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对腾讯“滴滴滴滴”商标行政案的评论

合集下载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近年来,随着商标保护的不断深化,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形式逐渐受到关注。

声音商标是指通过声音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然而,与传统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探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思考。

首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对于视觉商标来说,显著性的认定相对容易,因为人们对于视觉符号的辨识能力较强。

然而,对于声音商标来说,消费者对于声音的辨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更为复杂。

其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声音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不能与已有的声音商标或其他声音作品相似。

其次,声音商标应当具有辨识力,即能够让消费者在听到声音后立即联想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最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还需要考虑市场接受程度和广泛应用情况等因素。

再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应当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和认知。

商标的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消费者对声音商标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

在显著性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调查等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反馈,从而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最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应当兼顾商标保护和创新发展。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声音商标过于苛刻。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声音商标的监管,避免出现滥用声音商标的情况。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商标保护中的重要环节。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独创性、辨识力、市场接受程度等多个因素,并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和认知。

同时,还应平衡商标保护和创新发展的关系,确保公平竞争和创新共存。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对于声音商标的认知能力的提升,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将变得更加准确和科学。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作者:王甜甜来源:《河南科技》2018年第09期一、声音商标显著性概述2014年5月修订的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要素中,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而在这次修改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却只字未提,显著性作为声音商标注册的决定性要素,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明确规定。

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和企业正确认识声音商标,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能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从而推动声音商标的发展。

(一)声音商标的特征和基本功能1.声音商标的特征首先,声音商标具有依附性。

它必须要依附电子媒介才能使用,相较于传统商标,声音商标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更弱。

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同时面对传统商标和声音商标时,不容易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来推断或者了解商标与它们的联系;其次,声音商标具有无形性。

传统商标以文字、字母、图形等可视性的标志为商标的组成要素,商标是可视且固定的。

声音商标没有固定的表现形态,消费者看不见也摸不着,只能依赖于人们的听觉来感知声音商标。

再者,声音商标具有弱局限性。

声音商标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传播,这就决定了它能够突破传统商标文字和区域的限制,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使用。

最后,声音商标还具有动态性。

用来呈现声音商标的一系列声音是不固定、可变化的,这一点与固定在商品上的传统商标有所不同。

2.声音商标的功能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与传统商标一样具有某些特定的功能。

首先,声音商标具有识别功能。

这是作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

在当下的经济生活中,声音商标能够区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表明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并且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渐渐成为企业营销的策略,市场价值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其次,声音商标具有财产功能。

当一个声音标识通过长期使用为公众所知晓,它就成了企业的无形资产。

消费者潜意识里对该声音商标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消费倾向,同时也信赖该产品或服务。

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及表达方式——以腾讯科技、小米科技申请声音商标为例

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及表达方式——以腾讯科技、小米科技申请声音商标为例

经济与法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及表达方式—以腾讯科技、小米科技申请声音商标为例江慧华摘要: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商标类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在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获得注册,而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获得声音商标的注册许可。

两案中所涉及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商标申请注册条件、评审委员会审查标准,关于如何认定商标具有显著性、声音商标的特征以及表达方式等相关内容。

本文参考国外对商标的立法经验以及注册标准,着重研究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以及表达方式,以期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及审查制度有所裨益遥关键词: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表达方式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一、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中关于所提岀的声音商标申请是否可以被批准注册,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根据现有证据判定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商标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点,各国立法由正面描述商标具有显著性几乎不可能,因此,均从反面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9~12条也做了规定。

但是固有显著性商标在显著程度上是有差别的遥获得显著性是指本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再经过长期广告宣传和连续使用产生了新的意义,这时 候商标评审机关可以通过审查其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依据相关数据进行区分判断审查其是否具有第二含义。

无论是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袁都存在一个如何确定显著性程度的问题。

显著性更趋向于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是一个动态的表现形式,到达何种层面才可以容易区分两个不同的声音?这需要对具备最低显著性进行规定。

由于声音这种元素的特殊性,每个人听到的感受的不同,因此如何确定一个公认的标准亟待制定。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例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例

