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一、引言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的权益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教师遭遇不公时,教师申诉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详细探讨教师申诉制度的七个方面,以期为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提供参考。
二、正文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并给予公正裁决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提高教育质量。
教师申诉的范围与受理机构
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人事任免、工作调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
教师申诉的受理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申诉委员会。
教师申诉的原则与程序
教师申诉的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
教师申诉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调查处理、调解仲裁、复审等步骤。
教师申诉的处理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教师申诉进行处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申诉的处理进行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教师申诉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教师申诉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教师申诉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教师申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需不断完善。
未来教师申诉制度的发展方向包括扩大申诉范围、简化申诉程序、加强监督力度等。
结论
教师申诉制度是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途径,应当得到重视和完善。
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有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被欺凌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精选五篇)
被欺凌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精选五篇)第一篇:被欺凌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被欺凌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被欺凌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受理机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三、申诉范围1、被欺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是否属于校园欺凌认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若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申述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四、申诉规程校内被欺凌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1、申诉的提出。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作为学校被欺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自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名义回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及家长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
5、送达。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复查决定生效。
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模版
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模版一、引言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旨在确保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教师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本制度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权限和申诉结果的处理方式,为教师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申诉平台。
二、申诉的对象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包括正式教师、兼职教师和临时教师。
三、申诉的途径教师的申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口头申诉:教师可以向其所在的教研组组长、年级组长或系主任提出口头申诉;2. 书面申诉:教师可以向学校的教务处、人事处或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3. 其他途径:教师还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在发现有不公正对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尽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口头申诉应在24小时内书面确认。
2. 受理申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了解申诉的事实情况。
3.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组织调查核实申诉事项,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 作出决定: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决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给予理由和依据。
5. 处理结果: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并记录在案。
五、申诉的权限1. 小范围申诉:一般情况下,教师的申诉事项应由其直接上级负责处理,并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结果。
2. 大范围申诉:如教师对直接上级的决定不满意,或申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教师可以向学校领导层申诉,并由学校领导层进行调查核实和决定。
六、保密原则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申诉案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教师的个人信息和申诉事项,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七、教师权益的保护1. 申诉期间,教师的工资、晋升、奖励等权益不受影响。
2. 被申诉的教师有权辩解和提供证据,相关部门应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制度
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制度
1. 制度目的:
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育纠纷的处理,建立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制度。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学生和家长,以及学校教育纠纷投诉的相关方。
3. 投诉方式: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 口头投诉:可以直接向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处口头报告问题。
- 书面投诉: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处提交投诉材料。
4. 投诉接待处的职责:
- 接待投诉:负责接待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并进行记录。
- 调查处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
及学校政策进行处理。
- 解决纠纷:协助学生和家长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努力
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
5. 投诉处理时限:
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处应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6. 异议申诉:
若学生和家长对初步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教育纠纷投
诉接待处提出申诉,接待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15个工
作日内重新处理并作出决定。
7. 保密处理:
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处应对投诉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确保学生和家长的隐私安全。
8. 协调解决:
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处应积极协调学校各部门、教师等相关方,共同解决教育纠纷问题。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育纠纷投诉接待制度的简要概述,详细的制度内容和流程将在制度正式发布前进行完善和公开。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范文(二篇)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范文一、引言在高中教育领域中,教师们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力量,扮演着责任重大的角色。
然而,在教育实践中,教师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高中教师申诉制度势在必行。
二、背景1.教师权益的重要性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和榜样,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责任。
如果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势必会影响到其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教育质量。
2.现有问题当前,教师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与学生、家长、学校管理层等相关方面的纠纷和矛盾。
然而,目前缺乏一套完善的教师申诉制度,使得教师们往往难以准确、及时地解决问题,进一步损害了教师的权益。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意义1.保障教师权益建立高中教师申诉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能够公正地解决与学生、家长、学校等相关方面的纠纷和矛盾,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教育质量。
2.解决教育纠纷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教师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各种教育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保持良好的学校秩序。
3.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通过申诉流程中的反思和总结,让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增强专业素养。
四、建立教师申诉制度的关键环节1.申诉条件教师在申诉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是在校的正式教职人员,必须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真实有效的申诉。
2.申诉渠道教师申诉制度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申诉渠道,在校内设立专门的申诉办公室,为教师提供一个开放、透明的平台,使他们能够将问题及时上报并得到解决。
3.申诉程序教师申诉制度应明确具体的申诉程序,包括申诉的时间限制、申诉的材料提交和处理流程、申诉结果的反馈等。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和高效。
4.申诉结果的处理申诉结束后,学校应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做出公正、明确的处理结果。
同时,学校应对申诉结果进行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3.doc
