公众的声音商标意识。只有这样,才 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 音商标案为例
目录
01 一、声音商标概述
02
二、我国声音商标的 法律保护现状
03
三、腾讯声音商标案 分析
04
四、对我国声音商标 法律保护的建议
05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主要探讨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例进 行分析。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形式,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我国对于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加强对其 法律保护的研究。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传媒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角色也在不断演变。其中, 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形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和重视。对于我国而言, 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同样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就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 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二、声音商标的定义与特性
声音商标是指由声音元素组成的商标,这些声音元素可以是音乐、歌曲、音效、 人声等。声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能够通过声音传达企业的品牌形象和 产品或服务的特性。然而,声音商标也具有非可视性,需要通过听觉感知,而 非视觉。
2、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由于声音商标的非可视性,对其侵权的判定相 较于传统商标更为复杂。因此,我国应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标准,明确侵 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人的声音”受法律保护吗
mm法眼FAYAN _l“人的声音”受法律保护吗?□文/庄德通李佳琦为“口头禅”串请声音商标“oh my g o d买它买它”这句“魔性”的口头禅,已经成为知名电商主播李佳綺的标志之一。
近曰,李佳琦将其注册为声音商标,更是引发热议。
这一句看似普通的话,有了李佳琦的独特嗓音和表达方式的“加持”,尤为“洗脑”,因而也有了注册商标的可能性。
但事实上,除了注册商标等方式外,此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声音权”受到保护的相关规定。
不过,这一情形已经改变。
5月28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得到凸显且独立成编声音保护”也被写入。
第1023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声音也可进行商标注册4月23日晚上,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曰来临之际,阿里巴巴集团牵线李佳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幵展了一次活动,由主播李佳琦在直播间开设了一堂知识产权公益课。
直播中,李佳琦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特邀专家项珍珍进行知识产权科普,其中就谈到了能否为“买它买它”注册声音商标的问题,引发热议。
声音商标,看似是个新鲜事物。
不过事实上,早在2014年5月1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之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现在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并且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
有_些耳熟能详的声音和旋律,目前已经成了声音商标。
中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随后,卫生巾品牌“苏菲”广告末尾的女声“S0FY”也成功注册。
诺基亚的和弦铃声“Nokia Tune”,英特尔的“灯,等灯等灯”,摩托罗拉的“Hello M0T0”,小霸王学习机的“望子成龙小霸王”,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小喇叭”、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片头曲等都是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世界商标法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声音商标受法律保护已是在多数国际获得认可,并且声音商标已经在我国获得认可并予以注册。
构建声音商标法律制度,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加速我国商标法与世界商标法的接轨,推动我们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文章主要介绍了声音商标的产生和声音商标的概念与特征,并介绍了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声音商标;商标法;非传统商标;TRIPS协议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化,一个是全球化,与历史上任何时期不同的是信息爆炸性地充斥在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面对这样多的海量信息,我们有时候会觉得无所适从,同样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品牌的塑造也要适应这样的环境,于是怎么才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就成为企业之间新的竞争焦点。
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商标,是连接消费者和企业商家的桥梁,当传统平面的商标无法更多更好地帮助企业商家争取目标市场赢得预期利益的时候,新的商标类型就会应运而生。
一、声音商标的产生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和进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商品销售买卖市场中,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已经不能再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卖家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琳琅满目相类似同功能的商品中更快地发现认出自己的产品,并且为了让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印象深刻、记住自己的商品,于是采取多种方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仅在质量上取胜,而且采用了新的方式展销自己的产品,例如除了传统视觉上的展现,还增加了听觉、触觉、嗅觉等等展现的方式,通过这种新的方式,便于自己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凸现出来,便于消费者区分,同样地,通过这些方式的宣传,可以让消费者慢慢地熟悉,久而久之这些新的方式方法也慢慢地具备了商标应有的特征。
这样,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产消费市场对非传统商标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给非传统商标正式身份,并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应这种趋势,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94年正式签署了TRIPS协议,在协议的第15条第l 项中对商标权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只要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化,一个是全球化,与历史上任何时期不同的是信息爆炸性地充斥在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面对这样多的海量信息,我们有时候会觉得无所适从,同样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品牌的塑造也要适应这样的环境,于是怎么才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就成为企业之间新的竞争焦点。
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商标,是连接消费者和企业商家的桥梁,当传统平面的商标无法更多更好地帮助企业商家争取目标市场赢得预期利益的时候,新的商标类型就会应运而生。
