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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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日到五十一小时的思考

从十日到五十一小时的思考

从十日到五十一小时的思考大兴安岭呼中区公安局杨树海王姝琪“世上没有无果之因,更没有无因之果。

”凡事尊重客观事实,科学分析,理智推断,必将实现“命案必破”的目标。

呼中区公安局2008年3月10日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抛尸案,历经十个昼夜的艰苦奋战终将案件破获。

奥运开幕之际,8月8日19时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仅用五十一小时将犯罪嫌疑缉拿归案。

十日到五十一小时的时间差距四倍有余,为何面对命案侦破会有如此的速度飞跃呢?呼中区公安局局长杨树海独到的总结出一套办案经验:压力就是动力百姓的安危,就是公安局长的责任,是各级领导的牵挂。

命案必将带给社会恐慌,面对百姓的期许,命案必破的目标就是公安局局长最沉重的工作压力,同时也是还百姓安宁的最原始的工作动力。

率先垂范,并肩作战;举全局之力,聚全局之智“3·10”案件侦破中,刑警大队队长于景礼昼夜不休,反复察看,他坚信功夫低下出真凶。

面对群众的猜疑,面对被害者的家属。

干警们急红了眼,铆足了劲却豪无头绪,无从下手。

碧水派出所副所长于开明、贾洪双自费在旅店吃住,参加案件侦破行动,他们坚定信念,案件不破绝不撤。

大家心里都坚定一个信念:对得起头上的国徽,身上的警装。

面对社会各界的关注,已奋战在一线七天七夜的杨局在紧急时刻又一次召开了案情分析会。

他坚定地说:“世上没有无果之因,更没有无因之果。

只要有现场,凶手就会给我们留下蛛丝马迹。

我们一定要坚定‘命案必破’理念。

”在会上,对案情重新梳理,着重强调了案件的侦查方向及范围。

在会议的最后,杨局瞪着布满红网的双眼,坚毅地说:“这起案件我们必须要侦破,这起案件我们一定能破获。

”大家在杨局的率先垂范、废寝忘食工作作风的鼓舞和感召下,干劲倍增,热情高涨。

局长杨树海始终坚守着尊重客观事实,重视科技手段,理智分析,集思广益,果断决策,亲临指挥的原则;坚信只要全体干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往实里干”,百姓心中便会亮起那盏平安的长呜灯。

命案反思会剖析发言稿范文

命案反思会剖析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命案反思会,旨在深入剖析近期发生的命案,总结教训,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我作为此次会议的发言人,深感责任重大,现将自己的几点反思和认识与大家分享。

一、深刻认识命案的危害性命案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通过剖析命案案例,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命案的发生往往源于一系列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个人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

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命案的发生。

二、剖析命案原因,汲取教训1.执法观念不端正。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

我们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2.矛盾排查化解不到位。

在一些地区,由于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最终酿成命案。

我们要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3.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导致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最终引发命案。

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防范措施,筑牢安全防线1.加强执法监督。

我们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公正,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命案。

2.加强矛盾排查化解。

我们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我们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矛盾。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们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总之,我们要深刻认识命案的危害性,剖析命案原因,汲取教训,加强防范措施,筑牢安全防线。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

加强命案防范确保长治久安观后感

加强命案防范确保长治久安观后感

加强命案防范确保长治久安观后感命案必防是维护治安秩序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平安建设的基本任务,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安居感的特别需要。

一、命案必防的思考命案必防有两个的基本含义,一是大部分命案能够预防,二是命案必须加以预防。

命案能够预防指的是可能性。

除了激情杀人等命案外,绝大部分命案都是由各类矛盾纠纷激化、自防意识太差而导致的。

大量的事实说明,矛盾纠纷不会鸦雀无声,都有其产生的背景及演化的过程,必定为人所察觉、了解乃至渗入。

自防意识完全可以提高,这就使得命案有了“必防”的基本条件。

综合分析我市xxx年以来发生的xx起命案,其中xxx起为自防意识太差所引起,xxx起为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所引发,可防性比例高达xx%从犯罪规律上看,矛盾纠纷激化、自防意识差、社会管理弱化而引|发的命案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主导类型,务必弓|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密切关注。

