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计划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首次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涉及 用地 总面 积 约6 8 .8 顷 。 用地 预 审严 格落 实 1 53 公
括 :明确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 想和原则 ;提 出国有 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 向;确定 国有 建设 用地供应 总量 、
些补充耕地项 目备案与挂钩不及 时等 。为进 一步 强化
明确提出 ,要认真落实补充耕地全面全程监管 ,建 立和
耕地 占补平衡监管 ,全面落实耕地 “ 先补后 占” ,通报 完善统一的耕地 占补平衡监管体系 ,促进耕地 占补平衡 管理迈上新台阶 ;鼓励各地总结探索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划编制规范 ( 试行 )》 ( 以下简称 《 规范 》 ),从计划 编制的范围 、内容 、主体 、程序 、要 求、成果等方面 。
补平 衡管理 制度 ,积极 开展 补充 耕地 项 目报 部备 案工
作 ,实行耕地 占补 平衡台账管理 ,并在落实补充耕地数 量的同时 ,开始注 重耕地质 量建设。同时 ,考核也发现 目前存在 的一些 问题 ,如部 分拉动内需重点项 目未能做 到 “ 先补后 占”、部分省份 未落实补 充耕 地项 目省级验 收或实地核实 、补充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没 有全 部建立 、
表扬 。针对 目前 报备 工作存 在 的不衔 接 、不及 时等问
题 ,通报 要求各省 ( 、市 )抓紧补报备案信息 ,提高 区 信息报备 准确 性 ,并加强 日常业务沟通 ,使报备工作进
入 常态 化 。
国土资源 部首次发布 国有建设 用地
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日前 ,国土资源部 首次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
一பைடு நூலகம்
系统规范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的编制。 《 规范 》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30•【字号】成府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成府函〔2019〕27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的《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30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
为继续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紧紧围绕我市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等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着力保障成都市建设“三城三都”专项行动计划、5G创新产业聚集等重点产业发展、新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专家、人才、职工、新市民等多层次“住有所居”的用地需求,实施土地供应精细化管理,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编制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特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下同)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依据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各项目用地需求等,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供应指标,保障年度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为五城区及高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滁政秘〔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房地产用地管控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一、供应总量。
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911公顷(合13665亩)。
二、供应结构。
供应计划总量中,商服用地2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24公顷、住宅用地15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公顷、特殊用地4公顷。
三、供应时序。
第一季度计划安排164公顷,其中,1—3月份分别供地33公顷、30公顷、101公顷;第二季度计划安排215公顷,其中,4—6月份分别供地47公顷、56公顷、112公顷;第三季度计划安排221公顷,其中,7—9月份分别供地82公顷、78公顷、61公顷;第四季度计划安排311公顷,其中,10—12月份分别供地60公顷、76公顷、175公顷。
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序表2024年3月26日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单位:公顷注:1. 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一级类统计;2. 商品房用地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约140公顷;住宅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为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房用地15公顷。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益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0〕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6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市中心城区为《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市与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益发〔2020〕7号)规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滁政电[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滁政电〔2012〕12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要求,市政府决定编制201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1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八大”指挥部办公室及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等单位共同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以及负责编制工作的总体协调;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相关文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工矿仓储用地需求意见;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提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求意见;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用地需求意见;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需求意见;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用地需求意见;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卫生用地需求意见;市文广新局负责提供文化等用地需求意见;琅琊区、南谯区政府负责提供各自新区用地需求意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八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园区项目用地需求意见。
相关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内容有:一、琅琊区、南谯区和各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计划期本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和需求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方式、宗地等。
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计划期本行业、本领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国有建设用地需求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存量建设用地开发的基本信息等。
寿光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寿光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民生为先、统筹为要、生态为基、全面兼顾发展,科学安排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在调查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9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总量为318.1224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9年度本市国有建设用地总量中,商服用地10.478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78.2776公顷,住宅用地82.034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7.39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9361公顷。
二、政策导向(一)强化建设用地保障。
全面聚焦“一条主线”、突出做到“六个争先”、坚决筑牢“三条底线”、全面叫响“五拼作风”的“一六三五”总体思路。
扎实推进供地制度改革,探索实施标准化供地等集约供地模式。
科学调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大力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推进片区综合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指标到位,项目早落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交通、养老等社会民生事业,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
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量,提高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比例,促进房地产用地去库存、去杠杆。
优化用地结构,适度降低工业用地比例,合利增加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优先保证具有高效、高辐射力的优化产业的用地供应,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贯彻“节约优先”战略,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解读
发布内容(三)
( 3 )提供计划期对供应计划安排的建 议,包括:计划期的政策导向、重点发展区 域、重点建设项目等。 3、材料提交时间 要求的材料应当于 11 月 30 日之前提交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
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 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 4、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 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 5、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内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 则; 2、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 3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 布局、时序和方式; 4、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5、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第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国 家的经济运行实践都表明,有了科学 合理的计划,市场运行才能减少盲目 性,才能有序运行。
背景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研究土地市 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现实供需要求编 制的,体现了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 模、时序、结构等方面的设计和谋划。有 了这个计划,才能对供多少地,何时供, 以什么方式供,供应结构、方向如何等做 到心中有数,才能进一步提高城市政府供 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编制实施主体和组织方式
(2)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编制; (3)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专业机构编制。 3、说明:计划编制的组织实施与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的规定是一致的。
协调决策机构(一)
一、《规范》要求,市、县政府可根据 实际,设计划编制 协调决策机构,负责解决计划分配等计划 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
宁津县年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宁津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供给引导需求为基点,以建设幸福和谐新宁津为目标,合理安排宁津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为实现全县"十三五"发展新跨越逐步推进,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1、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存量土地盘活,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各用地单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有保有压。
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要求,加快促进民生改善、城市发展承载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