4、提升公众的声音商标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对声音商标的 认识和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
五、结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声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声音商标的注册标准, 完善侵权判定标准,强化维权措施,提升公众的声音商标意识。只有这样,才 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 音商标案为例
目录
01 一、声音商标概述
02
二、我国声音商标的 法律保护现状
03
三、腾讯声音商标案 分析
04
四、对我国声音商标 法律保护的建议
05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主要探讨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例进 行分析。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形式,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我国对于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加强对其 法律保护的研究。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传媒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角色也在不断演变。其中, 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形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和重视。对于我国而言, 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同样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就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 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二、声音商标的定义与特性
声音商标是指由声音元素组成的商标,这些声音元素可以是音乐、歌曲、音效、 人声等。声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能够通过声音传达企业的品牌形象和 产品或服务的特性。然而,声音商标也具有非可视性,需要通过听觉感知,而 非视觉。
2、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由于声音商标的非可视性,对其侵权的判定相 较于传统商标更为复杂。因此,我国应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标准,明确侵 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浅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界定

浅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界定

浅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界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 年5 月起正式实施。

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的形式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于第八条将声音作为商标的新组成要素写入法律。

随着新法的出台,各类企业纷纷提出申请,试图成为第一批声音商标的权利拥有者。

作为一种新商标形式,我国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为加强我国声音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声音商标概述(一)声音商标起源与发展在原始社会条件下,人们自给自足,商品交换需求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商业标志的产生。

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生产力得到大幅度提升,物物交换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通过一般等价物来兑换物质资料的商铺大量涌现。

各商铺为了在市场中凸显自身的商品或服务,将文字、图案、符号等组合成特别的标记用于经营活动,以此方便顾客寻找。

由此可见,商标最初的功能就是帮助消费者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降低搜寻成本的标记。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逐步在各国的《商标法》中得到确认。

随后,互联网的普及孕育了种类繁多的商标形式,非传统商标也正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新《商标法》增添的声音商标。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用法律来规范、管理声音商标的国家,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钟声商标就是第一个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

现美、德、法、澳、港等国家或地区已承认并立法保护商标的声音形式。

(二)声音商标的概念及特点1. 声音商标的基本概念通常所说的声音商标,又称听觉商标或者音响商标,是指以声响、乐曲或歌曲以及其组合为要素所构成的、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依靠听觉而感知的声音类标识。

声音商标广泛运用于商业广告当中,例如当“800 820 8820”的广告歌响起时,消费者便能辨别出广告产品来自于DHC.对于声音商标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声音商标是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前提下,直接与听觉相关的各种声音或是音乐。

声音商标显著性之法律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为视角

声音商标显著性之法律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为视角
总第 3 8 3 期 2 0 1 7 年4 月( o 0 )
| I r 叙毛e ‘
T h e S c i e n c e Ed u c a t i o n Ar t i c l e C o l l e c t s
T o t a 1 . 3 8 3
A p r i l 2 0 1 7 ( B)