顺天镇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提出申诉的时间;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一种为高中教师提供申诉渠道和机制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高中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渠道。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申诉渠道: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或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高中教师的申诉。
申诉渠道应明确和便利,确保教师能够及时方便地进行申诉。
2. 申诉程序:应明确申诉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诉的递交方式、受理流程、审核标准等。
申诉程序应简明易懂,确保教师能够清楚地了解申诉的流程和要求。
3. 申诉保障:申诉制度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诉不会对教师造成任何负面的影响。
同时,教师在申诉期间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如维持工资待遇、职务不变等。
4. 申诉审理:申诉机构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诉进行审理和处理。
审理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都应有权利进行申辩和答辩。
5. 处理结果:申诉机构应及时作出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给申诉方和被申诉方。
处理结果应公正、客观,能够解决纠纷,恢复教师的权益。
通过建立和完善高中教师申诉制度,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教师的持续发展和学校的稳定发展。
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警示制度
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警示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幼儿园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本制度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损害幼儿园声誉,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幼儿园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警示。
(三)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记录(一)幼儿园应当建立师德失范行为记录档案,对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详细记录。
(二)师德失范行为记录应当包括教师的基本信息、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三)师德失范行为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的通报(一)幼儿园应当定期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通报给教师本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
(二)幼儿园应当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通报给家长,并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
(三)幼儿园应当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重要参考。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警示(一)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警示,提醒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二)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原因分析,引导教师查找问题,加强自我修养。
(三)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整改跟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运用(一)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幼儿园应当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
(二)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幼儿园应当作为教师培训、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幼儿园应当作为家长和社会评价幼儿园教师的重要参考。
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计划
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计划1. 引言学生申诉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学生管理机构,致力于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本文档旨在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以提升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 组织结构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
主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代理主任职责。
委员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并进行调查、解决问题。
3. 工作职责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学生申诉处理•接收学生的申诉,并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针对学生的申诉,开展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定期汇总学生的申诉情况,并向学生、学校管理层提供反馈。
3.2 学生权益维护•监督学校管理层对学生权益的保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协助学生解决各类困扰和问题,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3.3 促进学生与学校的良好关系•组织开展学生与学校管理层的沟通和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关切的问题。
4. 工作计划根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4.1 申诉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更新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的申诉信息,需要建设和更新申诉管理系统。
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学生可以在线提交申诉,并跟踪申诉处理进度;•委员会成员可以使用系统进行申诉的处理、调查和解决;•系统可以生成统计报表,帮助委员会了解申诉情况和问题类型的分布。
4.2 学生申诉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制定学生申诉处理流程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时间节点,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处理和解决。
4.3 定期的学生代表大会和座谈会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座谈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关切的问题,并与学生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
4.4 学生权益维护宣传在学校广泛宣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让学生了解委员会的存在和作用,提高学生对委员会的信任和支持。
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过程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被申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送达被申诉人。
处理决定应当明确处理结果和处理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十一、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建立申诉案件的档案,对申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
十二、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不适用或需要调整的情况,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后进行修改。
1.学校申诉办公室收到教师的申诉材料后,将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笔录。
2.对于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案件,需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
随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邀请申诉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情。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需要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10.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经过审理后,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定:a) 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申诉请求。
b) 被申诉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责令其限期改正。
c) 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如果申诉人造成了财产、人身损害,需要根据民事法律相关条款做出处理。
如果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需要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需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该书需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1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
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
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
小学教育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师生之间的争议可能影响学生的和成长。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解决争议和申诉的制度对于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
2. 争议解决机制2.1 内部解决学校应建立一个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旨在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内部解决措施:- 学生可以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提出问题,并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 学校应定期组织班会或家长会,提供一个平台让师生和家长一起讨论和解决问题。
- 学校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争议解决小组,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和调解争议。
2.2 外部解决如果争议无法在学校内部解决,可以考虑寻求外部帮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外部解决途径:- 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解。
- 学生或家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了解他们的权益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 学生或家长可以向教育监督机构或相关协会举报学校的不当行为。
3. 申诉制度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学校应建立一个申诉制度,确保他们有权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的处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申诉流程和时间限制,让学生和家长知道如何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 学校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由不同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审理和处理申诉。
