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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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大资产[2010]21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11]40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科研预研基金是指由学校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

第三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科技处和社科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执行《厦门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厦大综〔2015〕64号);(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结题结账管理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

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

厦门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增强科研实力,推进学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特设立奖励基金,对我校产出高水平成果及科研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修教师和各类合作科研人员以厦门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本办法中另有说明的不受此限制)的研究成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励基金具体分为以下五项:1、单位或个人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奖(1)理工医科对超额完成学校下达年科研经费任务的学院/研究院予以奖励。

奖励的标准为:超额经费部分学校所提扣管理费奖励给学院/研究院,即(学院/研究院年到校科研经费-学院/研究院年经费任务)×3%。

文科对超额完成学校下达年科研经费任务的学院/研究院予以奖励。

奖励的标准为:对完成科研经费任务且超额量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学院/研究院,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科研经费任务且超额量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学院/研究院,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科研经费任务且超额量在50万元以上(含)的学院/研究院,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理工医科和文科分别对获得重大项目立项的首席科学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

重大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000万元以上(含)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863重点和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其他部委科研专项,20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科研项目(横向项目以到校科研经费计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文科立项经费12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文科到校科研经费200万元以上(含)的横向项目。

(以上经费数均指扣除外拨经费后的数额)2、论文奖(1)对以厦门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的学术论文予以重奖,奖励金额为10万元/篇;对发表于《NATURE》、《SCIENCE》所属子刊的学术论文给予2万元/篇的奖励。

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

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按《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厦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大资产〔2016〕5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经费的申请:
1.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并
说明项目经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提交
项目的申请书、经费预算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3.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和预算情况进行经费
分配。

二、项目经费的分配:
1.经费分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并考虑项目的重要性、科研水平和需求等因素。

2.经费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遵循合理用款、节约用款的原则。

3.经费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项目的顺利
进行。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
1.项目经费应当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包括人员、设备、
材料、差旅费等。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挪用、私自支出。

3.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定和监督制度,做到收支清晰、账目完备。

四、项目经费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追责机制,对滥用、浪费经费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

具体的细节和流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这种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各院系所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完成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促进学校科研指标的提高,推动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

同时也为了使学校进一步放权,院系所更加主动承担责任,搞好科研、教学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业绩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为:(1)各院系所人员情况,按博士导师、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定额核算;(2)各院系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情况,只计有学校配套资助的各类优秀人才,按长江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等定额核算;(3)挂靠在各院系的科研基地情况,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定额核算;(4)学校近三年对各院系的投入情况,按“211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学科等定额核算;(5)学科因素,如热门学科、纯理论、发展中学科及新建学科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方式为:学校经充分调研,制定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 按上述分配原则,并综合学科因素的差异,制定下一年度全校科研经费任务并分配到各院系所。

每年科研经费的平均增长率应保持在20%以上。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上一年度各院系所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公布。

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次年对各院系所分配资源和岗位设置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0•【字号】厦府[1986]综517号•【施行日期】198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试行办法(1986年11月10日厦府〔1986〕综517号)为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使科技经费的使用更为合理和有效,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市科技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科技事业基建投资和其他科技专项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外汇)的拨款,从1987年起应高于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拨款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科委共同研究安排,纳入市财政预算。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列入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项目,统一由市科委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项目征求有关委、办意见后确定安排。

按省府〔84〕43号文规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费,由市经委掌握,市财政局专项管理,涉及科研项目,市经委征求科委意见后确定安排,并抄送市科委,纳入市科技计划。

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以1986年度调整预算数(包括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1987年起,由市财政全部拨给市科委开设专户统一管理。

市科委下达科研事业费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市科委应向市财政局及有关的同级开户银行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科技事业基建投资由市计委会同市科委研究确定后由市计委下达。

县(区)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委专项拨给。

鼓励县(区)和各部门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科技经费支持本县(区)、本部门的科技事业。

市、县(区)财政局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分配方案

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分配方案

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分配方案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分配方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目标1. 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2. 提升科研项目的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3. 加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管理与分配原则1. 独立性原则: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分配应独立进行,不受外界干扰和个人偏好影响。

2. 公平性原则:依据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研究贡献,对资助经费进行公平、尽职、公开的分配。

3. 透明度原则:对资助经费的管理与分配过程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项目参与者的监督。

4. 高效性原则:在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

管理与分配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 科研项目的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说明研究目标、科学价值、预期成果等。

- 学校科研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学术价值和可行性。

-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经费的分配比例和额度。

2. 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负责人需按照申请预算和批准经费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及时报销。

- 学校科研部门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 项目结题阶段:- 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结题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影响和资金使用情况。

- 学校科研部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学术价值。

-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绩效奖励和进一步的资金支持。

监督与评估机制1. 学校科研部门将建立专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2. 监督与评估机制将包括项目资金的账目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等内容。

3. 监督与评估结果将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总结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分配方案,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完整版)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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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 、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厦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3日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项目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的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的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建设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外地高校科研院所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2.中科院或省部直属科研院所。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产学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兑现拨付、绩效考评。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我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3年。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额度+进度”原则拨款,不浪费、不闲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需目标明确,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模式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办、人事处、国际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和社科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科技处处长、社科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秘书2人。

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审定、颁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2、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重点领域;3、负责项目的审批;4、负责召集各成员研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部署、实施、管理等重要事项。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大财〔2016〕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一般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属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厦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大资产〔2016〕5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的审核、签订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厦门市科技进步,加强对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具体包括:(一)由市科技局具体安排、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二)由市经发局具体安排并管理的技术创新、产学研发展等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第三条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绩效原则。

通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出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 号)的要求执行;(二)集中原则。

通过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三)放大原则。

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部分资金回收滚动使用,做大科技扶持资金,为更多科技项目提供有效支持;(四)后评估及诚信原则。

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市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三)产品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的研究开发项目。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南大学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南大学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日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

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福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一)省财政厅职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会同省科技厅制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

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制定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三)实施管理机构(含主管部门,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职责:落实项目经费以外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自查、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四)承担单位职责: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

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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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各院系所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完成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促进学校科研指标的提高,推动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

同时也为了使学校进一步放权,院系所更加主动承担责任,搞好科研、教学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业绩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为:(1)各院系所人员情况,按博士导师、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定额核算;(2)各院系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情况,只计有学校配套资助的各类优秀人才,按长江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等定额核算;(3)挂靠在各院系的科研基地情况,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定额核算;(4)学校近三年对各院系的投入情况,按“211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学科等定额核算;(5)学科因素,如热门学科、纯理论、发展中学科及新建学科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方式为:学校经充分调研,制定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 按上述分配原则,并综合学科因素的差异,制定下一年度全校科研经费任务并分配到各院系所。

每年科研经费的平均增长率应保持在20%以上。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上一年度各院系所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公布。

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次年对各院系所分配资源和岗位设置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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