要 在声 音商标保 护 的国际环境 驱动下,我 国于 2 0 1 3
年修 改《 商标法》 , 明确声音作 为 一种 识别标 志可 纳入 商标 法的保护 范围。但是在 声音商标判定尤其是 显著性认定方 面缺 乏统 一的判 断标准 导致 问题不断 出现 ,尤 其是近期 出 现的首例声音 商标驳 回复审行 政诉讼 引起广 泛关注。 而在 关注个案之 时更应该 审视其 背后折射 出来 的原理 ,笔者正
关键词 声音 商标 腾讯案 显著性
Le g a l An a l y s i s a b o u t Di s in t c t Fe a t u r e s o f S o u n d T r a d e — - ma r k : I n t h e Pe r s p e c i t v e o f Te n c e n t Ca s e/ / L v Z i q i a o Ab s t r a c t Al t h o u g h a d d i t i o n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b o u t s o u n d t r a d e ma r k we r e a d d e d i n t h e” T r a d e ma r k l a w” i n 2 01 3 f o r t l l e s a k e o f c o m— p l y i n g wi h t he t w o r l d wi d e t i d e o f s o u n d t r a d e ma r k p r o t e c i t o n , p r o b l e ms o c c u r c o n s t a n l t y d u e t o he t u n c e r t a i n c i r t e i r o n bo a u t i t s d i s i t n c t f e a t u r e s .T h e i f r s t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c a s e bo a u t s o u n d ma rk a r o u s e d p u b l i c c o n c e r n r e c e n t l y . I n a d d i t i o n t 0 c o n — c e mi n g a b o u t t h i s i n d i v i d u a l e a s e , t h i s p a p e r t i r e s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p i r n c i p l e i mp l i e d i n t h i s i s s u e a n d a t t e mp t s t o d i s c u s s he t p r o b — l e mo fi d e n t i f y i n gt h ed i s t i n c t f e a t u r e so fs o u n dt r a d e ma r k .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文/王甜甜一、声音商标显著性概述2014年5月修订的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要素中,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而在这次修改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却只字未提,显著性作为声音商标注册的决定性要素,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明确规定。

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和企业正确认识声音商标,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能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从而推动声音商标的发展。

(一)声音商标的特征和基本功能1.声音商标的特征首先,声音商标具有依附性。

它必须要依附电子媒介才能使用,相较于传统商标,声音商标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更弱。

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同时面对传统商标和声音商标时,不容易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来推断或者了解商标与它们的联系;其次,声音商标具有无形性。

传统商标以文字、字母、图形等可视性的标志为商标的组成要素,商标是可视且固定的。

声音商标没有固定的表现形态,消费者看不见也摸不着,只能依赖于人们的听觉来感知声音商标。

再者,声音商标具有弱局限性。

声音商标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传播,这就决定了它能够突破传统商标文字和区域的限制,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使用。

最后,声音商标还具有动态性。

用来呈现声音商标的一系列声音是不固定、可变化的,这一点与固定在商品上的传统商标有所不同。

2.声音商标的功能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与传统商标一样具有某些特定的功能。

首先,声音商标具有识别功能。

这是作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

在当下的经济生活中,声音商标能够区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表明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并且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渐渐成为企业营销的策略,市场价值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其次,声音商标具有财产功能。

当一个声音标识通过长期使用为公众所知晓,它就成了企业的无形资产。

消费者潜意识里对该声音商标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消费倾向,同时也信赖该产品或服务。

如市值估价几个亿的苹果品牌,其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销售,每次发布的新产品也成为消费者争相购买的对象。

试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

试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

试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现在平面商标标识的混乱和影响力下降,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且具有比较独特特性的商标,将会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从而发挥其塑造企业品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现在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尤其是关于其实质审查和显著性判断方面的规定将不利于这种新型商标的进一步发展。

除此之外,对于声音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也将会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难点,因而有必要加大在这些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显著性;相似性一、引言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公布实施,自那之后,国内有若干公司申请了声音商标,第一个成功注册的便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这首曲子长约44秒,自1988年由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广播节目使用,而到如今才真正成为一个品牌的标识。

毫无疑问,声音商标的进入对于企业塑造自身品牌具有强大的推动力,而好品牌往往意味着好质量和服务,这将有力的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促进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第一个引发业内对于声音商标关注的腾讯,其声音标识“嘀嘀嘀”却并未通过审查,甚而打起了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给告了。

这其中的对比让我们不禁疑问,到底怎么样的声音才适合作为一个商标使用呢?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又是如何呢?应当怎样完善有关声音商标的法律,才能更好的让其为企业服务,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呢?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主要是在《商标法》第八条,《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中规定了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这里面主要是以《声音商标实质和审查标准(试行)》为主,其中较为详细的说明了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通过一般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的,包括禁用审查条款、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审查条款、相似性审查条款。

形式要件主要是说明了申请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作出审查之前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声音商标的声音样本和声音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如果不能作出声音简谱的,那么应当用文字具体描述。