- 学校应及时回复申诉,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
4. 结论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对于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
学校应建立一个内部解决机制,并提供适当的外部解决途径。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一个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解决师生之间的争议,促进学生的和成长。
5.2.4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暂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恰当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四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相关材料后,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5日内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申诉人所在部门及申诉事项性质,确认申诉委员会增加的临时委员人选,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根据申诉内容,可指定成立专门的复查委员会。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认真查阅原处分卷宗相关材料、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听取申诉人的陈述,根据申诉人请求事项,进行讨论。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应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够准确的,应当拟定补充调查、核实的问题,指定不少于两名委员的核查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如果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教职工党员的党纪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党委会进行讨论确定。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3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程序;申诉人中途撤回申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将申诉过程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案卷归档。
第三章资料与保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人数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复核过程对相关人员的陈述、证词需由陈述人或证人签字。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处理申诉事项的情况。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教师权益和公正处理教师纠纷而设立的一套申诉机制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教师申诉制度的步骤:
1. 提交申诉:教师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正对待时,可以向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诉申请,申请应包括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受理,并组织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审理。
3. 调查取证: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应依法查明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教师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4. 审理结果: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对教师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调解决定。
5. 申诉结果公示: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申诉结果及时通知教师,并公示于校内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途径。
6. 上诉机制:如果教师认为申诉结果不公正或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应依法受理上诉并重新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师申诉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示例。
教师和学校在遇到纠纷时,应当依法遵循相应的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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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
1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96.08.01 生效)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0二五七三九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0九八二五六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一一一二四一号函核定附錄一、二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一六七三六五号函核定附錄一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考试院考授铨法三字第0九五二五八六七0七号函修正核备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0五七五0七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0五二六八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一八五七四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九八八六九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0一七八九八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0七二0二三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一00二三二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一一一一四七号函核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依大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之,为本大学组织及运作之依据。
第二条本大学定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第三条本大学以培养学术与品德兼备之人才及促进文化发展与国家建设为宗旨,以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为校训。
在尊重学术自由之原则下,从事教学、研究,兼顾社会服务。
本大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第二章组织及会议第四条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负校务发展之责,对外代表本大学。
第五条本大学置副校长一至三人,襄助校长推动校务。
第六条本大学设下列一级行政单位:一、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掌理教务事宜。
二、学生事务处(简称学务处):置学生事务长(简称学务长)一人,掌理学生事务、学生辅导相关事宜。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XXX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对象:我校招收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依照本规程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
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单位为被申诉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学生申诉。
第六条学校成立XXX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教导处、安全处、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受理申诉事宜、审查学生申诉的形式。
办公室设在团队室。
学校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题目进行复查;(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八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是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二)申诉书材料是否齐全;(三)是否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五)是不是超出法定申诉时效。
第九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第十条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为无异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苏教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2〕11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苏教科〔201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规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于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举报投诉,是指有关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江苏省教育厅及高校反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涉及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举报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举报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载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提供证据和查核线索。
第四条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处理。
凡涉及学术不端的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反映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鉴定。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对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高校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含有关部门的转办件),依法应当由学校处理的,学校应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标题:教师申诉制度
引言概述:教师申诉制度是保障教师权益、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教师申诉制度的重要性、申诉对象、申诉流程、申诉结果和建议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重要性
1.1 提升教师权益保障水平
1.2 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1.3 增强教师队伍凝聚力
二、申诉对象
2.1 学校领导
2.2 教务处
2.3 同事
三、申诉流程
3.1 提出申诉
3.2 受理申诉
3.3 调查处理
四、申诉结果
4.1 维护教师权益
4.2 教育教训相关责任人
4.3 促进教师团队和谐发展
五、建议改进
5.1 完善申诉制度
5.2 提高申诉效率
5.3 增加申诉透明度
总结: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障教师权益、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申诉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教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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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三、组长:林少茂
副组长:周海波官卓丽
成员:秦特赖树波周淑彬陈链链林佩娜
李秋玲各班班主任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