二、命案必防的实践有了命案必防的基本条件,预防制止命案的发生,压降命案发案率的愿望就会变为现实。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预防凶杀案件,压降凶杀案件发案件率,不单是哪个单位和哪个人的事情,它往往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触及到诸多领域,牵扯到多重环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提高自防意识和加强社会管理等重点,建立一套快捷、实用、高效的运行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制止、减少命案的发生。

掌握分类,按段工作,相机处置命案从形成的规律上可划分为六个阶段,即,萌芽阶段、摩擦阶段、激化阶段、犯意阶段、预备阶段、强暴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每个阶段内其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都是可以发现和掌握的。

只要是在强暴阶段发生之前,命案完全可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予以预防。

对于每一起命案来讲,我们可能在六个阶段的任何一段发现,尽管每个阶段的工作并非绝对....。

命案风险防范交流发言稿

命案风险防范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命案风险防范这一重要议题。

命案风险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关于命案风险防范的看法和建议。

首先,要提高认识,增强命案风险防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命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不仅破坏了家庭幸福,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命案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其次,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命案风险防控体系。

我们要建立健全命案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和分析。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可能引发命案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收集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2.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命案发生。

3. 强化重点人员管控。

对有前科、精神障碍、家庭矛盾突出等可能引发命案的重点人员,要实施动态管控,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干预。

4.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深入推进社区警务战略,充分发挥社区民警的作用,密切警民关系,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再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我们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命案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命案风险防范工作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在命案风险防范工作中能够迅速、果断、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总之,命案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命案风险防范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社会转型视野下对“命案必破”的思考

社会转型视野下对“命案必破”的思考
月 开 始 , 安 部 从 改 革 、 展 、 定 的 大 局 和 加 强 党 公 发 稳
“ 案 必 破 ” 目标 从 提 出 伊 始 . 引 发 了 强 烈 命 的 就
的 社 会 反 响 . 赞 成 者 和 支 持 者 ④. 有 质 疑 者 和 反 有 也
对 者⑤ 在这 里 , 者 并 不想对 各 种声 音进 行评 论 . 。 笔 因 为 如 果 从 辩 证 的 观 点 出 发 .任 何 事 物 无 疑 都 具 有 两 面 性 .命 案 必 破 ” 莫 能 外 。 本 文 旨 在 从 我 国 当 前 “ 概 而 所 处 的特殊 历史 时期 —— 社 会转 型期 对 这一 问题加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的 高 度 出发 , 全 国 围 内 广 泛 、 入 在 深 开展 了“ 破命 案专 项 行动 ” 侦 据 公 安 部 公 布 的 数 字 ,
【 稿 日期 】0 9—0 收 20 8—0 8 【 作者 简介 】 裴岩 (9 8 )女 , 17 一 , 黑龙 江哈 尔滨人 , 国人 民公安 大学 2 0 中 0 5级诉讼法 学专业博 士研 究生 ,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治安
系讲 师 。 研 究 方 向 : 察 法 学 、 全 管 理 。 警 安
① 公 安 部 :去 年 全 国近 九 成 命 案 告 破 》 栽 于 《 民 日 ̄ )0 5年 2月 4 日。 《 , 人 l) 0 t2 ② 公安部 :侦破命 案初 步 实现“ 《 两降一升”目标 破案 率创 新 高》 新华 网,t :nw .n u nt o vd o 0 7 0 /6cne t5 0 6 5hm, 0 , ht / e s ih a e. m/ie/ 0 — 20 /o t 7 2 8 . 2 7 p/ x e 2 n t 0

命案反思会剖析发言稿范文

命案反思会剖析发言稿范文

命案反思会剖析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听众们,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关于命案的反思和剖析。

命案不仅仅是一桩犯罪案件,更是对我们社会的一种警示和反思。

在案件发生后,我们不仅要追求公正的司法结果,更要深刻反思社会问题,从根本上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首先,我们需要反思家庭教育。

过去的研究表明,家庭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家庭的和谐与否,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我们在预防命案的过程中,也应该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我们需要反思社会救助机制。

一些作案者可能出于无助和绝望才会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我们需要反思社会道德体系。

