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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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买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权利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有意向甲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甲方有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购买价款,购买该标的物。
2、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已委托并交由丙方占有和管理,或办理抵押登记于丙方名下。
3、作为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占有和管理人以及甲、乙两方的见证人,丙方见证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按本合同约定条件转让给甲方,并督促甲、乙两方履行本合同。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该财产转让的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共
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标的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拥有的标的物(标的物财产清单详见附件),若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乙方同意在甲方足额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所有权变更至甲方名下。
第二条乙方陈述和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乙方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转让标的物。
3、与转让标的物有关的文书或凭证已移交给丙方,由丙方保管,在本合同签署同时移交的单据为:。
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不会在标的物上设立任何有碍于本合同履行的其他权利,并且配合甲方对转让标的物进行检查。
第三条标的物购买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1、甲、乙两方经充分协商,约定以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为购买价格。
2、甲方承诺:在丙方通知本合同下买卖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购买价款(具体支付日期以丙方书面通知为准)。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第四条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1、乙方明确告知甲方并且甲、乙两方达成共识,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为融资人(即通过平台申请并获得融资的借款人,且丙方为融资人的该笔融资向其部分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发生未依约还款的行为,导致平台或相关债权人通知《借款合同》提前解除,或平台或丙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经丙方通知本合同生效。
2、各方进一步明确以丙方的书面通知为确定本合同是否生效的唯一依据,即:
(1)生效条件未成就,买卖不成交
融资人依约清偿全部债务时,丙方书面通知甲方,告知买卖不成交。
(2)生效条件成就,买卖成交
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丙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买卖成交。
3、在丙方通知买卖是否成交之前,乙方应当做好包括筹集购买价款等履约准备。
第五条买卖不成交时的处理
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丙方通知甲方买卖不成交时,甲方在收到丙方通知后,无条件放弃购买标的物。
本合同因此自动解除,各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或补偿责任。
第六条标的物状况的检查
甲、乙两方指定的工作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标的物的状况,在甲、乙、丙三方均到场时,丙方应提取标的物并供甲、乙两方检查。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1、若标的物为动产的:
1.1 本合同签订时,标的物由丙方占用和管理,但此时甲方并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1.2 若本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丙方书面通知甲方买卖成交时,甲方按时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购买价款的,甲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各方共同配合将标的物提取并交付给甲方。
2、若标的物为不动产的:
2.1本合同签订时,标的物抵押于丙方名下;
2.2若本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的,丙方书面通知甲方买卖成交时,甲方按时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购买价款后,乙方及丙方应为甲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甲方自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八条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所有权变更时同时转移,由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税费
因标的物的转让而发生或须交纳的税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两方各自承担和交纳。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照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尚不足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则应继续足额的赔偿。
丙方通知买卖成交但甲方超过十五日未支付购买价款的,甲方应当按照上款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购买标的物,或者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处置标的物。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丙三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传真等方式),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
甲方联系人: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丙方联系人: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2、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但被通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除外);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48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3)任何以传真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