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3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工作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一)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二)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科室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一)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二)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一)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三)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一)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师对学校管理、职称评定、教学评价、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申诉。
第三条教师申诉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二、教师申诉范围第五条教师申诉范围包括:(一)教师对学校管理方面的不满;(二)教师对职称评定结果不服;(三)教师对教学评价结果不服;(四)教师对福利待遇方面的不满;(五)其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申诉应限于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教师申诉程序第七条教师申诉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教师;(三)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听取教师和有关人员的陈述、质证;(四)教师申诉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五)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有权查阅与申诉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情况和证据。
四、教师申诉处理第九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下列处理:(一)撤销或变更学校的处理决定;(二)要求学校采取补救措施;(三)对学校及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权威性,学校及有关人员应当执行。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通过以上学校教师申诉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该制度明确了教师申诉的范围、程序和处理方式,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希望这个范本对您有所帮助。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作业步骤
申評會之召開:由校長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1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通知原措施單位於20日提出書面說明,逾期得逕為評議。
呈請校長核定
評議書送逹
(申訴人、原措施單位及教育部、該地區教師組織及有關機關)
人事室業務處理標準流程
業務處理程序作業範圍
業務項目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作業步驟
1、教師提起申訴應於知悉其所不服之措施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2、對於不合設置要點規定之申訴,得酌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視情形駁回申請或逕為評議。
3、應於收到申訴書後1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 資料,通知為原措施之單位於20日內向本會提出書面說明,逾期本會得逕為評議。
4、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議。
1.第一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人。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校長不得為主席。
2.會議不公開舉行,但得通知申訴人、對造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3.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非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作成評議決定書。
(2)、再申訴評議書已送達於雙方當事人者。
作業要領
1、熟稔相關法令規定
二、開議前應先行備妥各項資料與相關法令條文
法令依據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協調單位
原措施業務單位
注意事項
1、委員組成合法性及處理程序時效。
2、評議決定,應以無記名表決方式為之;評議之經過,參與評議之相關人員,並應對評議之過程負對外保密之責。
(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30日內向中央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为教师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申诉渠道,使教师能够对涉及其职业权益的问题进行申诉和解决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申诉范围教师申诉制度适合于以下范围:1.教师工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问题;2.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改善需求,如教学设备、教室条件、教材配备等问题;3.教师工作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如评聘、考核、奖惩等问题;4.其他与教师职业权益相关的问题。
二、申诉程序1.申诉提出:教师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书,详细陈述问题的经过、理由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初步调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申诉事实,并与申诉人进行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期望。
3.申诉审理:经初步调查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将申诉案件移交给专门的申诉审理小组。
该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和调查取证。
4.申诉决定:申诉审理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作出申诉决定。
决定应当公正、公平,充分考虑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和利益保障。
5.申诉结果通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解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将申诉决定书报送学校领导,以便后续执行和监督。
三、申诉保障措施1.保密原则:教师的申诉事项应当严格保密,避免对教师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公开透明:申诉制度的建立应当公开透明,教师能够充分了解申诉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权益保障:申诉制度应当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师在申诉过程中不受任何不正当干扰和打压。
4.申诉结果执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执行申诉决定,保障教师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四、申诉制度的意义1.保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让教师在工作中享受公平待遇和权益保障。
5.2.4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暂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恰当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四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相关材料后,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5日内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申诉人所在部门及申诉事项性质,确认申诉委员会增加的临时委员人选,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根据申诉内容,可指定成立专门的复查委员会。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认真查阅原处分卷宗相关材料、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听取申诉人的陈述,根据申诉人请求事项,进行讨论。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应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够准确的,应当拟定补充调查、核实的问题,指定不少于两名委员的核查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如果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教职工党员的党纪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党委会进行讨论确定。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3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程序;申诉人中途撤回申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将申诉过程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案卷归档。
第三章资料与保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人数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复核过程对相关人员的陈述、证词需由陈述人或证人签字。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处理申诉事项的情况。
教师申诉制度36629
教师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师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教师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建立的一套教师投诉和申诉的机制和流程。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平台,让教师能够合法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
二、申诉的对象教师申诉制度适合于学校内任何教师,包括教师团队中的教师、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学科组长等。
三、申诉的内容1. 教学安排和教育教学环境:教师可以申诉与教学安排、教育教学环境有关的问题,如教学资源不足、教学设备损坏、教室过于拥挤等。
2. 工作条件和待遇:教师可以申诉与工作条件和待遇相关的问题,如工资发放不及时、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压力过大等。
3. 职称评定和晋升:教师可以申诉与职称评定和晋升有关的问题,如评定标准不公正、晋升机会不公平等。
4. 管理和领导:教师可以申诉与学校管理和领导有关的问题,如领导风格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公正等。
