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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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各院系所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完成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促进学校科研指标的提高,推动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同时也为了使学校进一步放权,院系所更加主动承担责任,搞好科研、教学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业绩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为:(1)各院系所人员情况,按博士导师、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定额核算;(2)各院系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情况,只计有学校配套资助的各类优秀人才,按长江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等定额核算;(3)挂靠在各院系的科研基地情况,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定额核算;(4)学校近三年对各院系的投入情况,按“211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学科等定额核算;(5)学科因素,如热门学科、纯理论、发展中学科及新建学科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方式为:学校经充分调研,制定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 按上述分配原则,并综合学科因素的差异,制定下一年度全校科研经费任务并分配到各院系所。每年科研经费的平均增长率应保持在20%以上。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上一年度各院系所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公布。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次年对各院系所分配资源和岗位设置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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