浅议声音商标

浅议声音商标

浅议声音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订后,规定允许声音商标注册,2018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腾讯公司扣扣消息“六个嘀”声音商标申请案,在声音商标权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但由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的区分难度较大,仍有许多声音标识并未通过注册,本文就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谈其具体建议措施。

标签:多重标准;域外情况;支持案例;丰富尺度一、建立多重审查标注标准(一)固有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指的是标识固有的与其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天生具有”联系,例如一些通用名词的含义,但由于一般的通用名词可能会涉及国家政府等,故应该加强否定确认的范围。

若在普通日常中仅直接表示相应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就会缺乏显著特征。

(二)获得显著性如果说固有显著性是商标天生具有,那么获得显著性是靠自己的“后天努力”,在消费者等广泛群体使用后产生明显的区别性。

从而能够将其与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起来。

在这里笔者提出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

消费者感知。

消费者是否可以通过声音商标直接的判断或者区分商品是判断获得显著性的一个明显方式。

例如腾讯扣扣的消息的提示音就是一个被数以万计的使用者能够感知的认为其具有区分标志的声音标志。

广告宣传力度。

广告的播出能使广播、电视、网络的使用者对声音标识产生印象,例如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阿迪达斯、耐克等在全世界的媒体广泛宣传,或许起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一个勾”的意义,但是当它持久宣传并且运动产品被世人广为使用后,其明显产生积极的作用,成为一个知名的商标。

相关群体。

这里的群体的因素主要指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

质量方面,相关群体必须对该商品或者服务有一定联系,例如某项高精尖的仪器,那么相关群体可能就是研究人员而不是一般生活物品消费者。

数量方面,使用该声音标识的人数越多,该声音标识的排他性越弱,声音标识的显著性也就越低,就就耐克标志为例,若所有的运动品牌都是一个相同的勾,则所有的运动品牌都对耐克,那么真正的耐克就没有区分性。

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近年来,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类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声音商标是指通过声音的特定组合、旋律、节奏等,形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声音商标的定义、法律依据、注册条件、审查标准、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声音商标的定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声音商标是指以声音的特定组合、旋律、节奏等形成的标志。

声音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显著特征:声音商标应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2. 具有独创性:声音商标应具有独创性,不能是通用语言、音译、数字等。

3. 具有可识别性:声音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便于消费者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4. 具有非描述性:声音商标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

三、声音商标的法律依据1.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声音商标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中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声音商标的审查和审理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声音商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

四、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1. 具有显著特征:声音商标应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2. 具有独创性:声音商标应具有独创性,不能是通用语言、音译、数字等。

3. 具有非描述性:声音商标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

4.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五、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1. 显著性审查:审查声音商标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论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的依据及其完善

论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的依据及其完善

论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的依据及其完善作者:王莲峰牛东芳来源:《中州学刊》2017年第12期摘要: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可视性商标,无法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未经使用难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

即使声音商标中的声音要素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也不可推定其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因此,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进行审查时不能采用固有显著性标准,而应采用“获得显著性”的单一标准。

此外,通用声音和功能性声音即使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商标,这是保障公共资源不受侵蚀的法理要求。

我国2016年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条款,对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作了特殊规定并确立了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但对于该标准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以及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应具备的条件尚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关键词: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功能性;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2-0054-06一、问题的提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2月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审查条款,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须经过长期使用方能获得显著性。

该标准揭示了声音商标显著性之审查要件的特殊性。

2016年12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腾讯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腾讯声音商标案”),腾讯公司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对腾讯公司“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的复审决定。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因声音商标注册驳回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早在2014年5月,腾讯公司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六声“滴”注册为声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8类的电视播放、新闻发布、互联网聊天等十项服务项目,但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这一事件引起学界广泛关注。

2016年4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探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以首例经司法确认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探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以首例经司法确认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探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以首例经司法确认声音商标案为视角◆经济与法探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以首例经司法确认的声音商标案为视角袁海梅2021・2(上)摘要根据中国商标*最新数据得出,自202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声音商标申请量已达六百余个,已注册的声音商标已达十多个。