一、声音商标的产生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和进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商品销售买卖市场中,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已经不能再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卖家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琳琅满目相类似同功能的商品中更快地发现认出自己的产品,并且为了让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印象深刻、记住自己的商品,于是采取多种方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仅在质量上取胜,而且采用了新的方式展销自己的产品,例如除了传统视觉上的展现,还增加了听觉、触觉、嗅觉等等展现的方式,通过这种新的方式,便于自己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凸现出来,便于消费者区分,同样地,通过这些方式的宣传,可以让消费者慢慢地熟悉,久而久之这些新的方式方法也慢慢地具备了商标应有的特征。
这样,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产消费市场对非传统商标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给非传统商标正式身份,并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应这种趋势,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94年正式签署了TRIPS协议,在协议的第15条第l项中对商标权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只要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2022年12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通过网络公布的方式公开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
明确声音商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我国,商标的种类日益丰富,其中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形式,近年来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复杂,本文旨在对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声音商标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声音商标,是指以特定声音作为标识,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声音商标的概念,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声音商标可以理解为一种非形象性商标。
2. 特征(1)声音商标具有非形象性,即以声音作为标识,不涉及图像、文字等形式。
(2)声音商标具有独创性,即声音具有独特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3)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即声音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4)声音商标具有可复制性,即声音商标可以通过录音、复制等方式进行传播和复制。
三、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1. 具有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声音商标作为非形象性商标,同样需要具备显著特征,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2.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6)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 不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声音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声音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声音商标(Sound trademark)是指利用声音符号进行品牌标记的特殊商标形式。
声音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标形式,如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MGM影片公司的狮吼声等,这些声音符号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认知和记忆,从而增加品牌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
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和注册已经成为商标法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
目前,国内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因此,本研究拟就声音商标的注册、保护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研究问题1. 声音商标的定义、特征与分类;2. 国内外声音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3. 国内外声音商标的保护与维权;4. 与声音商标相关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问题;5. 声音商标的实践案例分析。
三、研究意义声音商标是商标法领域的一种新型商标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声音商标将会在各个行业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审查。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声音商标的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为学术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案例法和比较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比较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探讨声音商标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案例。
五、研究计划第一章绪论1. 研究背景和意义2. 研究问题和方法3. 研究进程和计划第二章声音商标的基本概念及特征1. 声音商标的定义及基本特点2. 声音商标的分类及举例第三章声音商标的国内外法律规定1. 国际声音商标的保护2. 广告的声音商标规范3. 我国声音商标的立法与规范第四章声音商标的注册与保护1. 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与标准2. 声音商标的合法性审查3. 声音商标的使用与维护4. 声音商标的保护与维权第五章声音商标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 专利保护2. 著作权保护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第六章声音商标的实践案例分析1. 国内与国外知名声音商标案例2. 声音商标案件分析与评价第七章结论1. 研究结论和启示2. 研究不足和展望。
《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探讨》
《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探讨》一、引言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和产品特色的重要标识,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
除了传统的视觉商标和文字商标,声音商标逐渐成为了一种新的商标形式。
声音商标是指以声音为表现形式的商标,具有独特性、可识别性和传播性等特点,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亟需对声音商标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完善。
二、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各国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尚无统一的规定。
在中国,声音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
虽然《商标法》已经对商标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包括了声音商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三、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一)注册门槛高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其注册门槛相对较高。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分类和审查,这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
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注册标准和审查标准,导致声音商标的注册过程复杂且耗时。
(二)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由于声音商标的传播方式和传播途径多样,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这增加了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和成本。
(三)法律保护力度不足虽然《商标法》已经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保护力度仍显不足。
