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统计报表1-7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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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统1表
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________年
一、基本情况
2.2 实有床位□□□□
2.2.1 其中:标准床□□□□
三、人员数(人)
3.1 职工总数□□□□3.1.1 卫生技术人员□□□□3.1.1.1 执业医师□□□□3.1.1.1.1 其中:中医执业医师□□□□3.1.1.2 执业助理医师□□□□3.1.1.2.1 其中:中医执业助理医师□□□□3.1.1.3 注册护士□□□□3.1.1.4 药剂人员□□□□3.1.1.
4.1 其中:执业药师□□□□3.1.1.4.2 执业中药师□□□□3.1.1.5 检验人员□□□□3.1.1.6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3.1.2 其他技术人员□□□□3.1.3 管理人员□□□□3.1.4 勤人员□□□□
3.2 离退休人员数□□□□
四、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1 购建房屋建筑面积□□□□□□4.1.1 其中:业务用房面积□□□□□□4.2 租房面积□□□□□□
4.2.1 其中:业务用房面积□□□□□□
五、设备(台)
5.1 万元以上设备台数□□□□5.1.1 其中:50~100万元设备台数□□□
5.1.2 100万元以上设备台数□□□
六、资产与负债(万元)
6.1 总资产□□□□□□□6.1.1 流动资产□□□□□□6.1.2 对外投资□□□□□6.1.3 固定资产□□□□□□□6.1.4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6.2 负债与净资产□□□□□□□6.2.1 负债□□□□□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说明。
一、调查目的
全面了解卫生机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等基本情况,为制定卫生方针政策和区域卫生规划提供参考。
二、填报单位及填报范围
1.填报单位:本表要求除以下7类机构外所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7类机构包括: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填报卫统6表)、村卫生室(填报卫统7表);②卫生新闻出版社;③卫生社会团体;④卫生行政机关;⑤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药)院校;⑥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卫生机构下设的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再填报此表,其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上。
卫生机构定义: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2.填报范围:除筹建单位填报第一、三项内容外,其他卫生机构填报所有各项内容。
三、报送日期、内容及方式
本表一律填报每年年底数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调查表和汇总表数据以光盘、远程传输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四、填表要求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填写数字要求右对齐,如某项没有数学或不要求填报则填上“-”。
2.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属性代码由县(区)卫生局按照“卫生机构(组织)名称与代码”标准(WS218)的要求统一填写。
3.表内各项之间平衡和逻辑关系。
第2.2项≥第2.2.1项,第3.1项=第3.1.1+3.1.2+3.1.3+3.14项,第3.1.1项=第3.1.1.1+3.1.1.2+3.1.1.3+3.1.14+3.1.1.5+3.1.1.6项,第3.1.1.1项≥第3.1.1.1.1项,第3.1.1.2项≥第3.1.1.2.1项,第3.1.1.4项≥第3.1.1.4.1+3.1.1.4.2项;第4.1项≥第4.1.1项,第4.2项≥4.2.1项;第5.1项≥第5.1.1+5.1.2项;第6.1项=第6.2项,
第6.1项=第6.1.1+6.1.2+6.1.3+6.1.4项,第6.2项=第6.2.1+6.2.2项,第6.2.1项≥第6.2.1.1项,第6.2.2项≥第6.2.2.1+6.2.2.2+6.2.2.3项;第7.1项≥第7.1.1+7.1.2+7.1.3+7.1.4项,第7.1.1项≥第7.1.1.1项,第7.2项≥第7.2.1+7.2.2项,第
7.2项>第7.2.9项。
五、统计口径
1.第三项(人员数)
(1)第3.1项(职工总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第3.1.1项(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3)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中)药业和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药师执业证书和注册护士证书人数统计(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除外)。
2.第四项(房屋面积):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
3.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
六、指标解释
1.第1.2项(机构所在地是否民族自治):指自治区、州(盟)、市、(旗)、乡。
2.第1.4项(单位开业/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筹建单
位不要求填报本项。
3.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卫生机构(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4.第2.1项(编制床位):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5.第2.2项(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确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6.第2.2.1项(标准床):指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面积的床位数。
7.第3.1.1项(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技师(士、员)等卫生专业人员。
8.第3.1.2项(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9.第3.1.3项(管理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