在一个社会中,道德观念的强弱、法律的约束力,都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需要加强对社会道德的培育和教育,让人们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标准,从而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

总之,命案发生的背后,反映了我们社会存在的一些深层问题。

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寻求解决之道。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为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尽一份力量。

谢谢大家!。

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模式的若干思考

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模式的若干思考

Nov.,2013Vol.21No.11河南社会科学HENAN SOCIAL SCIENCES2013年11月第21卷第11期收稿日期:2013-06-05作者简介:王智俊(1956—),男,河南洛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教授高讲。

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模式的若干思考王智俊(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64)摘要:全国范围的命案侦破专项行动,伴随命案必破提出后曾引发的质疑和批评,承受着压力和挑战,作为牵动公安工作全局的大事,其主业地位始终不渝,10年来取得了世人触目的显著战绩。

审视该行动模式,外在表征为:整体战作、全警联动、立足战略、突出根本;功能特征为:引领和带动、激励和凝集、谋势和造势,保障和释疑;激励效应为:激励民警践行执法为民的心理自觉、抱定战则必胜的坚强信念、崇尚至高境界的价值追求、彰显自我要求的更高标准。

关键词:外在表征;功能特征;激励效应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 (2013)11-0105-02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模式的外在表征(一)整体作战作为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模式特质的整体作战,体现为一个理念,它是整体作战方法论思想的灵魂,指引着整体作战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应用范围,体现着根本目的。

其基本内涵是:“以命案侦破为龙头,以打击犯罪为主业,以信息化为引领,打防管控并举,有效应对重大警情和急难险重任务,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整体作战的实战经典当属全国最早建立的侦查协作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

(二)全警联动作为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模式特质的全警联动,首先,是社会治安综合因素决定的。

命案是和谐的大敌,必需置全局之位,举全警之力。

其次,是由命案本身的因素决定的。

在动态社会治安背景下,命案不仅其发生因素的多元性、复杂性,而且犯罪手段呈现出高科技、高智能之趋势,侦破的难度越来越大,应该建立以全警参战格局的命案侦破整体联动机制,调动各警种参与,多措并举,坚持群众路线,凝集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提高命案快速侦破能力。

命案的反思剖析发言稿范文

命案的反思剖析发言稿范文

命案的反思剖析发言稿范文
在这个社会中,我们经常听到各种各样的命案案件,这些案件给亲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痛和危害。

面对这些命案,我们不能只是简单地加强治安力量,更需要从根源上反思和剖析,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命案的发生。

首先,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命案背后的社会根源。

命案的发生往往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受到了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社会治理机制,改善社会环境,加强对家庭和个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帮助,从根本上减少命案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对于犯罪分子,仅仅抓捕、审判和监禁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减少罪犯对社会的危害。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

有了严格的法律和公正的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无辜者。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社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总之,在面对命案时,我们不能只是简单地进行治安维护,更需要深入反思和剖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命案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谢谢!。

定位“命案必破”

定位“命案必破”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命案必破”张进摘要:“命案必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是一个应然命题。

“命案必破”的初衷也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作为刑事政策目标它是不现实的,故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提倡。

关键词:命案必破刑事政策“命案必破”的提出经历了一个由地方首倡,公安部向全国推广的过程。

例如,早在2000年,湖北省公安厅就已经率先在全国提出“命案必破”的公安要求。

200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还举办了“命案必破”讲习班①。

2004年6月1日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目标,并拨出300万专款用于奖励和补助各地公安破获重大命案的民警。

2004年11月4日,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对一年来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进行了总结。

在这次会议上,公安部领导再次指出,命案侦破要“一抓三年”,全国公安机关要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②。

“命案必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争议。

有人认为“命案必破”是“亩产十万斤”③,带有很强的“大跃进”色彩④。

如何评价“命案必破”?本文认为,“命案必破”是一个应然命题、理想目标,不宜作为一项刑事政策目标,由公安部大张旗鼓在全国范围内提倡,尽管仅仅是“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

“命案必破”是一个应然命题,遵循了侦查的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刑事侦查原理是刑事侦查学的核心,是阐明和指导侦查实践的基本原理。

