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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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办法
一、目的:宿舍是员工休息的场所,为了保持一个舒适整洁的住宿
环境,使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特制定本法。
二、范围:宿舍全体员工(含课长宿舍、客人宿舍)
三、权责单位:
1.行管部负责对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及监督执行;
2.宿管员负责依本办法的内容遵照执行;
3.保安队负责依照本办法配合宿管员执行;
4.宿舍全体员工须遵守本办法相关内容;
四、管理细则:
1.员工宿舍管理
1)公司宿舍仅限本公司员工住宿(公司邀请之客人除外),
所有员工必须凭内宿厂证(刷卡)进入宿舍,否则宿舍
管理员有权阻止其进入宿舍;
2)内住宿舍员工不得私自带外人留守,且未经申请不得私
自在外留舍
2.;
4.1.2员工除理级以上人员及特殊情况经过核准之外所有人员均应亲自至指定地点刷卡;
4.1.3上下班均应刷卡,加班亦应依照规定时段刷卡,如刷卡与加班申请单时间有异,则两者取其小;
4.2员工考勤异常表(即刷卡异常单)规定
4.2.1人事部门于每日上午10:00前打印出『员工考勤异常表』送至异常发生部门,各异常发生部门应及时通知出勤异常人员,在两日内查明原因并于『员工考勤异表』上注明处理情形,呈部门课级以上主管签核后,于下午17:00之前送交人事部门;
4.2.2 员工之缺勤时间,如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人事部门将以旷工论处;
4.2.3 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内未到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人事部门将以迟到论处;
4.3请假、调休、人员异动、旷工、离职等单据的处理
4.3.1各单位主管必须对下属员工请假、调休、人员异动、旷工、离职等相关事宜作及时提报并由各部门文员送至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详情如下:
4.3.1.1对于请假或调休的人员,请假单须提前一天送至人事部门(病假例外);
4.3.1.2对于旷工人员,要在该员旷工的第二天上午12:00之前将旷工联络单送至人事部门;
4.3.1.3.对于自离人员,要在该员旷工的第四天上午12:00之前将自离联络单送至人事部门;
4.3.1.4人员异动单须在每月的月中与月末送至人事部门;
4.4补休规定
4.4.1平时加班补休
4.4.1.1 2008年度于特殊情况下,如有平时加班且经台
干核准(联络单为凭)尚未补休同仁,应于今年度调休完毕;
4.4.1.2 2008年8月份起之平日加班不再给予补休;
4.4.1.3 节假日补休部分亦应于当年度补休完毕,自2008年8月1日起不再接受跨年度补休之申请;
4.4.2 周六补休规定
4.4.2.1周六请假人员不得以调休方式处理;
4.4.2.2周六未出勤者一律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部门;
4.4.2.3周六未出勤者将扣除其当日加班工资;
4.5平时转班规定
4.5.1平时正常转班之部门(如:挤型部、保安队等),须将转班人员资料在转班前一天送至人事部门;
4.5.2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上临时夜班者,须在第二天上午12:00之前将上临时夜班人员资料送至人事部门;
4.6 人事部门将依据各部门送呈上来的单据进行人事考勤作业;五:奖惩细则:
5.1托人刷卡或替人刷卡者,经查获者每次记大过一次处分;
5.2当月迟到累计3次或15分钟(先到先算)者给予警告一次,超过之后每次给予警告一次。单次迟到超过10分钟未达1小时者,除给予警告一次处分外,另以事假1小时计;
5.3忘刷卡之处理:
5.3.1 人事部门每日打印员工『异常考勤报表』(即刷卡异常
单)送出勤异常人员,若系确实依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记刷卡时,应于『员工异常考勤报表』上注明忘刷卡类别及出勤时间,呈部门课长(含)以上主管核签后于两日内送至人事部门;
5.3.2 忘刷卡月累计每达三次者记警告一次;当事人提报忘刷卡如有不实经查获者,除当日缺勤时数以旷工论处外。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其证明主管则视其情节轻重酌与连带处分;
5.3.3各部门的『员工考勤异常表』两日内未按规定时间送至人事部门者,将给予各部门文员警告处分一次;
5.3.4 员工之缺勤时间,如未依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人事部门将以旷工论处;
5.4 ID卡(即工卡)忘携带、遗失或无法使用之处理:
5.4.1 ID卡忘携带、遗失或无法使用时,应至门卫B填写『考勤追补单』一式一联交保安人员(ID卡无法使用者同时缴回ID卡)
5.4.2 保安队应于每日上午10:00之前汇总『考勤追补单』及无法使用之ID卡送人事部门;
5.4.3 ID卡遗失或损毁,应于两日内将写有ID卡遗失内容的『联络单』交至人事部门,以便进行补办;
5.4.4 ID卡忘携带月累计每达三次者记警告一次;
5.4.5 ID卡遗失或损毁月累计达三次(含)者,以后每增加一次记警告一次;
5.5各部门的请假、调休、人员异动、旷工、离职等单据未按规定时间送至人事部门者,将给予各部门文员警告处分一次;
5.6各部门平时转班的相关人员数据未按规定时间送至人事部门者,将给予各部门文员警告处分一次;
六:以上规定自签核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