而在最近的腾讯QQ提示音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司法案件已尘埃落定,成为我国首例经司法认可的声音商标案,这体现出我国声音商标又有了标志性的发展。

本文以首例经司法确认的声音商标的腾讯QQ提示音商标申请行政纠纷案为契机,探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提出可采纳性的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作者简介:袁海梅,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1.02.038我国对声音商标的承认和保护的起点比较晚,2021年修改《商标法》才把声音商标加入保护范围,2021年才正式实施。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对声音商标的承认和保护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经济的活跃度。

最近的腾讯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QQ提示音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一案已终审判决,是我国首例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声音商标,对我国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一、案例导入(一)案件事实2021年《商标法》正式实施的第三天,腾讯公司以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向工商管理总局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在15个月之后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随即腾讯公司又提出复审请求,紧接着8个月后又被驳回,腾讯公司未来自己的品牌利益没有放弃该声音商标的注册,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年4月法院做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腾讯公司的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为可申请注册的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的声音商标,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法提起上诉,最终在今年10月北京高法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腾讯公司可谓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才终于将该声音商标注册成功。

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

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

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摘要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1绪论1.1研究背景声音商标在商标的国际立法和保护实践中已经有一段悠长的历史。

美国在二十世纪初,已经保护和认可了声音商标的立法领域。

在国际环境的推动下,保护声音商标这一举措在实际中已经有了普遍的认可,并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拥护,此外在2023年新出版的《商标法》已经将商标的可视性取消了,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明确了声音是可以作为一种可以被识别的标识,从而将其纳入商标的保护范围中,由此一来,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全新的事物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

在发展的同时有进步有困难,在声音商标显著性问题的探究上,仍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2023年就出现过一个案列“腾讯声音商标案”,这是我国第一例声音商标被驳回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从这个案列再到2023年的电商达人李佳琦“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学术界对声音商显著性判定标准等方面的许多思考。

1.2研究意义相对于传统的平面商标而言,声音商标从介质的状态来说,是从一种感官状态转化为了听觉,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人更立体的一种新的状态,因此它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例如,在声音商标的广泛传播中,可以不受文化和领域的限制,同时其本身兼具着一定的文娱性质,更加能够吸引到社会人们的注意力,传播性强,能给相关公众留下深刻印象。

对于企业而言,声音商标具有较强的分辨性,树立鲜明的企业品牌形象,同时在相关消费者心中可以留下良好的印象,建立起良好品牌效应。

除此之外,我国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声音这类商标是可以进行注册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声音商标申请的数量远远低于传统商标申请的数量,从一些意义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对声音商标的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员会仍然是采取较低的许可率,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及复审程序,严格的把控声音商标的许可量,因而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难度是较高的。

而且相对于我国传统商标,围绕其所展开的理论研究也是相对较为薄弱。

从QQ“嘀嘀声音商标”案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从QQ“嘀嘀声音商标”案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从QQ“嘀嘀声音商标”案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作者:聂伟华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7期【摘要】随着现在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的商标类型,在2014年5月1日正式认可后,越来越多的公司申请注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因此想要借助最近的QQ声音商标确权案,根据法院的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来分析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关键词】嘀嘀;声音商标;注册一、案情概要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为商标被驳,于是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决定。

2018年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其商标驳回进而复审的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我国商标法修订后把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之后,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声音从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被诉决定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二、声音商标的立法状况声音商标作为一种非传统商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相对于传统商标,其不具有可视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保护的难度,但是面对要注册的声音商标,世界各国也给出了相应得要求。

对于声音商标的立法大同小异,但是时间相差甚远。

1978年美国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明文规定声音标记可以作为一种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i法国于1992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用于区分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于标识该描述。

它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单词,也可以是声音标记,例如声音、短语。

ii1996年,德国修订了“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规定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与使用其他商标的货物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加以保护。

QQ六声“滴滴”能否作为声音商标?

