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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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

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主要是指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离断或半离断之后移位、骨磨削整形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颧弓宽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本规范涉及的技术管理标准主要是针对不涉及牙颌关系矫正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加强对浙江省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本省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此项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内实施,其它医疗机构如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诊所等不得开展。

(二)机构内应设有整形外科和麻醉科,整形外科内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应符合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三)手术室及其设备配备

1.手术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至少配备一套能独立满足面部轮廓整形手术需要的专业设备(如动力系统及电锯等)。

2.配备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体外除颤器等基本手术室配备,能够胜任应急抢救需要。

(四)具备应对手术意外的快速会诊及抢救的后援支持系统,包括备血及紧急输血、请相关专家紧急会诊抢救、转送就近的上级医院等必备条件,各项措施需预演证实可行性,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存档并上报。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机构内至少具有3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工作六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美容外科A类证书。能够熟练进行术中大出血、颌面骨折等并发症的救治。

(三)至少具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并具有熟练处理面部轮廓整形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大出血、机械性窒息等并发症的临床经验以及抗休克、复苏等临床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二)面部轮廓整形手术前应进行全麻手术前的各项常规实验室检查(如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胸透等)、以及必要的影像学检查(如头颅片、下颌全景片等)、并拍摄规范的整形照片记录。

(三)严格控制面部轮廓整形手术的适应证,术前充分告知受术者该手术的危险性,并确认患者的心理正常及身体健康。

(四)每例面部轮廓整形手术均需成立相应的诊疗组,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及应急预案,各项措施需符合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的要求。

(五)术后应确保专人监护及安排能胜任急救的值班医师在场。

四、培训

拟从事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进修或3个月的专项操作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浙江省卫生厅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具备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

3.有至少2名具有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举办过相关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浙江省卫生厅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骨性面部轮廓整形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患者的全程诊疗活动,包括术前评价、诊断、读片、手术操作、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经过同行专家评议,可以不经过培训及考试,获得开展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的资质:

1.职业道德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同时拥有浙江省美容主诊医师资质。

3.累计独立完成骨性面部轮廓整形病例2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并须提供至少10例患者的详细情况包括个人资料、住院号和手术前后照片等。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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