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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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弃土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开挖过程中产生的,且自身回填消纳后多余的泥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下统称建筑废弃物)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废砖、废沙灰、废木料等废弃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督察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二)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开发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处置。

(二)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施工工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施工工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工程废弃物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降低废弃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施工工程项目中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回收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废弃物管理工作,监督工地各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废弃物管理义务。

2. 施工员负责制定废弃物管理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3. 安全主管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并及时汇报问题。

4. 物资员负责统计废弃物的产生情况,编制废弃物的清单和台账,并保证各类废弃物有序存放和处置。

5. 协商社会组织负责对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做好资源的再利用。

6. 承包商负责签订合同,合规处理废弃物,并严格按照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废弃物的分类与标记1. 废弃物应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来源分类,将其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三类。

2. 废弃物应在产生时标明来源、性质、数量、日期等,并做好分类标记工作。

3.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标明相关警示标识,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理。

五、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1. 废弃物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现场,做好废弃物的及时清理、收集和分类工作。

2. 废弃物应当分类存放,确保不同种类废弃物之间不混合,避免产生交叉污染。

3. 废弃物应由专业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进行运输,确保安全、高效的运输过程。

1. 可回收废弃物应尽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如金属、玻璃、纸张等可回收物应选择合格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2. 有害废弃物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分类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3. 其他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如土方、扬尘等应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七、废弃物的回收利用1. 废弃物回收利用是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再利用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应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推广。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渣场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渣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关闭管理。

第三条渣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方法,综合防治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渣场选择和规划第四条渣场选址应远离城市集中区、居民区、水源地、风景区和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符合环保规定。

第五条渣场应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其对环境和生态的潜在影响。

第六条渣场规划应合理布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章渣场建设第七条渣场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渣场应设置完善的防护设施,并建立标志牌进行标识,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渣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包括搭建防护网、设立警示标志等,避免渣土溢出和落入周边区域。

第十条渣场应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渣场运营第十一条渣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保证渣场运营的安全。

第十二条渣场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并定期对渣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三条渣场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纪录渣场的运营情况、安全事故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渣场应采取合理储存、转运和处理渣土的措施,确保渣土不外泄,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渣场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渣场的噪音、扬尘、振动等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超标排放。

第五章渣场关闭管理第十六条渣场达到关闭条件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关闭渣场。

第十七条关闭渣场前,应进行防污染处理,清除渣土,整理设备和设施。

第十八条渣场关闭后,应制定合理的复垦方案,恢复原有的土地生态功能。

第六章安全监管和处罚第十九条渣场的安全监管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渣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渣场,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予以罚款,并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因渣场安全管理不当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渣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4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4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废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渣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渣是指工业、建筑、农业、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弃物、尘土、矿渣、煤矸石等。

第四条废渣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废渣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废渣的产生、减少废渣的排放、提高废渣的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废渣管理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废渣应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废渣的分类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废料等。

第九条废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量化、分拣、再利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废渣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一条废渣的排放应在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进行,并严禁直接排放或乱倒。

第十二条废渣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废渣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和处理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渣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应与废渣的产生过程相结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再生利用、能源回收、有机肥料等。

第十八条废渣综合利用应遵循环保和安全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技术。

第十九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应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废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确保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理应当秉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率。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档案,清晰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转,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八条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包括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等,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设置分类投放容器。

第九条建筑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人员,定期对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分类和运输,确保建筑垃圾的及时清运。

第十条建筑垃圾收集过程中,应当注意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的分开收集,并禁止混合投放,以免影响建筑垃圾再利用的效果。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当设置标志标识,指示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方式,保证建筑垃圾的正确分类。

第十二条建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保证建筑垃圾处理点的清洁卫生。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无害处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车辆的完好无损,防止建筑垃圾泄漏和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包括填埋、焚烧、堆肥等,确保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

工程废料石渣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废料石渣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废料石渣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工程废料石渣,在施工过程中避免废料石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废料石渣产生和处理的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道路、水利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安全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并落实工程废料石渣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废料石渣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废料石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 所有参与废料石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做到安全第一。

四、废料石渣收集和运输1. 废料石渣必须按照规定的收集点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渣的扬尘和散落。

2. 废料石渣的运输必须使用封闭式车辆,保证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 在废料石渣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防范,防止发生意外。

五、废料石渣处理1. 废料石渣的处理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和许可程序,确保废渣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废料石渣的处理方式可以采用填埋、焚烧、回收等多种途径,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废料石渣的处理场所必须规范操作,设立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处置安全可控。

六、应急措施1. 施工现场应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和器材,以应对突发事件,如泄霝、火灾等。

2. 废料石渣处理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现场封锁、清除和恢复等工作。

3. 废料石渣处理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七、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废料石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废渣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标准。