QQ六声“滴滴”能否作为声音商标?

QQ六声“滴滴”能否作为声音商标?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提出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声音要素组成的商标。

而日常生活中,英特尔的“灯,等灯等灯”,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统开机旋律,还有中央电视台每晚七点播放的《新闻联播》的片头曲,都是大众较为熟悉的声音商标。

最近“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通过核准获得在第38类和第41类的商标专用权,成为新商标法修订以来中国首例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

腾讯公司也就其QQ聊天软件信息提示音“滴滴滴滴滴滴”等作为声音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但该商标并没有像前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声音商标那么幸运通过核准,而是陷入了商标纠纷。

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正式受理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用过QQ软件的人都知道,当收到新消息时,该软件都会发出六声“滴滴滴滴滴滴”提示音。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这一提示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 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据此,作出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腾讯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杨河律师点评】目前声音商标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型商标,其审查的标准仍在完善中,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审查标准离不开《商标法》中的规定:(一)禁用条款的审查,即不得与我国或外国的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相同或近似;不得具有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不良影响的声音。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研究——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研究——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

第 27 卷 总第 130 期Vol. 27 Sum No. 1302018 年第 4 期No.4. 2018广东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收稿日期】2018-05-11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研究——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于海龙(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摘要】自新《商标法》新增声音商标注册规定以来,我国声音商标注册问题越来越多、情况愈加复杂。

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的判决为切入点,引出有关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的问题。

结合域外有关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的研究,从中寻找可借鉴之处,从而提出将判断标准分成“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大方面,并加以细化,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力图以此为根据推进我国声音商标审查标准的进步,提高商标法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水平,推动我国商标制度与时俱进,健康发展。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 (2018)04-0042-052018年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持续引发学者关注的QQ 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纠纷做出宣判。

该案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被告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判决结果是,该“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可注册为商标。

这是我国新《商标法》颁布后针对声音可申请注册商标这一情形,所判决的首例原告作为声音持有者申请驳回复审的纠纷案件。

其实自2014年本案相关案情发生之时便引起了学界诸多人士的关注。

因为本案涉及的声音商标问题实属2013年新商标法增加的新内容,而在该判决中人民法院首次对声音商标审查的司法观点做出明确体现。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5月4日原告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将其指定于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之上进行使用。

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二审宣判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获准注册

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二审宣判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获准注册

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二审宣判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获准注册作者:王羽来源:《上海企业》 2018年第11期陪伴无数人网络聊天的QQ 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如今已经成为一款注册声音商标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

这成为了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自此,QQ“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正式成为了注册商标,这也是我国首个经司法判决确认的声音商标。

QQ 提示音申请商标受阻早在1999 年2 月QQ 诞生之时, 就开始使用“嘀嘀嘀嘀嘀嘀”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

伴随中国互联网发展,QQ 这一串明快、连续的提示音获得数亿用户喜爱,“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也变得极易被公众感知和记忆。

据新华网报道,声音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后,2014 年5 月4 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 年8 月11 日,商标局以“ 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

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 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腾讯公司不服,认为QQ 提示音长期大量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于是,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同时,腾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52 篇文献用以证明QQ 提示音已经长期大量使用,而且领域广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法制晚报》报道称,庭审中,腾讯公司认为,首先诉争商标“嘀嘀嘀嘀嘀嘀”是腾讯公司名下QQ 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诉争商标所表现的内容与指定服务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且诉争商标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该声音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6)京73行初3203号(2018)京行终3673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情】诉争商标为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腾讯公司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被诉决定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诉争商标仅由单一而重复的“嘀”音构成,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诉争商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特定的标志本身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但是当其经过使用而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时,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中,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即时通讯软件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诉争商标在与QQ即时通讯软件相关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可以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但是,诉争商标并未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实际使用,不构成经过使用方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

据此,二审法院在纠正一审判决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其结论予以维持。

【点评】本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对腾讯“滴滴滴滴”商标行政案的评论近期引发关注的腾讯"滴滴滴滴"声音商标案,再次验证了声音商标申请之难。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