坚持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4、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方式的优化完善,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二、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为加强和改善土地供应调控,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发[2005]6号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2005-04-11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应机制,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以出让和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屋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农用地,控制国有建设用地总量;(二)有计划统一供应;(三)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供应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保、文物、交通、市政、园林、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需求和安排供地计划指标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第五条本市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并逐步建立不同产业项目的用地标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和土地市场需求信息,公开政府调控市场的主要措施,引导市场规范运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均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12日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其他土地整理单位储备的土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天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通知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4日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函〔2021〕15号),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2020年度土地供应情况以及本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助推经济运行,切实保障全市土地市场稳步推进,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策导向原则。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坚持保障重点原则。
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三)坚持合理利用原则。
积极引导用地单位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精准有效管理。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广安府办函[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2]18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精神,现就编制201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保障广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城市发展建设;保障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土地生态安全;保障政策性住房需求和工商业用地的适度规模供应,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实行积极稳妥、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稳健型土地供应政策。
(一)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合理,资源共享。
(二)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三)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
二、工作重点2013年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重点是:在对2012年各类用地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行业2013年发展规划,对2013年用地进行科学预测。
三、供应计划编制的阶段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
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
第二阶段: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新国土资发[2010]320号(关于转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新国土资发〔2010〕320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的科学安排。
国土资源部制订下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规范要求,准确了解实际用地需求,切实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既要保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各地要按照规范的要求按时编制计划,务必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日印发打印:玛依努尔校对:努尔江共印:28份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鹤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4日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供应计划的目的、意义和依据(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更好地利用土地闸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
(二)意义。
编制实施切实可行的供地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实现资源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突出土地市场配置作用。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及落实住宅用地出让稳地价稳预期等工作要求,调整和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创新转型。
(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728号)等文件及国家关于房地产管理和调控工作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年度用地需求等情况,制定本计划。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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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3)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6)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7)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8)8 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9)9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11)10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11)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11)附录1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2)附录2 提供编制供应计划有关资料的通知示范文本 (14)附录3 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申报表示范文本 (15)附录4 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7)附录5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示范文本 (18)附录6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示范文本 (20)附录7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示范文本 (21)附录8 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方法 (22)前言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相关文件、表格的示范文本。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归口。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窦敬丽、雷爱先、王卫真、纪成旺、张尚斌、王宏胜、燕新程、黄强、黄茂军、张孝成、曹蕾、张燕岭、弓梅、罗婷文、沈利强、刘祥元、申亮。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薇、王黎明、王震雪、王小雨、卢静、刘彦、任杰、朱正妹、冷宏志、陈国庆、严金明、严政、罗岱、姜安源、祝军、胡振瑞、秦文龙、黄建、董光明、蓝天宇。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9〕56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4 总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内涵本规范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的科学安排。
4.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是指计划期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规模。
4.1.2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是指计划期内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和比例关系。
4.1.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
4.1.4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
4.1.5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编制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2)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3)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4)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5)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编制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6)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计划;(7)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计划范围市、县行政辖区内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计划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为一年。
计划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有条件的市、县,可增加编制一年内分季度的阶段性计划。
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编制年度供应计划及年度内阶段性计划的同时,增加编制三年左右的滚动计划。
编制原则(1)城乡统筹原则;(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3)供需平衡原则;(4)有保有压原则。
计划编制的组织实施4.7.1 编制主体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4.7.2 组织方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1)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2)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编制;(3)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4.7.3 协调决策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负责解决计划分配等计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
计划编制程序(1)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2)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3)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4)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5)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6)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7)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地方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发布主体和发布时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发布编制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对象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的发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下级人民政府;(2)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3)开发区管委会;(4)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5)军队单位。
发布内容5.3.1 计划编制的工作思路(1)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2)计划编制的工作重点;(3)计划编制的阶段安排;(4)计划编制的任务分工。
5.3.2 对发布对象的要求(1)提供计划期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和需求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方式、宗地等。
(2)提供计划期本行业、本领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国有建设用地需求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存量建设用地开发的基本信息等。
(3)提供计划期对供应计划安排的建议,包括:计划期的政策导向、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等。
5.3.3 相关材料提交时间5.3.2中要求的材料,应当于11月30日之前提交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6.1.1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进行对比分析,依据规划实施状况,初步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
6.1.2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政府收回的土地、围填海(湖)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待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当年拟供应土地等来源,进行潜力分析。
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6.1.1和工作基础上,依据土地前期开发程度、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计划及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宗地规划手续办理情况、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等,综合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条件的市、县,可将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细化到宗地,建立计划供应宗地数据库,数据库包括计划供应宗地的面积、用途、规划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标准、空间矢量等信息。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内容与思路7.1.1 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主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含廉租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商品房用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各类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