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宁财规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财政金融局: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0月26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二条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全国各级人民,其处于县级以上地方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本地登记机关登记,也可以选择在登记机关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批准文件;(三)事业单位的章程;(四)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四章登记核准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进行核准。

第八条登记机关在核准事业单位登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核准其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十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法人组织机构或者名称发生变更;(二)事业单位的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地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变更文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变更登记证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解散;(二)法定解散条件之外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解散文件。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宁党办[2006]3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6]35号2006年7月4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9]6号),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区及其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供水、供电、绿化、卫生等后勤事务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大楼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和办公用品的供应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及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四)负责管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自治区领导住宅及其他职工住宅;承担所管成片住宅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在自治区节能部门指导下,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政府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厅及局属单位和住宅区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2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的通知(1985年3月26日宁政发〔1985〕4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宁政发〔1996〕85号公布)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2007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2018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迁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定编制:
(一)凡国家和自治区已有定编标准的,其编制在定员标准以内核定;
(二)暂无定编标准的,根据其岗位、工作量、经费来源、人员结构及近期发展规划核定;
(三)新建、扩建单位,可以分期分批核定;
(四)新增工作量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调整人员承担的,不予增加编制;对工作量减少的单位,相应核减编制。
第九条 事业编制实行宏观控制、计划管理,并根据其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经费来源等,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推行人员编制计划、人员结构和工资基金管理等办法。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明确级别的,可以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隶属关系,确定相应级别,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内部机构设置原则上实行两级制。
第十一条 凡机构重复设置,工作任务长期不足或者转变为以生产经营和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合并、撤销或者划为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的,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税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事业机构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六)体育事业单位;(七)农、林、牧、水、土事业单位;(八)交通事业单位;(九)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十)机关附属事业单位;(十一)公检法司下属事业单位;(十二)其它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属国家科委和人事部审批的,由自治区科委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他科研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科研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不使用国家事业编制,不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宁人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7]42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迫切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分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从创新人事制度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要将岗位设置管理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与试行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各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衡顺利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人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宁人发[2007]149号)各市、县(区),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事业的发展,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既要稳步实施,又要扎扎实实推进。

为了便于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政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总的指导下,就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一)单位范围。

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外,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二)岗位和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即:只要是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与职工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的人员,就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同工同酬。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条件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在已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并经过合同鉴证的事业单位进行。

凡是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2003]1号)文件抓紧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同时,要在同级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宁政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8号2009年2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活动,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对没有就业经历的求职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求职等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就业与失业登记坚持诚实信用、客观真实、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劳动者享受免费的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准确、及时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处于就业或者失业状态的人员,应当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失业登记。

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情况。

第六条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失业登记的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后为其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经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失业登记的,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其《就业失业登记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宁党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06]39号2006年7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逐年下降,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审批机构预审制度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实行限额设置,不得突破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限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等事项,必须逐级上报审批,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文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超编的县(市、区)凡涉及机构调整或设立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收部分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的通知》(宁党办[2004]27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经中央核定,由自治区下达给区直各部门和各市、县,下达给市、县的由各市、县分配使用,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全区事业编制总量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市、县的事业编制总额经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下达,市、县分配使用,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宁党厅字[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2〕34号)精神,现就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范围和原则要求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科学界定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宁党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8〕68号)各币、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事业编制管理方式,实行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新机制,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定编,分类管理。

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

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

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宁党办[2005]38号2005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序增长、超编配备人员,有利于解决混编混岗甚至冒名顶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将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把编制落实到具体人,加强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的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自治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报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录用、聘用、招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宁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号2003年1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5]39号2005年4月30日)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存在的政事职责不清、条块分割严重、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发展与需要相脱节、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理顺政事关系,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组织结构,优化配置事业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激发各类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机构分类管理奠定基础,为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遵循的原则:——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衔接配套的原则。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要与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界定财政补助范围、“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统筹考虑,协调进行,整体推进。

——积极稳妥的原则。

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8]2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4.10
【实施日期】1998.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8]20号1998年4月10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和年检的登记管理。

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事业单位的合法资格,不享受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驻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行署、地级市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行署、地级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行署、地级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行署、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各部门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

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事业单位,应登记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同时注明另外的名称。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事业单位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或者发现不予登记的通知。

第九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明确的业务范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