然而,在目前申请的近400件声音商标中,仅有3件通过审查。

腾讯"滴滴滴滴"声音商标的申请,同样也遇到了困境。

就在新商标法施行后第三天,腾讯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将QQ应用程序运行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滴滴滴滴"声音注册为商标,但该申请被驳回。

于是,腾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再被驳回。

商评委认为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创造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随后,腾讯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是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案件实质在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我们认为,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考虑如下因素:
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所具有的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与其它同种或类似商品加以区分的特性。

[1]通常来讲,若一个标志具有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则认为其具有显著性。

在商标审查中,显著性是可注册性审查的核心内容,是任何一个标志成为商标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基础。

根据显著性产生的方式,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天然的具有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

通常,如果一个标志天然的能使人印象深刻,或者与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则认为其具有固有显著性。

而获得显著性则是指一个标志虽然缺乏固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含义,从而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能力。

对于声音商标来讲,其声音旋律越简单,则越容易被记住,但识别性就下降,固有显著性通常就低。

然而,在其固有显著性较低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后天的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

本案中,商评委认为,腾讯"滴滴滴滴"的声音商标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但是,商评委如仅从固有显著性的角度进行判断,未能考虑其获得显著性,对腾讯来讲未免有失公允。

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时间界点
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应当考虑商标申请日时、核准注册时及当前的事实状态三个时间界点。

比如对通用名称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授权确权规定")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
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适用该法理。

首先以商标申请日时判断其显著性,在核准注册时显著性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显著性为准。

与此同时,基于显著性不断变化的特性,裁判时也要参考当前使用状态的显著性。

本案中,腾讯公司于1999年2月正式推出第一个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该软件一步步地逐渐成为中国网民最主要的聊天工具。

但是,司法裁判不应考虑这一日期,而要考虑2014年的注册申请时,2015年核准注册时,以及当前的使用状态。

显然,显著性都和当初使用时具有较大差异。

声音商标显著性与相关公众认知关系
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同样应当考虑相关公众的认识因素。

最高院授权确权规定的第七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由此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与相关公众的认识具有直接的关系。

相关公众是否可以通过声音商标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之一,而相关公众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

说白了,显著性实质是一个不断改变相关公众认识的过程。

例如美国联邦信号公司就是通过向美国商标局提交消费者认知的相关材料,才进一步证明其经过50年使用的报警声具备"第二含义",最终在2003年被批准注册为声音商标。

[2]
本案中,腾讯"滴滴滴滴"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也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

经过腾讯公司连续多年的使用,在拥有数以亿计用户的情况下,逐渐地改变了相关公众的认知,让"滴滴滴滴"声音与QQ的即时通讯服务相关系。

声音商标显著性与标识来源功能的关系
一个标识,初始时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是具备"可注册为商标"的条件,不意味着必然能标识来源。

但是,如果标识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可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则具有获得显著性,就可以被注册。

也就是说,固有显著性不具备标识来源功能,获得显著性一定具有标识来源功能。

这是我们理解显著性与标识来源关系的重要逻辑。

因此,标识来源功能一定是通过不断使用而获得。

对于"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初始时往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但经过长期使用,却可以具备注册条件。

由此可见,如果标识只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也依然可以被注册。

本案中,商评委认为,"滴滴滴滴"声音不具有标识来源功能,所以不能被注册。

一方面与其只考虑固有显著性的判断逻辑相矛盾;另一方面,认为声音仅仅是软件提示消息的一个功能,不具有显著性,也曲解了获得显著性的立法本意。

基于声音商标特性,对显著性判断,要考虑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标识来源功能、商标申请日、注册日、使用日和相关公众认知等诸多要素。

不能仅仅从固有显著性角度出发,简单看待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实际给了我们一个充分理解显著性的契机。

参考资料
[1]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0页。

[2]何雅等:《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制——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研究》,载《法制博览》,2015年。

来源: 中文网
作者:田君露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编辑: LoCo
校对: 纵横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