一方面,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缺乏对声音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四、完善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议(一)降低注册门槛为了降低声音商标的注册门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明确的注册标准和审查标准,为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指导;二是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是简化注册流程,提高注册效率。
(二)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声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这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专业知识,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
声音商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近年来,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类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声音商标法律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声音商标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声音商标的定义声音商标,是指以特定声音为标识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声音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人工制造的声音、音乐作品、语音等。
三、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1. 具有显著特征: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具体来说,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独特性: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应当具有独特性,与其他商标、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2)易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应当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记忆和区分。
(3)易于发音: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应当易于发音,便于传播和传播。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不得属于禁止注册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不得属于禁止注册的商标。
四、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
2. 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 公告: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声音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4. 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五、声音商标的使用1. 使用范围:注册声音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与注册时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一致。
2. 使用方式:注册声音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说明书等。
3. 使用限制:注册声音商标的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论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对企业的价值越来越重要。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和竞争优势,其在市场营销和品牌创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声音商标,是指人类感知的声音组合,即属于商标范畴内的声音作品。
它具有与视觉商标相同的认证、表示和区别功能,有着很高的识别度和良好的市场反应。
因此,如何对声音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了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法律上,声音商标通常通过在著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中进行注册。
在中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注册实现的。
各国也都有它们相应的保护机制,比如注册商标,获得版权或专利等方式。
以下列举几个案例,以说明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1. 华纳兄弟公司的“ding-ding-ding”的声音华纳兄弟公司是好莱坞最著名的电影公司之一,它的声音商标“ding-ding-ding”的音效已经有很长时间了。
这个声音商标是在1930年代开发的,它在华纳兄弟的商业战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华纳兄弟公司通过注册涉及到的商标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在多次法律诉讼中,华纳兄弟公司成功地证明了该声音商标是它的独有财产,并成功地保护了它的知识产权。
2. 爱立信AB的“Tune”在2002年的时候,爱立信AB公司推出了其声音商标“Tune”,这个声音商标主要被用作在电视广告和产品营销方面。
通过商标注册方法,爱立信AB公司成功地获得了它的知识产权,但是在2005年,爱立信AB公司的知识产权遭到了侵犯。
然而,在瑞典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爱立信AB公司成功地证明了它的声音商标“Tune”是其商业财产的一部分,并成功地保护了它的知识产权。
3. 迪士尼集团的“Mickey Mouse”的声音在1997年的时候,迪士尼集团向卢森堡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请了“Mickey Mouse”的声音商标注册。
这个声音商标是由演员所发出的声音,迪士尼集团在其声音商标注册之后,成功地获得了它的知识产权。
在之后的法律纠纷中,迪士尼集团成功地证明了它的声音商标“Mickey Mouse”的声音是其商业财产的一部分,并成功地保护了它的知识产权。
论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声音商标是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标志,例如某一个品牌独有的音效、旋律或语音等。
声音商标可以有效地增加品牌的辨识度,提高品牌价值。
然而,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
一、法律保护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指对于声音商标的使用、注册、维权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标准和实施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国际上,声音商标可以在美国、欧洲、日本、中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在中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等方式实现。
商标注册需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例如要求具备图形或文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等。
商标使用则需要符合《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例如声音商标的使用应具有公共利益性、道德性等要求。
二、案例1.麦当劳声音商标麦当劳的“嘀嘀嘀”声音商标是其品牌认知度极高的一部分。
麦当劳在2018年终于把嘀嘀嘀声跟商标挂了钩,在商标局注册了这一声音商标,以保卫商标权益。
2.莎士比亚全球声音商标莎士比亚在2019年8月,成功获得全球声音商标认证,并且申请了多国的商标类型识别。
文章中传来了莎士比亚的代表的声明,声音商标的持有,是想要强化公司的品牌意识的一次尝试。
3.索尼免打扰模式声音商标在2018年,索尼申请了特点‘“ding”声的声音商标,旨在用该声音识别其产品的“免打扰”模式。
这种声明案例告诉我们,声音商标还扮演着另一个重要角色: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和追求创新。
三、结论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然而,在品牌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当下,声音商标的作用日益凸显。
品牌需要认真对待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以保证自身的商标权益,提高其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此外,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也需要与技术的发展相适应。
例如,随着智能语音助手的流行,声音商标的侧重点也逐渐从广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转向了智能语音助手等新兴领域。
