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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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
缅甸的矿产有一定的勘探和开发潜力。

根据缅甸政府规定,外资企业有意向与缅开展矿业合作,需按程序直接与缅矿业部接洽,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才能视为合法。

为了便于相关企业来缅开展工作,现将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如下:
缅甸矿业由矿业部负责,下设2 个司、6 个公司。

其中,矿业司的主要职能是制订矿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计划等,以及监督各矿业公司执行政策情况;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探司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及执行地质科学事务;第一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银、铅、锌、铜矿的采选冶及销售;第二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金、锡、钨矿的采选冶及销售;第三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钢、铁、镍、锑、铬、锰及工业原料矿物(碳石、石灰石、石膏、煤等)的采选冶及销售;珠宝公司主要负责珠宝的开采、加工及贸易;珍珠公司主要负责珍珠的养殖、加工及贸易;盐业公司主要负责盐的生产及销售。

在缅取得开矿许可证者视开采后出售的金属价值,按以下税率向矿业部交纳税款:
(一)宝石税率为5%至7.5%;
(二)金、银、铂、铱、锇、钯、钉、钶、铌、铀、钍以及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并适时颁布的通令中规定的价值高的矿产税率为4%至5%;
(三)铁、锌、铜、铅、锡、镍、锑、铝、砷、铋、镉、铬、钴、锰以及经政府同意后规定的金属税率为3%至4%;
(四)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税率为1%至3%。

缅甸矿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经济项目的规定》、《国营经济企业法》、《公民投资法》、《缅甸矿业法》、《矿业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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