”⑤首先,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甲、乙两个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直接接触、磨擦、撞击时引起两个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状态”是“客观、内在规律”。

⑥犯罪作者简介:张进,男,湖北赤壁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法学硕士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通过犯罪行为必然发生物质交换。

命案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是指导我们侦查命案的根本,通过指引我们肯定可以发现和收集命案的证据。

其次,因果关系原理是物质世界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

“在刑事案件中,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结果的犯罪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的作用而必然产生的犯罪现象。

“命案必破”的误区

“命案必破”的误区
些 官员就 是 因为做 了见 不得人 的事 情 , 了 搞 不能见光的运作 , 白 害 记者揭开事实真相的
盖子 , 它公之 于众 , 把 导致 自己重 则进 班房 ,
良药 。但是 , 官员 却千方 百计 “ 部分 封杀 ” 记 者 , 空 心思 躲避 舆 论 监督 , 舆 论监 督 强 挖 对
有人“ 捏造 事 实 ” 报 县 领导 。 举 监 督 自己 : 些 官员思想 陈 旧 , 念 老化 , 有 观 不
知道如何与媒体沟通、 打交道 , 因此 , 对记者 就 干脆 “ 防 了之 ”当 然 , 有 些 官 员则 是 一 : 还 害t 舆论监督、 白 惧怕媒体曝光。 笔者认为 , 有
序 ,甚 至 人 为 地 将 错 案 办 成 所 谓 的
“ 命案必破 ” 是许多公安机关经常
祭 出 的一句 响亮 口号 ,尤其 是在 治安
体 现 了真 正的理 性 ,这~ 表述 虽 然没
“ 案 ”这 样 的 恶例 在 现 实 生活 中已 铁 ,
形 势恶 化、 民众 人心 不稳 之 时 , 口号 该 更 是十分 流行 。 所 谓 “ 案 必 破 ” 无 非 是 表 达 命 ,
成“ 监督舆论 ”所谓 “ , 防火防盗 防记者 ”事 实 。 上 ,封杀 ” “ 媒体 , 限制记 者正 常采 访 的事情 , 不是一起两起 了, 已多有发 生 :0 8 1月 , 20 年
轻则 丢 官挨 批 , 因此 , 把 防 记者 当作 一大 才
法宝 。
《 法人》 杂志记者朱文娜因报道“ 辽宁西丰 : 一
场 官商较 量 ”触犯 县委 书记张 志 国 , 生警 , 发 察进京 拘传 记者事件 。 0 8 9 ,民主与 20 年 月 《 法制 时报》 景剑峰 因写 内参反 映 山西 临县 的 打死 人事 件 , 以受贿 、 被 妨碍 公务 、 窝藏 三

命案必破是否合理

命案必破是否合理

一、从目前来看,“命案必破”制度得到了比较好的执行,公安部作为全国公安机关最高指挥机关的调控目的得到了实现。

然而,从现实角度看,这并不是公安部作为一个符号性的权力机关当然可以实现的结果。

因为权力并不必然带来权威,符号性的权力更并不必然能够转化为对现实行动的支配力。

[29]比如在1998年3月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不久,新一届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中央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活动,但是对司法中的某些痼疾并没有真正触动。

一次运动中,“处理了多少人”是政法干警通常判断这项运动力度大小的标志,但是教育整顿运动的收效并不大。

甚至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同志在出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会上的讲话中对教育整顿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都认为“不可估计过高”。

二、对于“命案必破”的最强烈批评是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或者至少刺激公安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

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并不是空穴来风。

200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公安部做出表率,“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

但在一些地方,则出现了另外的作法,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了降低针对公安机关的上访申诉率,对于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金钱补偿,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

所以,不当激励的要求“命案必破”未必不会出现为了破案而刑求嫌疑人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作假案以其他人员顶替的现象。

[。

辩证的去看命案必破

辩证的去看命案必破

昨天,公安部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强调“命案必破”的刑侦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有关该思想的工作原则。

这种提法搅动了公众的神经。

尽管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表示,“命案必破”不会导致基层警方为了单纯地追求多破案件而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问题,但很多人仍然表示怀疑。