因此,开发适用于这些新媒介的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声音商标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声音商标保护的立法建议一、声音商标的概述(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声音由物体震动产生,以声波的形式传播。
声音能给人听觉上的感受,通过给人的听力刺激在人脑中留下有关信息。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便于消费者识别。
声音商标最早应用于市场营销领域,但由于其不具有传统商标的可视性而不被视作商标。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视觉上的广告效应,而是寻求多种感觉的综合享受,商家们也发现了声音作为商标的新颖性和有用性,于是更多的选用声音商标为其品牌代言,谋求更加广阔的发展,而数字时代的到来也为声音商标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科技的发展推动了声音利用的多样性,提高了商家对音频利用的水平。
目前,已经出现了声音标识及专门的声音广告作为声音商标,声音标识同其他的商标要素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商标;而声音广告则有其独立性,可以单独作为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记。
(二)声音商标的分类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黄晖认为,非传统商标包括听觉商标、味觉商标、嗅觉商标和触觉商标,其中的听觉商标可分为声音商标和乐音商标。
他认为声音商标是不能以乐谱记录的声响,是自然界中原本就存在的或是由人工制作的声音;而乐音商标则是能以乐谱的形式加以记录的。
这里的听觉商标即本文所言的声音商标。
参照他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声音商标分为音乐商标和非音乐商标。
音乐商标指的是能以乐谱的形式记录的并能将某一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声音。
像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的片头曲一样,很有特色,受众一听到,就能联想到相关的节目,这些声音实质上就具有了商标的效用,故可以做为声音商标。
(三)数字时代声音商标保护的特点纵观国际国内商标发展的现状,出于现实需要声音商标越来越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亲睐。
于商家而言,声音商标能够弥补传统商标只具有可视性的不足,可以更加全面地表现商品的特点,同时也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于消费者而言,声音商标可以在做其他事情的时候潜移默化的传递,不用耽误他们的其他时间,所以更具实用性,同时也更加快捷。
略论声音商标
略论声音商标[王咏东律师]——(2011-9-19)略论声音商标一、引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其中第八条首次出现了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一时间“声音商标“成为关注的热点。
现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听到电脑中的“敲门声”就知道是自己的QQ好友上线了。
还有诺基亚手机铃声、苹果的手机铃声,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产品的声音。
这些声音都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往往通过这些声音就可以识别出相关产品是什么。
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声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其实,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声音商标都可以注册。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就其广播服务注册了三声钟声的声音商标,美国著名的米高梅制片公司在电影片头狮子的吼叫声,相信许多许多中国的影迷都不会陌生,这也是该公司的商标之一。
2003年4月,香港商标法增加了对注册声音、气味、货品形状或包装以及集体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新规定,在香港已经可以注册的声音商标。
2007年7月27日,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由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认可声音商标,所以,像QQ上线的敲门声,恒源祥的三声“羊羊羊”童声都因为存在法律障碍而未获得注册。
而这次的商标法修改,使声音商标的注册成为可能。
而且,声音商标的获得注册对于盲人来说也是极有意义的事情,以后盲人通过耳朵也能进行购买或者消费一些服务了。
然而,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怎么样的声音才能够注册声音商标,怎么注册,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二、声音和声音的特性声音是指由物体振动产生,以声波的形式传播,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
一般可以分为:自然的声音,人造的声音。
声音商标的开放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声音商标的开放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上来大家可能还反应不过来,声音商标是什么,也需要大家不是很理解,比如说诺基亚的开机声、inter的“噔噔”声,这些声音都是被注册过声音商标的。
这些声音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他们都是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的比较早,但是由于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通常不被作为商标看待,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2014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后的新《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声音商标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
声音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对于声音成为注册商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将声音注册成为商标的条件归纳为三个条件。
第一,声音成为注册商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比如军歌、国歌等;第二,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第一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的联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条件发射;第三,声音成为注册商标,有别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语等,未被其他人注册成的,都可被注册成商标的申请原则。
声音商标是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有特定的指向性的声音。
声音注册商标,主要适用于四类企业声音属于“非传统商标”,将其列入商标申请注册范围,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体现。
对于产品能够发出声音的企业,必须引起对“声音商标”的极大关注和重视。
那么,声音商标适用于那些企业呢?针对在这个问题,孔军民先生认为:现在主要有四类企业最需要“声音商标”:一是各级电视媒体、各级广播媒体等视听类媒体以及知名节目,可以通过其片头声音或者独特的旋律来增强辨识度;二是网络公司的网页,点击网页就出现某个专属声音;三是时下流行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后有两三个小节的声音;四是可以发出声音的电视、手机等产品。
声音可不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声音可不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网友咨询:
声音可不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律师解答:
声音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均可以依法申请商标注册。
“声音商标”要第一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或服务的联想;它必须是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有特定指向性的声音。
声音商标的可注册要件包括合法性、在先性、显著特征、非功能性:
1、同我国国歌、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际歌、外国政府、组织官方声音以及具有欺骗性、歧视性、不良影响的声音也不得注册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2、不能与在先著作权等民事权益及在先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产生权利冲突。
3、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标注该商标能够让消费