四、申诉的流程1. 提交申诉书:教师需要书面提交申诉书,详细描述申诉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受理和调查:学校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学校应保证公正、客观、透明,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3. 调解和解决:学校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协助教师解决问题。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学校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解决。
4. 报告和反馈:学校应向教师报告申诉处理的结果,并赋予合理的解释和反馈。
五、保障措施1. 保密原则:学校应保护教师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教师的申诉事项和相关信息。
2. 公正原则:学校应保证申诉处理的公正性,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教师进行打压或者报复。
3. 快捷高效:学校应尽快受理和处理教师的申诉,确保申诉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解决教师的问题。
六、教师申诉制度的意义1. 维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制度能够为教师提供一个合法的途径,让教师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对待。
2. 促进教师发展:教师申诉制度能够匡助教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申诉办法教师申诉办法教师申诉办法1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申诉。
第三条:接受教师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教师申诉。
第四条:申诉机构:学校成立法制处,负责受理教师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程序:(1)教师对学校的决定不服或有意见,在学校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法制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校法制处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处理进行复查,并在接到教师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校法制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教师对学校法制处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提出申诉。
(4)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不再受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向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提起申诉的教师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单位,受理教师申诉的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为教师申诉机关。
教师申诉要由其本人提起。
第七条:教师向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法制处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
过期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教师申诉办法2第一条: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教育部门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及申诉流程
教师申诉制度及申诉流程(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况《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宜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教师申诉的受理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给予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教师申诉委员会
教师申诉委员会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托克逊县第一中学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做好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工作,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校园”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决定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组织领导
主任:唐圣锋(校长)
副主任:艾尼瓦尔·尼亚孜(书记)
吐尔逊·铁木儿(工会主席)
成员:白庆生(德育主任)
王云(团委书记)
钟兴木(教师)
苗季玲(教师)
贾秀兰(教师)
俞红(教师)
吉秀丽(教师)
二、工作职责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对教师资格、教师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申诉。
三、具体要求
1.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提出的申诉,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教师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2.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进行核实或查证,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下,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或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3.申诉处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1日起受理申诉工作。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修订)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二条我校教师认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校对教师安排的职务聘任、调动侵犯其权益的;3.对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待遇有异议的;4.对学校安排的培训进修、工作条件有异议的;5.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6.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四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项负责处理申诉事务。
第五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教师集体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1.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2.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教师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八条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九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为解决教师因工作中的不公平待遇或不合理的处罚等问题,设立的一种申诉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教师的权益,促进公正和透明的教育环境。
以下是教师申诉制度的一般流程和内容:
1. 提交申诉:教师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或处罚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机构提交申诉书,说明问题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2. 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机构将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听取教师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
3. 资料审查:学校或教育机构将审查申诉材料和调查结果,评估是否存在不公平待遇或违规行为。
4. 就申诉问题作出决定:学校或教育机构将根据申诉的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问题作出决定,可以是支持教师的申诉,改正不公平待遇或处罚,或者驳回申诉。
5. 申诉结果通知:学校或教育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申诉结果,解释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6. 教师权益保护:如果教师不满意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决定,可以申请进一步的上诉或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依靠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性。
同时,对于教师来说,了解和掌握申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申诉,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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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校在校正式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工会办公室。
申诉委员会由工会主席、纪检委员、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为7人。
委员会名单如下:工会主席、党办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师代表)、教师代表、教师代表长(名单随支部和工会换届改选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利用走访、谈心、意见箱等形式,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关注教师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写明申诉人的身份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请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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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镇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 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 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
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 申诉人基本情况;
2.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 申诉请求;
4. 事实与理由;
5. 提出申诉的时间;
6. 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 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
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
30 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