3.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合格废渣处理单位,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维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渣、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部门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对受纳场、综合利用企业和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四条【规划国土部门职责】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

第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六条【城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公安交警职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第八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二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渣土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围海造田、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输处置单位;运输消纳单位承接的项目不得转包;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城镇化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制度

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制度

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制度工程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拆迁、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由于工程垃圾具有体积大、含杂质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所以如何有效回收利用工程垃圾已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建筑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对工程垃圾处理不规范、浪费资源等问题,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加大了资源消耗,造成了浪费。

因此,建立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建立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有效推进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在国家层面上,应该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有关单位应该配合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

同时,对于擅自倾倒工程垃圾、不按规定回收利用的单位,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促进工程垃圾回收利用的实施。

二、加强监管管理在加强监管管理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垃圾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垃圾回收利用的全程可控。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处理,并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立回收体系建立健全的工程垃圾回收体系是进行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基础。

在建立工程垃圾回收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工程垃圾回收利用业务,同时完善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推动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推动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关键。

在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应该加大对工程垃圾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工程垃圾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全面推进。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推动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重要手段。

在加强宣传教育方面,应该积极利用各种传媒宣传工程垃圾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对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大投入力度是推进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前提。

在加大投入力度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适时增加对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投入,提高工程垃圾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工程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22〕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22〕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是指我市范围内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准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采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按照建筑垃圾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砂石余渣属国有资源(资产),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利用管理,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三、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完成砂石的认定和余渣量初步核算。

砂石余渣量达到本通知规定应计收砂石余渣处置收益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不少于两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完成砂石余渣价格评估(不含采挖等工程费用),参考评估平均价格确定评估价或销售底价,编制砂石余渣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工作应当在工程预算批复前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处置方案经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余工程建设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砂石余渣根据余渣量大小采取不同的方式分类处置:序号分类处置方式 1 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m3 不计收砂石余渣处置收益。

渣土工地管理规章制度

渣土工地管理规章制度

渣土工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渣土工地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提高工地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渣土工地,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渣土工地应遵循“减量、资源化、规范化、安全化”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渣土的合理处理和利用。

第四条渣土工地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渣土工地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第六条渣土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包括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渣土处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工地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负责制定并执行渣土工地管理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地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渣土处理工作,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渣土工地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地管理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渣土处置方案,保证渣土的合理处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渣土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渣土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做好危险源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第三章渣土工地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渣土工地管理制度包括渣土处置方案、渣土运输管理、工地环卫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方案应确保渣土的合理利用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管理应做到运输车辆合法合规,确保渣土的安全运输。

第十六条工地环卫管理应保持工地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渣土,防止垃圾积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第四章渣土工地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单位应加强对渣土工地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出改进措施。

废弃工程管理制度

废弃工程管理制度

废弃工程管理制度
废弃工程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废弃工程的定义。

废弃工程通常指的是那些因为资金、技术、
市场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或完工后无法正常使用的工程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半截子楼、闲置的基础设施、未完成的开发区域等。

制度应规定废弃工程的报告和登记程序。

任何发现废弃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工程信息。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将确认的废弃
工程登记在案,以便后续处理。

制度中应包含废弃工程的评估和分类。

专业的评估团队应对废弃工程的潜在风险和影响进
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将废弃工程分为不同的类别。

这有助于制定更加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废弃工程的处理方案制定是管理制度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废弃工程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
应制定出拆除、改造、再利用或者封存等多种处理方案。

在制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力求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

为了确保废弃工程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对废弃工程
处理过程的监督以及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任何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
的处罚。

废弃工程管理制度应不断更新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废弃工程的特点和处
理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工程项目部垃圾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部垃圾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部垃圾管理制度内容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城市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垃圾也越来越多。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工程项目部垃圾,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垃圾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制定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流程,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做好项目部内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强化项目部全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积极参与垃圾管理工作。

4. 持续改进垃圾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垃圾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垃圾分类1. 项目部内的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

2.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玻璃等,应专门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箱或区域。

3.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等,应专门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或区域。

4. 湿垃圾包括食材残渣、厨余垃圾等,应专门设置湿垃圾处理区域。

5. 干垃圾包括纸盒、塑料袋、包装材料等,应专门设置干垃圾收集箱或区域。

6. 项目部要定期清理、整理各类垃圾收集箱和区域,保持垃圾分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垃圾收集1. 项目部应委派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定期进行收集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2. 垃圾收集车辆要定时到达项目部进行垃圾清运,确保垃圾不积压,不滞留。

3. 垃圾收集车辆要具备相关资质,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垃圾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4. 垃圾收集车辆要做好垃圾运输记录,及时报告运输情况,确保运输信息畅通无阻。

五、垃圾处理1. 可回收物垃圾应送往指定的回收站进行处理,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2. 有害垃圾垃圾应送往专门的有害垃圾处理中心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 湿垃圾和干垃圾垃圾应送往指定的垃圾处理站或填埋场进行处理,规范进行垃圾填埋和堆放。