者根据其一般或特殊的消费体验认定该应该或者实际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
律师解析: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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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摘要: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催促着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正式接受声音商标。
实际情况表明,我国接受声音商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要件,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及实践表明接受声音商标已是大势所趋。
在越来越强烈的要求认可声音商标的呼声中,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对声音商标的吸纳对于更好地保护商标品牌、促进经济发展将显得非常适合时宜。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可视性立法认可
一、立法例对声音商标的认可
通过考察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我们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
美法系接受声音商标者已有不少典型。
比如,1994制定的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①2011年修订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志,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功能、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②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第45
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可以理解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三维商标、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
③2003年香港《商标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
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④
现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许多都对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允许其在国内注册,以适应商业繁荣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要求。
我国商标制度所面对的环境,所受国际商标法制整合、国内经济情势发展的压力实不亚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面对的环境。
因此,在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注册没有经验可循的条件下,应该大胆的吸收和借鉴上述已有此制度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未来商标法实践的重要思考方向及参考对象。
二、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1、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各国商标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但各国商标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显著性的判断标准,而是将不具显著性的标志列举出来作为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要判断用作商标的符号本身是否特别或独特,其次要判断该符号与其所标示的商品结合起来后是否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⑤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同样可以适用于声音商标。
在确定声音标志的可注册性时,首要问题是审查拟注册的声音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而确定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联想关系、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想关系、商标使用时问的长短、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等在个案中加以客观判断。
比如,听到”羊、羊、羊”我们就可以联
想到恒源祥的产品;听到那种狮吼声我们就能联想到美国metro goldwyn mayer电影公司制作的电影;听到三声钟声我们会联想到nbc的广播服务,等等。
2、声音商标具有可记载性
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记载体现出多种形式,如文字描述、图谱描述、录音样本、混合模式等。
描述性的表述方式可以直观呈现声音,易于阅览,且无需辅助样本也可以从书写或者绘图方式的表述中准确认定有关标志,人猿泰山的标志性吼叫在美国的注册就采用的是描述的方法。
对于图谱描述,《英国商标审查指南》第一章关于声音商标部分规定申请者必须用五线谱来书面表示声音标记,分小节,并分别注明谱号、音符和休止符,表明相对音值、升号、降号和还原号。
这种方式可以使声音的节奏及高低音更易被人理解。
诺基亚手机内置的铃声,就使用的是五线谱方式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
而对于录音样品,随着科技的发展,声音的载体越来越多种多样,并且都可以精准的还原声音的本来面目。
因此,在声音商标注册时要求提供录音样本以记载是很容易做到的。
至于混合模式,就是综合利用前三种形式以获得最好的记载效果,金车股份有限公司”mr.brown咖啡”的声音商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⑥
3、声音商标具有可检索性
科技的发展早经使得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早在2000年就已经有网站可以进行声音检索,比如,findsounds
网站中的findsounds palette软件系统就能够提供声音检索服务。
⑦
三、接受声音商标的合理性
声音商标以其独特的形态,可以很快的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助于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类似商品中迅速地进行识别、选择。
因此,声音商标已越来越受到国外企业的重视。
⑧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声音商标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更能够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并且在情绪上可以更
好地满足消费者,以特殊声音或者悦耳音乐为形式的声音商标会给消费者耳目一新的感觉。
声音所具有的特质,使得声音商标无论如何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感官上的刺激,进而消费者产生对这种商品的联想,在脑中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使消费者能感觉到此种商品具有的特定属性进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所以说,开发声音商标具有无限的商机,声音商标对于广大企业和经营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⑨
结语:幸好,历经十年的酝酿,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稿终于面世了。
2011年9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⑩规定: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赫然在列!商标法修订稿对声音商标的纳入充分表明了我国立法者已经明确意识到了接受声音商标的重大意义,声音商标必然会很快被我国法律所接受。
注释:
①谢东伟译.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48-449
②材料选自两岸法律网:
/cn/html/?910.html,2012-3-4上午10::00访问
③内容引自:港星国际详文参考:
/sbal/1494.html
④材料选自香港知识产权网:
/info.asp?id=3.5060380843650,
2012-3-4上午10::20访问
⑤曾铁山,非传统商标的法律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⑥蔡志宁.浅析声音商标注册表达方式[j].青春岁月,2011年11月下
⑦读者可登陆/进行体验
⑧曾铁山、乔永忠、张长明,我国应对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对策--兼论现行商标法的修改[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⑨李晓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d],中山大学硕士论文,2010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gzdt/2011-09/02/content_1939013.htm,2012-3-4下午13:33访问。
作者简介:黄力(1989.2),男,汉族,江西樟树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