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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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八类致人死亡的案件。

命案的危害: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感,是社会治安状况的综合反映。一个地方经常发生命案,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必将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闹得人心惶惶,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人们就会感到生活、工作、投资、旅游缺乏安全感。

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首先,公、检、法机关在命案的侦破、证据运用、起诉、量刑等环节上历来是工作要求最高、程序最严的。其次,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过程还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第三,公安机关内部也有专门的督察部门对刑事执法过程进行监督。第四,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方面,有一整套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来监督具体办案人员。第五,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因此,"命案必破"的提出不会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上三段援引2006年公安部关于“命案必破”的工作会议)

可见命案必破之初衷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操作环节,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一方面是歪曲理解“命案必破”的思想核心,误以为就是鼓励或者纵容办案者“不惜一切手段办案”;另一方面,当“命案必破”在下级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演化为一种工作指标后,就会继续异

化为经济利益刺激或者精神奖励诱惑,从而使得少数办案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违法办案;再一方面,以命案的破案率来衡量业绩水平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压力,同时在行政上司捡两院受辖于公安口由公安机关领导,并因此造成司法部门审判压力大。

2012年,网上流传的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

就李怀亮被羁押10多年严重超期一事,半月谈记者又采访了至今仍在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的叶县公安局。该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说白了,这个案子就是个烫手山芋。”当地司法机关另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判无罪释放,肯定会有一批人因严重超期羁押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谓的补充侦查,实际上是个“拖”字诀。

无独有偶,2013年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近年来,此

类被纠正错案较多,诸如本省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形成冤案的原因也存有相似之处,需引起我们的再度反思。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比较,张氏叔侄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刑讯逼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从证据适用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只是二人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这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和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是以牺牲个案公正作为代价的。因此,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是引导还是简单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也是我们从本案中必须意识到的深层问题。因此,我们深思的是应如何总结教训,正确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让刑法真正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解决办法:(一)、强化程序意识,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二)、强化证据意识,推动刑事证明方式由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

(三)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五)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即社会舆论,应该看到网络舆论在近几年作用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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