新闻发布会后,是否应当提出和支持“命案必破”的思想,立即成了舆论争论的焦点话题。

首先应当肯定,公安部在系统内提出“命案必破”的思想,是基于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权利的负责,也是职责意识明确的表现。

命案以其侵犯客体利益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和强烈的危害性,一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社会密切关注的犯罪焦点话题,也是全世界警察的最重要侦查任务。

提出“命案必破”,是中国警察以自我加压的方式,竭力维护公民安全的积极表现。

但人们对“命案必破”思想表示怀疑甚至反对,也有浓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实证依据。

2000年,湖北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提出“命案必破”,有关报道说,该省在此后的数年间,命案侦破率节节攀升。

但正当人们开始总结湖北警方的这一经验时,“佘祥林冤案”在该省荆门市曝出,后来对该案的调查表明,公安机关单纯追求“命案必破”,成为个别警察不惜刑讯逼供的心理诱因。

一方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而自我加压提出“命案必破”,另一方也是为了维护公民正当权利并有理有据地反对“命案必破”,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看起来的确是个问题。

不过,如果全面分析“命案必破”的概念,以及其与刑讯逼供之间的逻辑联系,我们就会发现,“命案必破”的概念本身就有逻辑上的可松动性,而与刑讯逼供实质上并无必然联系。

从语境上分析,“命案必破”的要点是一个“必”字,它从逻辑上表现为排除不破案的可能性,换句话说,这一思想就是确认所有的命案应当全部破获。

但从实践层面来看,这一思想毫无疑问只能是一种美丽的愿望,因为用绝对的、排他性的语气来对未来不确定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提出破案指标,这本身是不科学的。

如此简单的道理,公安部不可能不知道,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提呢?我们认为,“命案必破”的思想核心,并非100%地破获命案这一事实要求本身,它应该更多的是公安部对全系统刑侦工作的严格要求。

命案的反思剖析发言稿范文

命案的反思剖析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怀着沉重的心情,就近期发生的一起命案进行反思剖析。

这起命案不仅夺走了一条无辜的生命,也给我们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震动。

在此,我代表全体员工,对这起悲剧表示深切的哀悼,并对遇难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这起命案的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受害者是一位年轻的生命。

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凶手绳之以法。

然而,这起悲剧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反思。

一、道德失范是命案发生的根源在这起命案中,凶手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源于邻里纠纷。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然而,由于道德失范,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顾他人感受,甚至采取极端手段。

这充分暴露出我们社会道德教育的缺失,以及部分人道德观念的扭曲。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命案发生的诱因虽然凶手已被绳之以法,但这起命案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一方面,对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的调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开始追求物质利益,忽视了精神追求。

这种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力犯罪的发生。

同时,媒体对暴力事件的过度报道,也加剧了社会对暴力行为的容忍度。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道德素质。

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渠道,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2.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要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防止矛盾激化。

同时,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倡导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关注精神追求。

4.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关注弱势群体,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

总之,这起命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侦破“命案”1例的思考

侦破“命案”1例的思考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5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侦破“命案”1例的思考韦畅生 韦 栋(547400 广西东兰县公安局 广西 河池)摘 要:“命案必破”是一项评价公安工作的硬性指标,而在所有命案之中,他杀案件无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重心,因此命案性质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立案及侦破具有决定性作用,技术人员在对涉及命案死亡人员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中死亡性质的确定尤为关键。

现笔者对1例“命案”侦破过程的剖析,供各位同行参考,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利再战。

关键词:侦破;命案;启示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某年9月27日23时31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梁××的电话报案:称其妻子黄××于某年9月27日早出门放牛到本屯“英灯”(地名)田间一直没回家,后梁××与亲戚到“英灯”田间寻找,发现黄××死芦苇地上,身上见多处损伤。