4. 垃圾处理过程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处理质量和安全。

六、垃圾管理责任1. 项目部要设立专门的垃圾管理部门,明确垃圾管理责任和权利。

最新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精选

最新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精选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工程项目废料收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废料收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废料收入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速推进,工程项目废料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管理废料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还可以为工程项目获取一定的收入。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废料收入管理工作,确保废料得到合理利用,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等。

三、废料收集1. 全体员工应加强对废料的识别和分类意识,将废料分类存放,便于收集和统计。

2. 废料收集点应设在便利位置,方便废料及时存放。

3. 废料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废料、有害废料和其他废料。

不同类别的废料应存放在不同的存放点,不得混杂。

四、废料收取1. 废料收取应由专门的废料管理人员负责,负责对废料进行初步分类、统计和称重等工作。

2. 废料收取价格应按照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合理。

同时,废料收入应及时交由财务部门入账。

五、废料处置1. 可回收废料应优先考虑再利用,并根据废料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置方式,如出售给专业废旧回收企业等。

2. 有害废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3. 其他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填埋、焚烧等,确保废料得到合理处理。

六、监督检查1. 废料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保证废料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废料的分类、存储、收取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废料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七、违规处理1. 对于对废料进行随意丢弃、私自出售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员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制度修订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可能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调整制度内容,确保废料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本公司工程项目废料收入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经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即刻生效。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建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三章资源化利用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

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

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本项目弃渣场的环水保管理,减少弃渣场设置、使用及恢复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确保弃渣场各项防护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标准。

特参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国家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制订本项目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全线所有弃渣场,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弃渣准备阶段2.1合理选择弃渣场,确保弃渣场选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 1. 1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的安全。

2. 1.2弃渣场选址靠近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汛行洪的规定,并征得当地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

2. 1.3禁止在对中央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区域布设弃渣场。

2. 1. 4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2. 1. 5山区弃渣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

1.11.6弃渣场应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严禁在泥石流沟道设置弃渣场,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

1.2弃渣场弃渣前须做好相关征地手续,征得当地村、镇、县各级政府部门同意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书面备案。

1.3渣场场位置、规模涉及变更的需提前做好相关变更手续。

1.43.1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机关审批。

若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 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书面备案并纳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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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弃渣管理规定
一、我县境内重点建设项目多,特别是一些线性工程项目隧道多,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石料弃渣,为充分利用弃渣石料,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等次生灾害,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弃渣是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石料等矿产资源。

弃渣管理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三、按照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在进行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和进场施工时,由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配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规定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渣除自用外,无偿归政府统一经营、管理。

项目自用量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测算后函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委托资质单位对弃渣的资源量和项目施工自用量进行核定。

四、石料弃渣的加工经营权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出让方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石料弃渣加工经营权公开出让活动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矿产产品加工条件的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项目施工单位也可参加竞买。

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和底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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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果及建筑石料市场价格、市场情况等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有设定出让底价的,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在成交后15日内签订出让合同。

成交价款应在成交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指定帐户足额缴清,成交价款不包括环保、林业、水利、安监、国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的规费。

六、工程建设项目弃渣堆场和弃渣加工场及生产运输所需改扩建道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协调落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以不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为原则,并不影响行洪通道,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交[]68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国土资综[]564号)的规定报批后使用,有关费用(含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及土地复垦费等)由竞得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弃渣并加工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弃渣加工生产用水、用电及其他设施引入、污水处理等由竞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石料弃渣根据设计由施工单位运到指定的加工场所,运距超过工程施工单位弃渣堆场设计距离的,竞得人应根据实际与施工单位协商给予适当的运输补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管,发现建设施工单位私自出售石料弃渣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按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予以严肃处理。

八、未经批准竞得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买卖给他人加工生产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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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弃渣,否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中止合同,竞得人所缴纳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

生产期限自取得石料弃渣加工经营权之日起至隧道贯通后3个月内,对弃渣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3个月,到期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

九、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石料弃渣运输、加工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

竞得人竞得弃渣加工经营权后,应严格按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组织生产,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缴纳道路修复、土地(林地)恢复治理保证金,负责对道路、土地(林地)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

治理保证金在恢复治理完成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若在加工经营关闭后半年内未完成治理或治理验收不合格的,其预缴的治理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治理。

十、竞得人必须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企业)法人进行加工经营,并依法纳税。

十一、我县境内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弃渣参照此规定执行。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产生的弃渣情况,提出利用方案,并按本规定加强管理。

对目前已经进场施工的重点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介入调查,对剩余的弃渣量由政府收回公开进行出让。

对发现存在私下买卖行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运管、路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制止。

十二、在建的线性工程的剩余石料弃渣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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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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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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