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 3.国家颁发的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规定; 4.冶金工业部和其它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 范、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引进项目的合同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的 文件及资料; 1.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签证的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3.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编制的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5.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告; 6.竣工决算及当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 负责审批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 告”,说明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与主体工艺设备 同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计。竣工验收项目或单项工程应 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编出工程竣工决 算,分析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控制和投资效果,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要及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将所有技术资料 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 要。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归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管 理部门参加验收,或委托冶金部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冶金部、地方的重 点建设项目由冶金部、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章 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 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自筹投 资等)和完成期限,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入计划,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 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 第二十六条 投产后所需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供应等外部条件还不 全部落实的项目,在验收交付生产后,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继续抓紧解 决,不应影响项目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因原材料、协作配套等外部 条件不落实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报原批准
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车前必须做好 准备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 可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试车用的动力、油料、燃料等物资未 列入施工合同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需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供 应; 2.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 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 格; 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 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 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 计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 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 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 联动试车合格怔书; 4.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建设 项目移交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 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 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立即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其 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不安排试生产时间。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 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重要 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建设规模和隶属关系进行。大中型 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或由国 家计委按隶属关系委托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 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 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冶金工业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冶金主管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的整理工作。主要有: 1.交工工程一览表; 2.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按(85)冶办文字第29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 证; 5.隐蔽工程记录; 6.施工自检记录; 7.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 8.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9.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10.工程及其说明; 11.引进项目需增加国外厂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 资料; 12.采矿工程还应有地质素描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施工过程中 各项测量结果的记录资料等。 第十一条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 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后,即 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竣工后,先签 证建筑工程竣工证书,当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起 交付建设单位; 2.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外,还应 按照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试车,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 书; 3.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签证单体 试车合格证书; 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它防爆工程、井下防水等,按施工 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5.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 题,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改、 完善或返工修理时,由设计或设备单位负责处理,也可提出方案,经建 设单位审核后,委托施工单位或承制单位处理。以上处理费用由责任方 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二条 无负荷联动试车: 1.单位试车合格后,需对每条生产作业线的全部工艺、设备进
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1996.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及有关文件,结合冶金工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 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 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 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 移交手续。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 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 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 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全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 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进行。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 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做好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 提。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 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 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 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通知 书。建设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 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 4.鉴定工程质量; 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 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单位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某些工艺技术有问题,关键设备有缺陷的项目,经 过投料试车考核,达不到设计能力,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可报 原批准单位重新核定设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 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建设项目,按建总发字(91)第82号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 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 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移地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资料的交接,包括竣工图的编 制责任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和施工合同 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组织 实施上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冶金工业基本建设竣工 验收办法》[(86)冶基字第1267号]同时废止。
门组织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不 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 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银行、审计、物 资、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 位、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必要时还可邀 请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1.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2.实地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中 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或建议; 4.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根据工程情况可组 织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 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 力(采矿应以投产第一年的回采矿量计算),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 规定的产品或代表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 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 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 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 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 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都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 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 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 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设计文 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