1.1.1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县××镇××村××屯。

该屯坐落于一个半山腰上,坐东朝西,东靠大石山,西面下为大片梯田,南、北两面均为大石山。

南面大石山半山腰上见一大小为条村级公路盘缠而上,东上为××村,西下为××屯。

中心现场位于该屯西侧396米的一块芦苇地上。

芦苇地面积为9平方米,上方为水田,下方为玉米地,南面为玉米地,北面为板粟林。

芦苇地的中部靠上田坎边见一大小为块白色的塑料薄膜包裹的尸体,为女尸,头南脚北,呈仰卧式,左手腕朝上,左手上抓见一大小为根青芦苇,尸体下见大量的血迹,尸体下身半裸,赤脚,身上多处受伤,大肠外露。

尸体四周芦苇全部伏地,尸体头部下见一大小为只棕色水鞋,水鞋的西侧30cm 处见一大小为根胶圈,已被扯断;水鞋的西南侧31cm 处见一大小为块不规则石头;尸体的东南侧36cm 的田坎边上见一大小为块小石头,石头上见数滴滴落状血迹;尸体的南侧120cm 处见一大小为只棕色的水鞋;尸体的东北侧98cm 的田坎边上见一大小为块大石头,石头下见数滴飞溅血迹。

“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

“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

“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命案必破”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观,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和赞同。

本文旨在探讨“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实现途径。

一、提出背景和目的: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命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司法界对于“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的关注也在逐渐增加。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该法律价值观的实践意义和推动途径。

二、命案的特殊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命案作为一类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命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命案的侦破工作,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维护社会安宁和公正秩序的需要。

三、“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的含义和重要性:“命案必破”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观,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必须竭尽全力追求真相,找出犯罪嫌疑人,以确保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实现。

它是对法治原则的应用和延伸,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建立起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的基石。

只有通过真实、公正的司法审判,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法律制裁,真正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四、“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的实现途径:1.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的建设:为了实现“命案必破”的目标,司法机关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同时,还要加大对执法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犯罪侦破的效率和成功率。

2.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在司法改革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

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制,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3.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为了推动“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更大的作用,还需要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有哪些

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有哪些

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有哪些在社会生活中,命案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命案的侦破工作尤为重要。

然而,有时候命案并没有被及时侦破,这往往与一些不合理的措施有关。

本文将探讨一些以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以期引起社会对于命案侦破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一是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命案的侦破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刑侦技能和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难度增加,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因此,应当加强对刑侦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命案的侦破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其次,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二是缺乏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对于命案的侦破工作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往往缺乏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因此,应当加强对现代化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的引进和应用,提高命案的侦破工作效率和水平。

再次,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三是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

命案的侦破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难度增加,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因此,应当加强对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的建设和推进,提高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以确保命案的侦破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最后,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四是缺乏对命案侦破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命案的侦破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警务工作,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缺乏对命案侦破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效果不佳,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法学家陈光中与崔敏谈“命案必破”

法学家陈光中与崔敏谈“命案必破”

法学家陈光中与崔敏谈“命案必破”2006年5月,有记者就“命案必破:以怎样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为题,分别采访了陈光中先生和崔敏先生,两位先生有问必答,各抒己见,对“命案必破”口号做了全方位的透视。

现将两人的谈话要点,归纳整理如下:记者:“命案必破”的口号提出两年多了。

从各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的情况看,这一口号有哪些积极意义?陈光中:根据公安部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和实际情况,我认为,“命案必破”这一口号还是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的:首先,这一口号的提出,反映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关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强烈责任感。

常言道:“人命关天”。

在人权保护写进宪法的今天,必须重申一个常识:人的生命是享有人权的基础,没有人命也就无所谓人权。

公安机关能够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和宪法的高度来对待命案侦查工作,其出发点和动机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这一口号的提出也反映了公安机关破获命案的决心和信心。

公安部对全国各省市区命案破案率平均达到85%的要求,实际上对全国公安干警起到了动员、督促、命令和监督的作用。

公安机关注意到,要在“命案必破”贯彻落实中防止冤假错案,要求不仅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算是破案,而且必须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才算破案;格外强调不要抓错人,要求不在这个口号下发生冤假错案;一旦发现,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也提出要保证不搞刑讯逼供,而且要努力推行命案侦破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但由于全国发展不平衡,这项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现在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先推行。

崔敏:“命案必破”这个提法,最早是由基层公安干警提出来的,表示公安机关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公安机关不能不管,一定要下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千方百计侦破命案。

从当初的这个语境上来讲,原本无可厚非。

后来,公安部认可了这个提法,并且在正式会议上把它作为一个口号提了出来,其本意也是强调对人民的生命安全要高度负责,动员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命案的侦破,可谓用心良苦。

破获命案分析总结汇报材料

破获命案分析总结汇报材料

破获命案分析总结汇报材料命案是指造成人死亡的严重犯罪案件,破获命案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对破获命案的分析总结,可以总结出一些重要的经验和教训,提升公安机关在未来的办案能力。

本文将从破获命案的重要意义、分析方法和总结的经验教训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内容。

一、破获命案的重要意义破获命案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命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感和社会稳定,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破获命案不仅可以为受害者和其家属争取到公道,也可以向犯罪分子传递一个强烈的警示信号,减少其它潜在的犯罪行为。

此外,破获命案对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和信誉也具有重要作用。

命案犯罪往往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关注和舆论哗然,公安机关能够高效地破获命案,不仅证明了其拥有高超的办案能力,也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提升公安机关的权威。

二、破获命案的分析方法破获命案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工作,以便获取准确的案件线索和证据,尽早抓获犯罪嫌疑人。

下面是破获命案的常用分析方法:1.线索分析:对案件相关线索进行分类和整理,分析线索的内在联系和可能的推理,找出关键的线索和证据。

2.嫌疑人行为分析:通过对嫌疑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其犯罪动机、手段和作案特点,为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益的线索。

3.现场勘查分析: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和证据收集,确定案发过程、作案手段和作案人数,提供可操作的侦查方向。

4.技术手段分析: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或指纹比对、视频监控分析等,提供强有力的科学证据。

5.犯罪分析数据库的利用:利用犯罪分析数据库梳理犯罪手法、手段和犯罪团伙,与历史案件进行比对,找出犯罪共性和犯罪间的关联,为案件侦破提供参考。

三、总结的经验教训破获命案的经验教训对于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历史案件中总结出的教训通常有以下几点:1.重视前期预警和犯罪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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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案必破”的思考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八类致人死亡的案件。

命案的危害: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感,是社会治安状况的综合反映。

一个地方经常发生命案,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必将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闹得人心惶惶,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人们就会感到生活、工作、投资、旅游缺乏安全感。

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首先,公、检、法机关在命案的侦破、证据运用、起诉、量刑等环节上历来是工作要求最高、程序最严的。

其次,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过程还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公安机关内部也有专门的督察部门对刑事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方面,有一整套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来监督具体办案人员。

第五,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因此,"命案必破"的提出不会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以上三段援引2006年公安部关于“命案必破”的工作会议)
可见命案必破之初衷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操作环节,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一方面是歪曲理解“命案必破”的思想核心,误以为就是鼓励或者纵容办案者“不惜一切手段办案”;另一方面,当“命案必破”在下级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演化为一种工作指标后,就会继续异
化为经济利益刺激或者精神奖励诱惑,从而使得少数办案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违法办案;再一方面,以命案的破案率来衡量业绩水平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压力,同时在行政上司捡两院受辖于公安口由公安机关领导,并因此造成司法部门审判压力大。

2012年,网上流传的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

就李怀亮被羁押10多年严重超期一事,半月谈记者又采访了至今仍在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的叶县公安局。

该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

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

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

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

说白了,这个案子就是个烫手山芋。

”当地司法机关另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判无罪释放,肯定会有一批人因严重超期羁押受到责任追究。

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

所谓的补充侦查,实际上是个“拖”字诀。

无独有偶,2013年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近年来,此
类被纠正错案较多,诸如本省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形成冤案的原因也存有相似之处,需引起我们的再度反思。

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比较,张氏叔侄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刑讯逼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

从证据适用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只是二人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

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

这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和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是以牺牲个案公正作为代价的。

因此,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是引导还是简单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也是我们从本案中必须意识到的深层问题。

因此,我们深思的是应如何总结教训,正确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让刑法真正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解决办法:(一)、强化程序意识,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二)、强化证据意识,推动刑事证明方式由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
(三)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五)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

即社会舆论,应该看到网络舆论在近几年作用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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